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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制之研究

李志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口老化是全世界共同面對的問題,台灣對於國民的老年生活,該如何保障?除了目前正研議中的年金保險,高齡人口的醫療保健問題,更顯重要。近年來,台灣開始討論有關高齡者的長期照護問題,不過該以何種體制,尚未有所定論。觀諸先進國家之經驗,對於長期照護制度有多種建制方式。本論文以鄰近之日本為對象,研究以社會保險作為社會安全制度核心的日本,如何繼德國之後,將長期照護保險法作為其第五大社會保險制度。 本論文分為六章,約九萬字。第一章緒論,就問題緣起與研究範疇說明。第二章敘述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法之經社背景及當時之社會安全法制背景。第三章針對日本建制長期照護保險法之過程中,論述其學術界之討論與行政上之規劃及其而後之立法過程及相關的過渡措施。第四章說明日本現行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內容包括長期照護保險之適用對象、保險給付、保險財務、長期照護保險之組織、支付制度及長期照護保險爭議之處理。第五章為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後之檢討與評估。第六章則先論述台灣目前之經社背景及長期照護體系,且說明其缺失。最後,以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法之經驗,論述其對台灣之啟示。 在台灣,社會安全為憲法所明文規定之國家政策,並為政府歷次政策宣示所強調。從德國及日本陸續於原有之四大社會保險之外,另行實施長期照護保險,而擴增為五大社會保險,更顯示社會保險制度所獲之廣泛信賴與支持。據此發展,亦可見以社會保險為核心之社會安全制度,非但有退縮現象,甚且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在2002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中,已提出以建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為目標,並於10年內完成之分組報告。台灣未來如何抉擇制度之走向,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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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失能給付之研究 / A Research on Disability Insurance Benefits of OASDI of U.S.

林宏陽, Hung-Yang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能為所有現代國家主要的社會風險之一,但其原因不僅因職業災害而來,普通傷害所導致的失能問題亦使勞工及其家庭陷入經濟不安全的困境之中。由於失能期間沒有工作所得又需支付額外的醫療、設備等花費,故各國所發展出的相關保障制度同時注重該期間的現金給付、實物給付以及助其早日重回生產性工作之醫療照顧、就業促進與職業重建等福利服務。 以當前世界主要國家美國為例,於1935年通過社會安全法案,並在1956年通過失能給付,將絕大多數的勞工納入的老年、遺屬與遺屬保險(Old-Age,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OASDI)體系之中,1983年更將公務員納入其中。除給予失能勞工及其依附者失能現金給付與所需之醫療給付外,並透過就業促進與職業訓練等相關制度,促使獲給付者早日重回生產性工作,為一生生不息的制度。儘管其制度不若德國實施百餘年之制度來得完善與全面,但已具有相當之規模,且符合世界之公約數。 我國則依照公務人員、軍人、勞工與農民等四群體制訂各自之相關保險給付制度及其退休撫卹制度中,而勞工與農民所享有的保障則極度不平等;目前交付三讀中的國民年金法草案將涵蓋其他國民之相關社會風險。我國目前在一次給付、失能之定義、失能之判定機制、職業重建服務、就業促進等眾多機制上皆顯不足或欠缺,在在背離了各國社會保險制度之公約數,無法給予勞工所需之保護,應立即進行改革。 本研究主要採歷史制度比較法,先對美國之歷史、制度與問題進行瞭解後,再依其經驗找尋我國制度改革上所應依循之方向與應避免之問題。期望未來所建立的制度,除能給予失能勞工足夠的現金、實物給付以及福利服務外,並促進其重回職場,為整體社會之再生產繼續貢獻。 / Disability or invalidity is one of the main social risks in modern countries and has been recognized by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since 1880’s. This kind of risk was paid much attention from the inclining of cases that labor got job-related impairments and made their families fall into miserable situations. Those bad conditions are not only caused by job-related impairments, but also ordinary ills and impairments in everyday life. For instance, a person who is hit by a car may be unable to work, and it makes his or her family in danger. Accordingly, this dissertation intend to deal with the issue concerning about the proper measurements of disability determining and protecting. For those people who are physically or psychologically impaired and unable to work temporarily or permanently,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will provide all kinds of benefits they need through their Social Insurance programs, such as monthly cash benefits, medical car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job placement, job training programs and so on, and U.S. is one of thos e countries. Related schemes have been practiced in Taiwan since 1950,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waiting for us to amend. For example, the unequal treatment between public servants and other people needs to be reformed. Furthermore, the definition of disability remains at the stage of compensations of impairments, the determination of disability is too loose, and the procedure of determination is too simple etc. The purpose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o get closer understanding of the OASDI of U.S., especially DI. Besides, it is expected to learn something from the case reviewed above and to establish a sou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Taiwan, thus to prevent the problems that may occur in advance. In this sense, only to pursue the norms that are internationally share, we can make our society more adequate, equal, and safer than be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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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市場彈性安全--荷蘭及丹麥經驗之省思 / What could Taiwa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in the flexicurity of Netherlands and Denmark

徐嘉蔚, Hus, Chia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球化影響下,造成企業型態改變,並對生產技術、資本自由流通與勞動力流動有極大的影響,同時,也使得國與國之間的競爭愈形激烈。因此許多國家,特別是歐洲福利國家,開始對勞動市場進行調整,並且對社會福利而做大幅度的變革,期望能夠藉此提高國際競爭力。在這些改革國家當中,以荷蘭與丹麥受到最多的關注,兩國在歐盟會員國中,有相當好的經濟成長率並維持低失業率,且兩國的勞工皆處於彈性化勞動市場,卻都還能保有其社會安全,因此在國際社會中,被視為施行彈性安全模式的典範。 本研究發現,(1)社會福利部分,雖然外界對於彈性安全多有正面的評價,但是荷蘭與丹麥社會福利卻是不斷的在縮減,不論是在給付金額或是在給付期間;(2)勞動市場的雇用形式,兩國呈現出迥然不同的發展,荷蘭的勞動市場朝向部分工時的方向發展,丹麥則呈現出平均任期短、流動性高(即轉職頻繁)及全職雇用為主的勞動市場發展趨勢;(3)在勞動市場的所得分配部分,兩國的勞動市場的不平等現象增加。 本文必須要強調,彈性安全之間的抵換看似公平,但其實並不然,這是值得我們深思。若台灣未來朝向彈性安全的方向發展,本文提出的相關建議如下,集體協商的力量,在我國一直都不被重視,也常常被忽略,不論是荷蘭或丹麥,其都有相當強大的集體協商力量,我國應該更重視勞工集體協商的權利,努力朝此一集體協商方向發展。其次,對於台灣日益擴大的非典型勞動僱用,應該要有更具體與周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這些類型勞工不會因此而被不公平的對待。最後,我國需進一步的加強社會安全體制,惟有完善完整的社會安全體制,才有資格與空間來進行彈性化,否則在現階段的社會安全體制下,放寬管制、推動彈性化,對於勞動者而言,無疑是走在一條幾乎沒有的安全網的鋼索上,稍有不慎,便是粉身碎骨。 / The business patterns, production technique, the free flow of capital and labour mobility have been changed because of the global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competition among the countries is increasingly. Many countries, especially the European welfare state, have began relaxing the labour law, meaning deregulation the labour such as free dismissal, flexible working hours etc,. They also have changed the social welfare substantially, including the unemployment payment. Through these measures which expect the country competitions will be improved. Among these reform countries, Dutch and Denmark surprised other countries, when many countries are suffering from increasing unemployment rate and job decrease. The Netherlands and Denmark are renowned as success example of combining flexibility and security both at the same time, in other words, success example of flexicurity. Through this research, we found: 1.Social Welfare. Som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deem flexicurity positive, however, in the Netherlands and Denmark, public welfare is reducing gradually, like social payment or the duration of payment. 2. Types of employ. The labor market in the Netherlands develops toward to part-time job hiring, but in Denmark shows short tenure, high labor mobility and full-time job hiring. These two countries show different developments. 3. Unfair earnings distributed in labor market, which occurs frequently in these two countries. This article emphasize the flexicurity which looks fair, however it is not. That is what we concern about now. If Taiwan forwards to develop flexicurity, there are some related suggestions provided down below. Taiwan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right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Take Dutch or Denmark for example, the right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is quite powerful. We ought to strengthen this right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the future. Furthermore,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atypical labours hiring in Taiwan. Concerning about this situation, we must set up specific and sound protect measures to make sure these types of labors will not be tricked unfairly. Last, our country, Taiwan, needs to enhanc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Under the sound and perfect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 we are able to think about flexicurity. Otherwise, with this kind of social security, trying to set flexicurity into motion, for labours, is definitely not appropriate which is like walking on the cable wire without a safety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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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障--以台灣現行制度及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為例之研究 / Artist Security--Taiwan and Germany

阮曉眉, Juan, Hsiao-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自一九九五年起開辦,即將所有台灣的公民納入保險之列,與此同時,藝文工作者該劃歸為哪一類被保險人範疇亦爭論不休。本文即是嘗試從社會保險的角度來探討藝文工作者的社會及經濟處境。 本文檢視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前及之後藝文工作者的社會保障,發現無論在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之前或之後,藝文工作者的保障皆是不足的,此除了政策設計的不周到之外,藝文工作者在社會變遷與專業化的訴求下,身份的難以定義亦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德國在一九八九年實行藝術家社會保險法,保障藝文工作者免於遭受生老病死等意外時,生活陷於無保障之虞。因此本論文第四章即介紹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以此為例進行比較分析的研究,並評估台灣援引德國藝術家社會保險的可能性及限制。最後我呼籲政府應加強藝文工作者的保障,保障藝文工作者即是促進台灣文化的具體措施之一。 第一章 緒論 壹、 研究問題之提出 貳、 研究之範圍 參、 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二章 社會變遷下藝文工作者的生活處境與福利需求 壹、 藝文工作者的定義與分類 貳、 社會變遷與藝文工作者的生活處境 一、 封建瓦解與工業革命 二、 藝文工作者作為一種職業 三、 藝文工作者的福利需求 四、 社會變遷下台灣藝文活動與藝文工作者的衝擊 第三章 台灣現行社會安全體系下與藝文工作者生活保障相關之制度 壹、 概說 貳、 藝文工作者的職業災害保障 參、 藝文工作者的醫療保障 肆、 藝文工作者的老年保障 伍、 小結 第四章 德國藝文工作者保障制度 壹、 概說 貳、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過程 一、 1976年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一次草案 二、 1979年5月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二次草 三、 1979年9月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三次草案 四、 1980年藝術家社會保險法第四次草案 參、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後之修改 肆、 藝術家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 被保險人 二、 給付內容 三、 財源 四、 組織 伍、評估與展望 第五章 比較觀察與制度援用之可能性評估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書目 / In 1995, every citizen in Taiwan is recruited into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but the problem of which category of artists should be has at the same time raised. I investigate soci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of artists and find that artist security is not enough in Taiwan, even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taking into effect. I demonstrate that the inadequateness of artist security in Taiwan is not only because of policy failure, but also the consequence of social modernization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of artists. To know the situation in other country, I introduce "Kunstlersozialversicherung Gestzt(artist social insurance)", which has executed from 1989 in Germany. From the Germany experience, I compare the difference and uniqueness of artist status between Taiwan and Germany. I also assess the possibility of quoting " Kunstlersozialversicherung Gestzt" in Taiwan. Finally, I argue for the attentation to the artists social and econmic security in Taiwan, that is to say, securing artist is also to promote culture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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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新退休撫卹制度之研究 / The Studing of New Retirement and Survivor Payment System of the Civil Servic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曾德宜, Tseng, Te-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口高齡化之現象係現代各國所面臨的重要社會問題之一,及政府與民間共同關切之人口發展趨勢,其所引發的社會性、政治性、經濟性、文化性議題,已逐漸成為現代工業化國家公共政策之焦點。由於醫療保健技術進步及生活水準提高,使得人類平均壽命延長,導致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逐年遞增,而形成人口老化現象,在世界各國人口逐漸老化之際,我國也面臨相同的問題,據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地區在民國82年底已邁入了聯合國所謂的「老人國」(即65歲以上人口占率超過7%)之社會發展階段,且人口老化之現象正不斷地在持續之中,未來人口結構高齡化之現象將直接並持續衝擊我國現有之政經結構,且此在一衝擊下之影響,將會日益擴散至公共事務各層面,形成各種對政府與社會之危機與挑戰。此一人口老化以及平均餘命增加之高齡化社會現象,對我國公共人事行政影響最著者,首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公共人事行政管理系統,始於公務人員甄選之考試任用,終於退休撫卹之辦理,因此退休撫卹制度自是人事行政的重要環節。本研究擬針對現代社會高齡化之趨勢,就有關退撫制度之理論與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相關文獻進行探討,進而檢視我國歷代文官之退撫體制,並比較研究各國退撫制度之內容與實施情形,做為本研究之參考架構,復就我國原退撫制度之內容進行敘述和說明,藉以做為瞭解新制之基礎,另針對新制之建制背景及制度內容進行分析,並論及有關退撫基金管理營收以及制度規畫之議題,最後並檢視我國退撫制度的政策內涵及其相關措施,並提出改進建議,俾以規畫一符合現代社會安全需求與發揮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效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做為發展國家與建立安定和諧之社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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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僱用與彈性安全策略之研究 / A study of atypical employment and flexicurity

賴穎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84年John Atkinson提出彈性公司模型,世界勞動市場趨勢果然如同他的理論發展-企業內的核心工作機會減少、非典型勞工逐年增加,而非典型勞工與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差異會逐漸擴大。單方面開放勞動市場彈性,所帶來結果必然是貧富不均的擴大、社會不公義的增加,再加上社會安全保障系統的不足,將使社會有越來越分化、兩極的風險。也因此宣稱能夠達成勞動市場彈性與社會安全保障平衡的彈性安全策略,在具有強烈社會連帶思想的歐洲國家,引起極大的重視。探究彈性安全之內涵,是指彈性勞動市場、積極勞動市場政策與慷慨失業保險體系三者的結合,而此三面向為本文跨國比較核心。   比較德國、荷蘭及我國的現行政策與法令,本文發現德國對於非典型僱用的立場為有限度的開放,2005年哈茲法案雖為德國近年最大規模勞動市場彈性化改革,仍是以保障、正名化、平等化非典型勞工為目的,在有完善的社會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擴大非典型僱用的使用,可看出德國在非典型僱用政策上,安全優於彈性的軌跡。荷蘭的非典型僱用已成為勞動市場主流,非典型勞工的權益已列入民法保障,並且另有許多法令層層保障非典型勞工,其政策方向由先彈性再安全,轉變成彈性兼安全。相較之下,我國對非典型勞工的保障仍不夠明確,相關法令保障其勞動權益與社會保險相對缺乏,因此本文建議:一、我國應正視非典型僱用成長趨勢,以完整的社會安全保障、更廣泛的積極勞動市場為前提,明確的將各種非典型工作納入勞動法及社會安全保障法令規範,勞動市場彈性化才不會對非典型勞工造成長遠、負面影響;二、應儘快實行勞基法派遣專章,使派遣勞工不再成為勞動市場弱勢;三、修正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之薪資門檻,才有可能確實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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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研究-以相關補助為討論核心 / Research of protection for workers incurring occupational accidents act in taiwan-focus on the related subsidies

蔡寶安, Tsai, Pao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來看,締約國必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此乃屬於天賦人權之一種,亦為公約締約國之義務;另我國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條文內化成為我國之法律,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安全無虞的職場工作環境尤為重要,就職災的預防、補償及重建,雖有先後順序之別,然一旦發生職災後,後續之經濟上之補償及重建亦同屬重要。故本篇論文除討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議題外,首要討論的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法律上定性為何,此一問題,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制度間競合問題,故應優先解決之。 另深度研究職災勞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津貼等亦發現數據背後之意義,另從訴願、行政訴訟之個案研究,以及經由深度訪談職災勞工、雇主及從事輔導職災勞工之各縣市職災個案管理員後,得出下列結論及建議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定位問題、罰鍰制度再思考 二、各項行政流程簡化 三、行政機關應強化聯繫功能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給付種類、等級應修法增加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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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上危險責任之研究

黃上峰, Huang, Shang-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基本原則之侵權行為法 , 於十九世紀達到鼎盛時期,但在這個時期業已開始受到壓力。此項壓力主要來自工業災害和鐵路交通事故。立法者所採取的對策為制訂特別法,例如一八三八年十一月三日之普魯士鐵路法,或另創補償制度 , 例如英國一八九七年之勞工補償法。換言之,即立法者一方面堅守過失責任原則,在他方面則例外地就特別損害事故承認無過失責任,或將之納入社會安全體制內。然而,由於意外事故急劇增加,為適應社會需要 , 無過失責任制度漸次擴張,迄至今日,已成為與過失責任具有相同地位之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本論文即以在無過失責任中居於主流地位之危險責任為主題,探究其理論構成及發展趨勢。 本論文在結構上分為六章廿一節,擬以比較法學、法律歷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等方法,探討危險責任之理論及其發展,並從哲學、比較法、經濟、程序法及社會等觀點,研究及檢討危險責任之各項問題。危險責任在沿革上是為解決過失責任主義之缺陷而生的,可以說過失責任是危險責任的母親,也是他的反面教材。然而,在危險責任無法填補被害人之損失時,過失原則亦得作為補充制度,並在危險責任法制無特別規定時,借用其原理原則,以便利其解釋適用,故應可謂,危險責任之所以為世人所矚目,乃因其站在過失責任主義的巨人肩上。是以,本文對於過失責任的基本法制和流變,亦儘可能詳予論述,因為危險責任並不是一個孤立的法制度,他和其他歸責原理中的民事責任是相互輔助而合作並存的,他們雖然各有其特色和不同點,但其卻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促進文化,謀求人類力量的最高發揮,這也正是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學者的職責所在。 危險責任是以危險為特徵的推定過失或無過失責任,所牽涉的領域和知識甚多,光是產品責任的資料,直可用「堆積如山」來形容,如何在相當的篇幅內整理文獻並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見解 , 就一個這麼大的題目而言,自有其困難度。這篇論文並不欲標新立異,因為我一直走在前人幫我開闢的路上,惟希望本論文能以我國危險責任法制的補充者自居,並發揮拋磚引玉的功能,集合法學者的智慧,使我國成為先進的法治國家。作者才疏學淺,本文內容如有謬誤失當之處,尚祈方家不吝指正為禱。 第一章 危險責任概論••••••••••••••••1 第一節 「危險」的意義••••••••••••••1 第二節 民事上危險責任概述••••••••••••1 第三節 公法上危險責任概述••••••••••••5 第二章 從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發展••••••11 第一節 過失責任主義的基本法制••••••••••11 第二節 過失客觀化、違法視為過失、與過失推定•••24 第三節 危險責任在無過失責任中之地位•••••••36 第四節 危險責任在歸責原理中之地位••••••••42 第三章 主要國家的危險責任法制•••••••••••46 第一節 英國法••••••••••••••••••46 第二節 美國法••••••••••••••••••48 第三節 德國法••••••••••••••••••51 第四節 法國法••••••••••••••••••68 第五節 日本法••••••••••••••••••71 第四章 我國侵權行為及危險責任法制之沿革與發展•••80 第一節 西方侵權行為與危險責任法制之繼受•••••80 第二節 我國危險責任法制之類型••••••••••81 第三節 最近立法的趨勢••••••••••••••101 第四節 預防和分散危險的輔助制度•••••••••112 第五章 危險責任法制之分析•••••••••••••132 第一節 哲學的觀點••••••••••••••••132 第二節 比較法的觀點•••••••••••••••134 第三節 經濟的觀點••••••••••••••••136 第四節 程序法的觀點•••••••••••••••140 第五節 社會的觀點••••••••••••••••148 第六章 結論••••••••••••••••••••157 參考資料••••••••••••••••••••••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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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福利國原則的軌跡一由福利國家類型論談起一

吳菁盈, Sop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或有稱社會國Sozialstaat)自十九世紀開始發展,在二十世紀儼然成為實施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國家的努力目標,國家的角色及任務亦因而重新定位。從各國實證經驗觀察,福利國家的建立,所牽動的影響因素甚為複雜,在不同的人文、社會、政治、經濟背景的交互影響下,各國也發展出不同態樣及特色的福利國家類型,顯示了福利國家的形貌具有一定程度的「本土性格」,因福利國家乃為解決社會問題以滿足人民及社會的需求而生,在不同的國家環境、不同的社會文化裡,所發生的社會問題自然有所差異,也因而產生不同的社會需求,以及不同之因應模式。當然,從福利國家發展理論中之擴散理論探索可以發現,福利國家似乎亦具有在各國間擴散的現象,這或許是因為福利國家是在當代為解決資本主義社會所引發問題,人類文明所可以採取且最為有效解決方法,所以外部因素的示範效果,也是國家發展福利國家制度的原因之一,想當然爾,大量移植西方制度之中華民國也承襲了福利國家思想,民生福利國原則遂成為建構我國憲政秩序的重要原則。 然而,制度的繼受僅僅是一個開端,並非結局,由西方世界進口的福利國原則,所蘊含的價值理念如何體現?是否適合一個高度依賴貿易而以經濟發展為主要趨向的海島型國家?能否完全與台灣社會融合並發展出一套完整的社會福利制度?以上均係繼受外國福利思想及制度所無可避免的問題,尤其,在民主法治仍屬落後,且擁有與西方文化性質迥異的東方文化的台灣,上開問題似乎更為棘手,理想與現實因而產生鴻溝。而在法制的繼受後,為了處理所衍生的問題,緊隨的學說或理論的繼受也就成為制度運作良痞的保固服務。然而,若僅僅只是將外國的學說理論直接套用在我國法制,而未考慮前面提到的人文、社會、經濟及政治等背景因素,這樣解決問題的方法並不健康,也非治本之道,只會使得制度運作與社會現實更加疏離。蘇永欽教授更指出,以台灣近年變遷的快速,憲法與整套法制的「異化」,就很難避免,其中又以不受大法官眷顧,而未能經由解釋跟上時代腳步的基本國策規定,與社會現實脫節最遠。憲法的福利國原則,與台灣的社會福利制度運作及社會現實的反應,正好足以印證福利國家及制度的異化現象。 近年來,比較法學的研究仍然是法律學術研究甚至實務運作的主流,無可否認的,在大量繼受外國法制且社會變遷迅速的海島國家,比較法學仍然具有無法抹滅的價值,這也是為了能夠瞭解外來制度的起源、思想、社會背景、甚至全貌的方法之一,俾以作為我國制度建構及實際運作的參考。而為能解決制度繼受所產生的前揭問題,俾便能更貼近社會現實,真正發揮制度的功能,建構「本土化」制度也成為學說、實務運作制度的方向。然而,在法制實行層面,除了襲用外國發展出的法釋義學外,還有沒有其他或在地的方法,憑以發展出有鄉土味的制度,真正落實本土化的目標,這也必須回歸社會現實層面作整體的觀察瞭解,以拉近規範與現實的距離,所謂「從哪裡跌倒就應該從哪裡站起來」,畢竟福利國家思想乃因應社會需要而生,若是無法確實認知社會真實的需要究竟為何,暢言建構本土化社會福利制度無異淪為空談。憲法本文有這樣的問題,而在行憲半世紀後,我國憲法在民國八十年間歷經六度增修,是否有加以檢討而能夠反應社會實際?或是擴大與台灣社會的鴻溝?則是本文需要正視的問題之一,期能明瞭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一路走來的軌跡。 此外,台灣的西方化過程,是以一種濃縮的方式幾乎在半個世紀完成了很多西方國家數個世紀的發展,可見台灣社會,曾經處於一個變動劇烈歷程,不僅如此,由於科技的發達,跨國經濟突破國界的藩籬,引發一波「全球化」的熱潮,也造成全球性的影響,台灣這樣一個高度依賴國際貿易的海島國家,更無法自外於全球化的潮流,隨著伴生的經濟體制及社會福利制度問題,具有強烈剛性憲法性格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否及如何能夠切合時代潮流與時俱進,或者逐漸退化成卡爾、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所謂的完全不具有規範力的字義性憲法(紙上憲法),在時代潮流的沖刷下逐漸消逝,此乃係我國憲法學當前所需面對、甚至無法逃避的急迫問題。在這樣瞬息萬變的環境之下,憲法福利國所接櫫的價值是否已不合時代潮流而為主流價值所揚棄?而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未來要走往那個方向?或是已經走到了生命的盡頭?均是當前台灣社會各界所需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本文循著前揭思考脈絡,發現我國憲法問題叢生,然而問題的解決,牽涉層面範圍甚廣,絕非本文所敢恣意嘗試,毋寧是希望藉著本文,抒發個人觀點,發掘解決問題之可能方向,抑或能拋磚引玉,提供往後從事此方面研究者一個新的思考方向。 發展科學知識的策略有兩種,一是從研究到理論(research-then-theory),又稱為「自然的解釋」(interpretation of nature),係指選出一個現象,透過實證方法蒐集資料,並且分析資料,找出系統性的模式;二是從理論到研究(theory-then-research),又稱「心思的預想」(anticipation of the mind),係指選擇一個理論衍化出來的敘述,透過實證研究加以檢視。本文主要透過社會學家對於各個具有典範象徵的福利國家所作類型化分析探討而形成之「福利國家類型論」為主軸,具體化福利國家此一概念,釐清現今各福利國家類型的政治、經濟、社會和人文背景及其制度特徵,並藉此對我國憲法及社會福利相關政策制度及其實施狀況加以定性,以茲瞭解我國憲法上福利國原則之屬性、上開原則所欲彰顯的價值及所隱含的意識型態等整體的認識。其次,誠如前述,在台灣,規範與社會現實之間確實存有落差,尤其在具有福利國家思想的憲法基本國策專章,此種情形特別嚴重,為了瞭解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的實際差距,擬透過「福利類型論」從台灣社會福利制度的現實層面著手,說明台灣社會福利制度目前的真實狀態,體檢台灣的主流價值及意識型態並加以定性,以茲檢視其是否與相關憲法規範意旨相符合,藉以探究憲法規範之實行、所發揮的規範功能功能及實行後之結果,是否達成憲法委託國家的任務及目標。最後,更進一步,在觀察當前台灣社會面臨的社會問題之後,擬探討台灣福利制度所面臨的困難,以及憲法規定的模式是否妥當。綜上所述,類型化的研究,在法概念之下,扮演連接規範與現實間橋樑的功能。因此,本文採取第二種理論到研究的策略作為本研究的基礎。 基於前述問題意識及研究方法,本文擬建立章節內容如下: 本文第二章,擬介紹福利國家形成的理念,即在福利國理念之下,各國所建構出之福利國家類型,嘗試分析出各福利國家之類型特徵,並試圖整理出福利國家之評價基準,以作為本文主要之理論基礎。 第三章闡述我國憲法社會安全基本國策相關規定,說明我國憲法描繪的福利國家藍圖,並透過福利國家類型論,對我國憲法社會安全基本國策及福利國原則加以定性,瞭解憲法規範的理想,並作為下一章探討與臺灣發展出的社會安全制度間,規範與現實差距問題的基礎。 第四章則回歸社會現實層面,先說明台灣社會福利制度發展歷程,在這個歷程裡面所發生的憲法變遷現象,以及造成憲法變遷的影響因素。而這些現象,是否也促成了民國八十年間,在數次憲法增修條文中,增加了社會安全基本國策的規定,並造成了典範式轉移的現象。 第五章則在一系列探討我國憲法福利國家理念與現實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相互關係之後,再運用福利國家類型論,闡述社會立法的審查基準,藉以發掘福利國家類型論的實用功能,及對於社會立法可能造成的影響。 最後,透過瞭解福利國家在現代面臨的困境,及世界各國面對新的世界局勢所採取應對的方法,探討我國國家福利制度未來的走向,並以此作為本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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