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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研究

黃雅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主政治之推行,必先具備若干條件以為基礎,而選舉罷免之自由公正實為其中之一。因為民主政治既為以人民為主之政治,選舉罷免正是人民表現其意志之最佳方法及程序。 我們很幸運生於此時代-“以數人頭代替打破人頭,以選票代替槍彈的時代”,我們既然接受了這種制度,開始將這種制度種植在我們自己的國土上,毫無疑問的,在我國悠久的政治發展史中,它將會是一件極重要的大事。 任何一種制度不可能自始就是完美的,我國的選舉罷免制度實行至今,仍未達至善之境地,其最重大的關鍵,乃在於選風之不易達到廉潔之階段。因此政府乃制定選舉罷免監察與選舉罷免訴訟兩制度以為防治與補救,本文乃以選舉罷免訴訟制度為中心而作一全盤之檢討,其中並論及選舉罷免監察及妨害選舉罷免之取締,因為前者乃為選舉罷免訴訟之起訴者,後者為提起選舉罷免訴訟之憑藉,三者實為一體相關的。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導言」,在闡述選舉罷免與民主政治之關係,並提及在我國之發展情形及施行概況,本章之最後則談及我國當前之選舉罷免風氣問題,以為往後各章之前導。 第二章「選舉罷免訴訟之意義、性質及功用」,乃從法規規定上著眼,視其規定為何以及在對端正選舉罷免之風氣上有何功用。 第三章「選舉罷免訴訟之審理及判決之效力」,本章乃討論選舉罷免訴訟之當事人及審理機關與程序,最後並以一審終結制及法院判決之效力作了深入的探究。 第四章「妨害選舉罷免行為之取締」,提起選舉罷免訴訟之大前提必為違法或違反規定之行為,因此本章乃就現行之刑法及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辦法及中央增額民意代表選舉辦法等所規定對妨害選舉罷免行為之取締作詳細之論述,並對其中不合實際及遺漏之規定加以補正,以求對妨害選舉罷免行為之取締能夠更確實且達到立竿見影之目的。 第五章「我國選舉罷免監察制度及其與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關係」,選舉罷免察機構為選舉罷免訴訟之起訴者,二者互有關聯性,因此本章乃闡述我國選舉罷免監察制度之源由及其執行機構之組織概況與職權,最後以與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關係為主題而結束此章。 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案件及妨害投票治罪案件之分析與檢討」,此章以一些統計表及判案簡表對被判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撤回訴訟及駁回之訴,以及因妨害投票而受刑事治罪者作詳盡之分析檢討,以明我國當前選舉違法行為之一斑。 第七章「結論」,此章乃以整個選舉罷免訴訟制度為中心,從與其相關之法規、制度及風氣潮流各方面作全面的評估與補正,以作為全文之終結。 本文之撰寫,乃著重於民國三十九年以後在台灣省之選舉罷免,由於罷免案件極少發生,因此論及之處極少,但由於我國既有罷免權之存在,是則仍不可棄而不談。至於本文因引用之法規極其繁多與復雜,就選舉罷免法規言中央與地方所適用者並不相同,而選舉罷免監察機構亦中央與地方大異其趣,因此本文全篇之撰寫,為兼顧中央與地方,難免有所雜亂,是則尚祈指正。 在本文撰寫之期間內,承蒙吾師項昌權教授細心指導與諄諄教誨,使本文得以完成,於此特表由衷感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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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總統罷免案我國主要報紙社論及新聞報導之內容分析

陳信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6年,我國立法院發生三次未過門檻的總統罷免案表決,並伴隨紅衫軍聲討貪腐運動、國務機要費挪用等一連串政治事件的起伏,其中大眾傳播媒介扮演了一個相當關鍵的角色。本研究擬以國內發行量與影響力較大的四份報紙作為分析對象,探討國內報社在報導罷免案相關新聞時,是否能秉持客觀公正的新聞專業,抑或在立場上呈現特定的論述偏好。 / 本研究以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為工具,將2006年5月22日~12月31日(8個月共224天)包含三次罷免案表決日(6/27、10/13、11/24),分別依罷免案議題的醞釀、引爆與後效,畫分作七個時期,而以框架理論、媒介社會責任論、政治社會化、媒介與我國民主化、罷免權與我國罷免制度等為理論依據,藉以檢證三個研究目的:1、在社論內容與立場上,四大報對罷免案是否有預設框架,若有,其立場為何;2、四大報在處理三次罷免案過程中,相關社論在報導數量、主角、標題上,在不同的時期、社會事件上是否有所差異;3、四大報在對罷免權意義、程序的報導,能否彰顯媒介社會責任與對我國民主化有正面的影響。 / 研究結果發現:由於三次罷免案皆無法成案,顯示現行罷免制度存在結構性缺陷;四大報在社論立場上,除了中國時報有關罷免的替代手段、蘋果日報在是否支持罷免案上出現過立場論述不一外,大致上皆依據固定的框架去審視相關議題,進而發表社論。各報在社論數量上,隨七個時期的議題熱度,有明顯的高低起伏,在社論主角與標題上,較偏重於「政黨」與「朝野政黨」,當重要新聞事件發生,在社論主角與標題的選擇上也會隨之轉移。在933篇與罷免意義、程序相關的新聞報導中,以純新聞且無關罷免權的意義與處理程序的報導最多(802篇),而罷免權意義(51篇)與罷免權程序(80篇)僅佔一成多(14%),可見閱聽人無法從報導中獲得對於罷免權的實施利弊做深入理解,實為民主發展的一項隱憂。 / 總觀而論,本研究發現國內四大報皆帶有既定框架且不夠周延地去處理罷免案相關議題,在相關社論與報導的分析中,可看見新聞框架的強勢運作,偏向於一面倒的論述,或流於浮面喧囂的報導。此現象就媒介社會責任與政治社會化而言,勢必造成負面的影響,是否會妨害我國民主的未來發展,值得我們嚴肅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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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主義選舉罷免政策之研究─民國七十二年「 選罷法」修正之個案分析

陳慧貞, CHEN, HUI-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嘗試以公共政策的理論,對民國七十二年修訂的「動員堪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作一整體性的分。全文計分五章,十三節,約十萬字。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的動機、旨趣、範圍與研究途徑及方法,並闡釋民權主義 的選罷理論與復興基地實踐的經驗。 第二章「選罷法修正之決策環境」,說明選罷法修正的政策依據與背景。 第三章「選罷法修正之形成過程」,分別以「秀異理論」、「漸進理論」與「團體理 論」,說明選罷法修正案的提出與合法化的過程。 第四章「選罷法修正之執行與評估」,以執行的組織與選舉的活動,來說明選罷法修 正後的運作與適用過程。並以「產出」與「影響」兩項做為評估標準之準據。 第五章「結論」,提出本項研究的摘要與建議,並進而指出選罷法政策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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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媒體不正競選行為之規制-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例

林靜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是「人」與「媒體」共同運作過程,其違法責任,依行為主體及被利用之客體,分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檢調機關管轄,現行法制將「人」與「媒體」責任脫勾處理,易造成選舉政治效益聚合,法律責任負擔分散結果。以9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三一九槍擊案事件」及95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腳尾飯事件」為例,雖然兩案是否自導自演不應冒然武斷,但每到選舉,利用媒體散播或渲染未經證實謠言,造成選舉不公事件頻傳,揆其主因,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雖然每個環節均有法律規範,但法律責任卻分別由行為主體(行為人),及被利用之客體(媒體)各自分擔,行政管制無法於第一時間有效管理,常致使類此案例層出不窮,違犯者有侍無恐,故非修法難以為治。 造成選舉效益聚合法律責任分散最大問題,一方面,利用媒體不正競選之新興型態出現,行政機關不及確認;另一方面,選罷法當選無效事由之實體認定及程序方法,排除行政訴訟程序適用。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所謂「非法方法」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前之競選行為,完全擺脫選罷法規制是否合理?又,選舉是群體連續操作結果,當選無效訴訟之提起僅限於當選人行為,對於其競選團隊所為之不當違法行逕完全排除是否公平?從歷次判例觀察,因「非法方法」導致當選無效者竟無一例,可見法官在審判上,仍以候選人是否有具體作為,並產生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為衡量標準,忽略選罷法終極目的,在於公平選舉之超個人法益捍衛,未必以被害人之有無為斷。 其次在訴訟程序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前者在解決私法上糾紛,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後者攸關公益,在解決公法上爭執,採職權調查主義,有關當事人之適格、認諾、自認、舉證責任、攻擊防禦等限制,不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選舉訴訟並非執著是否應排除民事程序之適用,最大問題在於當事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不對等,或許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後,以當事人為區分點,凡當事人一方,其競選種類與其現任公職身分高度相關者,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倘兩造皆為一般人民,則依現行法制處理,或可解決舉證責任不公之問題,畢竟握有公權力者,其享有行政資源時,難期待不利用公權力便宜行事,故法律應防範於未然,讓當事人兩造訴訟立足點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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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政策之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Election Policy in Taiwan,ROC.

黃鼎佑, Huang, Ti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成五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公平而競爭的選舉,對於民主國家的重要性,其對於一個開放社會而言,任何僵化的意識型態皆是極權統治的象徵,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本章藉學者卡爾、巴柏之筆,首先點出一個多元化民主化的社會,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   第二章「理論與實際」則企圖利用立法程序的過程面和民主化理論的動態面為經緯,鋪陳我國選舉政策之變遷情形,為力求明確清晰,政策之本體係以選罷法諸條文之規定為代表,立法程序之變遷係反應以國會結構之調整,而時空環境之變化則以民主化理論中的不斷舉行之選舉為最佳的個案。   第三章「我國選舉政策合法化過程分析」,則詳細說明歷次選罷法之修正情形,主要分成在行政機關的部分和立法機關的階段,環環相扣,但兩機關對於政策之主導權限則互有消長之情形,而黨政關係自解嚴與開放黨禁之後,其對於公共政策之影響,也產生了相當程度之變化。   第四章「我國選舉政策重要內容分析」,其內容在於說明我國選舉政策之諸多規範要項,為求分析之便,部分選罷法條文之說明係採用各國制度比較之方式,或特別註引其是某一次重要修正時之產物,或是因為曾經產生重大爭議事件,以突顯政策內容之特殊性。   第五章「結論」。依研究之發現,可以論證我國選舉活動舉行之頻繁和我國政治發展之過程有相當密切之關係,而選舉政策之變遷,亦與時推移的對我國之民主發展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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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研究

陳歧能, Chen, Qi-N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由民主政治之意義、民主與法治之關係,論及民主法治與選舉罷免,次論政黨政治 與選舉罷免,第三章說明選舉罷免之意義、性質及其行使之原則,第四章說明選舉罷 免法制定之時代需要及其制定經過,第五章單述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主要內容 及特點,第六章為選舉罷免法之檢討,本章各節係採專題討論形式分別探討本法條文 及其實施所引致之爭議問題,諸如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卅二條、第卅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卅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三條第三款、第一○九條等條文之商榷及 選前脫法行為、賄選行為、暴力介入○選舉等現象之發生及防止,分別列舉各學者傳 家之看法,評析其是非並謀解決之道,第七章則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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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之研究

劉明堅, Liu, Ming-J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我國第一部統一的選舉法典,據以成立的各級選 舉委員會,為辦理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常設機關,亦屬法制上的創舉, 由於係初次立法施行,不論在理與實際上均尚有爭議之處,值此有關單位正研修選罷 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際,筆者以在校所學組織理論為經,以參與選務之經驗為緯,探 討現行選務機關之組織與功能,分析其利弊得失和影響變素,並提出若干興革建議, 期有助於建立更完美的選務機關行政體系之參考。 本論文在選擇問題與相關資料的標準上,係兼採制度的、行為的的、生態的和系統分 析研究途徑,在搜集與處理資料的程序上,則兼採非實驗性的文件分析法、個案法及 準實驗性的抽樣調查法、比較研究法和實地觀察法等研究方法。 全文計分六章,約十五萬餘字,各章內容提要如次: 第一章:「導論」,係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與方法,並概述研究 之內容大要。 第二章:「選務機關之沿革」,係探討自清末以來,辦理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之選務機關發展及演變的過程。 第三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係以組織理請為分析架構,以現行選務機關組 織為分析素材,旁徵他國之選務機關組織,配合問卷調查及實地觀查所得,探討各級 選舉委員會之靜態結構、動態行為和生態系統。 第四章:「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功能」,組織是內部的結構,功能是外部的產出,本章 係分析各級選舉委員會對於整個社會系統所發生之正、負作用,並提出若干加強功能 的 途徑。 第五章:「選舉委員會之地位與關係」,係分別採討各級選舉委員會間、中央選舉委 員會與內政部間及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與省市政府,議會間之關係,以釐清各級選 舉委員會在政府體系中之地位與關係。 第六章:「結論」,係綜合檢討現行選務機關組織與功能所存在之缺失,分析其成因 ,并試提若干改進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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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罷免法的政策分析

林正杰, Lin, Zheng-J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定名「我國選舉罷免法的政策分析」,寫作的目的在運用政策科學及政治學的 若干觀念,對六十九年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作整體性分析。 論文分為四章: 第一章〔選舉罷免法的政策流程〕,主旨在描述選舉罷免法的流程,分為兩節,第一 節「政策流程圖」提出一套筆者改定的政策流程模式。第二節〔選舉罷免法政策流程 〕應用上述的模式來描述選舉罷免法流程的決策。 第二章〔選舉罷免法的決策分析〕,主旨在解釋選舉罷免法的決策、研究方法、採用 政治學中的團體理論。分為兩節,第一節〔團體理論的決策分析〕提出筆者建構的「 團體競爭決策模式」。第二節〔選舉罷免法決策過程中的團體競爭〕運用上述的模式 來描述並解釋選舉罷免法的決策。 第三章〔選舉罷免法的評價〕,主旬在對選舉罷免法作系統性評價。分為兩節,第一 節〔公共政策評價模式〕提出筆者建構的「公共政策評價模式」。第二節〔選舉罷免 法的評價〕運用上述模式評價選罷法。 第四章〔結論-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建議〕。在這一章中,筆者申論「選舉病理」的觀 念,並提出個人對選罷法的修正意見。 附錄部份極為龐大,包括選罷法制定過程中出現的四個方案:1)內政部草擬「動員 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草案」;2)吳延環草擬「動員戡亂時期公費選舉罷免 法草案」;3)姚嘉文、林義雄、張德銘草擬「選舉罷免法草案試稿」及4)康寧祥 、黃順興、費希平草擬「台灣地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試擬案」。此外,還包括內政 部草案的初稿,以及「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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