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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環境對女性性別歧視與工作家庭衝突的影響

陳雪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探討外在環境和女性支持性別歧視的關係,透過實驗室的操弄和現實情境的測量進行了解,並探討可能的機制。此外,本論文也探討女性知覺到的負面環境、女性自身的性別歧視和工作家庭衝突的關聯性。根據社會認同威脅理論和Fischer(2006)的研究發現,本論文預期當外在環境對於女性的態度為負向時,女性較支持性別歧視。在實驗室情境中(研究一),藉由訊息價值和訊息來源的操弄,以了解正負面環境和態度來源差異對於女性性別歧視的影響,並透過負向狀態解除和女性次類別評估,探討女性支持性別歧視的可能原因。在現實情境中(研究二),我們請女性填答工作環境量表以測量受試者知覺到的負面環境,並檢驗女性負面環境和性別歧視之間的關係。此外,也檢驗負面環境與女性所經歷的工作家庭衝突有何關係。除了探討女性支持性別歧視的現象與機制外,本論文亦檢驗性別歧視與女性經驗工作家庭衝突的因應策略有何關係。 總結來說,本論文有兩個研究。研究一透過實驗法探討女性因負面環境而支持性別歧視的現象,並關心負面來源的影響,藉此檢驗外在環境對於女性支持性別歧視的影響。並透過兩個可能機制:負向狀態解除和女性次類別評估,以了解女性支持性別歧視的可能原因,其中受試者為223位大學女學生。實驗操弄女性受試者得知男性(或女性)對女性的正向(或負向)評價,並經由三種不同作業探討兩種機制,即採2(訊息來源:男性、女性)× 2(訊息價值:正向、負向)× 3(作業:控制組、負向狀態解除、女性次類別評估)實驗者間設計。結果顯示控制組的惡意性別歧視受訊息價值和訊息來源影響。當得知女性對女性有正向評價時,受試者較不支持惡意性別歧視,而善意性別歧視不受訊息價值和訊息來源影響。根據次類別評估作業,本研究發現相較於正向評價組,負向評價組的受試者會貶抑無能力、負向且非典型的女性次類別。此外,透過對女性次類別的評價,受試者的性別歧視不受訊息來源和訊息價值的影響。 研究二採問卷調查,以32名已婚且有工作的女性做為研究對象,探討在現實情境中女性知覺負面環境與其性別歧視間的關係,以及知覺負面環境、性別歧視、與女性工作與家庭衝突的關係。有別於研究一使用訊息價值的操弄作為負面環境的激發,研究二使用工作環境量表來測量負面環境。研究結果顯示女性惡意性別歧視與負面工作環境間並無顯著關聯。然而,結果顯示性別角色態度在女性工作環境與善意性別歧視間扮演調節的角色:具有傳統性別角色態度者,其善意性別歧視與工作環境的關聯較不傳統者高,也就是說,性別角色態度較傳統者,知覺越負面的工作環境,其善意性別歧視也越高;性別角色態度較不傳統者其知覺的工作環境與善意性別歧視則無關聯。而在探討負面環境對於工作家庭衝突的影響時,我們發現越知覺負面工作環境,受試者感受的工作與家庭衝突壓力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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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民法解除權到特種買賣解約權

游楨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的民法理論與規範架構中,得以解除契約或行使撤銷權,乃基於立法者對於傳統私法體系下,擬欲維持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制度嚴格遵守之例外,其要件限制多較嚴苛。然則,在現代社會之消費關係,隨著大量生產下的經濟發展等演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其專業知識、經濟力及交涉力則常處於不均衡之地位,在消費者面對無店舖銷售及業者強力新穎勸誘的行銷衝擊下,傳統民法解除權之機制,似乎很難有效彌補消費者於交易中弱勢地位,使得消費者的權利受到完整的保障。 因之,本文擬先以民法上解除權及撤銷權之相關規範作探討,並進一步檢討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之法理、進展及其相關重要規定。此外,消費者之解除權立法後之執行成效及若干問題,亦值得關注。例如,消費者解約權之期間長短、起算期間、數位化商品及企業經營者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似有若干問題仍困擾著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本文擬一併討論之。 最後,本文亦擬透過詳細的分析與檢討,針對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的法規範,提出改善建議。並嘗試對現行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模式,提出建議,期能對現行相關問題,尋找更佳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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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執照核發制度之研究--兼論商業執照競標之問題 / A Study of Broadcast and Television Licensing: Also Comment on Commercial Station Licenses Auction

林孟芃, Lin, Meng-p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主管機關於發照機制之選擇及其執照核發決定,不僅是滲透到無線廣電產業管制架構的每一處縫隙,也反映出社會價值之優先序位。 從上個世紀以來,解除管制、數位科技與匯流現象高度衝擊了過去以執照為核心的無線廣電管制體系,也引發了一波管制革新之需求。形式上,無線廣電服務與電台執照是一系列權利義務與一套法律程序之化身,但從其功能面來看,執照之核發寓含至少有「註冊登記,分類管理」、「資源分配」、「限制市場參進與競爭」、「費用徵納」及「行為監管」等多元之目標功能。在英美,無線廣電執照之核發反映出該國無線廣電體系之社會角色定位,也反應出不同廣電體系下執照釋出及其頻率核配方式與結果之影響;管制革新也同樣令其重新認知了傳統執照制度中課予廣電業者公益義務之價格問題。 拍賣法在廣電頻譜及經營特許之應用上,除有先例可循外,亦被認為將可以矯正過去傳統以命令與控制模式支配下之執照核發制度之缺失,並將因此增加頻譜使用效率、提升全體福祉。本文因此透過英美等國之制度規範與經驗之分析,來檢驗此一說法。期待藉由瞭解拍賣法及其相關特殊背景下運作之優劣得失,及晚近崛起之相關替選方案,能提供未來政策制訂者在商業廣電執照管理之改革議題上有更豐富的視野。 儘管拍賣法在無線通訊領域應用上,現階段看來有相當誘人的成果,但本文認為,無線廣電事業有其特殊性,傳統頻率指配結合營業特許之執照體系,在使用拍賣法上,將可能產生近用、市場競爭、使用效率、內容多元等目標上無一討好之結果。再者,要達成自由市場或市場模式追求之效率目標,也並非單純使用拍賣法即可;相關配套措施之施行,同樣不可或缺。再者,我國無線廣電體制與英美更有不同,因此如何避免出現主管機關缺乏落實政策目標之能力,至關重要。 目前我國無線商業廣電執照核發制度之問題,可說在頻譜與內容管制雙重目標間迷失;問題焦點並不在於拍賣或審議制的二選一習題上,而應是致力於明確化分配標準、公開透明的競爭程序。此外,在引入市場機制於執照制度、期能促進效率與效能之同時,如何平衡執照管理中的私益與公益問題,仍是數位匯流時代無線廣電執照管理議題之核心。 / The authority's choice of a licensing mechanism and decisions thereof not only permeate nearly the entire regulatory fabric of our broadcast industries, but reflect our society's priorities. Licensing, nominally, is a mutual promise by the legal procedure; moreover, it is also about the registration, limited competition, distribution of resourses, charges, and the code of conduct. Since last century, broadcas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been bombarded with deregulation, digitization, and convergence, and that is conglomerated to push the reform of broadcast licensing. Simultaneously, the communications revolution, like U.K. or U.S., has thrown into question the value of imposing public interest obligations on radio and television broadcasters. Broadcast licensing seems to be so daunting that some people anoint a few constituencies with very pressing appeals, give them special leverage, and throw everything else back on the market. The auction apologists would argue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set clear and definite standards and tough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to ensure that good systems and service will result, whoever is the highest bidder. In a pure auction era, where dollars are equated with public worth and maximizing dollars will be the most important criterion, there will be strong pressure to also base allocation and allotment decisions on this standard. The merit of auctions 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licensing may be conspicuous, but the broadcast industry is unique and more complicated so that the change of a licensing mechanism, from the marketplace approach, could be made that a revised public interest standard and obligations failed to address the fundamental challenge--to reassess the power of the regulator when implementing the public interest obligations. Auctions of radio spectrum or broadcasting concession, in other words, will generate their own serious problems that should not be underestimated or denied. On broadcast licensing of Taiwan, auctions will not be the life buoy to predicaments of broadcast industries; on the contrary, a top priority is to enhance the clearness and definition, transparency, and fair competition, whether the authority prefers imitating an auction to innovating the traditional selection procedure, beauty contest, through a more competitive approach or not. Besides, we shall inspecting the key point of whether or not competi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are compatible in the ongoing dialectic still, continuing to struggle toward a balance between private initiative and public over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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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於實務上之最新發展-以最高法院96年至100年相關判決為中心

郭思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附隨義務」雖未明文見於我國民法典,惟已在民事契約法領域確立,其類型及內涵藉由漸增之法院裁判日益形成。是故,本文欲透過實務見解之彙整與分析,說明附隨義務之定義、法律效果及各類契約之附隨義務具體型態與內容。   本文將簡要介紹附隨義務之上位概念-誠信原則(詳第一章)與附隨義務基本理論及違反附隨義務之法律效果後(詳第二章),再分析近年來最高法院及相關聯判決中,買賣契約、委任契約或類似委任契約及承攬契約中所發展之附隨義務態樣,以及法院於案件裁判心證形成之要素(詳第三章至第五章),以期提供法律適用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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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對象與執行策略選擇關係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為例 / The Research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ization Objects and Executive Strategies -The Case Study of Taipei Municipal Government

莊美珠, Chuang, Mei-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營化政策的發展,是近十幾年來經濟自由化理念下的一個鮮明趨勢,亦是各國公部門改革運動的有力工具。在財政負擔及經濟發展的壓力下,各國政府皆審思其定位無法事必躬親,故轉為尋求「小而能」、「小而美」的政策導航角色,企圖引進市場機制來降低成本並增進生產力,以提供良好的營運品質及便利的服務。 但衡諸國外先進國家公營事業民營化之經驗,民營化的方式大致分為三類: 一、最狹義的民營化:所有權移轉,如出售或移轉官股或公產; 二、狹義的民營化:經營權移轉,如公營事業部分或全部委由民間經營或代理。 三、廣義的民營化:修改立法開放市場,迫使公營事業在市場機制的競爭壓力下,調整經營體制採取企業經營原則。 公營事業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初期,確實背負政策性任務、具有國家經濟發展的正面意義,但因國內外經濟環境急遽變化、產業技術日新月異,商機瞬息萬變,公營事業受限於法令束縛,經營逐漸僵化,經營的困境與劣勢逐一浮現,所以在國際化、自由化的趨勢下,為了提升國家競爭力、維持經濟長期發展,政府必須營造公平、開放及競爭的市場環境,讓企業的活力與效率能儘量發揮,以有效提升整個社會資源運用的效率,創造全民最大的利益,所以公營事業的民營化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但檢視我國行政院自七十八年七月成立跨部會的「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負責修訂民營化相關法令,審議民營化執行方案,並將二十二家公營事業列為第一波移轉民營的對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民營化執行策略僅限於「股權釋出」及「資產出售」,但因法規規定未盡周延、釋股方式及員工權益保障等因素引起爭議,使此階段民營化的推動過程並不順利,多項計畫亦未能依原訂期程執行。 在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底召開的「國家發展會議」之「經濟發展」議題中提出「加速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子題,重新對民營化政策作一檢討,除了課以執行單位五年內完成民營化的責任與壓力外,另擴大民營化範圍與執行方式,除了「股權釋出」及「資產出售」之所有權移轉外,另增列了委託經營或租賃等經營權移轉的方式,俾能更有效的引進民間企業精神,以提升公部門的經營效率。 另外,政府積極進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建立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工作,此二項重要經濟政策的共同精神都在強調自由化與國際化,由減少政府管制,擴大民間參與,讓市場機能得以發揮。同時行政院在八十七年元月提出「政府再造綱領」,希望引進企業管理精神,建立創新、彈性、有應變能力的政府,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其中「法制再造推動計畫」就以公營事業民營化、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政府業委託民間辦理,並檢討修正或廢止各項不當限制市場競爭及不便民的業務法令等項目,以作為調整政府角色的重點工作。 台北市政府推動所有權移轉的民營化政策,係依「國家發展會議」的決議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第十次會議決議,決定台北銀行及台北市政府印刷所民營化。而台北市政府對於委託民間經營因部分不涉及所有權的變化,市府各局處在不涉及公權力、及例行性的業務大都已採行民營化,而近年新成立的市立萬芳醫院及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採取全部業務皆以委託民間辦理的情形。以上民營化的推動,對於公部門組織的運作不啻是一大挑戰,相關的推動法令、配套措施、員工權益補償的保障、移撥安置的作業,在在都須要執行專案小組、執行機關與民營化對象的相互配合、溝通,以使民營化政策能順利的推動。 大體而言,本文研究的主要理念,即想結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的理論與實務,探討如何因應經營體質及性質的差異,公部門對於標的對象所採用的執行策略該如何抉擇、篩選;同時,標的對象的選定及其支持與配合是民營化推動順利與否的重要關鍵因素之一。政府部門不能過度簡化民營化問題,將所有不同經營性質的公營事業皆以相同的執行策略來完成,同時政府部門亦不應以相同單一法規-「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施行細則,套用在各種不同制度之公營事業對象的員工。在理論基礎與實務狀況的了解釐清後,綜合文獻探討、個案研究及訪談資料等研究結果評析台北市政府及中央的民營化政策執行策略與對象選擇的關係,並提出建議,以供未來推動民營化政策的參考。 民營化對象與執行策略選擇關係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為例 目 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架構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途徑 第四節:研究流程與限制 第五節、章節安排 第二章:民營化理論探討 第一節:公營事業的性質及潛在危機 第二節:民營化理論 第三節:民營化對象分析 第四節:民營化執行策略及選擇機制 第五節、民營化文獻的回顧與檢討 小結 第三章:我國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現況 第一節: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的演進 第二節:我國民營化政策推動組織、程序及執行策略 第三節:我國推行民營化相關法令及措施 第四節:我國民營化問題的解決-建構公私部門合作策略 小結 第四章:個案探討-台北市政府推動民營化案例 第一節:台北市政府推動民營化政策之現況與法令依據 第二節:台北市政府撤資型民營化個案分析 壹、股權釋出-台北銀行 貳、資產出售-台北市政府印刷所 第三節: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經營案例及概況 壹、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委託經營之法令依據 貳、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委託經營之概況 參、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委託經營之方式 第四節:台北市政府委託型民營化個案分析 壹、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貳、 台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 第五節:台北市政府民營化個案優缺點比較分析 第六節:改進台北市政府民營化政策推行之建議 小結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結論 第二節:建議 參考書目 附錄一:台北市政府推動民營化相關法規 附錄二: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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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由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觀察 /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et transac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ods and service providers

鄒順安, Tsou, Shun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網路、新聞、報章雜誌等等各種管道的報導與介紹,愈來愈多人期望能在網路開店或投入網路創業。這些在網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群體,有哪些該注意的交易糾紛與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網路交易中之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觀察其法律責任與保障。 首先介紹常見的網路開店模式,例如自行架設購物網站、網路商城(或稱網路商店街)模式以及網路購物中心模式等,分別討論其中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關於網路交易之金流處理,則以付款機制、付款平台以及網路代幣之發展進行觀察,探討隨著網路金流愈趨便利而產生的風險。尤其是網路金流機制所衍生的信用卡冒用盜刷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更是不容忽視。至於網路交易中常見的糾紛,以網頁標錯價格、數位商品之猶豫期、信用卡冒用盜刷等案例,就其中的法律問題參照學說、實例之見解,進行討論與評析。最後在結論中整理出商品、服務提供者選擇網路開店應注意之法律相關事項,並對日後網路交易立法的方向提供一些個人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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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之適用對象及無條件解除權之反省

劉雅芸, Liou, Ya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科技發展進步、資訊傳遞方式多樣化之現代生活,因遠距通訊工具問世,即使交易雙方當事人分處兩地亦能締結契約,為消費模式揭開全新一頁。鑑於此一新興交易中,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提供交易資訊為消費者獲知交易內容的主要方式,容易衍生企業經營者利用對於資訊的壟斷,誘導消費者與之締約,故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設置「郵購買賣」特別規定予以規範。 惟關於現行郵購買賣定義及效果規範之適用仍存在多項爭議問題與不確定性,有關郵購買賣定義之現存問題,諸如「郵購買賣」用語妥適性如何、郵購買賣適用客體內涵爭論、應否以「未檢視商品」及「買賣契約」作為郵購買賣構成要件;於郵購買賣效果規範部分,對於資訊告知義務履行方式是否須以要式為限,尚無明確規制可供遵循,以及有關無條件解除權猶豫期間之起算方式、無條件解除權適用客體是否合宜等爭點,仍曖昧不明。 其中尤以交易客體多樣化所衍生問題最受矚目,新型態交易客體不同於過去傳統實體商品,軟體設計、數位化商品、新興服務等軟實力,已然成為台灣躍居世界舞台不可或缺要素,然尚欠周延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可能扼殺此等新興交易客體發展空間,譬如對於本質上具有「無限複製」與「完整複製」特性之數位化商品行使無條件解除權者,縱該數位化商品附有反複製技術,仍無法完全排除該反複製技術遭受破解之可能;又如消費者針對通常於締約後即履行之服務主張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際,亦因服務所具無法回復原狀性質,將致消費者接受全部服務後卻不必支付價金之結果,實則前述事例於現行法規範下,企業經營者所負經營管理成本已然失控。 是以,揆諸郵購買賣所具特殊交易性質、交易客體複雜化等背景,與現行郵購買賣規範交錯致生問題引發筆者研究興趣,並以之成為本文撰寫起點,同時祈能藉由本文就郵購買賣構成要件與效果規範相關問題之發覺,及援引參照日本消費者保護法規內容,由法制面之檢討著手,釐清各項爭議原委,探尋法規範更為整備之修正可能性與方向,以彰消費安全保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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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抗辯權之研究

阮詠芳, Juan, Yu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學者關於民法上抗辯權之著述,偏重於個別類型中重點問題的探討;本論文則係從總論的角度檢視抗辯權制度的共通問題。由於在抗辯權理論下,係以其法律效力—「排除請求權之實現性」,與強調效力的發生以抗辯權人之主張為必要—「主張之必要性」,作為該制度之兩大特徵;而質疑抗辯權制度之獨立性與正當性的學說,亦以撼動此兩大支柱為要務。是故,本論文即以抗辯權之「法律效力」及「主張之必要性」為兩大主軸,對民法上各個抗辯權進行分析整理,首先澄清何謂「排除請求權之實現性」,此等抗辯權效力所造成之法律狀態,與請求權消滅乃至於權利本身之消滅有何不同,是否仍不變動原有的法律關係,因而與形成權有別;其次探求強調「主張之必要性」的理由何在、能否貫徹,各該抗辯權以此特徵在訴訟法上與權利障礙抗辯及權利消滅抗辯區隔,是否均切合制度設計的意旨,並檢討目前學說實務對於訴訟上抗辯權主張之處理方式,是否能落實立法原意,或者有背道而馳的疑慮。 抗辯權制度起源於羅馬法時代程式訴訟中的exceptio,本屬訴訟法領域之概念,發展至今日卻成為實體法上權利,惟仍不脫濃厚的訴訟法色彩。因此,在抗辯權制度之研究上,諸多重要問題若未能兼顧實體法及訴訟法層面從事討論,往往失之偏廢而欠缺全面性的考量。有鑑於此,本論文整合了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觀點,對於涉及此二領域交錯之問題,重新予以檢討,尤其,時值近期我國與德國民事訴訟法就相關規定均有重大修正之際,關於抗辯權之闡明與當事人及法院應盡之訴訟促進義務,更是著力的重心之一。 第一章緒論,提出研究動機及所欲探討的問題,並說明研究主軸、研究方法及論文架構。第二章介紹抗辯權制度之發展及其基本理論。第三章民法上個別抗辯權之學說與實務分析,針對第二章所列舉出之民法上抗辯權,以「法律效力」及「主張之必要性」為兩大主軸,個別討論其對請求權實現性之影響,以及抗辯權效力之發生,是否均以抗辯權人之主張為必要。第四章抗辯權之效力及其實現,首先整合第三章之內容,重新組織抗辯權之效力,以呈現「排除請求權之實現性」的具體內容;其次討論兩大爭議問題:已行使之抗辯權之「拋棄」,以及抗辯權排除債務人給付遲延責任之效力;最後檢討抗辯權與形成權之界線,思考抗辯權在實體法上之定位,是否能與形成權截然劃分。第五章抗辯權在訴訟上之處理,首先討論抗辯權之行使是否限於訴訟上主張,始生效力,被告在訴訟外主張抗辯權者,法院得否斟酌;又,訴訟上如何認定被告有無抗辯權之主張;其次討論法院就抗辯權之闡明權與闡明義務,指出向來通說實務關於得否闡明抗辯權之標準的問題所在,並呼應新法精神予以再檢討;最後,當事人及法院之訴訟促進義務亦屬不可忽略之一環,認為被告應於適當時期為抗辯權之主張,並在賦予當事人充分程序保障、防止發生突襲的前提下,透過爭點整理程序解決拋棄或撤回抗辯權主張之問題,同時確立兩造應受拘束之規範;而在法院善用現行民事訴訟法進行計畫性審理、集中審理下,採用一造辯論判決是否會不當剝奪被告主張抗辯權之機會的疑慮,應能降到最低。第六章結論,分為「從法制史中獲得之啟示」、「關於現行法制下之解釋及適用」、「關於立法論上之建議」三部分,總結本論文對抗辯權之過去、現在、未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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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之研究—台電求償案之分析與檢討 / Study on The Exclusion of 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

周宛蘭, Chou, Wan L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經營與企業所有分離」之原則下,公司經營事務固專由法定必備業務機關—董事會職司之,然為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法乃賦予各股東表決權,使股東能在股東會中,透過作成決議之方式,形成股東之意見並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因而,表決權可謂股東之重要權利。如欲禁止股東行使此項權利,實應格外慎重。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為我國公司法制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然此一規定及其規範模式,是否有其正當性及合理性,不無探討之空間。 首先,由於此一規定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有自身利害關係」、「有害公司利益之虞」等要件之意義、範圍,學說及實務解釋適用上均有不同看法。又因該規定之規範主體為「股東」,當遇有政府或法人股東時,所謂「自身利害關係」之判斷應為「股東」本身,或及於股東之「代表人」,即不無疑義。另構成該規定,法律效果為具有利害關係之「股東」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然如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股東委託他人代理行使表決權時,或受委任者不具股東身分,或受委任者為股東之「代表人」時,應如何解釋適用,亦值探討。此部分將置於本文第二章討論。 其次,整理我國司法判決對公司法第178條之實際運用案例,約略可分為「會計表冊承認」、「董事競業禁止義務解除」及「解任董監事」等三類。另外,「台電求償案」除涉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經濟部,應否對「就核四停建一事向政府求償」議案利益迴避之爭議,亦涉及股東會決議權限與股東利益迴避制度間之關係、股東權利義務變動之時點限制、系爭議案求償對象之解釋及股份多數決原則與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之衝突等問題。上開實務見解對於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是否妥適,本文第三、四章,將先就相關判決予以摘要臚列,復就其中所涉及之爭議,提出一己拙見。 最後,觀諸日本法對於股東表決權利益迴避制度之演變,可知日本最早亦採我國公司法第178條事前禁止之規範模式,惟在1981年(昭和56年)即全面改採事後救濟制。對照日本法制,恰可凸顯我國現行制度下,出現適用範圍不明確、配套措施不足及議事難以進行等問題。本文以為,回歸資本多數決之精神,並考量公司法第178條之規範目的,既係在於確保決議的公正性及公平性,應直接針對不當的決議設計救濟途徑,當更為妥適。如將公司法第178條修改為「股東會決議如因有特別利害關係者行使表決權,而作出顯著不當決議時,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或逕將此條刪除,改設立多數決濫用禁止之規定,在現行公司法第189條下,新設後段或第2項之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內容,有害公司或少數股東利益而顯著不當者,亦同」,賦予小股東在多數決濫用時一定之救濟管道。過去在我國現行制度下所產生之許多爭議事例,即得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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