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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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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多樣化的決定因素—以美國文化財出口為例 / The Determinants of Export Diversification—An Example of Culture Goods Export in U.S.A.

郭晏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 Parteka and Tamberi (2008) 之研究作延伸,研究影響美國文化財出口多樣化的決定因素。本文針對美國至 48 國之文化財出口值,計算出四種相對多樣化指標作為不同的被解釋變數,引用以往研究文化財實證用的解釋變數,和出口多樣化實證中被關心的變數,做追蹤資料之隨機效果模型的估計。結果發現本文實證與 Parteka and Tamberi (2008) 之結論有一致性;加入的文化親近性變數與出口多樣化呈現負向關係,而貿易協定變數沒有得到一致地顯著,但方向皆與預期相同為負;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於出口多樣化的影響,無論是單獨估計或是藉由Smith’s Notion 分成四群組估計,都大致呈現市場擴張效果所引伸出與出口多樣化負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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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台灣高科技產品之出口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f importing countries and high-tech products export of Taiwan

莊博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分析各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差異對台灣出口前十大高技術密集高科技產品出口值的影響。探討資料由1997-2008年期間的追蹤資料 (panel data) 採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IMD) 所公布的智慧財產指標,並以適用追蹤資料的計量模型來做探討。並分別針對台灣出口前十大高技術高科技產品,藉此提供一個比較精確角度來觀察新興工業經濟體出口高技術密集高科技產品之情況。實證結果發現大多數國家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強對於台灣出口前十大高技術密集高科技產品有著正向且顯著的關係,此結果支持市場擴張效果存在於台灣高科技產品的市場上。此外,再經由區分不同國家的仿冒威脅程度之下,發現市場擴張效果的情形仍比較強勢,此結果特性與過去理論預測有不一致的情況。而顯著影響的高科技產品在投入要素密集度呈現大多是屬於中度資本密集,高度勞力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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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權利金功能之研究

王瑞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目的在藉由權利金功能的探討來賦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中,政府向特許公司課徵權利金的理由。 藉由經濟理論以及相關法令的分析,本文發現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機制中,權利金具有1.移轉特許公司超額利潤、2.政府財產權用益收入、3.作為特許公司取權利的代價、4.政府相關成本的回收、5.遴選特許公司的參考等幾項功能。由於權利金的功能相當多樣,故本文將權利金的各項功能加以結合,提出能包含各項權利金功能的權利金收取概念。 此外,本文並針對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和回饋金等特許公司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中可能產生的負擔與權利金進行比較,發現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只是土地□o成本之一,與民間參與的權利金意義不同;而回饋金與權利金的本質類似但缺少法源基礎。故本文透過權利金相關問題的釋義來做為主辦單位在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作業時應該特別注意的事項及參考。 最後本文以台灣大學尊賢館委外經營的案例來進行財務試算,藉由權利金在民間參與財務規劃中扮演的角色來驗證本文提出的民間參與權利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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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是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嗎?以著作權法為中心論智慧財產權之憲法基礎

陳正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智慧財產權」這個用語,已經在國際、政府、社會、法律上普遍的被接受。而既然大家都接受了這樣一個用語,在說文解字之下,理所當然地就會把「智慧」看成是一種「財產權」,在法律上也就會把「智慧」當成「財產權」來保護。而既然要把「智慧」當成「財產權」來保護,對於這種權利的侵害也自然就和對一般財產權的侵害一樣,需要被禁止與處罰。因此,你不該竊盜,同樣地,你也不該「盜版」。 但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到底是什麼?智慧財產權真的是一種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嗎?是不是當立法者制定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去建立了一種智慧財產權法制,就可以認定這樣的權利屬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所的規定應予保障的「財產權」?更重要的,當智慧財產權限制了智慧財產權人之外其他人的自由與權利時,在憲法上有沒有足夠的正當化基礎足以支撐智慧財產權法制的合憲性?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法制的憲法基礎到底是什麼? 因此,本文嘗試以歷史、經濟、哲學、社會、憲法學的角度進行研究,分析智慧財產權的性質與其正當化基礎,並進而討論智慧財產權是否是憲法上所保障的財產權,或是有其他的憲法基礎。期待能在智慧財產權的修法或對智慧財產權法制進行違憲審查時,提供憲法理論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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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慧財產權融資之現況與未來發展方向

劉懷德, LIU,HUAI-T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值此知識經濟時代,土地建物、自然資源、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重要性已大不如前,而電腦、通信、生化等知識(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則持續增加,許多擁有知識的大企業以全球為市場,所創造的財富大過許多國家,知識不只是力量,更是財富。1982年美國S&P 500大企業的總市值中無形資產佔38%,2002年已躍升為87%,即是明證,美國如此,台灣亦然,因此,智慧財產權融資應當是我國銀行可以開拓的業務之一。 本研究從實務觀點深入瞭解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的現況與政府相關政策,同時借鏡美國、日本與韓國的作法與許多實際案例,先找出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所遭遇的問題與挑戰,然後探討未來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業務與政府建立智財權融資體系的方向,期能對於推動處在發展初期的智財權融資業務有些許助益。經由分析比較,本研究獲致以下結論: 一、智慧財產(無形資產)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其價值早已不下於有形資 產,銀行應正視此一趨勢,於授信、投資、風險管理等多方面有所因應。 二、智財權必須商業化,必須結合營運,才能發揮價值,使其價值極大 化。 三、智財權融資是企業發展與產業升級所需要的資金來源之一。 四、智財權融資業務有商機,但風險仍不容輕忽。 五、健全的智財權融資體系不能只有金融機構,還需要智財權鑑價機構、智財權交易市場等環節。 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銀行應積極地為智財權融資業務做準備。 二、銀行不宜因智財權融資體系不成熟,而過度排斥智財權融資業務。 三、政府宜適度增加對若干智財權融資的補助。 四、政府宜以公權力協助建立具公信力的智財權鑑價機構與智財權管理機構。 五、政府可考慮開放創投公司或財務公司承做智財權融資。 六、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為智財權融資的重要項目與發展趨勢,政府應預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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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業技術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ies in Taiwan

蘇建誠, Su, Ch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現今之知識世紀裡,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一國技術進步程度的指標,因此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該國產業發展的影響力已愈來愈大。而我國擁有許多的農業試驗與研究機構,加上農業相關技術之法人機構,我國的農業研究投入資源與產出具有相當的規模,加上我國各農業試驗機構的努力,使得我國農業研究成果相當豐碩,在現今智慧財產權有價的時代裡,我國農業研究成果的正式智慧財產權數目如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技術移轉件數、技術移轉權利金等卻相當低。 本研究透過訪談之初級資料搜集,加上文獻資料等次級資料,從產業部門、智慧財產權法律部門、政府部門、學術及研究機構等四角度切入,探討我國農業技術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主要的探討方面有五方面:對我國農業之智慧財產權觀念的看法、有關農業智慧財產權法律條件之保護程度、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農業創新的影響、農業推廣制度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以及農業技術援外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等。 本研究發現,智慧財產權觀念在農業研究人員與產業界之間存在著很大的落差。我國現有的農業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不足,使得我國農業研究成果取得積極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數量較少,加上農業技術肩負有農業技術援外的外交任務,因此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鼓勵農業創新的效果較差。而我國的農業推廣制度自日據時代以來,即與農業研究相並行,因此具有服務農民的「公共財」精神,以技術擴散為原則,與智慧財產權的私有化觀念有所差異。 本研究建議,我國現行之農業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與制度,必須加強與智慧財產權各相關議題進行緊密的連結;我國的農業推廣制度也須扮演銜接產業界與研究機構間的橋樑角色,教育農業推廣人員與農民,以鼓勵農業創新的發展;我國相關的法令規章與相關的配合管理制度也必須加快腳步,以因應技術的快速發展並符合國際間一致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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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電子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關係之探討

林春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內資訊電子廠商常面臨許多諸如訴訟、權利金追索等智慧財產權問題,使得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議題已提升至企業經營策略之層級。就目前國內資訊電子產業而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相較於其它的企業功能部門組織而言,算是相當晚成立的部門組織。在此前提下,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極可能影響整體部門組織後續的許多發展。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有賴於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同仁的共同努力。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公司對同仁的生涯管理與員工個人的生涯規劃能整合良好,對公司而言:可以節省公司開銷、降低離職率與提高生產力;對員工個人而言:一方面可以減少個人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個人全力以赴的工作動機。 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乃基於上述的前提之下,欲瞭解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是否會對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生涯規劃有影響,或是兩者間是否存在任何關係。 在國內資訊電子產業愈來愈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之下,本研究藉由對六家上櫃上市資訊電子公司的深度訪談與分析研究,探索國內資訊電子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之關係。 本研究在經過深度訪談與分析後,有幾項研究發現,茲將發現條列如下: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方面: (一)企業高階主管對智慧財產權之定位多採高度重視觀點。 (二)從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目標之長期目標視之,可見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之企圖心,長期目標愈明確者,其可提供給部門同仁的發展機會愈多。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生涯規劃方面: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生涯規劃上,多以自我評估是否適合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繼續發展的職業選擇與個人在所處組織是否具有發展潛力的組織選擇為主,對於生涯目標與與因應的行動方案則比較少有清楚的規劃。 (二)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自我評估後,多認為個人適合繼續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繼續發展,顯見專業忠誠度極高。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在分析組織內外發展機會時,多以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提供個人的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為主要考量,此二者考量若能同時結合個人的生涯目標與行動方案,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對組織之忠誠度大為提高。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對同仁的生涯管理方面: (一)由於各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掌握之資源不一,故能提供給部門同仁的發展機會差異甚大。多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所能掌控之資源不多,故多不能提供有別於公司體制外之發展機會。少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掌控之資源多,故可提供諸如成為集團中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智慧財產權顧問或主導人員的發展機會。 (二)由於各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之規模、工作量飽和程度與組織長期目標不一,故能提供給部門同仁的教育訓練與教育訓練計畫差異甚大。多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因組織規模較小或工作量正處飽和狀態,而僅能提供部門同仁少數的教育訓練。少數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因組織規模較大、組織長期目標明確,故能提供較為完善的教育訓練計畫。 四、關於公司配合措施方面: 多數公司有協助員工進行自我評估、提供公司內部勞力市場資訊與一般諮商的基本措施,但是在實施上多不健全或員工極少使用,僅有少數公司提供完善內部轉職制度、生涯諮商或生涯、升遷路徑資訊供員工使用。 本研究之結論: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組織定位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生涯規劃之關係取決於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對同仁的生涯管理,而其中又以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能否提供為主要原因。而績效與潛力評估則為次要原因,至於公司的配合措施則多不健全或員工極少使用,故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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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業之研究 / An Exploratory Stud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Sector in Taiwan

王韋翔, Alex Wang, Wei S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智慧財產權為政府鼓勵知識創新者公開其研究成果所給予的獨佔權利。這些公開的資訊便稱之為「智慧財產權資訊」,內含了人類超過90%的智慧結晶。是以企業妥善運用這些資訊可以節省許多研發的時間及金錢,並加快取得智慧財產權的速度。   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的提供可視為一種加值的過程,從數量龐大的原始資料檢索、分析,甚至提供軟體工具的協助,都是內涵相當專業。本研究將其稱之「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業」。   本研究為一初探性研究,企圖藉由廣泛的文獻收集與深度訪談,勾勒本產業在台灣的發展現況、上下游價值鍊、與其他技術商品化服務業的關係、以及未來發展的策略。為有效的觀察六個訪談個案,本研究參照了相關文獻,訂定產品組合與目標市場、價值活動與核心能力、組織與人事管理、專業行銷與客戶管理、策略聯盟與併購五個項目作為觀察指標。   本研究之研究個案包括: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識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智財股份有限公司。   本研究發現:目前台灣本產業廠商均為近幾年成立的新創企業,屬於知識密集型產業。產業的最上游為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的資料庫,本產業部分廠商將其加值提升其方便性、對於重要資料加以翻譯或分析、或是協助廠商監視新增專利。在資料庫獲得加值後,部分廠商提供檢索服務,並以此為基礎提供研究發展、侵權訴訟、技術移轉之用。   本研究對於本產業發展的建議為:透過顯示其專業的方式教育使用者,並與相關技術商品化服務業合作以擴大其營業規模。同時本研究也建議政府提升本國智財權資料庫的水準、並協助民間業者使用其他國家之智財權資料庫。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is a monopoly right for a period of time that governments encourage innovators to disclose their innovation. The published information is call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formation” which included over 90% humans’ intellectual innovation, and companies may use the information to save money and time in R&D.   The usage of IPR Information can be seen as a value-added process, and it requires professional service providers to search and analyze useful information from IPR database and to design useful tools for their clinets.   The aim of this exploratory research is to study the professional service sector in Taiwan by wide data-collecting and interviews. For observing the current status, the value chain, the cooperation with other service providers, and the developing strategy, this research uses product mixes and targeted markets, value-added activities and required knowledge, organization and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marketing, strategic alliance and merger and acquisition as five indexes.   The cases in this research include Asia Pacif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Asia-Pacific Technolog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s, Inc., LearningTech Inc., IP Tech Inc., Su Cheng (Knowing Power) Inc., and IP Era Inc.   This research finds out that all the cases are srtart-up, and knowledge-intensive. The most upstream is the databases built by governments and this sector dilutes, monitors and translates these databases, or enhances the convenience. Some companies in this sector provide IPR search and analysis services, and the results may be useful for R&D, IPR lawsuit, or technology transfer.   This research suggests that this sector should enlarge the market by educating their customers with professional services and cooperating with other technology commercializing service companies. In the mean time, Taiwanese government may consider to enhance its IPR database and to assist local companies to utilize other IPR databases around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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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設計對事業成長發展的影響-以多店組織企業為例 / The influence of property right design on business growth-the case study of a multiunit enterprise

楊舜慧, Yang, Shu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臺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對臺灣經濟的成長有著實的貢獻。但是,中小企業的規模和資源有限,如何在維繫企業生存之後,妥善協調和分配現有資源和組織內外未充分利用的寬裕資源,追求企業成長發展,將是企業經營者必須面臨的重大挑戰課題。 本研究採用質化研究方法,經由實證型(Positivist)的個案分析,深入地探討「組織寬裕資源的組合」與「事業成長發展的績效」之間複雜的關係。研究對象是以「多店組織企業」(Multiunit Enterprise)為研究標的,從企業集團和新餐飲品牌事業部的研究視角,將每開展一家新分店視為一個新事業的成長擴張,觀察其新分店的「組織寬裕資源的組合」過程。 本研究挑選具有代表性的成長企業,臺灣本土餐飲業龍頭「王品餐飲集團」進行分析,觀察其「財產權設計」對「組織寬裕資源組合」的影響,並且對照另一個臺灣餐飲公司「展圓國際」作為比較,驗證理論架構和進一步歸納推論提出研究假說。 本研究發現,「組織寬裕資源」無法客觀衡量,必須透過組織資源「潛在效能」的再利用,才能顯示出「寬裕」資源的概念和使用價值。在新事業的資源組合過程中,「組織寬裕資源」經由「財產權設計」,提供資源擁有者適當的報酬誘因,將資源由「支出的費用」轉變為「投入的資本」,可以改變不同資源類型的「資源屬性」和「交易屬性」,有效率地組合組織內外未充分利用的寬裕資源,降低事業成長擴張所需資源的取得和建構成本。然而,新事業的資源組合方式千變萬化,若「財產權的設計」可以同時考量「資源財產權的劃分」和「組織財產權的界定」,使得構成組織統治權的正當性來源之三種資源(實體和金融資源、人力資源和知識資源)愈容易「相結合」於組織成員,達成共同統治組織資源的形式,將有利於驅動事業的成長發展。 本研究的理論貢獻在於整合「資源基礎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提出「財產權理論」的整合性架構,並且連結「資源財產權的劃分」和「組織財產權的界定」,這兩個財產權分析層次的研究缺口,說明「財產權設計」對「組織寬裕資源組合」和「事業成長發展」的影響。本研究的實務貢獻在於,提出「財產權設計」的原則,可以應用到企業的資源締約和組織治理結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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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研究 / A Study on Cross-Strait 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order Measures

袁如逸, Yuan, Ru Y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海峽兩岸自2008年6月恢復中斷近10年的制度化協商管道之後,迄2013年6月,兩岸兩會已舉行9次高層會談並簽署19項協議,以及達成2項共識,不僅建立了兩岸「機制對機制」、「官員對官員」的協商模式,亦創造兩岸在經貿、社會交流秩序等各項互動上的保障,為兩岸關係打造和平穩定之發展環境。在此氛圍下,已逐步奠定了兩岸互利互信之基礎,亦深化了雙方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層面之交流,也預示著兩岸未來之合作與發展將有無限可能。 在此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兩岸於2010年6月29日第5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同時,亦簽署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復於2012年8月9日第8次江陳會談簽署了「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前揭協議之簽署為兩岸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海關合作」兩議題建立了相互溝通之平臺。因此,研析與比較我國與中國大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相關措施及其異同點,對於兩岸海關未來在相關措施法制面與實務執行面之革新、發展與合作十分重要。 本文首先透過對於兩岸相關文獻之回顧、相關國際規範及其發展之認識,瞭解兩岸及國際間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過去與現在,再分別針對我國與中國大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進行研究,以充分瞭解兩岸海關現行措施之法制面與實務執行情形,復透過對於兩岸之間海關關員之執法權力、海關緝獲之侵權貨物,以及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制度面之比較,研析雙方之異同,並提出改進意見,最後再綜合歸納以獲致研究成果。 / Since June 2008 when Taiwan and China resumed institutionalized negotiation that has been interrupted for nearly ten years till June 2013, the Straits Exchange Foundation (SEF) and the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ARATS) have held nine rounds of high-level talks, signed 19 agreements, and reached two consensuses. The resumption of bilateral talks has not only l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mechanism vs mechanism” and “official vs official” negotiation models, but has also safeguarded the security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ctivities in both sides and created a peaceful and stable environment for cross-strait relation. In this context, the two sides, which have gradually gained mutual trust, have deepened bilateral exchanges in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welfare aspects for mutual benefits. All of these forebode every possibility of future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two sides. One thing worth our attention is the signing of the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 on June 29th, 2010 when SEF and the ARATS officially signed the 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in the fifth round of Chiang-Chen talks. Furthermore, both sides signed the “Cross-Strait Customs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August 9th, 2012 in the eighth round of Chiang-Chen talks. The signing of the above agreements sets up a platform for both sides in implementing “IPR protection” and “Customs cooperation.” Therefore,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Cross-Strait Customs IPR protection border measures is very crucial to the innovation, improvement and cooperation of cross-strait Customs in terms of leg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of relevant measures in the future. This study, through survey of cross-strait literature and knowledge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he development thereof, intends to comprehend the past and present of cross-strait Customs IPR border measur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hen proceed to study IPR border measures of cross-strait Customs, so a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legal and practical situation of current cross-strait Customs implementing IPR protection. Through comparing the legal authority of Customs officers, infringed commodities seized by Customs and IPR enforcement system of cross-strait Customs, this study also intends to analyze the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two Customs administrations and propose some personal opinions for improvement and present some conclusions as research res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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