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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管理規章 : 以澳門分層所有權制度為中心 / 以澳門分層所有權制度為中心

陳轅 January 200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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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與統一性─康德社會契約論之研究 / Property and Unity:A Study of Kant'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周家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旨是要說明:就《道德形上學》的論述而言,康德在何種意義上能夠被視為一個契約論思想家。本文將從兩條線索出發來理解康德所提出的契約論,這兩條線索分別是:康德的財產權理論、以及契約論中處理政治權威正當性時所必須面對的統一性問題。 本文認為:康德所提出的作為理念的原初契約,是一種提供給已處身在政治社會之下的個人,去設想當下所面對的法律強制力之正當性的方式。藉由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之中對於「理念」的界定,可以將賦予原初契約一個確實的契約作用:人民的同意。儘管是一個被想像的同意,但康德賦予它積極的意義即形塑公民為一個自主、自律的主體,因此,在這個面向上,本文認為康德提出了儘管與霍布斯、洛克、盧梭迥異但卻仍然極富意義的契約論。 /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hat Kant should be seen as a theorist of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n the discourse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his thesis will perceive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provided by Kant in accordance to two clues, including the theory of property and the problem of unity. The main point of the thesis is that the original social contract as an idea of reason is the method providing for the individual existing in the civil society of constructing the legitimacy of the political authority. By definition of “Idea” in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Kant gives the original social contract a meaningful function: the consent of people. Though the consent is a concept imagined by the people, Kant gives it a positive meaning of forming the people to the independent subject in politics. In conclusion, this thesis claims that Kant provided a meaningfu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different from other theorists in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 such as Hobbes, Locke and Rouss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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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智慧財產經營策略之轉折-生態學觀點

陳貽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智慧財產相關的研究大多由法律、會計等制度層面探討智慧財產權議題,或以企業個體為研究的核心,探討其企業策略及智慧財產策略。然而,事實上,每個企業均為大環境下的個體,科技的趨勢、產業的消長、需求的變化、社會價值觀與政治經濟的結構等因素互相激盪下,不僅動態地形成企業個體所處的生態環境,也往往改變了企業經營的根本遊戲法則。   資訊軟體產業有著動態、創新、知識密集的特性,向來被視為知識經濟下的代表。微軟公司又為產業中之標竿企業。因此,本研究試圖以宏觀的角度、長時間軸的觀察,探討微軟公司面對企業經營所處生態環境的變遷,在智慧財產經營策略上的演變。本研究將微軟公司的成長歷程中因應所處環境的改變,歸納出三次重大的智慧財產策略轉折,包括研發策略之轉折,著作權保護走向專利權保護之轉折,及封閉原始碼走向共享原始碼之策略轉折。   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如下: 一、生態環境的變化影響智慧財產策略之選擇 二、生態環境的變化影響企業策略之選擇 三、智慧財產策略之轉變,可能引導其他後續變革 四、結構惰性影響智慧財產策略變革的能力 五、同形策略影響企業之競爭優勢   同時,本研究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供產業界參考: 一、分散式的研發系統 二、積極的專利管理策略 三、發展與強化外部網路關係 四、降低結構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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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價值影響因素、管理與報導之個案研究 / A case study of patent value-driven factor, management and reporting

陳巧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知識經濟時代中,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佔企業資產的比重已逐漸凌駕於一般有形資產,並能為企業創造最大價值。而代表企業研發創新能力的專利權也漸漸於公司內部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本研究選定一家電子產業中以專利授權為主要業務之公司為研究對象,採用個案研究法輔以內部問卷分析以及因素分析,自辨認公司所重視之專利價值影響因素與項目為出發點,伴隨專利策略之連結,探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運作之情形,並提出專利報導之建議。經彙整與分析後,得出以下三個研究結論: 一、個案公司重視之專利價值影響因素包含成本、技術、市場、授權、商品實現潛力以及法律與風險六大構面,共計38個項目。 二、針對六大專利價值影響因素與38個項目,個案公司設有10項管理制度進行專利管理與價值之蓄積。 三、本研究結合日本特許廳所提出之專利評價表的內容架構以及問卷與實地訪談結果,設計了一套專利報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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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預算制度變革之分析

高明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國立大學預算制度,從過去公務預算時期政府「全額補助」,到目前校務基金預算制度下政府「部分負擔」,歷經極大的變革。什麼樣的壓力導致這樣的變革?變革的結果如何?本研究嘗試利用制度經濟學財產權和交易成本的分析架構,分析台灣國立大學從公務預算制度到校務基金預算制度,制度變革的過程及其成果。 首先,經由探究政府遷台之後,高等教育法規的重要沿革及教育政策的演進,建構出形塑整個高等教育發展的正式和非正式規則:從正式規則觀之,面臨外在環境的壓力,高等教育法規不斷地修正或制定;從非正式規則觀之,「經濟性的再製功能」與「意識型態方面的再製功能」,長久以來主導整個高等教育政策的演進。 對於整個外部環境脈絡有所瞭解之後,本研究進一步從「財產權」及「交易成本」的觀點切入。從財產權三要素(排他、可移轉、憲法的保證)觀之,公務預算制度下國立大學的經費特性均不符合,校務基金預算制度下則明顯較為契合,過去對於公務預算制度下經費使用的質疑,由此可得到新的詮釋觀點。從「交易成本」的角度觀之,本研究比較國立大學預算制度變革前後,國立大學運作成本(包括監督和管理成本)及制度變革成本(主要為設立成本及利益團體互動成本),發現採行校務基金預算制度之下,甚為可觀的交易成本在進行績效評估時,相當程度地被忽略了,這樣的忽視會造成在評估新制度的績效時的過度高估。 透過國立大學「財源結構」及「相關教育品質」的統計分析,證實在校務基金實施之後,國立大學的財源結構確實產生了顯著的改變,「多元、彈性、自主」的目標有所達成。然而這樣的成果付出怎樣的代價?相關的教育品質並不全然正面回應,也就是說,目標的達成很可能是以品質的犧牲為代價,本研究認為,這樣的後果相當程度是忽視交易成本所致。 本研究從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架構,檢視我國國立大學預算制度變革的過程及成果,雖然在分析中未能賦予交易成本一個「真正的數值」,藉由突顯交易成本的具體存在,彰顯在評估制度變革的成果時,交易成本扮演的重要性,以及忽視交易成本可能造成過度樂觀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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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研究

馮浩庭, Feng, Hau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智慧財產權的加值過程觀之,可以分為創造、保護、管理與運用四個階段,其中運用為發揮智財權附加價值的唯一手段。因此,如何為智財權尋求新的運用管道應是智財權利人與政府最須關心的議題。參考國外經驗,現今智財權運用的策略與模式已相當多元,除了運用於企業經營以發揮其策略性營運價值外,近年來亦興起以智財權進行擔保交易之趨勢,藉此開創智財權的財務價值。 而在擔保交易中,智財權除可進行融資擔保,以實現其擔保價值外,於1997年知名歌手David Bowie以其音樂著作權為證券化資產,成功發行Bowie Bonds後,亦證明以智財權進行證券化交易的可行性,使得證券化成為另一股智財權運用的新趨勢。而孕育Bowie Bonds誕生的美國,也成為智財權證券化的始祖與交易數量最多的市場。 透過證券化技術之橋接,擁有智財權的企業或個人將可藉此與資本市場產生新的連結,為其提供傳統銀行貸款外的新融資管道,增加智財權的價值。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瞭解美國智財權證券化之發展經驗,藉由實際案例之介紹,研究其運作模式與困難、未來前景,提供各界參考,並分析在我國推動智財權證券化的可行性。 研究結果發現符合一定條件的智財權,不論是專利權、商標權、音樂著作權或是電影著作權均可以進行證券化,且在交易架構上,智財權證券化完全可以運用發展已相當成熟的證券化技術,且未超脫此架構。其仍由智財權利人將欲進行證券化的智財權及相關權益以真實買賣的方式移轉給特殊目的機構,於架構所需的信用增強機制後,發行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證券,在證券承銷商的協助下銷售給投資人。其所運用的信用增強方式包括超額擔保、儲備基金帳戶、信用分組、第三人保險或保證、於循環期內新購資產及設定提前清償機制等等,均為傳統證券化交易中常見者。而這些交易的共通點是其證券均經信用評等,且均以私募方式進行銷售,而不採公開發行。 此外,美國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可以觀察到四點有利智財權證券化發展的趨勢:一、鑑價技術進步與重視創新管理,帶動市場發展。二、以資產組合的方式進行證券化。三、證券化擴張到新種類的智財權。四、取得專家協助容易。且許多證券業的專家相信,因為智財權將成為全世界大部分收益與現金流量的來源,且證券化交易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其未來將會成為最大的證券化資產種類。 然而,因為智財權的特性與固有的價值影響因素,增加其進行證券化的困難度與複雜性。此外,基於外在配套機制、產業環境與企業文化等種種因素,智財權證券化的發展面臨以下難題,包括智財鑑價技術未成熟、智財侵權普遍(特別是影音盜版、電腦軟體盜版與商標仿冒)、因智財權複雜性與高風險所導致的高交易成本、智財權擔保法制不完整、現有授權契約支付結構不利證券化、組織與需求問題、欠缺次級市場、投資人對智財權不熟悉及破產風險不易隔離等。 就我國方面,筆者認為似可以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進行智財權權利金收益之證券化。此外,在我國要以智財權本身進行證券化,似也可行。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信託業可經營金錢債權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之信託。故智財權利人可以依該法之規定將智財權本身連同其相關權利金收益一併信託給信託業者,由其發行表彰受益權之憑證,進行證券化。但除非該證券另經財政部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其他有價證券,該證券將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故其性質應屬民法第七百十九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 再者,因在我國民法下尚不承認『尚未產生債權』之讓與,故無法如美國進行『尚未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智財權證券化交易,只能以既有授權契約下的權利金收益為之。此外,依我國法院對將來債權轉讓,以該債權發生時為讓與生效時點之見解,似無法隔離創始機構的破產風險。且在我國破產法下,破產管理人原則上也有承擔或拒絕授權契約的權利,但該法未如美國『智慧財產破產保護法案』般,賦予被授權人選擇保留授權契約之權利而須繼續支付權利金,故當破產管理人拒絕該授權契約時,對證券化交易之衝擊並無挽救之道。 而在智財權擔保權益上,專利權與商標權雖已有登記對抗之公示機制,但筆者認為仍有缺憾。更嚴重者為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及讓與均不須經登記,且因著作權為無體財產,若無任何公示機制,對於交易安全之維護實屬有害,亦不利著作權證券化之進行。 也許有人會質疑,我國連不動產與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均未成熟,現在就要談發展智慧財產證券化似嫌過早。然而,美國已有不少成功案例證實其可行性,且日本於2002年底通過《智慧財產權基本法》,確立以智慧財產權立國的國家戰略後,對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研究也日益蓬勃。因此,筆者認為為增加發揮智慧財產權附加價值之管道,讓權利人更能從智慧財產權中獲益,即使我國資產證券化之市場仍屬初期發展階段,政府仍須認真思考此議題,進而考慮儘速推動基礎法制及相關配套措施,並解決前述的法制問題,以期建構有利發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環境,方不致在此新領域上落後美國與日本太多。此外,若能成功推展此種新興的金融商品,相信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效率提昇與國際知名度亦有助益。 基此,筆者分就智財權利人與我國政府兩個面項,提出十二點有利智財權證券化發展之建議,作為本研究之最終成果。 壹、對智財權利人的建議 一、做好智財管理,創造優質權利。 二、管理授權契約,設計支付架構。 三、事先安排智財權清算機制。 四、善用信用分組,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資人。 五、由智財技術服務業者擔任服務機構,以增加專業性,並降低破產風險。 貳、對我國政府的建議 一、增加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適用之資產種類。 二、承認尚未存在之將來債權讓與交易。 三、修改破產法,增定真實買賣安全港與被授權人選擇權。 四、修改智財權法交易登記規定,包括增設著作權交易登記制度,及將登記對抗改為登記生效要件。 五、建立智財權鑑價市場秩序,提高鑑價結果可信度。 六、建立信用保證機制。 七、建立資產證券化資產公告之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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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軟體商業模式及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 / The Study on Business Models and Related Legal Issues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張憶嬋, Chang, Yi-C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是由一群相信電腦軟體世界應以開放為主流的軟體創作者所提倡,他們認為電腦軟體之創造、開發、修正、改寫與加值等行為,不應受限於原始碼不開放的困擾及智慧財產權保護過度的法律障礙,而應藉由公開程式原始碼的方式,供其他程式設計者對軟體加以改進,以提升其效能。由於此種軟體開發模式具備取得成本低、穩定與安全性、彈性與自主權、堅強後援等優勢,這些優勢已逐漸被企業界所發覺,趨使其開始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步伐,同時也創造了龐大的潛在商機。例如國際知名業者IBM、Intel等紛紛投入開放原始碼軟體相關產品的推廣與銷售,甚至連政府單位,包括歐盟、美國、中國、日本、韓國等各國政府,也大力推動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在此風潮之下,我國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發展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政策及方向。 如果能夠適當的運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確實是可以為企業或組織節省大量成本,創造龐大的潛在商機。至於如何將潛在商機轉換為企業的實質利潤,有此即有賴商業模式的建立。 然而,就在開放原始碼逐漸形成趨勢之際,其發展卻也面臨一些新興的法律議題挑戰。相較於專屬軟體在程式開發及授權合約中通常會提供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措施,開放原始碼軟體由於係以社群開發及免費授權的方式發展,在此方面的保障可能較不周全,而SCO與IBM及Novell之間錯綜複雜的智慧財產侵權糾紛,更突顯此類問題的重要與複雜。 除了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風險外,開放原始碼所依據的授權契約之解釋、執行、契約效力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截至目前為止,經OSI(Open Source Initiative)所認可的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已達58種之多,未來還會持續增加。由於授權契約種類繁多,且各契約之規定及限制不同,也造成開放原始碼擴展上的阻力。 有鑑於此,本論文主要探討的重點包括開放原始碼軟體可採行之商業模式,尤其是有意利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為營收模式的企業應如何評估本身的核心能力及優勢所在,依情況採取適合自己的模式;另一重點則是探討開放原始碼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包括維持開放原始碼運作制度的授權契約,並分析各類授權契約在使用上可能面臨到的風險與問題。除此之外,也將分析開放原始碼軟體可能面臨的智慧財產相關爭議,包括軟體專利的問題、著作權的問題、營業秘密的問題等。 開放原始碼軟體對於台灣是機會,也是挑戰。如果能夠妥善利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優點,將能為台灣的資訊產業帶來跳躍式的成長契機。 / Open Source Software, which is promoted by a group of software programmers who believe that computer software should open to the public, and the creation, development, modifying, value-added shouldn’t be bothered by the over-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y disclosing the source code, other programmers can improve the efficacy of the software. With the advantages of low cost, high security, high stability, plus the minimum control by the right holders, the open source software movement has gained major industry players’ support. For example, IBM, Intel have all expressed their support for the open source movement and also developed relevant products using open source software. In addition to industry, many countries, such as European countries, US, Japan, China, Korea, also show their strong support for the open source movement. Under such trend, Taiwanese government also takes positiv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pen source industry’s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in Taiwan. It indeed can save a large amount of cost and create huge profit if making use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perly. How to transfer the potential business opportunity to substantial revenue depend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business models. Nevertheless, while open source movement is getting momentum, it also faces renewed legal challenges. Compared to propriety software, which usually has non-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lauses, open source software can’t provide this kind of guarantee. This issue was especially noticeable when SCO sued IBM for 5 billions damages in 2003. In addition to the legal risks, the most stringent challenge for the open source movement is its license structure. Until May, 2006, there are 58 open source license agreements have being certified by Open Source Initiatives (OSI), the open source software’s alliance. The problem, however, is that every open source license agreement has different terms and conditions. With so many different license agreements and such uncertain legal effects of those agreements, it erected a barrier for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As a result, this thesis would like to conduct a thorough research on open source software from different dimensions. One part is about the business models which can be adopted by the open source software, and this part will especially focus on how the industry players evaluate their own core abilities and advantages to adopt suitable business models. The other emphasis is on the legal issues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including the license agreements, the legal risk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blems. Open source software is a chance and also a challenge for Taiwan. If we can make good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it will definitely bring immense progress for the IT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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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從美日經驗看我國實施可行性與立法之芻議

陳月秀, Chen, Ashow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為重建金融環境,引進源自美國的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近二年制訂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至今已成功發行八件案例。若能將資產證券化範圍擴大適用於智慧財產權與相關債權,或可解決目前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所面臨的困境,不但有助於我國產業籌措營運資金和提升發展,亦能增加投資人金融商品之選擇與效益。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IP securitization)是近年國外重點發展之產物,其涉及財務、會計、賦稅、法律等多重領域。本文研究範圍與焦點,首先是國外文獻與實際案例(美國與日本)之整理與介紹,探求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可行性的成功要素與風險。其次是我國現行法如何針對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進行修正,包括基礎法制的真實買賣與特殊目的機構之獨立性問題,以及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特殊議題,例如適格資產範圍、權利瑕疵與衝突、特殊保證機制、智慧財產權鑑價等。本文目的,希冀提供未來我國制訂相關法規和實務配套措施之參考,能使金融機構與企業能瞭解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可行性。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成功因素,關鍵在於現金流量之估算與掌握,我國若要發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除了建立具有公信力的智慧財產權鑑價機制外,初期仍需倚靠外部信用增強機制,例如美國電影業的完工保證、智慧財產權訴訟保險與韓國信用保證基金的運作模式,以加強投資人對於此種商品之信心,此外財務規劃、風險管理與專業人才責任,亦是整備基本環境之重點。 藉由外國經驗與檢討,我國要進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實須待一段時間建設,然而隨著金融商品推陳出新、金融市場快速變遷、智慧財產權產業擴充整合,以及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等發展,未來主管機關和立法機構勢必需修正有關真實買賣之法律要件、特殊目的機構獨立性、將來債權轉讓移轉時點等問題,並放寬開發型案件得證券化、加強著作權公示與對抗制度、建立基礎資產公告與交易資料庫等,是時,將為資產證券化議題再次注入活水,開創一番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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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的理論與實質-以中美仿冒品談判為例

邱秉玲, GIU, GING-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研究目的為: (1)探討談判系絡(negotiation context )的影響;談判系絡包括談判的情境、 依賴的程度、談判的本質及態度取向,談判結構則分成競爭式談判結構及整合式(合 作式)談判結構兩種。 (2)探討在各種談判結構下,決策者會擬訂何種談判策略;而在談判雙方交換資源 之下,如何運用策略來改變談判系絡及對方的策略,使談判更加有利己方。 (3)探討採取何種策略將導致何種結果(outcomes),並找出評估的方法。 (4)探討談判的過程,並綜合上述(3)項以建立一套整體性的經貿談判模型,以 供未來經貿談判之參考。 本研究的重心係在理論與策略層面,對於個人層面如人格特質、技巧及戰術運用均不 加討論。研究範圍為兩元(兩國之間)經貿談判,研究目標則為民國72年至74年 之間的中美仿冒品談判(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 本研究使用的研究方法係以文獻所建構之模型為主體,用之分析中美仿冒品談判的過 程、系絡、結構、策略與結果,並評估得失;資料搜隻除書籍文章外,尚包括報紙、 官方文件乃面訪與電話訪問的資料,其中電話訪問係以工業總會參加反仿冒委員會的 公司為母群體,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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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播執照核換發談廣播電台之管理

溫俊瑜, Wen, Jiu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無線電頻率不當使用會導致相互干擾,故需要由政府介入管理。任何人或團體,未經政府或代表政府之機構核准並發給執照,不得設置無線電台,發送射頻信息,是世界各國共同遵守的管制無線電頻率基礎。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均深知執照核換發是廣播媒介管理的主要手段,將廣播電台應獎勵或禁止之事項,納入執照核換發的評斷標準,透過電臺執照申請、撤銷與換發等方式,藉以制約經營者之不當使用或未能實現公共利益行為,發揮無線電頻率之最高使用效益,達成頻道資源之管制目的。 鑑於有五個廣播電台經行政院新聞局駁回換照與撤銷籌設許可處分案件,均在行政救濟過程被判處原處分撤銷,致主管機關對於電台的管理無法發揮制約的效果,因而引發探討我國及歐美先進國家廣播電台執照核換發作業及其他相關管理措施的動機,俾了解我國在管理廣播電台上之問題。本研究並將該五個電台歸納成四種情形,探究我國現行廣電法令規範,在換照審議及撤銷廣播電台證照管理上,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性原則之問題缺失。 本研究探討頻率稀有論、公共利益理論、市場經濟論、社會價值論、媒介接近使用論及財產權論等理論,並分別研析美國、英國及澳洲的廣播執照核換發作業及相關廣播電台管理措施,發現該三個國家都有獨立負責的委員會,並以法律位階清楚的將主管機關的組織職權、換發執照程序與標準、廢止執照或撤銷許可等加以規定;此外,各國都已採行拍賣方式核配新的商用廣播執照;在換照方面,各國亦多有民眾參與監督媒介經營與換照機制;在經營管理方面,各國均允許廣播執照讓售交易,並以上限管制作為避免所有權集中與壟斷的配套;在媒介接近使用方面,除了保障應有的答覆權及更正權外,並開放一般民眾得申請設置低功率的廣播電台;並特別鼓勵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透過廣電媒體宣揚政治理念,在不得歧視任何候選人規定下,使各候選人得以公平、平等的接近使用廣播媒介。 反觀我國的廣播業者使用稀有頻率卻未盡公共利益;主管機關開放廣播電台,引進市場自由競爭制度,卻不允許執照轉讓交易,更缺乏電台多重擁有權上限管制措施;對於為了落實媒介接近使用權而開放的低功率小範圍的廣播電台,主管機關卻認為不符合經濟規模,擬將其整合成中功率的商業性電台;而各國均逐漸將頻率執照准予分租或轉讓交易,我國卻仍停留在執照不得出租轉讓或借貸的思維模式。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過程分析之資料,提出具體的改革行動方案及配套措施與結論建議,其中包括主管機關組織分工與權責整合的改造;執照的核發制度、執照的換發制度等程序與標準之法令修正;引進民眾參與核換照監督機制、允許商用執照拍賣、轉讓交易、輔以多重擁有權上限管制配套、落實民眾與政治人物公平接近使用廣播媒介權益、檢討廢止廣告時間限制、儘速開放數位廣播等有效的管理措施等,以供政府機關參考,並引發學界之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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