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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蕃胡生活及其對文化的影響謝海平, XIE, HAI-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動機與目的
唐代文治武功,均臻極盛,其時蕃胡,慕義尚化,梯山航海,輻輳並至。全國三分之
一州郡,無不有其蹤跡;
近歲極倡復與固有文化,而有唐文化,汲漢、魏餘緒,開兩宋先河;秉承上啟下之樞
紐,具兼容並包之特質。欲窺中華文化之堂奧,宜先探李唐文化之門牆,而李唐文化
,又因廣攝異族精髓,而大放異彩。故研究在唐蕃胡生活,以及其對文化之影響,則
沿波討源,由枝入幹,亦研究中華文化者所當務也。
二、釋蕃胡
蕃者,化外民族之通稱。周禮秋官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唐人稱外使
為「蕃客」(註三),外商為「蕃商」(註四),外國大船為「蕃舶」(註五),外
國神祇為「蕃神」(註六),皆采蕃之通義;偶爾稱吐蕃為「蕃」(註七),用作專
詞,例不多見。至於「胡」,本泛指北方塞外民族,唐人亦兼指西方諸族。
本文既以在唐蕃胡為對象,則當總括唐人意識中之所有蕃胡:東自日本、新羅、高麗
、百濟;南至占城、真臘、室利佛逝;西習拂菻、大食、波斯、吐火羅、昭武九姓諸
國、天竺;北至結骨、薛延陀、鐵勒;而今日視為邊疆民族,當日實同敵國之突厥、
回紇、吐蕃、奚、契丹、室韋、靺鞨、渤海、吐谷渾、南詔、驃國人民,凡流寓於唐
者,莫不包焉。
三、取材
自兩漢以還,蕃胡即大量入華,漢宣帝時,聚居長安附近胡人以萬數(註一三);其
時胡人眾多,可由胡奴、胡婢胡巫、胡人從軍、胡人入仕、酒家胡之屢見載籍者推知
之(註一四)。其人入華既久,遂受同化,而與華人無異矣。
本論文亦方軌茲塗,以「文化」為判別蕃胡之準繩,並釐定取材二原則:
原則之一:所謂「唐代蕃胡」,係指唐時來華之蕃胡。
原則之二:蕃胡祖先或其本人唐以前已入居中國,逮唐而華化未深者,仍以蕃胡視之
。
依第一原則,除載籍明指為新入康蕃胡,如質子、使節、降人、俘虜、教士、商胡…
…均收入本文外,凡於體質、姓名、風習、職業中,有兩項以上足以證明其可能為蕃
胡者,亦予採納。
至原則二所謂「華化未深」蕃胡,大抵皆載籍尚稱為「胡」者,如唐高祖時之「舞胡
安叱奴」(註四五)、「商胡何潘仁」(註四六),太宗時之「工胡琵琶胡人曰明達
」(註四七)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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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現代イングランド社会とプロ・フットボールのガバナンス -フットボール争議の分析を中心に-藤井, 翔太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文学) / 甲第17996号 / 文博第633号 / 新制||文||598(附属図書館) / 30854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歴史文化学専攻 / (主査)准教授 金澤 周作, 教授 服部 良久, 教授 南川 高志, 教授 小山 哲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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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間利益相反行為之研究陳中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定代理權具有包括性,且本人對法定代理人並無控制能力,則如何避免法定代理人背離立法目的—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而代理未成年人為損害未成年人利益之行為,乃成為一大問題。我國舊法中,除第一百零六條外,欠缺限制法定代理權之規範,實務適用上遂產生許多爭議、疑問。
民國96年5月23日,立法者參考日本立法例,於民法新訂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希望透過該條文解決舊法實務之問題。然而在我國條文與日本條文用語有所不同下,我國法是否可如日本法中的利益相反行為制度,發揮一、處理禁止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規定之衍生問題,及二、作為限制法定代理權之上位規範,此二功能,乃是存有爭議的。另外,日本法之利益相反行為制度亦存在許多問題,如:特別代理人制度效果不彰、形式判斷說易於規避、實質判斷說欠缺明確標準等,我國新法是否應全盤引進,乃值得再商榷。
最後,本文結論是反對新法條文和日本法為相同之擴張解釋,並對舊法實務之問題,提出類推適用第一百零七條之看法,希望可以藉此減輕舊法實務所產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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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地籍圖重測制度之研究廖慶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鑒於政府業務委外蔚為風潮,政府經費不足及人事組織精簡,為加速辦理地籍圖重測,自民國86年起將重測工作委託民間測量公司辦理,惟推動迄今委外成效始終不彰。影響重測委外制度成效之層面甚廣,本研究嘗試從制度執行面分析,爰由代理理論觀點,以重測委外制度背景及相關規範差異為基礎,探討重測委外制度之內部關係-包含政府委託受託測量公司重測之外部代理,至政府與受託執行官員之內部代理,於該內、外部代理下,各參與者間不同角色互動過程所產生之代理問題,及其對制度執行之影響與關連,以探究何以在內政部93年訂定「重測委託辦理作業規範」,以健全重測委外制度與解決過去推動所遭遇之問題後,至今推行成效仍舊不彰之因,並進而提出本研究之建議。
本研究發現,於缺乏有效誘因與監督衡量執行官員行為、績效之機制下,執行官員未能徹底落實規範內容,致受託測量廠商於重測委外過程中亦便宜行事,換言之,在雙方目標函數衝突下,基於自利與理性選擇,導致政府以消極態度推動重測委外,重測委外計畫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階段;在風險態度差異上,受託測量公司於風險分擔、獲利基礎疑慮下,對投標的態度趨於保守,反之,政府為達如期重測公告而對風險忽略,進而影響重測成果品質。此外,因投標廠商不具市場競爭性及無法建立有效濾查廠商資訊機制,於資訊不對稱下,「逆選擇」問題仍舊無法有效解決;加以廠商實際從事重測工作人員依舊良莠不齊或缺乏經驗,不論舊地籍圖描繪及套繪分析、實地進行界址測量或地籍調查,均無法避免「道德危機」之發生。肇因於該等代理問題,導致重測委外相關制度規範與實際執行上有所落差,重測委外成效未彰亦屬可期。
藉由代理問題解決機制運用,本研究建議,在代理人篩選機制上,透過政府建立公私部門測量人力相互派遣管道,增加重測經驗交流學習,並持續推動地籍測量人員培訓計畫,以累積民間重測業者能量,並建立評鑑評等制度,於大環境成熟時,增加選擇性招標方式;在誘因激勵上,應制訂具體長期之重測委託辦理計畫、放寬重測委外期程與區域限制,與釋放地所常態性地籍測量業務委外,並就委外所節省之經費,提撥一部分作為激勵獎金;在監督控制機制上,初期政府應派專人專責進駐工作站輔導及監督,並僅將成果易於檢驗查核之技術性重測工作項目委外,待市場成熟後,配合評鑑評等制度確實落實第三人查核機制以降低監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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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星時期的余光中廖敏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試圖爬梳余光中如何在六0年代建立其詩壇和文壇偉岸的文學地位。從五0年代反共文學退潮之後,文學風向開始向現代主義傾斜,但眾家喧嘩,國族與個人之間的彼消我長,更使這個時期文學走向始終如同政治時局動盪難安。但大趨勢則在民族訴求、創作自由與文化薪火相傳之間激盪磨合,意在尋求彼此之間的最大公因數,最終目的無非一個強國的想像。
本文從當時各種思想交匯情況下切入,分析《文星》雜誌在思想文化上的影響力,再從中演繹彼時以《文星》雜誌為場域平台,最為賣力推廣現代詩、現代散文的余光中,如何在這最具影響力的雜誌裡,結合當時的現代文藝家,開創一波又一波的「文藝復興」。
除了和志同道同的作家、藝術家共同掀起文學狂潮外,藉由《文星》的影響力和個人的才氣與努力,余光中也逐漸建立起屬於他自己的灘頭堡。這個階段他的文學生命最具實驗性、也最為狂熾,凡舉現代詩的改造、現代散文理論與創作的建立,還有批評與翻譯地位的確立,都可見其奮鬥不懈的痕跡。因此以《文星》為基礎,爬梳余光中在五、六0年代的風格轉變與文學實驗,最終得出在文壇強烈的西化風下,他選擇告別虛無,改造當時被詬病的現代主義文學,且以回歸文化中國的手法,使五0年代以降,知識分子的文化想像有了具體的作品呼應。這樣的過程中,余光中一方面完成了重要的文學革命,一方面此確立他自身的文學地位,也為六0年代文學史中寫下璀璨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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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天驄與臺灣現代主義文學運動 / 無廖任彰, Liao, Jen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題目為《尉天驄與臺灣現代主義文學運動》。結構上析分為七章,第一章「緒論」,首先說明研究動機,其次對研究題目、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逐一界定。第二章「尉天驄早期的文學活動」,沿著生平與經歷介紹,試圖清晰早年尉天驄與現代主義文學接觸的軌跡,透過分析其少作,驗證尉天驄對現代主義美學的接納程度,試圖探索出尉天驄參與運動的起點。第三章「尉天驄與現代主義的接軌─革新《筆匯》,《筆匯月刊革新號》」,道出尉天驄投身運動的沿革,闡述《筆匯月刊革新號》發刊的時空背景,勾勒其所實踐的理想藍圖,以比較同時期同性質之刊物,論斷時代價值。第四章「尉天驄之現代主義文學研究與創作」,筆者試圖透過解讀尉天驄的論文與評論,歸納其對現代主義文學的主張,並且採取貼近閱讀,以分析詩作與小說呈現尉天驄的藝術高度,兼以檢驗主張與實踐是否產生落差。第五章「尉天驄對現代主義文學的反思─從現代過渡到寫實的《文學季刊》與《文學双月刊》」,介紹尉天驄所主導的第二波現代主義文學傳播,澄清向來對刊物的誤解,透過量測與《現代文學》的距離,凸顯個別價值,達到經緯文學史座標的目的。除此,強調刊物的過度色彩,檢視尉天驄與所屬文學集團之現代主義文學觀的轉變,為接下來全面揚棄現代主義預作伏筆。第六章「尉天驄與現代主義文學的訣別」,利用文學的內外緣發展與時局的困頓,建構出對批判平臺─《文季季刊》─的論述,並且延伸時空軸線至鄉土文學論戰,見證尉天驄與現代主義文學的決裂,完整尉天驄對現代主義文學運動的參與歷程。第七章則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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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啓超の『新中国未来記』について―兆民の『三酔人経綸問答』と対照させて―王, 閏梅 31 March 2008 (has links) (PDF)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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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之性質與相關問題之探討—以實體代位與程序代位之比較為中心陳俊元, Chen, Chun-Ja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係在討論保險人權利代位權之性質與相關的法律問題。按,損失填補原則為保險制度中之一重要原理,保險代位即為損失填補原則下所派生的一項重要制度。而保險代位,在意義上可以再區分為物上代位與權利代位,本文之重心為權利代位。
權利代位相關的各種問題與爭議,長久以來就是實務與學說討論的焦點,再加上新近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的問題,使得權利代位的問題更為複雜,值得吾人加以探討。對於權利代位之性質,我國通說與實務見解皆將其定位為「法定債之移轉」。此一定性雖然看似簡單,且長久以來被通說視為當然,但其是否完全妥適,仍有討論之空間。實則,有關權利代位之性質究係為何此一問題,除了法理上的意義之外,更是與整個保險代位制度息息相關。因此,本文之重點即在於對於權利代位之本質加以檢討,試圖建構出另一項制度,使其能更一貫、有體系、有效率、斧底抽薪地處理各種權利代位的問題,此即為本文的初衷。
承上所述,本文將透過文獻回顧法、制度分析法以及比較法研究來進行研究。藉由對於我國以及各國立法例的文獻回顧,本文將權利代位歸納為「實體代位」以及「程序代位」兩大系統,並互相分析比較,以得其利弊得失。之後再參酌英美程序代位理論,對於我國傳統的實體代位—亦即法定債權移轉理論,提出其疑義之處,並試圖就保險權利代位做一建構,使能貼近保險契約之本質、並期能體系一貫的解決各種權利代位的傳統爭議。最後,就本文之理論作一整理與總結,並提出修正建議條文及理由,俾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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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征伐研究李容誠, LI, RONG-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夫上古中原王朝之對外戰事,與其王朝興衰歷程頗有密切關係,則所征伐地區、形態
、及目的等,顯然暗示其王朝上古史上軌.時至今日,諸多先驅學者,研究商代征伐
之事,已有甚大成就,然皆以單篇文章為之,不足為商代征伐之全面認識,故本文綜
合考察商朝征伐之事,欲得上古史中商朝演變之趨勢.
本文首先稽考文獻上征伐之涵義,其自復抽出甲骨卜辭中有關征伐之字,考釋比較各
文字、語法及意義,再者,整理甲骨卜辭中主傲被征伐方國,探索其方國名號、分佈
地域及被征伐過程.最後歸納上述方法之成果,而綜合剖析商朝征伐之目的,結果及
影響,以確定商代征伐之聯串意義.本文內容可分為四部分:
緒論:敘述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商朝征伐一般模式,以見本文之梗概.
上編:征伐字考述
第一章:「典籍中征伐字述要」舉述典籍所載戰爭動詞,以闡明其本義.
第二章:「甲骨文中征伐字考徵」考徵以商國為主動攻打他方國時所用征伐字,其字
中別有涵義則加以附述.
下編:商代征伐諸方國
第一章:「商代主要征伐方國考述Ⅰ」考述商朝征伐西方諸方國,並探索其方國名號
、分佈地域及被征伐過程.
第二章:「商代主傲征伐方國考述Ⅱ」考述商朝征伐西方及東方之諸方國,並探索其
方國名號、分佈地域及被征伐過程.
結論:就以上各部分章節之探索,甲骨文所見主要征伐字,除征、伐、□、□外,尚
有十四字;典籍中所見主要征伐字,除入、伐、攻、克、取、征、侵、敗、敗績、圍
、滅、戰、襲外,尚有九字,比較其義異同,而商朝征伐主要方國,除□、土、下□
、方、羌、盂、人方外,尚有四十多方國,以其征伐主傲方國綜論征伐諸方國之實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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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一折短劇研究張盈盈, ZHANG, YING-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元雜劇發展至嘉、隆年間,由於南戲逐漸興起,北雜劇遂漸衰。萬曆
間崑腔盛行,北曲幾成絕唱,而北雜劇更趨沒落,劇作家開始以南戲傳奇體例創作雜
劇。在這種南北曲交化的情況下,產生了一種新的體製,即為「短劇」,既沒有傳奇
的冗長,也沒有雜劇的束縛,可說是明代戲劇中最特殊的形式。由於形式短小精簡,
不但易於搬演,而且最適合文人陶情遣興,於是染指者漸多。其中又以一折短劇為數
最多,別樹一格,在戲劇的發展上,自然有其特殊的意義與價值,因此以明代一折短
劇作為本論文研究的範圍。
二、參考文獻:劇本採用盛明雜劇本,及其他明、清間刻本,並輔以各種有關曲論之
書。
三、研究方法:以歸納分析之法,了解一折短劇產生的原因及思想內容。並和元雜劇
比較,以便了解一折短劇的轉變及其特色。
四、研究內容:論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分析一折短劇的思想內容。第四章討論一折短
劇寫作技巧。第五章結論,討論一折短劇在內容體製轉變的特色,及對清代的影響。
五、研究成果:明代一折短劇不僅體製特殊,而且由於文人從事創作,戲劇藝術價值
大為提昇,別開戲劇之一途,對清雜劇的發展有很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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