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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播電視法制定過程的研究

徐恩普, Xu, En-P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公共政策制定的研究,第一節公共政策的定義,第二節決策理 論,第三節公共政策制定的模式。第三章我國廣播電視法的制定及問題的探討,第 一節我國電視的發展與電視問題,第二節廣播電視法草案的擬訂,第三節廣播電視 法的立法過程,第四節廣播電視法的執行,第五節問題的提出與探討。第四章研究 方法與步驟,第一節內容分析,第二節社會調查,第三節路徑分析。第五章結果與 討論,第一節我國電視問題的探討,第二節影響廣播電視法制定的因素分析,第三 節廣播電視法的執行與影響,第四節廣播電視法的評估。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的目的是從廣播電視法的制定過程中,探尋我國電視的種種問題,同時對廣 播電視法進行評估,使其能更為完備。 本研究為個案研究,利用內容分析、社會調查及路徑分析等方法進行研究,蒐集各 方面的資料,對廣播電視法的制定作系統的研究分析,期能對我國廣播電視未來的 發展與管理輔導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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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個現代化」政策制定過程之研究

文權, WEN, 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將對政策制定過程之理論作一討論,如政策之定義,採用系統研究法之原 因,及對系統型模用來研究中共政治所可能之缺陷及其修改。 第二章 討論四個現代化政策之環境,其產生政策也接受政策分軍事、經濟、文教 科技、國際政治等節。 第三章 討論政策之輸入,對此政策中共內部意見團體之主張及其所尋求之支持。 第四章 合法化過程,將研究派系鬥爭並作人事分析,簡言之,討論決策過程。 第五章 中共如何推行現代化政策亦即方法、手段。 第六章 現代化政策之推行與其環境之關係為何,如何適應修改調整。 第七章 結論。 #2810465 #281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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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對政策制定之影響:以我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為例

潘若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鑑於全球化公共政策研究的重要性,目前國內相關之學術研究、理論建構尚在萌芽階段。本文擬從全球治理的角度,探討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制定過程所面臨的挑戰與回應,希望透過實際個案的觀察拋磚引玉,使更多研究者能重視公共政策發展的全球化觀點。具體而言,本研究主要目的如下: 一、在理論層面:藉由全球治理相關文獻探討,結合公共政策制定面向,進行學理論證與析探,以期提供全球化公共政策研究的理論分析基礎。 二、在政策層面:本文選擇基因改造食品管理政策進行個案研究,一則希望突顯出全球化公共政策研究的普遍性與迫切性,原以為看似單純的、國內的食品安全議題,背後卻隱藏著全球治理的複雜網絡關係。另一方面,目前基因改造食品議題之研究內容,大多對於法律規範、風險管理等討論,尚缺乏政策面向的論述。筆者首度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切入,藉此瞭解全球治理網絡中國際性組織與跨國行動者,對於我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政策的影響,同時希望為該政策發展做一完整記錄,以期提供整體性的政策分析與建議。 經由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與實地深度訪談結果,本研究提出以下幾項命題供日後相關研究之參考。 一、全球化時代下,國際性政府間組織所制定的相關國際協定或標準,已直接對於國內政策制定產生約束力。 1-1國際性政府間組織所形塑的議程,會加速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問題的形成。 1-2國際性政府間組織所達成的標準,已成為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政策規劃的重要依據。 1-3國際性政府間組織所研擬的協定,也會促使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政策立法進行修正。 二、全球化時代下,跨國企業透過資源提供、建立聯盟等各種直接與間接途徑,對於國內政策進行遊說。 2-1 跨國企業利用市場依賴的特性,促使國內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問題之形成。 2-2跨國企業藉由提供知識、訓練、技術等資源給政府部門,進而影響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政策規劃的方向。 2-3跨國企業藉由提供知識、訓練、技術等資源給其他相關利益團體,經由策略聯盟,影響我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立法的過程。 三、全球化時代下,國際非政府組織對於國內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制定過程的實際影響與參與有限。 3-1國際非政府組織藉由參與國際組織推動全球議程,使得各國政府必須面對基因改造食品管理之政策問題。 3-2國際非政府組織在我國未見有分會之運作,所以直接參與政策規劃的情形相當有限。 3-3國內非營利組織必須主動向國際非政府組織爭取相關知識、訓練、技術等資源援助,這些非政府組織對於國內政策立法的實際影響實屬間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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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制定之論證分析 / An Argument Analysis of Policy Making of Restricted Use Policy on Plastic Shopping Bags and Disposable plastic Tableware

王懷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政府機關與政策利害關係人於政策制定過程中,如何以政策論證(policy argument)的方式影響政府機關政策制定,並以行政院環保署推行之「限塑政策」為個案分析主體。藉由文獻檢閱整理政策制定與論證之概念,嘗試以學者William Dunn的論證方式,佐以深入訪談分析、再參酌立法委員於限塑政策制定時於立法院所提之論證內容,最後進行結論與建議。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於探討政策制定與政策論證的意涵及論證之方式,瞭解「限塑政策」之起源、內涵、規劃與合法化。並將贊成與反對「限塑政策」之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立法委員、利害關係人及當事人代表之意見,並進行正反交叉之論證分析,以瞭解「限塑政策」之實施情況、並提出未來修正政策方向與相關建議,希冀對往後政府在執行相關政策時能有所助益。為順利完成研究,本文第一章研究途徑採取質化及個案研究途徑;研究方法採用文獻檢閱法及深度訪談法;研究主題範圍為「限塑政策」從問題發生、規劃至合法化的相關過程;時間範圍為政策推行日前之政策制定過程,至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推行時期都列為本文探討時間範圍;參與者範圍則包括環保署、各縣市環保局、塑膠業者、環保團體、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一般民眾等。 第二章為相關理論探討與文獻檢閱。第一節將探討政策制定的基本概念;第二節將對政策論證的基本概念作簡單的鋪陳;第三節將對近年來有關政策論證及「限塑政策」的碩、博士論文進行摘要、檢閱及評析,俾利根據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作為往後章節論證分析的基礎。 第三章是以行政院環保署在民國91年7月1日所推動的「限塑政策」為主軸,探討該政策的起源、意涵、規劃、合法化及產生後續之相關問題等,將以該政策的文獻資料、期刊文章、政府公報、網路資料與各報章雜誌等資訊,作為主要參考之內容。 第四章是以行政院環保署規劃與執行「限塑政策」的政府官員、於國會提出質詢之立法委員、相關環保團體、塑膠業製品工會代表,與民眾等公共政策相關領域者進行訪談,進而從事「限塑政策」的論證分析,以學者William Dunn提出的權威、統計、類別、直覺、分析重心、解釋、實用(平行案例)及價值批判的論證方式,並歸納整合進行贊成、反對意見及交叉論證分析。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將承續第四章的論證分析,彙整出本研究之發現,並對未來「限塑政策」可進行之方向提出幾點建議以提供未來相關政策制定時之參考,最後並提出幾點研究建議供後續相關研究者卓參。研究發現政治菁英對政策的喜愛與偏好具有影響力、民間團體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有限、民眾高度支持的政策具有迷思、以價制量下的限塑政策仍須再評估、限塑政策欠缺比例原則及公平性原則、政策實施前應具有完善的配套措施與通盤考量等多項發現。至研究建議方面,制定政策應以長期性、永續性的眼光制定、強化與環保團體、業者及民眾參與及溝通機制、應從教育面從手,改善人民對環保的觀念與認知、訂定限塑政策相關法令,建立回收制度、政策應符比例原則及公平性原則、及相關具體建議等,期望能提供政府機關爾後推行相關政策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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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型政策的協商式參與過程之研究─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制定過程為例

莊祐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主政治涉及了多方利益的競逐、結盟與協調,在決策階段未化解的政策爭議將成為執行的問題,而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共識、支持與配合也往往是政策能否順利執行的關鍵。因此,本文主要關注的問題即為行政機關如何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化解爭議,並與利害關係人達成政策共識。本文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制定過程為研究個案,探討在校園輔導管教與體罰問題衝突對立不斷,且因教育基本法零體罰條款的通過而更顯爭議的政策環境下,教育部如何納入利害關係人、教育團體以及學者專家的多元參與,並使各方參與者達成共識而完成「注意事項」的修訂。 本文透過深度訪談以及既有的文獻資料蒐集,分析「注意事項」的制定過程與進行方式、得以形成共識的原因、制定過程的特殊性以及「注意事項」的評價與執行成效。研究發現,「注意事項」的制定過程在形式上雖與其他政策或法令制定過程相似,實際上則是一次特殊且成功的法規制定協商實務。「注意事項」的制定過程讓原本立場不同的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透過不斷的溝通妥協與意見整合,在與會者皆具專業性與代表性,並願意密集參與會議深入討論、有負責意見整合之協調者協助會議順利進行以及發布時限的限制等條件成立的情況下,擬出各參與代表皆能認同的共識版本;後續也透過網路公告、公聽會和說明會的方式廣納教師與社會大眾的意見,因此獲得各界的正面評價,就教育部與人本校園體罰調查看來,在違法管教措施的遏止上也有初步成效。惟「注意事項」雖符合各界期待,在後續的執行方面則仍需加強落實。 教育部此次訂定「注意事項」的成功經驗應可作為日後行政機關訂定政策或法規的參考,亦顯現在政策實務上確實能透過利害關係人或團體代表的參與及協商化解政策爭議,制定出符合共識的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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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團體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之研究-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例 / The Effect of Public Interest Group on Policy - making Process— A Case Study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ve Law in Taiwan

簡徐芬, Chien, Hsu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益團體以接近政府,影響政府政策制定為現代民主國家多元社會的表徵。政治學上團體理論認為,無論任何團體若欲影響政府政策制定,莫不介入政策制定過程中,政策制定為團體競爭的結果。因此,政策制定的過程充滿複雜多元的性質。   本文主要針對公共利益團體如何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作一探討,並且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定過程為個案分析。因此,本文涵蓋下列章節: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名詞界定、研究範圍與本文的章節安排。   第二章為相關文獻探討。首先說明政策制定之概念,本文基於研究需要,將政策制定過程視為一從政策問題形成經政策規劃以迄於政策合法化之過程;其次就公共利益團體對政策制定可運用之資源與接近決策之管道以及公共利益團體的策略行動做一檢視;最後經由上述文獻的探討建立本文之分析架構。   第三章為個案研究的背景。本章將說明有關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制定之形成背景、制定經過以及主要爭議。   第四章為個案分析。本章將分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消費者保護法」之政策問題形成階段、政策規劃階段以及政策合法化階段,如何運用組織資源及接近決策管道進而採取行動策略。   第五章結論。就以上各章節之研究結果提出筆者之研究發現,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相關機關、人員以為政策制定之參考,同時提出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期冀未來之相關研究者能對我國公共利益團體參與政策制定活動做更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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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與政府關係之研究-從政策制定面探討 / The Study of Business-Government Relations: the Policy-Making Process Dimesion

莫祥雲, Moh, Hsiang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社會漸趨多元化的情勢下,我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發生了許多變化 ,其中最主要的變化尤以利益團體的影響活動為最。而自政府播遷來台後 ,政治統治由強硬的威權政體轉型為軟性的威權政體,企業所處的政策制 定環境也產生了變化。在現代國家體系中,企業不免會影響政治機器的運 作,再者社會日趨多元化,政策考量越來越專業化,尤其關於財經方面的 政策問題,更是有賴企業業者提供政府相當的資訊,以利作出較具可行性 的政策。是故,企業確有必要參與政策制定之過程。檢視我國企業參與政 府政策制定過程之關係,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瞭解企業如何影響政策之 制定,為此,本文討論之內容如下:第一章緒論,主要在探討筆者為此文 之動機及目的,同時就研究範圍界定文中之重要名詞,並據此提出本文之 流程架構。第二章企業參與公共政策制定之基礎理論,主要探討包括有政 策問題之形成、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等三階段的政策制定過程,並說明 企業在政策制定上的影響動力來源及原因,以及企業參與政策制定的途徑 。第三章我國企業政策制定環境概說,主要探討我國政治環境之轉變,以 及在當前環境下我國政府體制和政黨政治影響政策制定之情形,期冀藉由 對企業經營所面對環境變遷之分析,瞭解企業對政策制定所應採用的各種 策略以及所應施用的對象所在。第四章我國企業對政策制定的影響策略, 主要探討我國企業在特殊的政府體制及政黨政治下,企業參與政策制定之 主要接近管道及影響策略,接近管道包括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政黨 及監察機關;而主要的影響策略則包括有政治性的策略、遊說活動策略、 組織策略聯盟及關係網絡的建立。第五章個案分析: 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 總會為例,主要探討全國工總之組織及權力架構,並透過深入的訪問以明 瞭該會對於政府政策制定過程之影響策略,以進一步檢視筆者就所得之資 料及個人觀察所得的結果,同時對於企業參與政策制定之影響策略及活動 作一番之推論。第六章結論,就以上各章節之研究結果提出筆者之發現, 並提出建議供相關機關、人員作為政策制定之參考,並提出未來相關研究 之建議,期冀未來之相關研究者能對我國企業與政府間關係作更進一步的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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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集會游行法制定過程之研究

宗秀英, ZONG,XIU-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台灣地區實施了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宣告解除,人民長期 遭受限制的集會游行權利終於可以重新行使。本文主要以C.O.Jones 政策制定過程理 論, 並配合David Easton的系統理論來探究動員戡亂時期集會游行法的制定過程,以 研究解嚴後法律制定方式的轉變,並試圖找出法案制定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本文主 要參考政策制定相關書籍,法律制定過程有關文件,立法院公報及報章雜誌等資料, 以文獻研究法為主,訪問法為輔來進行。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主要在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及所使用 的理論架構。 第二章在釐清集會游行的概念以及本法制定的背景,筆者將制定背景分為內外社會環 境兩部份。內社會環境因素包括因應解嚴保障人民權益及規範群眾沽動維護社會秩序 。外社會環境因素包括人權保障潮流對我國的衝擊及英美日德等國立法對我國的影響 。 第三章以行政部門的研擬與規劃為重點,透過草案在行政部門研擬過程,發掘行政部 門研擬草案的缺失。第四章立法部門的審議,以法案在立法過程中的修正為重點,探 究黨團運作所發揮的影響力,特別是民進黨團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 第五章係檢討集會游行法的制定過程,主要在討論行政部門在當前政策制定過程中扮 演的角色,行政與立法兩部門間關係的調整及政黨運作對本法制定過程的影響。第六 章結論與建議。 透過集會游行法制定過程之研究,筆者發現我國政黨政治運作已略具雛形,新興的政 治力量日漸狀大,政治發展歷程展現出新契機,如果能妥善運用這些有利因素,我國 將能邁回民土、憲政之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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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規使用成因與解決策略之探討- 以台北市師大商圈與基隆河截彎取直地區為例 / Study of Causes and Solving Strategies of Illegal Land Use--The Case Studies of Shida Business District and Kee-Lung River Short Cut District

林亭均, Lin, Ting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都市土地採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然而於此制度下,卻出現許多違規使用情形。而違規使用將可能破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社會財產權之配置,故考量整體社會福利,違規使用之問題實有必要妥善處理。 但面對違規使用,過去文獻與實務多就問題直接提出解決方式,而未討論問題肇因於制度的哪一個階段、或是制度階段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才進而導致違規使用,如此之解決方式將可能無法有效對症下藥,甚至產生新的問題。 又,隨著都市人口增加、商業活動趨於頻繁,住宅與商業使用在有限的土地競爭下,住宅區與商業區土地違規使用問題趨於明顯,有其必要加以重視。 因此,本研究利用住商違規使用代表個案—住宅區作不當商業違規使用之師大商圈,以及特定商業區作住宅違規使用之基隆河截彎取直地區,運用文獻歸納法,以及制度經濟之制度層次理論為基礎,將案例問題分為三階段,包含(1)制度制定:政府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之公共選擇問題、(2)制度本身:不完全制度之闕漏、(3)制度執行:政府內部與對外資訊不對稱、目標不一致之代理問題,將案例就各階段進行分析,找出問題根源;在釐清違規使用問題根源後,利用文獻之歸納找出可能解決方式,並對過去提出解決方式之應用限制加以改善,嘗試研擬個案問題之對策,並對類似之通案建立完整策略。 本研究分析結果發現 (1)師大商圈:制度本身、制度執行存在問題,而本研究針對制度本身問題提出重疊分區管制與投票式分區管制互相配合加以解決;至於制度執行問題短期應對地方政府給予監督及誘因,並可建立民眾檢舉違規使用資訊揭露之平台,改善制度環境,長期則應從改革政治機制做起。(2)基隆河截彎取直地區:制度制定、制度本身、制度執行三階段皆存在問題;由於制度制定問題既已產生,則短期內應從制度本身與制度制定階段改善,彌補制度制定之缺陷;至於制度本身問題,當前作法可採用浮動式規劃允許修改制度之限制;制度執行問題解決方式則同師大商圈。此外,本研究亦利用上述案例結果對未來通案建立完整解決對策,而本研究發現,在擬定完整對策前,必須先釐清制度之立法本意(即初始財產權賦予對象),才能擬定一套完整對策,令不同階段制度之解決對策在應用上能相互串連、呼應。 本研究冀利用制度階段分析與解決對策之整合,嘗試建構住商違規使用問題之完整對策,以期未來能預防違規使用問題產生,或於問題產生時能有效處理,減少違規使用對財產權之損害。 / The land institution of urban land in Taiwan is “Zoning”. Even with the strict rules of zoning to control land use,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illegal land use cases. These illegal land uses may break the arrangements of soci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entire social welfare. While most of the studies focus on finding the solution to the illegal land use problems, the causes of those problems are rarely discussed., which may not solve the illegal land use problems efficiently, or lead to more problems. Also, due to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in the cities and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in the limited land, the illegal land use problems between housing and business land become more serious and need more attention. This research analyzes typical cases of illegal land use between housing and business in Taiwan. One of the cases is “Shida Business District”, where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over used the land in the mixed residential commercial district. The other case is “Kee-Lung River Short Cut District”, which is low used as housing in the special business district. The research method is literature induction. On the basis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E), this research divides the illegal land use problems into three levels: the institution making,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institution performing. This research tries to analyze each level, find the source of the problems, and improve the restriction of past proposed solutions as well as build comprehensive strategies to these typical type cases. The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show in the case of “Shida Business District”, the reasons of illegal land use problems exist in the level of the institution making and institution. The overlying zone and voting zone can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level of the institution making. The public oversight and intensive are the strategies to the institution performing problems in the short term. But in the long run, the political system needs improving. In the case of “Kee-Lung River Short Cut District”, the reasons of illegal land use problems exist in all three levels. In the short term, the institution correction by floating zone can modify the institution making and the institution problems. The solution of the institution performing problems is the same with the case of “Shida Business District”. Moreover, the analysis process of this research indicates that, before making any strategy,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o clarify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institution. It will be used to decide that who should won the initi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 complete strategies. This research analyzes the institution levels and integrates the solutions of illegal land use between housing and business to develop the strategies. We hope that in the future, this research can prevent the causes of illegal land use, or deal with illegal land use problems effectively to cut down the damages of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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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海運政策之研究(1895-1945) / The Research of the Marine Transportation Policy of Taiwan Governor General's Office(1895-1945)

游智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將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海運政策分為制度面與執行面為兩個主軸,並將制度面分為港灣及海事管理法規之制定、行政組織機構之沿革(包括築港、港灣管理、以及海事管理等部門,但不包含海軍)兩章,執行面分為築港事業、以及航線規劃兩章。如此劃分的理由在於:法規制定與行政組織規劃,乃是總督府對於海運事務最基本的管理手段,而港灣建設及航線規劃,則是與海運最密切相關,應能反映出臺灣總督府對於臺灣海運政策規劃的基本態度為何。並據此究明臺灣總督府在日治50年當中,對於海運政策規劃、執行、以及其所產生的影響,除了探究背景因素及檢討實施成果以外,同時探討日治時期臺灣海運的近代化成果如何,並從臺灣總督府在南進政策當中地位的轉變,析論臺灣在日本帝國海上經略的位置及其意義。 臺灣總督府在日治50年期間,不論在制度面(行政組織與法規)或者執行面(港灣修築與航線規劃)上,均相當程度的引入了日本在海運近代化發展的既有經驗,因此在法規上以近代法的觀念建立海事相關法規,並據此進行管理;在行政組織上則是建立海事專門管理機關(包括海事、港灣、稅關等),並引入專業人員執行相關業務;在港灣修築上,至今仍是臺灣重要商、漁港的基隆、高雄、花蓮、及蘇澳等港,其基礎即是在日治時期所規劃建設的;在航線規劃上,除了使用較高速度與載運量的鋼製汽船以外,更使得臺灣得以藉由航線的規劃與華南、東南亞,甚至歐美、澳洲等地連接並建立經貿關係。凡此種種都是有別於清帝國的前近代統治,由經歷近代化洗禮的新興殖民帝國日本帶給殖民地臺灣的近代化成果。 然而,就本論文的研究可知,臺灣總督府海事政策規劃在制度面所產生的包括體制僵化、法令體系紊亂、組織龐雜、專業度低、效率不彰等問題基本上對於整體海運制度來說都是相當根本的問題,然而總督府所採取的態度則是持續擱置,直到戰爭時期方才有相對應的改革。執行面上則經常受到中央政府以及國內外政經情勢的限制,而有港灣工程遠落後實際需求以及航線營運狀況不如預期的問題。港灣建設除了漁港及避難港的建設無法回應實際需求以外,商港部分也有高雄港相關設備不足的問題。因此,臺灣總督府海運政策的規劃與執行,相較前近代管理式的清帝國,不論在制度還是執行面上都有相當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檢視其推展過程與方式,可以發現重點是在於連結臺灣與殖民母國與其他殖民地,以及提供殖民母國必須的物資與市場兩個部分。就殖民帝國對於殖民地的雙重性格,也就是一方面為近代化的建設者,一方面則為被殖民地物資的掠奪者來看,日治時期臺灣海運的發展,毋寧是被殖民者犧牲以及被掠奪的比例遠多過於從中獲得近代化利益。 再從臺灣總督府在南進政策上的角色來看,以1930年代為界,在此之前可謂主動執行的角色,之後則逐漸轉變為協助的角色。特別是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之後,日本中央基於戰爭需求將臺灣納入海運統制的範圍,此時臺灣總督府執行南進政策的「權力」,也不被中央相關單位所承認,僅被賦予協助的角色,提供相關行政、技術等經驗、人員、資材等支援。從南進政策的推展可以看出,日本中央對於臺灣海運採取長期放任、因陋就簡的經營模式,直到有戰爭需求時再施以直接統制的態度,除了部分反映臺灣殖民地的位階以外,也可說臺灣海運對於日本的海上經略而言,實處於邊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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