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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運用派遣勞工對其經營策略與勞資關係之影響林淑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全球化與資訊化的影響下,企業需要注入更多的彈性於其勞動系統中,以解決國內外之高度競爭壓力。派遣勞動不但可提供企業所需的勞動彈性外,同時可免除部分雇用責任,並且讓企業具有掌控勞工之權利。本研究發現,企業運用派遣勞工的動機主要有:滿足勞動彈性之需求、減少勞動成本、作為招募員工之橋樑及需要派遣勞工之專業技術等四點。大部分受訪的企業可透過雇用派遣勞工的策略來増加競爭優勢。而在雙雇主制度與異動率高之派遣勞動本質影響下,改變了傳統的勞資關係。基本上,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皆不如典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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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研究-以一九九二年基隆客運勞動爭議案為例李文輝, Li, Wen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勞工意識從殖民時期萌芽,始終受到戰時或戒嚴體制打壓,一直到1987年解嚴、1988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幅修法以後,勞動爭議處理才進入法制化時代,但旋即在完全按表操課的1992年基客案中破滅,基客案不僅是最佳試金石、也是最大犧牲品,本文因此選擇以基客案為重心,說明勞動爭議處理規範的概念與定義、基客案過程及相關法理探討、日德美等外國立法例、我國勞動三法關於勞動爭議之現況及修正草案。
壹 研究發現
從基客案探討現行制定法上的漏洞:
1罷工時期:工會法第37條,在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由理由解僱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8條,調解、仲裁期間,勞資不得有不利對方之行為。
2仲裁時期:仲委籌組不易、權限不足、強執有待商榷。
3自救開車時期:罷工行為與爭議手段引發司法問題。
4纏訟時期:無論是損害賠償案、工資給付案,時間才是勞工殺手。
貳、研究心得
現行殘破之法制,須透過修法及實踐,漸次架構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勞動爭議處理規範。
參、展望
勞動三法修法在即,基客案在罷工及交付仲裁時期所生之問題,可望獲得改善:
一、罷工時期:爭議期間不利之待遇,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參加勞資爭議而解僱、降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法草案第33條)
二、仲裁時期:權利事項可為仲裁標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5條)。調解或仲裁之強制執行事項,以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才可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53條)。
此外,新訂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及裁決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36條以下)
憲改方案朝野對於勞動三權入憲一案有共識,屆時,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檢討及運用,將可望從更高位階的角度審視。
肆、建議:
一、勞動三權入憲。
二、成立常設性的勞動爭議處理委員會。
三、設立專責勞工法庭。
四、修正草案之建議:1.檢討勞動爭議調解先行規定,鼓勵協約仲裁。2.全程保護。3.放寬保護原因限制。4.強化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5.調解、仲裁、裁決委員應有更嚴謹的專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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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行:論營利部落客勞動階層及彈性勞動樣貌 / Blogging as a new job? Analysis on blogger's labour market segmentation and status of labour flexibility林昶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了解部落客營利模式類型,及背後資本運作邏輯,並探討身處其中的部落客勞動樣貌,包含報酬多寡、創作自主程度,以及部落客選擇成為專業工作者後的勞動處境。
研究發現,目前部落客可從網路與實體營利,前者包含網路廣告、廣告文合作;後者以出書、雜誌專欄、廣告行銷合作、帶旅行團等較為常見。部落客營利模式出現,起因於資本看上社群經濟的潛力,以及利用素人部落客生產文化商品的成本較低,藉以達到降低市場風險、節省成本增加利潤的目的。
從勞動者角度出發,流量作為部落客聲望來源,限制部落客可採行的營利模式、影響營利機會與報酬多寡,聲望低者僅限於網路營利,營利機會少,報酬通常不高;聲望高者則能跨足實體,常有合作廠商自動上門,報酬往往相當可觀。特別的是,流量甚至被中介者操作,以流量100、500、1000做為廣告文章案件媒合的具體區隔標準,流量越高報酬越多。聲望高低也影響到部落客創作自主,不過除了聲望高者具有規約的協商權力,部落客在「無欲則剛」、「愛惜羽翼」的前提下,也會捍衛創作自主。
本研究尚將營利部落客區分為業餘愛好者與專業工作者,差別在於專業部落客仰賴部落格衍生的營利模式維生,且聲望較高。受訪的專業部落客,月平均收入皆超過一般上班族,然而為維持生計,多以網路營利為輔,實體營利為主,足見在台灣「部落客」難以成為職業,但可當成職業跳板,轉型為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專業部落客面臨「工作不穩定」、「工作與休閒界線模糊」、「必須自我訓練」、「無企業福利」等處境,但因為從事自身興趣相關工作,因此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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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區間勞動所得水準之決定因素─以1993至2000年為例曾柏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近年來經濟的快速成長,受到舉世的矚目。但由於中國之經濟改革,乃是以試點的方式進行,也使得不同地區有著不同的發展命運。故「富而不均,則不免於爭」的問題,是未來中國所必須正視的問題。所以,研究中國地區間勞動所得差異的情形,包括其背景、近況與影響因素等,即為本文之研究目的。
本文先整理勞動經濟學理論中影響工資的因素,以及探討中國工資或區域經濟發展差異之既有文獻,以作為實證分析之基石。接著先將中國勞動市場的發展過程,作詳細的背景說明。並利用中國統計年鑑、中國勞動統計年鑑及中國人口統計年鑑所提供的一九九三至二000年中國二十九個省市的官方資料。研究結果發現,地區間勞動所得不均的問題確實存在於中國,並有逐漸惡化的趨勢。若將整個中國所有省市以不同的分類方法區分為東、中、西部地區及沿海與內陸地區,經變異數分析(ANOVA)的結果證明,勞動所得不均的結論依然成立。
接著,本文經Chow test檢定發現使用固定效果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估計較為合適,故以固定效果模型對相關因素進行實證估計。結果發現,勞動生產力及時間因素,對中國各省市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力,而城鄉二元體系的縮小,有可以顯著的提高該地區的勞動所得。並且,除了將中國全部省市一起估計之外,也分別以沿海內陸地區及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估計。結果發現,勞動生產力無論在東部、中部或西部,對勞動所得都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力,而三資企業比的提高,則明顯地有助於西部地區省市勞動所得的提高,而中部地區省市的城鄉二元體系若能縮小,也能顯著地提升該地區的勞動所得。
最後,本論文便依據上述研究結果提出政策建議。本文認為,要進一步提高各省市的勞動所得,除了提高本身的勞動生產力,消除城鄉二元差異也是有效的方式。並且,就內陸地區而言,城鄉二元差異的縮小以及三資企業的發展,都有助於提高內陸各省市的勞動所得。尤其是西部地區,發展三資企業不但可以有效的提高該地區的人民所得,也可縮小與沿海地區的勞動所得差異。這個結論,也可以印證中國近年來所一直強調的西部大開發,確實能改善西部地區人民的生活。
當然,不論是根據理論或本文的研究結果,都顯示勞動生產力是影響勞動所得的重要決定因素。不過,由於將資源投注於沿海地區提升勞動生產力,可以更有效率的提升其勞動所得,但卻會使沿海及內陸的勞動所得差距進一步的拉大;若將資源挹注於內陸地區來提升勞動生產力,可以拉近沿海與內陸勞動所得的差距,但卻必須忍受相對較差的效率。這可能也是中國政府想要提昇人民勞動所得時,效率與公平兩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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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勞動者團結權之研究 ─以派遣勞工為核心 / A Study of Atypical Workers’ Freedom of Association - Focus on Dispatched Workers林柏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典型的勞動關係是指勞工受僱於單一雇主,建立一全時間、繼續性契約關係上。然而,由於經濟全球化與景氣循環之影響,各國企業為了因應國際間高度競爭性與配合產業結構轉型等需求,在面對前所未有的經營壓力時,無不設法採取各種彈性管理措施,尤其是勞動彈性化措施,致使各種類的非典型勞動應運而生。勞動彈性化發展之結果形成大量的非典型勞工,也使勞工在企業或廠場層面的團結可能性大為降低,因為這些勞工間之利益並不完一致,極易分裂分化而相互對立,形成相互衝突的利益狀態。尤其是派遣勞工,因為其「僱用」、「使用」分離之特性,更進一步產生究竟派遣勞工應如何有效行使團結權之問題。
由於我國法制至今仍未有針對派遣勞動之相關規範,更遑論有關派遣勞工團結權之特別規定,雖然派遣勞工一般皆被認為當然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勞動三法之規範,不過,在現行以典型勞動關係為基礎所建構之集體勞動法制卻忽略了派遣勞工之特殊情況,導致派遣勞工現實上很難實踐團結權之困境。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核心即為探究派遣勞工應採取何種途徑團結起來,並與資方進行有效之團體協商;以及究竟我國法制應如何調整,才能落實保障派遣勞工之團結權,並使工會在派遣勞動關係中扮演積極角色與發揮功能等層面之議題。
本文先從整體非典型勞工之團結權議題作探討,認為「均等待遇原則」應作為整體非典型勞動者皆有適用之基本原則,並觀察到國際上工會多鑒於非典型勞動者行使團結權困難之現象,因而目前正致力於非典型勞動者工會化之行動。接著才再針對派遣勞工團結權之議題做進一步之研究,探討與分析美國與日本之相關法制,特別是「共同雇主(joint-employers)」的協商認定標準,期作為我國法制在處理相關問題之借鏡。除參考、比較國外法制外,並針對我國現行法制作檢討,且輔以實務訪查我國企業工會與派遣勞工之現況,發現我國的派遣勞工實際上存在團結權保障落空之問題,須設法在法制上作出調整與修正。因此,本文結合我國法制與實務面作綜合分析,最後分別從我國法制層面與工會運動層面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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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農村勞動力的城鎮就業之研究盧承完, Ro ,Seung-W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眾所週知,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人口、糧食、就業與通貨一直是其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其中,人力資源是經濟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充分開發利用人力資源,不僅是社會經濟的需要,也是勞動力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中國大陸是一個農業大國,12億多人口中有3/4在農村,所以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關係是非常密切的。中共在現代化過程中要完成從二元經濟向一元現代經濟的轉變。在廣大的農村,是屬於勞動力資源相對於土地資源等生產要素大大過剩的情況,龐大的人口基數使農村勞動力供給的增長一直快於農村經濟發展的勞動力的需求。
1978年以前,在傳統計劃體制下,政府一方面通過嚴格的戶籍制度和其他配套性措施把農村勞動力限制在土地上,另一方面通過實施以集體化經營和平均工資為特徵的人民共社制度,以維護低效率的就業均衡。經濟改革以來,中共當局放棄了傳統的「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而農村勞動力也突破了傳統體制的束縛,使得農業生產力大幅度提高、農產品產量增長迅速,農村地區出現了相對過剩的勞動力。
但80年代中國大陸農村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並不活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主要以發展鄉鎮企業為主的農村內部就地轉移的方式。進入90年代之後,轉移模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眾多的農村勞動力外出打工,固然與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收入差距擴大。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國有企業越來越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入城市就業越來越艱難。
農民佔中國大陸總人口的3/4。農民問題不僅僅是農民的問題,而是國家根本的問題。所以,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問題是國家一定要解決的一個難題。對於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問題,主要的論點為加快工業化的發展進程、農村勞動力的素質提高、積極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轉換就業制度與戶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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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研究-以日本與我國之「不利益待遇」為中心張義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對於雇主而言,工會的存在如芒刺在背,因此常常對工會採取敵視的態度,並採取種種的手段以影響工會之成立、發展與活動,此種現象在世界各工業先進國家皆然,為資本主義經濟下所無法避免的結果。此種涉及工會之組成、活動的不當行為,即為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
以日本勞動組合法為例,於第七條規定了「不利益待遇」、「拒絕團體協商」與「支配介入」等三大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並於第二十七條以下規定了特殊的行政救濟程序。然而由於「不利益待遇」事件為最容易發生的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故本文於闡述了不當勞動行為之共通基本法理後,將焦點置於「不利益待遇」之探究。
依日本勞動組合法,不利益待遇的要件有三,即:1、「不利益待遇之原因」,乃包括勞工「身為工會之會員」、「欲加入或欲組成工會」、及「進行工會之正當行為」等行使團結權的行為。而對於2、「不當勞動行為意思」日本之實務及學說有「主觀要件說」與「客觀要件說」之爭。又,與「不當勞動行為意思」相關的另一重要問題為在雇主對於勞工之不利益處分有正當理由而與不當勞動行為意思產生競合的情況究應如何解決,實務及學說對此亦有所爭論。此外,3、「不利益處分」所發生的問題乃究竟雇主的那些行為構成不利益待遇,亦即不利益待遇態樣之問題。
因為不利益待遇之態樣五花八門,不同的類型可能有不同的認定方式與救濟內容,故本文乃按下列之分類一一加以檢視,亦即:(1)「對於勞動契約關係之不利益」與(2)「對於勞工進行工會活動上之不利益」與(3)「對於勞工私生活上之不利益」。而「對於勞動契約關係之不利益」又可再分為①「勞動契約成立上不利益」(包括黃犬契約、拒絕錄用)、②「勞動契約存續中之不利益」(包括工資與其他金錢給付之差別待遇、昇格、昇任、調職、懲戒、精神上之不利益等)與③「勞動契約終止上之不利益」(包括解僱、合意終止與強迫辭職、定期勞動契約之拒絕更新、試用期間後拒絕採用為正式員工等)。
雖然日本勞動組合法第七條第一款對於不利益待遇有明確地禁止規定,然而僅有明確地法規範尚不足以保障團結而形成公正的勞資關係秩序,尚需實務及學說充實及豐富其內容,才能使勞動組合法中的規定發揮功能。例如:不將「雇主」的概念限縮為勞動契約的相對人,而採取擴張解釋之方式;於發生查定差別時,採取「大量觀察方式」以減輕勞方的證明責任;除了「對於勞動關係上之不利益」外,尚承認對於「勞工進行工會活動之不利益」與「對於勞工私生活上之不利益」等。
相對於日本法,我國法則有如下之問題。
首先,對於我國現行工會法中的「工會之保護」相關規定所保障的不當勞動行為類型範圍過於狹窄,對於工會活動之保護僅限於勞資爭議期間而有保護期間過短的問題。而對於雇主違反工會之保護規定時之法律效果,工會法第五十七條雖有規定罰則,但在實際上根本無法運作,從而我國工會法中的「工會之保護」規定根本無法達成保護工會之目的,而有修正之必要。
其次,本文發現在實際的訴訟案件中,不論當事人之主張或法院判決均對於「工會之保護」相關規定之認識相當有限,不只當事人多僅主張雇主違反個別勞動法上之規定或法理,請求法院確認雇主之不利益待遇行為無效,即使當事人主張雇主違反工會法上之工會保護相關規定,法院仍然多僅依個別勞動法上之規定或法理來解決此爭議。而就案例的數量與類型而言,在法院中所爭訟的不當勞動行為相關案件並不多見,僅約有六十個事件,且多集中在「解僱」之不利益待遇。
由於我國現行的「工會保護」規定在立法上及實務的運作上有上述之問題,故在學界及工運界均有主張應引進美、日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提出了多次的工會法修正草案。以行政院院會於2007年4月26日所通過之工會法修正草案為例,除於第三十一條對於不當勞動行為有較現行工會法之工會保護規定有較為完善的規範外,亦有明確地處罰規定。故對於保護的類型、違反之效果與救濟之內容均較現行工會法中「工會保護」規定周延許多。雖然本文以為這些規定仍有所疑義,對於這些疑義若不以立法的方法加以解決,則僅得以學說或施行後的所發出的裁決命令或司法判決加以補充。此外,日本實務及學說對於不利益待遇之認定方式與救濟內容,於我國未來完成立法後,應得供實務參考,以保障勞工之團結權,並使我國之勞資關係朝「正常化」之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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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制工作型態的初步分析--以家內勞動與派遣勞動為例陳昆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傳統製造業的轉包,只是上游的大企業將法定的僱傭責任與對勞動過程的管理控制之成本,轉包給下線承包商負責,小代工廠在將工作發包給家庭代工。資方透過工作場域的內/外之分,也將法定責任與義務外部化,讓那些位於轉包底層的小代工廠、家庭代工自行承擔。然而從80年代開始,台灣一些企業為進一步節省人事成本,就利用「僱用與使用分離」的派遣勞工,這種新興的派遣業勞動方式,乃是雇主將其無法外部化的工作,透過將僱傭責任轉包給他人(派遣公司),而勞動過程則是仍在其掌控的管理範圍內(企業內)進行,並且能在最小化人事成本的效率下,達到原來需要正式僱傭關係(成本較高)才能達成的勞動任務。因此,本文認為這種新興的派遣現象,也只是轉包策略的一種轉化。大企業在將其不穩定的部份產能外包的同時,對於無法外包的工作類型,則是透過「派遣」的方式,將勞工誘入企業單位內工作,不過真正的企業主卻不必負擔僱傭責任。
轉包制度成為資方經營管理策略的手段之一,轉包機制是如何運作?對於那些處於轉包底層的家庭代工、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與勞動意識產生了什麼樣的作用?當勞動者在不同的場域中工作(如、企業雇工/廠內、家庭代工/家內、派遣勞工/他廠內),空間性(spaciality)的差異,對於他們的勞動意識有何影響?為何台灣勞動者的職業認同會如此的多樣性 ?空間性與轉包的運作機制,起了什麼樣的催化作用?
本論文的關懷主軸,就是轉包機制底層的勞工(家庭代工、派遣勞工),也就是本論文圖1-2中,大企業間接僱用的階層區隔的勞動力,位於大企業兩側的邊緣勞動者之處境。並且透過對轉包機制相關文獻的探討,進一步說明轉包機制背後的運作邏輯,以及它如何運用於這些邊陲勞動者的身上,造成兩極化的勞工處境。另一方面,由於轉包機制的運作過程,牽涉到勞動空間重新安排的問題,因此本文希望透過「空間性」概念的運用,探索造成勞動意識差異的原因。
在第一章中,首先指出台灣新雙元勞動市場的現象,以及筆者對於這些轉包現象的初步理解方式。由於傳統產業的轉包方式、以及轉包的變形「新興的派遣勞動」這兩種勞動方式,都與法律上正式的僱傭關係「勞工在雇主的營業處所或雇主指定的其它工作場所」的勞動方式不同。傳統產業轉包底層的勞動者,她/他們的工作場所往往就是自己的住家,也就是所謂「客廳即工廠」、「工作兼生活」、「頭家兼薪勞」的家內勞動型態。而派遣業勞工,則是「僱用與使用分離」的勞動型態,人才派遣公司和派遣業勞工之間只有法律上的僱傭關係,派遣業勞工必須被派到第三者的公司中,受使用公司的指揮調度,才完成勞動任務。而這兩種勞動方式的共通點,則是勞動者都不在直接僱用者的工作場所內工作;差異點,則是傳統產業轉包底層的勞動者是在自己的住宅內從事家內勞動,而派遣業勞工則是在第三者的公司之工作場所中,受第三者指揮調度從事派遣勞動。「家內勞動」、「派遣勞動」與正式的僱傭勞動,明顯地存在著工作場所的空間差異,這些差異對勞動者的勞動意識有何影響?為了解答此一問題,筆者希望借用「空間性」的概念來重新理解這些破碎的勞動方式(轉包的工作型態)對於勞動者的勞動意識與勞動條件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
在第二章筆者將進一步從宏觀的角度,探討相關理論文獻對轉包工作型態的分析,以說明轉包制的運作機制與內在邏輯。第一部份是先回顧與批判相關研究廠商間的連結(interfirm linkages)文獻,然後再發展筆者對轉包的定義,以及簡要的說明各種不同的轉包形式。第二部份則是緊接著分析這些轉包生產方式的形式、原因與變動。筆者對此部份的分析基礎是來自於先前的相關文獻探討與對轉包制的田野研究。本文認為要對轉包制進行通盤而又貼切的分析,將必需考量所有可能性的多重因果關係,才能做出適當分析。這些因素包括考量轉包的科技結構、工作編制、產品市場的特質、對勞動過程的控制與勞動力供給的狀況。第三部份,則是探討資本主義的危機與企業經營策略的彈性。第四部份,將探討那些位於生產系統底層勞工(包括家庭代工與派遣業勞工)的問題。反省「生產彈性化」背後的代價,彈性生產對於勞動者而言有何黑暗面。
第三章首先說明造成台灣製造業層層轉包現象的因素、轉包制底層的性別分工與結構限制,再來則是從台灣傳統製造業的個案來觀察轉包工作型態對於底層勞動者的影響,在轉包制的工作型態中,勞動者如何安排家事與代工?如何形塑自我的勞動觀?勞動場域的空間差異起了什麼樣的作用?空間性差異對勞動意識有何影響?
第四章、則是探討資方新的經營管理策略,基於人事成本的節約、人力需求的彈性化而興起的人力派遣(員工租賃)的新現象。首先,從勞動法的觀點,,從日本立法經驗來探討台灣官方希望將此現象「合法化」背後隱藏的意識型態。再來則是透過很初步的訪談、觀察,說明此種新的勞動方式可能產生的問題。「僱用與使用分離」的勞動方式,對於勞動者意識的形塑,會造成什麼後果?
第五章、總結。說明「空間性」差異對勞工意識的形塑效果,以及對此種非標準的僱用方式不同觀點與如何看待轉包制的工作型態。
第一章、導論 1
前言 1
第一節、勞動市場的今昔 2
第二節、問題意識與章節安排 7
第三節、「空間性」的概念 10
第四節、研究方法與限制 16
第二章、生產過程中轉包制工作型態的初步分析 21
第一節、廠商間的連結關係 22
第二節、關於生產轉包動態的解析 27
第三節、危機與彈性 32
第四節、生產流程底層的問題 35
第五節、小結 36
第三章、傳統製造業轉包工作對底層勞動者的影響 38
第一節、台灣製造業的轉包現象 38
第二節、轉包底層的性別分工與結構限制 42
第三節、發包母廠與轉包底層勞動者的關係 47
第四節、空間的轉變與勞動意識:家事與代工的處理 53
第五節、空間差異與勞動意識的形塑 60
第六節、小結 67
第四章、「派遣勞動」現象的分析 70
第一節、「派遣勞動」(員工租賃)的相關法學論點 72
第二節、派遣勞動(員工租賃)之態樣、成因 77
第三節、台灣派遣勞動(員工租賃)現象之實況與問題 79
第四節、派遣勞工的勞動關係 87
第五節、「空間性的轉化」,作為一種規訓的手段 90
第六節、派遣勞動(員工租賃)的影響 97
第七節、小結 100
第五章、結論 103
一、空間性的利用效果 103
二、「非標準僱用」的現象 104
三、工作安定 V.S. 勞動的隨意化 106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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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制度之研究 / Study on the Institution of Labor Jurisdiction蔡岳峰, Tsai Yueh 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動訴訟制度,係指基於勞動關係之特殊性,鑒於勞動者與資方在地位上之懸殊,有必要在勞動法上給予特別保障,因此有便宜、迅速、妥適等特性之一套權利救濟程序。我國雖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訂有勞工法庭之規定,但運作仍回歸民事訴訟法,特殊程序之規定仍付之闕如,以致各界迭有建立相關制度之呼籲。民事訴訟法雖自民國七十二年起,便成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而展開漫長的修法工作,有關財產法訴訟現已暫告段落。但司法改革雖然歷經十年餘之討論,亦有專業法庭設置之共識,但現實上似乎僅形式上之法庭存在,配合運作之規範與邏輯仍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一直不願正視勞動案件在一般民事訴訟法運作下所產生之不妥與不適。
既便特別法院之建立在我國有相當的困難與挑戰,但是否連一套針對勞動案件及勞動法特殊性所設計之特別訴訟程序都不在討論之列?本文先從統計數字出發,看見司法統計上雖然案件並無特別顯眼,但行政上之統計卻是正好相反。反應的正是勞動者當發生有權利受侵害之情事,不欲透過法院尋求救濟之偏好。而此偏好之原因,應可歸責於我國透過訴訟途徑成本高昂、程序繁瑣、時間過長無法即時得到救濟。
再從國外之立法例觀察,德國不但專門針對勞動案件訂有特別訴訟規定,甚至有專責單位(特別法院)之設置;而日本近代司法改革,亦針對勞動案件,建立起結合裁定與調解之勞動審判制度。兩者之特色皆在於強調迅速、便宜,並且導入職業團體代表參審制度,不但調和利益與法律上之平衡,亦使得結果得以更為接近社會現實與需求。
本文針對以上之發現,挑選幾項較為重要之議題,說明現行制度上不妥之處,並強調建立特別訴訟程序為較妥適之方式,並應已刻不容緩。 / The Labor Jurisdiction means to base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Employment, concerning the weakness of labor. It’s needed to correspond to the special needs of Labor Law. The distinguished characteristics of it are more cheap, simplicity of procedure, proper to reality of labor. Even the article 6 of The Settlement of Labor Disputes Law regulates that ‘For adjudicating rights disputes, the court shall set up a labor court when necessary.’ In Taiwan, the procedure is obeyed the rules of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The related regulation is still lack. The public opinion is demand to construct the institution of special jurisdiction. As about twenty years gone by, The Judicial Yuan in Taiwan planed to reform the judiciary, and continually finished the revise of the law of civil proceeding, but the revised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till neglected the importance and particularity of The Labor Jurisdiction.
By discussing the situation of labor dispute and the rights disputes settled in civil courthouse, it appears that whether we need the courthouse of labor (labor tribunal) or not, the special proceeding is eager to construct.
After introducing the institution of Germany and Japan, we compar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aiwan, Germany and Japan. The Labor Court of Germany (Arbeitsgericht) is absolutely independent from civil courthouse. Special procedures meet the need of The Labor Jurisdiction mentioned above. In Japan, special courthouse is violating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proceeding is obeyed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like Taiwan. But Japan recently constructed a special Labor Tribunal System, integrated the function of decision-making and mediation. The new approach was expected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civil procedure, such as copious and long-term procedures. The different models have its owned features and merits, which one is the point for Taiwan to imitate? This article selected a few issue to discuss, and contented that to construct the special labor proceeding is the optimum approach to out of the predic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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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保障法制建構的探討 / A study on the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and institution in Taiwan張育玲, Chang, Yu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部分工時工作在先進國家實施許久,且各國部分工時人口多佔一定比例並具有明顯的性別特性,即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女性化之現象,特別是女性勞工為了調和工作與家庭生活而選擇了部分工時工作。現階段我國尚未就部分時間工作制定專法,因此部分工時者相關法律仍需回歸現有傳統全時工作者之勞動法令。惟就法令面而言,國內部分工時者與全時工作者勞動條件全然相同,卻仍然產生邊緣化發展趨勢,即便雇主及勞工有縮短工時需求,但運用部分時間工作的比例仍然偏低,顯示現行規定不但無法充分落實保障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動權益,與促進利用目標也是背道而馳。對雇主來說缺乏進用誘因,對大多數未就業的婦女而言也無意願藉由部分工時工作來調和工作與家庭之間的衝突。爰上,本研究主要目的係探討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法制建構可行性,從中發現現行法規在適用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產生的窒礙難行之處,立法時兼顧部分工時之勞動條件及促進利用之可能。
本研究藉由相關文獻回顧與整理,瞭解部分時工作現況、定義、適用及所遭遇之問題;再透過與勞工團體、資方團體、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勞工個案代表進行深度訪談,蒐集勞資政學各方代表對於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意見,以尋求發現我國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方向。經文獻及訪談結果發現,在面臨婚育或家庭照顧而選擇退出職場,再度返回職場二度就業之婦女並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最大特性是多數仍有家庭照顧責任,僅是責任減輕、非家庭中主要負擔家計者,基於補貼家用考量,而選擇部分時間工作,認為部分工時具有工時短及工時彈性,可以兼顧家庭照顧,對部分工時工作的滿意度高,故部分工時勞工保護之立法仍應兼顧促進利用規劃,以吸引潛在婦女勞動力投入職場。
本研究經由文獻探討及訪談結果歸納以下建議:
一、制定部分工時勞動專法,明文規範部分工時勞動權益。
二、避免部分工時全職(時)化發展,創造友善的部分工時工作機會。
三、明文規範部分工時均等待遇原則。
四、以部分時間工作提供全時工作以外之就業選項,避免已婚婦女因婚育而離開職場。
五、部分工時勞工之教育訓練,應同時兼顧技能再生安全。 / Part-time employment in advanced countries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a long time, It has provided female could chose part-time work to reconcile work and family life therefore, it got very high female population accounts for a certain percentage in the part time work. It caused the trendies to feminize of the phenomenon with significant gender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Taiwan has not yet institutionalized in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thus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time workers still needs to be governed by the traditional full-time workers' labour laws. Although the part-time worker and full-time work be treated with the same law and the same working condition in Taiwan but why employees and employers using this kinds of working pattern still low percentage in the whole labour population accounts and the part-time workers and forward to marginalized development. It shows that the existing regulation not only could not fully implement the protection of part of the labor rights of workers. consequently, the goal of the promote to use the part-time worker is also run counter to the partial hours workers of the labor rights and also short of incentives for employers to use the part-time worker. For most unemployed potential women, there is no intention to reconcile work and family conflicts by working hours.
This study is reviewed and collected by relevant literature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definition, application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part-time work. According to depth interviews with labour groups, employers' groups, government agencies, academics and labour case representatives to collect the opinions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and seeking to find the dir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of our legal system. From the literature and interviews found out, women abandon the job when they get marriage or give birth to their own breed and to devote for the family. Those women get employed once again to choose to be a part time worker the most of reasons is that women have family care responsibilities although they are not main economic supporter consequently they reduce the part of the cost of living and subsidize home when they chose part time work. Most of them admit the part-time work has working hour’s elasticity and short hours and flexibility. Because of those reasons, they are satisfied this type of work pattern of the part-time work.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of the labou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should sti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planning and to attract potential women's labour force into the labour market.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is summarizes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 1) To establish the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in Taiwan, specific regulations the part-time worker rights and definition clarity. 2) It should create a friendly part-time employment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part-time work become full-time work. 3) To establish of equal treatment between full-time and part-time. 4) Create another choice of employment for marriaged women, to avoid the most women quit their job as they got marriage and bore their breeds. 5) The part-time labor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hould also improve their skills reproduction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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