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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清末民初以迄當代我國刑法上姦淫罪的立法與司法變遷

梁弘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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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初「姦情命案」之研究—以「殺死姦夫」條及其案例為中心 / A Research of "Adultery Murder" in Late-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Specializing in the "Xa Si Jian Fu" Act and its Cases

朱軒劭, Chu, Hsuan S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晚清沈家本奉旨修訂新刑法,繼受近代西方法制起,開啟中國法律的新頁,打破了傳統中國法的框架。從沈氏修法到民國大理院休院這段期間,則是我國繼受外國法關鍵的轉折時期,許多新舊思想在此時激盪摩合,融合成適合當時中國需求的新想法。 過去《大清律例》受傳統「夫為妻綱」的精神影響,本夫在法律上的地位明顯地優於妻或妾,猶如妻妾的「尊長」一般。傳統中國法制在「守貞」一事,給予本夫法律上優越的地位,繼受之後,新刑法卻嘗試建立起平等的關係,「守貞」這件事成為觀察繼受前後,夫妻雙方刑法上地位演變的一個切入點。 本文選擇由此切入,以「殺死姦夫」條的出現與消失,到繼受前後如何審判「姦情命案」的改變為主題,觀察夫妻在法律上地位的變化。透過對立法史料與裁判史料的分析,嘗試重建晚清民初時期,傳統中國法制與近代西方法制存在的衝突,以及立法者與司法者如何融合新舊法,開創我國法制新局面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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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醜不得外揚!?日治時期台灣「通姦罪」之初探 / No publicizing of the family scandal!? a preliminary study of adultery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

陳芷盈, Chen ,Chih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日治時期台灣於法律體系經歷了很大的轉變,傳統中國法與現代西方化的日本法於此初次交會了。在現代西方法的刑事、民事分類上,台灣人民就刑事事項上,很早便透過律令依用的方式,依照日本刑法的規範;然而在民事事項,尤其是台灣人身分規範的親屬與繼承方面,殖民當局卻始終以「舊慣」來作為國家實體法的依據。如此一來,國家實體法與民間習慣在台灣社會的落實與互動情況就成為筆者欲探討的議題。本文以「通姦罪」為切入點,除了著眼在刑法通姦與民事婚姻的密切相關外,更藉此探討日治時期台灣法律社會的實況。 在討論日治時期台灣「通姦罪」之前,有必要先了解日本殖民以前,台灣社會與明治政府各自對通姦行為的規範,而殖民者與被殖民者這兩種規範下的邏輯思維與文化脈絡,在進入日治時期後,對台灣的通姦規範又有何影響? 在這個脈絡下,第二章,以清治時期台灣官府制定法與民間習慣下對通姦行為的規範為主題;第三章,以明治政府從現代法經驗出發,探討其在現代西方法繼受過程中,如何將傳統禮教下的「姦」轉化到現代刑法「通姦罪」,與這種繼受經驗對殖民台灣的政策與方針的影響;第四章,以日治時期台灣國家法規範下的通姦罪為主軸,以法院判例分析國家實定法在社會的實際運行情況,特別是西方現代法與台灣民間習慣的衝突;第五章,以內地延長政策下「通姦告訴特例」的實施分析其背後意義;第六章為結論。 / Under Japanese rule,the Legal System of Taiwan encountered a big change from the first inters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s and modern Western-oriented Japanese laws in Taiwan.   In criminal matters, Japanese criminal codes were applied directly through orders of the Taiwan Governor. On the other hand, in civil matters, especially in the normative identity, the colonial authorities have always been using "old customs" as the basis of the National Substantive Law. This kind of application brings interesting situation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Substantive Law and the regional old customs in the Taiwanese society. For Adultery is closely related to both criminal norms and civil norms, it is rather suitable to take Adultery as a start theme for discuss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law society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 Fisrt ,I have to trace back before 1895 to understand the norm of Adultery in Taiwa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and that in Meiji Japan. That would make it much easier to analyze how norm of Adultery actually worked in society of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 Therefore, in Chapter II, norms of Adultery in Taiwa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were firstly discussed. And in Chapter III, the focus was on norms of Adultery in Meiji Government. Chapter IV is on the norms of Adultery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 Chapter V talked about the exception of Special case of proceedings for adultery. And finally, Chapter VI took the dispute of Adultery in the draft Criminal Code as the 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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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強姦者態度與歸因過程研究

胡崇慈, HU, CHONG-CL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對被強姦者態度與歸因過程研究一公正世界信念深討」主要是研究人們為何會形成 對被強姦著的偏見態度以及形成這種態度的歸因過程。研究分為二部分,第二部分以 人口統計變項,公正世界信念、女性角良刻板印象及內外控為研究變項,探討這些因 素對人們形成對被強姦者態度的影響。第二部分操弄了被強姦者的職業以及強姦是否 認職二個變項,以了解此二因素對人們將強姦事件歸因於被強姦者的影響。 研究結果顯示:不認識任何被強姦者、男性、年齡愈大、教育程度愈低、已婚、較具 公正世界信念、較具女性角色刻板印象及內控的受試者較不接受被強姦者。在被強姦 者從事較不受尊敬的職業以及不認識強姦者的情形下,人們會認為被強姦者應該負較 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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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與法律:十七世紀中國的男風與男風論述 / Customs and Laws: “Pederasty” and its Discourses in 17th Century China

范育菁, Fan, Yu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明中葉以來,海外貿易興盛帶來白銀流入,無論在經濟、社會層面都造成變化,崇尚奢侈風氣在各層面都有僭越的現象,良賤不易分別,使士人尚雅俗之辨。十六世紀以來的社會經濟轉變,與明清易代的政治變局,清朝政府面對晚明以來的社會情勢,制定政策以安定時局,在制度、法律方面有所承襲和更動,想要重建社會秩序。在規範男子之間性行為方面,清朝承襲明代規範男子之間性行為的想法但概念有所不同。本文想要討論明清政府對於男色規範的轉變,並想運用文學作品、筆記等不同類型的文本,討論這些作者如何論述和書寫男色。 本文主要運用文學作品、筆記與司法文書,討論明清的男色論述,分析其中對於侵入者與被侵入者的書寫,以及書寫中呈現的刻板描述。明清男色書寫有典型的描寫,侵入者通常為社會地位高的年長者,被侵入者相對社會地位較低的年幼者,書寫會著重在被侵入者容貌身段的描寫,運用女性化的詞語來形容被侵入者。侵入者與被侵入者關係書寫,類似於男女之間的模式,這種典型的書寫和類比的情況也呈現在法律規範。這些論述並不表示實情,而是當時人對於男色現象的理解與認定。 明清對於男色進行規範和討論,皆視侵入行為是一種汙染的概念,乾隆年間法律修訂,將男子之間性行為視為姦罪一種,在法律規範和概念上,被侵入者與被害女性雷同程度隨著時代變遷有所加深,書寫中將被侵入者等同女性的情況更明顯和明確,形成一種現象,雖然這些被侵入者生理性別是男性,但在書寫中呈現的價值觀或描述方式,等同於女性的存在。男色論述隨著時代與社會變化,有所轉變與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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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的刑事立法規範~以性自主權的保障為核心~

張峪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修正,象徵刑法處罰性犯罪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已經由過去的貞操走向性自主權。然而貞操所捍衛的性資源獨佔意識與性自主權內涵中的自主、自決精神相抵觸的情形,依然存在於局部的刑法性犯罪刑事立法規範體系中。例如以刑法處罰通姦、性交易、媒介性交易、公然猥褻、散步猥褻物品等行為,是否與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精神有所違背,不無疑問!本論文的研究即以此為出發點,以性自主權的保障為核心,全面檢討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修正後的性犯罪刑事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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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庶民社會「一妻多夫」現象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phenomenon of "Polyandry" among the common people in qing dynasty

張孟珠, Zhang, Meng z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明清時期不僅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社會風氣、文化現象更是變化萬千,多元而複雜。就婦女史範疇而論,多數研究者同意當代社會對女性貞節的要求比之前代更為加強。但在這同時,社會當中又充斥著多種違犯貞節觀的風俗,此處提及的妻子買賣,即為顯例。清代司法檔案、審判紀錄、風俗調查揭示中下社會所謂「典、賣妻、招夫養夫」等等,將己之妻典、賣與他人為妻、妾,顯與官方所力倡的貞節價值背道而馳。 貧窮所趨,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丈夫典、賣妻子,或讓妻子與另一名男子通姦得銀以舒緩經濟窘境,實際是一種策略性選擇。諸如此類或暫或久地出讓妻子、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縱容髮妻通姦,構成了底層貧窮家庭中的一妻多夫關係。小民婦女在丈夫的消極默許或有意撮合之下,與他的幫養人維持一種非正規的、處在貞節規範之外的性結合。同一時空脈絡裡,存在兩種完全逆反(貞節vs. 不貞)的現象,固然是司空見慣、不足為奇。然而,道德價值做為探討的對象,若將之納入法律、社會、經濟等更大的脈絡,仍可望窺其內部的運作邏輯。清代社會驟增的人口,及日益艱鉅的生存環境,使得妻子的出典、嫁賣成為貧困窘境下,不得不然的生存策略。於此同時,典、賣妻、縱姦/幫養協議,在士人世界裡卻評之以「傷風敗俗」、「敗倫傷教」。階級、身分、社會角色的不同,左右了人們對這類交易的思考與觀感。在正統文獻所彰顯的精英觀點之外,清代刑科檔案則開啟一扇不盡相同的另類視野。本論文旨在以顯微鏡的角度,細緻考究每一樁貨妻糾紛的情節內容,從習俗作法、律例的規範與運作,以及審判記錄的文本性等面向,觀察貨妻交易中各方人等的所思所想,同時檢視小民階層在生存窘境、婚姻、嗣續、榮譽與典賣妻、招夫幫養之間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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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時期刑科題本之研究—以調姦本婦未成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例為例

陳郁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因侷限於資料的不足與匱乏,因此研究者往往得要如傅斯年氏所云:「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材料。」但所能研究的主題與對象往往只能侷限在歷代的律文規定與二十五史的〈刑法志〉之中。但隨著近來考古的新發現、傳統中國官方文書檔案的整理與開放以及新型態的資料,如官員的判牘及文人的筆記小說等等。未來的研究者仍舊得要動手動腳找材料,但所擔憂的問題將不再是資料的匱乏,而是將得要擔憂浩如煙海的檔案史料將可能淹沒研究者本身。尤其是數量龐大的「內閣刑科題本」,更將徹底改變研究的型態。是故,在可預見的將來,法制史的研究勢必將進入另一種嶄新的型態,而如何使用〈內閣刑科題本〉這批新型態的檔案史料以進行研究,將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心所在。 對「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這類在「刑科題本」中履見不鮮的案件,筆者將以目前閱讀檔案所得之初步想法作為研究之起點,所欲討論之問題主要有三:一、〈威逼人致死律例〉條文規定在「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中的具體實踐;二、旌表制度在「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案件」中之意義與影響;三、埋葬銀與「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案件」之關係及其性質研究。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至四章為本論,第五章為結論。第二至四章分別就本文所欲討論之問題討論之。第二章討論之內容主要在於,《大清律》的律本文在乾隆五年定案後,於乾隆年間並沒有再修改過,所變動纂修者僅為例本文的部分。因此,在此條件之下,筆者將著重討論之重點為《大清律例》中的〈威逼人致死〉之例文規定的演變。蓋「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在法律適用的部分,均是以〈威逼人致死〉之律例規定來加以處理。類型案件適用之律例條文之演變,以及類型案件之特點分析,將為本主題的討論重點。第三章所欲討論的內容則可從「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得知,此類型的案件係婦女因受第三人言語調戲或拉姦不成後,因氣忿難耐而自盡者。在此類型的案件中,自盡身亡的婦女,有相當大的比例可以成為朝廷所旌表的烈婦。這種特殊的情況,在「刑科題本」中數量相當驚人。因此在此主題之下,筆者將就旌表對於婦女的影響,以及是否為對婦女的社會控制手段加以論述。第五章則對埋葬銀之性質作出討論,清代在《大清律例》中則改稱「燒埋銀」為「埋葬銀」。如在「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條例」規定:「瘋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二兩四錢二分。」其名稱雖有不同,但其功能與元代之燒埋銀並無明顯差異。如前所述,「調姦本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均是以「威逼人致死條例」例文之規定來解決,但在該例文規定中並未見有關在此類案件要給予「埋葬銀」之規定。關於埋葬銀之性質、數量的決定,以及埋葬銀的可能社會意義,將是筆者在本主題之下所欲討論的重點,希冀透過對埋葬銀制度的討論,讓埋葬銀制度的意義及其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能較為清楚。 經由對這些議題的討論,在第五章結論中提出筆者對未來法制史研究的期待。透過「刑科題本」來對傳統中國法制史進行研究,很巧合的發現,雖然傳統中國律例規定不再適用於現代的社會,但其精神仍或多或少的存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之中,在人們自覺或不自覺的意識中遊走著。透過對「刑科題本」的閱讀,對於了解深深影響過去與現在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能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過去以來史學界的研究,已經證明傳統中國或許沒有如西方的民法規範體系,但是國家的審判系統中,尤其是縣的審判系統,也處理西方法律制度中屬於民法範疇的事務。未來,使用清代中央與地方司法審判檔案研究清朝的法律體制,可以讓研究者在觀難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時,較能超越過去百年來的一些偏見,呈現中國傳統法制的原貌。透過「刑科題本」這份珍貴的司法審判資料,對於了解清代的法律社會有很大的助益,但由於「刑科題本」的數量太過龐大,因此以個別個人來研究「刑科題本」,往往只能見樹不能見林。是以希望在未來有更多的研究者能對「刑科題本」產生興趣,透過更多研究者的參與研究,讓「刑科題本」更被重視,甚至在未來有跨領域、跨學科的共同研究出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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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中違法取證可利用性之研究 / A Study on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Obtained Illegally in Civil Procedure

劉承翰, Liu, Chen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違法取得之證據於民事訴訟上可否予以使用,涉及之層面甚為廣泛,最為相關者,即係對於發現真實之手段上,所容許最大界限之所在,此自涉及到民事訴訟制度上之價值判斷,因此欲釐清此一爭議問題,自有必要以民事訴訟之最上位法理,諸如發現真實之追求、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以及促進訴訟等相關之基本理念予以探討,本文整理並歸納目前文獻上所提出之諸多理論,以違法取證可利用性之角度切入予以觀察,是否有所衝突抑或係理念相同之處,以尋求此議題於民事訴訟整體架構之定位;此外若係採取禁止使用之立場,為避免實質正義之完全剝奪,即須進一步探討民事訴訟制度之發展,是否已提供足以正當化禁止使用此類證據之正當性基礎,本文並以實務上最為常見之通姦案例為焦點,具體操作評估此理論基礎之可行性。 再者,職司審判之法院為達認定事實之要求,自須依自由心證而為證據取捨並為證據評價,此自為自由心證之內涵,而欲承認違法取得之證據將有禁止使用之可能者,自須探討是否法官得基於自由心證,而享有證據之利用自由,為釐清此一爭議,本文以證據能力之要件、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之區分、嚴格證明之要求,並進一步釐清民事訴訟法以及實務運作上對於各種證據能力之規範,以尋求違法取得之證據於自由心證之定位。 對於違法取得之證據倘若欲禁止使用,實務上所面臨到操作上之問題,即係基於何種理論基礎、何種審查方式、於審判程序何種階段予以審查、證據禁止之範圍均須一併納入探討之範圍予以釐清,而民事訴訟上違法取證之議題,外國法已發展出一套運作模式,因此本論文於此同時整理並歸納外國法之文獻,諸如英美法之證據排除法則之運作,以及德國法之證據禁止法則之介紹,並與我國法之制度運作互為參照比較,是否可為我國體系建構上之參考借鏡。 同時再以實務上較為常見之違反程序法,以即違反實體法所取得之證據,予以類型化分類,並以學說見解之介紹與實務見解之觀察與分析,探討是否有較為穩定性之運作模式,以符合法安定性。 最後基於實務見解對於此類議題已有為數不少之判決,本論文即以表格化之方式,予以呈現實務上目前對於證據禁止使用之審查方式為何、證據禁止使用之比例多寡、對於各種類型係以何種原因作為判斷可利用性之考量,期望能較為清楚目前實務見解對此一議題之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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