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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計劃中權利變換方式之研究

楊伯耕, YANG, BO-G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指出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主要論述國內外都市更新時土地及地上物之各種取得方式,並分析台北市目前 都市更新所遭遇之問題。 第三章從台北市現行都市更新土地及地上物取得方式作比較,並以詔安段更新區為例 證,以確立權利變換方式之採行。 第四章以參與者意願、土地使用管制、權利價值之砰估及客觀條件等貢目作為權利變 換方式可行性分析之對象。 第五章探討權利變換方式時,所應配合的各項措施,包括法令的配合、估價制度之建 立、補助與獎勵措施之制度及金融機構之融資貸款。 第六章結論。根據上述粉析建立各項配合措施及制度,以便推展更新計劃中土地及地 上物取得方式中較理想的一種─權利變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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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理人民請願案之研究

吳萬得, Wu, Wan-D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請願為人民的固有權利,世界各國憲法多所規定。傳統請願的意義局限於請求消極的 救濟,近代以來,請願的意義已有所改變,成為人民反應民意,積極政治參與的一種 途徑。英美人民運用請願權影響政府權威性政策制定之事例甚多,而我國人民行使請 願權的事實,雖多所見聞,惟請願的作用與結果如何,則國內研究者極少,因此,筆 者不揣鄙陋,乃以立法院處理人民請願案為題進行探討,冀從我國請願制度及立法處 理的實際情形,進一步瞭解人民請願案與立法的關係及立法形成的諸多因素,或可稍 補國內研究不足於萬一。 本論文共分六章,各章要點如下:第一章緒論,除陳述研究的動機、目的及方法外, 並分析請願的意義及請願權的來由。第二章討論我國請願的制度,介紹請願法制定的 原因、經過及請願法對人民請願的有關規定。第三章略述立法院處理人民請願案的程 序與權限。第四章分析立法院處理人民請願案的實況,敘述人民請願案的內容及其目 的,人民請願案在立法院成為議案的過程,再由立法院處理之結果,分析人民請願案 對立法院的影響。第五章檢討立法院處理人民請願案的缺失,提出改進建議,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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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訪社會權

王信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社會權的問題,一般通說見解都抱持著較為保留的態度。基於對通說見解的懷疑,本文對社會權進行了一些探討。首先是檢視既有的文獻,觀察學說對社會權到底有哪些明確的見解。依本文的觀察,大部分學說之所以對社會權較為否定,主要的原因應該在於大量援引外國法的結論、但又未將我國與外國憲法間的差異釐清所致。皆下來本文也觀察我國大法官解釋中相關的見解,本文發現大法官並不是沒有機會對社會權的問題進行闡述,只是大法官卻一直沒有正面地對社會權表示意見。 通說、實務見解對社會權都沒有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因此本文開始對社會權作進一步的討論。由於有認為現代的經社情勢中,資本主義已經是無可替代的選擇,而從西元一九八0年以來的管制革新浪潮也席捲全球,在照樣的情勢之下,大有為政府是被拒斥的,因此主張強調社會權乃是悖逆世界潮流。不過本文觀察之後發現,雖然資本主義擊敗了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但是人們不滿足於完全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許多的人、國家還在尋找「第三條路」,在第三條路上,人們有最大的自由空間、但國家也不是撒手不管,而是經過一些改造,國家用更有效率、更簡單的方式、負起了保護弱勢、維持社會正義的任務。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以及歐洲一些國家中間偏左的「第三條路」,都是嘗試跨越自治與管制的努力。所以在意識型態上,社會權的存在並非逆流。 其次本文也從社會現實的角度切入,發現在我國社會上確實還存在著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伴隨著資本主義全球化,我國必須追隨世界潮流、進入全球市場的結果,將可能使社會問題更嚴重。但是為了因應社會問題,社會法這個法域就應運而生。觀察社會法的及論是,社會法的目的是要彌補人們因社會風險所造成的生活短缺、協助人們重返市場或民法的體系;而在具體設計上,從國外的經驗顯示,社會安全制度的設計其實不一定要花很多錢、建立很大的政府或官僚體系,本文也相信基於這樣的思考,對社會權的疑慮將可解除。 在這些理解之下,本文開始從憲法角度討論問題。首先是檢視我國憲法規範,本文發現我國憲法當然是以保障人民自由、排除國家侵害為重要內涵;但是我國憲法還有許多社會性的規定,諸如生存權、工作權等制憲時被預設為無產階級權利的基本權,以及各種基本國策的規定。在解釋上,我國憲法所預設的國家不單單是強調自由的自由法治國,同時也具備了發展社會權的有利條件。 而在抽象的基本權功能論方面,本文認為單純主張基本權或基本國策,確實都會難以圓滿說明社會權或給付請求權。但是若將基本權與基本國策相連結,應該可以比較合理的說明基本權的給付請求權功能,從而肯定社會權。 在最後本文討論了通說所稱社會權面臨的困境,包括了不具可司法性、與自由權發生衝突等問題。本文認為在我國憲法結構之下,司法者要對社會權進行闡釋是絕對有其正當性的。而且在程序上,人民也可以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聲請釋憲。至於所謂「基本權衝突」的問題,本文認為可以援引所謂「實踐和諧理論」,必須盡可能讓各個基本權都能實現、避免「全有全無」的現象。此外,本文也認為社會權的存在正是為了捍衛、為自由權的價值,因此社會權的發展並不會顛覆現有的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事實上,這些自由的價值,也正是社會權發展的界限所在。無論要如何的保障社會權,既有的自由與平等絕對不能予以抹殺。 雖然本文對社會權抱持比較肯定的觀點,但本文認為在我國憲法上高密度的社會權規範,確實有造成對政治、社會過度控制的危險。因此本文在最後,嘗試依據社會法的分類作類型化的分析,當司法者在面對不同的社會權請求時,可以依據不同類型設定不同的審查密度,對社會權與立法者的立法作為義務作一定的指示。如此一方面可以顧及人民的權利保障、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憲法對政治、社會的過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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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移民女性之公共參與:賦權的觀點 / Public participation of female new immigrants in Taiwan: the perspective of empowerment

劉玟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婚姻移民女性是台灣這半世紀以來最主要的新移民。隨著新移民女性(或一般所稱的「外籍配偶」)在台灣定居,攸關新移民女性之權利、義務與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問題因此成為不容忽視的議題。本研究從「賦權」(empowerment)的觀點切入,探究在新移民之原生國與移入社會(receiving society)的文化條件影響下,作為文化邊界標誌(cultural boundary marker)的新移民女性是否能夠藉由公共參與達到重新定義自我並建立其女性主體的地位。在檢視相關研究文獻包括關於新移民女性的一般性探討、公共參與及賦權理論的探討之後,本研究於台北縣市對26位新移民女性進行深度訪談,受訪者包括21位具代表性的新移民女性以及5位相關組織之幹部。根據訪談的結果,本研究發現:第一,雖然新移民女性在台灣公共參與的媒介不少,但是其原生國的傳統文化框架還是深深影響、甚至限制了她們公共參與的深度與廣度。第二,新移民女性的個人條件與特質也影響她們的公共參與;語言能力愈好、夫家愈支持的新移民女性,其公共參與的廣泛程度愈高,同時她們可以選擇的參與途徑也比較多。第三,新移民女性相關組織的力量也影響了新移民女性的公共參與;這些組織主要是藉由鼓勵、協助新移民女性規劃跟參與各項聯誼活動、學習課程、攸關新移民女性政策的公聽會、爭取權利的遊行示威等,來喚醒新移民女性的意識並使她們能夠從中empower themselves。最後,本研究發現,目前新移民女性的公共參與多屬於社會參與性質,很少是積極或激烈的政治活動;但是,社會參與性質的公共參與對於喚醒與提升新移民女性的權利意識有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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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人不自證己罪特權 / The privilege of a witness

陳雪玉, Chen, Hsueh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人以不自證己罪為由主張拒絕證言權之相關問題,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主要牽涉四大層面:一為此項拒絕證言權之適用範圍為何,亦即證人所得主張權利之射程範圍是否僅止於供述證據,抑或涵蓋其他刑事訴訟中的強制處分、提出命令;二為審判程序中證人應如何主張、行使此項權利,而一旦證人主張此權利,司法機關應如何審查以為准駁;三為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之舉,對於本案被告案件中,乃至於證人日後改列被告時,可否評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抑或應如何評價之(證明力問題);四為若檢察官或法院未盡告知義務告知證人有此項權利致使證人為自陷己罪之陳述時,該陳述對於本案被告案件中,乃至於證人日後改列被告時,可否評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抑或應如何評價(證明力問題)。上開層面即為本文探討之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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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制度土地分配方式之研究

何憲棋, Ho, Shian-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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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都市更新災區重建-兼論容積獎勵之迷思

蘇英瑋, Su, Ying-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點四十七分,台灣發生百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地震,在最迫切的緊急救災之後,家園重建問題立刻浮上檯面,這也是國家未來數年間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本研究首先對於國外災後住宅重建的經驗與台灣的政策進行比較,再以災後民間參與住宅整體重建作為研究的主體,並以一般都市更新情境與921災後更新重建情境作為兩大主軸,分析此兩種情境下所產生的差異,發現其差異主要可以分為程序上的差異和本質上的差異。至於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災區住宅所遭遇的問題,也歸納分析出下列四大項包括:居民缺乏重建共識、缺乏法令認知、新建商投入不積極與重建貸款問題等。 接下來,從民間參與災區住宅重建報酬風險評估作為切入點,討論影響住宅更新重建風險報酬的因素,進一步去探討不同角色在報酬風險計算方式的選擇,以實施者而言,本研究採取現金流量折現模型(DCF)中的NPV、ROE與IRR作為評定的基準;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則著重在其可分回多少樓地板面積,或需要再拿出多少錢以回復其原來之生活水準面積;另外對於政府,則計算出不同模式、情境下政府所補貼的額度。關於風險分析,則利用敏感度分析,來找尋影響報酬的重要關鍵因素,發現營建成本、銷售房價、銷售率是共同關鍵變數,本研究也針對此類變數做了更進一步的分析。 最後運用一個最有可能採取整體更新重建的集合住宅個案,作為模擬的例子,企圖瞭解集合式住宅,在運用整體更新重建所可能產生的分配與報酬狀況。模擬了在無任何獎勵情境下、都市更新條例情境下、921相關重建規定的情境下,不同模式:包括合建模式、部分合建與買回混合模式、部分合建與賣地混合模式的報酬與風險情況。結果發現,921情境優於都市更新條例情境更優於無任何獎勵之情境,且部分合建與買回混合模式、部分合建與賣地混合模式將會是市場上最常遭遇的狀況。但以本研究所採用的個案與假設前提而言,整體更新重建依目前的規定,實施者將不願意接受此類行投資案。就一般都市更新條例的情境,此個案應屬於更新成熟度不足的地區,除非具有強烈的不良外部性政府願意增加補貼,否則將不會自然進行更新重建,至於921情境下政府已投入較都市更新條例情境多的補貼,仍不足以吸引實施者投入,其原因可能就存在於實施者對未來市場信心不足,導致容積獎勵無法落實。 對於以上的缺失,本研究針對財務機制面與非財務機制面做出下列建議,首先對於財務機制面提出:容積獎勵的彈性運用,包括容積獎勵與補助金互補的關係和容積移轉配套實施、融資制度的建立、土地價值計算方式、拆遷補償費正當性的思考。至於非財務機制面則提出協商機制的建構,與更新機構的確實建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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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析論我國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 / Analyzing the scheme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of R.O.C under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made by the Grand Justice of the Judicial Yuan

李武育, Lee, Wun Yu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諺云:「有權利,即有救濟」,又云:「法律賦予權利於先,並設救濟於後」。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即以根本大法揭示政府應提供人民權利保護請求權,以對抗違法或不當之侵害。有關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八七號公布前,向來浸濡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思潮,致被剝奪殆盡。釋字一八七號公布後,首揭公物人員退休金案件得予爭訟之先例,變更公務人員勤務關係所若生爭執不得爭訟之解釋與判例。之後,相繼公布釋字第二○一、二四三、二六六、二八○、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三三八號等解釋,放寬公務人員財產權、工作權、身分權之救濟,非但彌補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闕漏,更成為我國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之核心,由於大法官解釋突破原有藩籬,除對公務人員申訴與保障產生重大變革外,亦影響公務人員考績、懲戒、懲處等制度,且因大法官解釋文甚為簡潔抽象,若干疑義亦有待探究釐清,亦是本論文研究重點。   本文共分七章,首章緒論敘述本研究之目的,架構、方法及限制等﹔次章就公務人員權利之內涵、權利救濟之基本功能加以闡釋分析,以建立權利救濟之基本觀念﹔第三章分別介紹美、日、英三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主要內涵,並分析制度特點,以為我國建制參考﹔第四章從法規及實務層面介紹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之沿革﹔第五章著重於司法院相關解釋涵義之闡述與評價﹔第六章說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影響層面;第七章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預期達成下列目標,1.大法官解釋涵義之闡述與評論,2.重建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3.經由制度分析法及比較研究途徑析取先進國家權利救濟制度之精華,4.健全權利救濟體系之功能,5.為我國申訴與保障制度提出建設性意見,6.針對公務人員懲戒,考績、任用法規應予配合修正之處,研擬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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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性法到法權的對話理論--論哈伯瑪斯對權利體系的推證 / 無

鄭雅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的主要目的是說明哈伯瑪斯對權利體系的推證及民主原則的演繹。本論文企圖透過哈伯瑪斯從理性法到法權的對話理論之重構,闡釋作為權利體系之核心的民主原則,正是法律規範和形成法律規範的機制本身。透過這樣的理解,法律將能夠捍衛所有人同等的主觀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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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權益分配之研究 / The Study of National Real Estate Participation in Urban Renewal Rights Transformation Benefit Distribution.

林櫻櫻, Lin, Ying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在以往的半個世紀,歷經工商業快速地成長,當時都市計畫與建築未能跟上其腳步,爰於都市計畫法以「舊市區更新」因應改善。然政府機關採「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實施,受限於財力、人力之不足,及未透過協商機制取得私有土地,引起民眾反抗心理,以致成效不彰。部分地方政府為解決此一困境,開始制訂獎勵民間辦理都市更新,藉以引入民間資源,推動都市更新。 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公布施行,強制規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核定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而民間實施更新事業計畫重建方式,主要為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然公有土地尚無法與實施者以協議合建方式進行更新事業,因此,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係以權利變換方式為主軸。 本研究於國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權益分配個案中發現: 1.適時挹注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得以達到更新事業門檻,進而促成更新事業產權整合。 2.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包括核定共同負擔,為把關國有土地權益最重要防線。 3.權利變換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與共同負擔費用呈現正向比例,國有土地面積愈大,樓地板愈大,則營建成本相對愈高,而權利變換之共同負擔費用,原則提列上限,得否調整,需由審議會議決通過。 建議: 1.審議會所列機關代表,應包括公產管理機關,以求公正客觀維護公產權益。 2.更新事業計畫擬定階段,規劃可供公務、公共使用性質房地,以利於相關機關視業務需要依法辦理撥用,並預估公產管理期間需負擔管(處)理成本,列為共同負擔費用,由參與者共同負擔。 3.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係為實現公共利益配合政策而執行,無論其參與更新事業目的,應考量維護全民財產權益。 / Taiwan, in the past half of century, has experienced the period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rapid expanding, but the urban plan and architecture couldn’t keep pace with them at that time. Therefore, “old town urban area renewal” came out and improved. However, limited to insufficiency of financial, human resources, and acquirement of private land without negotiation,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conducted “expropriation” or “zone expropriation” and the result was ineffective. In order to solve this dilemma, some local governments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incentive of the private participation of urban renewal, introduced private power effectively, and promoted urban renewal fast. Urban Renewal Act was promulgated and conducted on 1998. It forces all the public lands and constructions should deal with the approved urban renewal business plan area. The ways of reconstruction dealing with the urban renewal business pla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re joint construction and rights transformation. However, the public lands can’t be proceeded urban renewal business plan by using the wayof reconstruction with implementers. Therefore, the main way of public lands participation in urban renewal is rights transformation. We realize on the case of national real estateparticipation in urban renewal rights transformationbenefit distribution on this study: 1.By pouring national real estate into the participation of urban renewal business plan, we are able to surpass threshold of urban renewal business plan,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renewal business plan. 2.The committee of urban renewal is in charge of reviewing renewal business plan and rights transformation, including approved common expense sharing. 3.There i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national land area within the area rights transformation and common expense sharing. If the common expense sharing which takes into upper limit is able to adjust, it should be passed a resolution by the committee. In summary, the study proposes suggestions as below: 1.The committee which lists governmental agencies should consist of public owned property managing authority, so that it is able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ublic property. 2.In the stage of renewal business plan, it should planfor office and public use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help relative governmental agencies appropriate it, evaluates the management cost within the period of public management, and takes common expense sharing which should be shared by participators into account. 3.The aim of public land participation in urban renewal is to bring about public rights coordinating public policy. No matter what thepurposes of participation in urban renewal are, it should protect the all citizen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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