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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前偵查程序

林永瀚, Lin,Yung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行政機關為求順利行使其行政權,需有蒐集資訊的行為,國內稱為行政調查,由於對人民基本權利的著重,對於行政調查的限制也逐漸增加,在學說上逐漸出現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中令狀原則及不自證己罪的聲浪。又刑檢察機關欲為刑事偵查時,需有犯罪嫌疑的存在,因此嫌疑可說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第一項所稱「....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屬於檢察機關的義務,德國學說則稱之為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zip),符合法定原則的嫌疑程度,因可開啟偵查程序,又稱為初始嫌疑(Anfangsverdacht)。由於嫌疑本身是個範圍相當不確定的概念,亦無法量化,僅能確定需達一定的程度後始得稱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犯罪嫌疑。 由於在現實中,國家機關於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尤以警察於臨檢時最容易發生),時有無意中發現有觸犯刑事犯罪的情形,但因「嫌疑」本身的不確定性,而國家機關在發現有犯罪可能後所為的行為常處於行政與刑事法間的灰色地帶。為有效間隔出行政與刑事區別,以明確定性國家行為並得出正確的救濟管道,特將兩者間的灰色地帶單獨類型化,此種雖有犯罪的可能性,卻尚未達到初始嫌疑程度的行為,德國則是將之稱為前偵查(Vorermittlung),而刑事追訴機關於此種情況下所為的資訊調查行為,就其整體則稱為前偵查程序(Vorermittlungsverfaren)。 本文引用德國前偵查的概念,以比較、區隔行政調查行為及刑事偵查行為,並以前偵查的概念,針對我國與德國法制面上相異之處做出對前偵查概念不同的解釋,並由前偵查的角度評析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 關鍵字:前偵查、前偵查程序、行政調查、刑事偵查、起訴法定原則、初始嫌疑、資訊自我決定權、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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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經濟觀察法論土地借名登記之稅捐法律關係 / A study on the tax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of land registration under another person’s name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Substantive Survey Methodology

簡芳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稅捐徵免應遵守租稅法定原則,亦須符合實質課徵之公平原則,納稅人依稅法規定負擔應納之稅捐並享有稅捐減免利益,並依實質負擔能力納稅,以符合租稅公平。在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之稅捐法律關係,應取決於注重真正權利與利益享有之經濟實質關係,或恪遵法律形式之外部關係而定其稅捐法律效果﹖ 為落實稅法秩序,是否容認形式合法性原則之規範價值優先於實質真實之法律原則。稅捐稽徵現況對於減免類型之原因案件,不僅要求在法律形式上應合致稅捐法規範,且經濟實質上須該當於稅捐法規範。 本文擬經由探討租稅法定原則與經濟觀察法,辨正經濟意義的歸屬與租稅構成要件獨立性的概念與涵義,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公平性之調適,深入探討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之稅捐徵免法律關係,本文發現課徵現況,有違反避免重複課稅及割裂交易認定事實的疑慮。 為兼容並蓄掌握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試圖提出土地借名登記契約租稅構成要件認定之操作基準。 / The principle of taxation statut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equity are the constructive principles of taxation collection. Paying tax by law and being able to pay in substance means that paying tax and being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from tax as well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prescribed by taxation law and equality in substantive taxation. Does regarding tax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contract of borrowing other’s name for land registration,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axation effect whether shall be subjected to economic substantive relationship or the legal external form﹖ The main scope of this study will analyze the principle of taxation by law and the economic substantive survey methodology ,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oncept and meaning with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axpayer and the object taxed in economic purpose, to indentify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of tax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axation laws and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to harmonize and balance with stability of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substantive taxation. Reviewing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relation to cases involving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from taxation, having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ll the intents of the arguments, we found out any doubts about giving rise to any issue of double taxation between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income tax and business tax, also being partially and selectively authenticating the economic facts. This study has attempted to propose available programs regarding facts to support the cause of taxation between legal external form and economic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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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規定之突破--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中心

張明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當代,債權契約法定方式的本質,原則上已由法律行為本身的體現轉變為一定目的的追求。在此轉變下,法定方式欠缺的法律效果,亦應對應各該具體要式規定的方式目的,在制定法上直接明確作出合理的效力評價。現行法以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作為單一核心評價,但在很多情形下,此一模式並未合理反映法定方式欠缺與方式目的間應有的效力對應關係,致使方式規定屢屢遭到質疑。對此,我國學說實務嘗試提出各種解決方案,但各該解決方案均或多或少存在困境,且彼此間的關係亦顯得相當凌亂、不一致。另一方面,最近幾年,部分要式立法直接在各該方式規定採取其他的效力評價模式(例如治癒規定),但這些新興的模式亦存在一些待解的疑團。 本論文透過比較法的研究,分析德國法上的治癒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對方式規定嚴格性之突破,以及英美法上的部分履行原則與禁反言原則在方式規定的運用,並藉由此比較法研究,對我國法上述方式規定的問題,提出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解決途徑的見解。 關鍵詞:方式目的、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欠缺、無效、消費者保護、目的解釋、治癒規定、比較法、誠實信用原則(Treu und Glauben)、矛盾行為禁止原則(Ver bot des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信賴保護、防止詐欺條例 (Statute ofFrauds)、部分履行原則(part performance)、禁反言原則(estoppel)、產權禁反言原則(propietar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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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地分離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兼論立法改革芻議 / The Study on the Disputes of Separatin Disposition of Building and Land in Taiwan: Preliminary Trial for Legislative Reforms

許凱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我國仍採行房地得為分離並得為分別交易之基本規制下,尋求我國民法中所有與控管房地分離有關之條文規範,加以統整並藉此歸納出該等規範之共同核心與立法意旨,乃勢在必行,如此始能覷見立法者現今之改革方向與立法理念,對於實務既有問題爭議之處理上方有一棲身之地,俾利吾人提出合理之解決模式。 條文規範中大體包括有事前手段與事後手段兩種規制,所稱事前手段,乃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之一體化處分規範,以事先禁止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分別為交易來防止後續產生房地分離之結果;所稱事後手段,乃指一旦土地與其上建築物為分別交易後,透過一些權利賦予之方式,例如優先購買權或土地利用權,來達到建築物仍得繼續存續於土地上,不致令建築物之附著於土地失其權源。而此二種規制,究其目的不外乎「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惟此理念是否全然反映在我國之立法上,又是否有再加強之空間,即為本文所欲著墨之處,亦期能對我國關於房地之立法提供若干貢獻。 其次,我國實務上發生眾多「基地借貸」之案件,關於此一議題我國學說與實務難得聚焦而同為討論,相關文獻資料繁多,為解決此類案件提供相當多元之思考面向,本文亦參酌各家學說,於細細比較分析之後亦有若干研究心得之提出,希冀能提供我國法院於處理此類案件時有更多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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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處罰對象之研究

何弘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罰有關處罰法定主義之內涵,包括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等等。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學界與實務界對處罰對象此議題的探討卻相當零星,依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上,處罰對象並不限於自然人,甚至並非以自然人為主,還包括法人、行政機關、非法人團體及其他尚未定位之組織等等非自然人之部分,然而渠等是否得成為處罰對象,或為什麼可以成為處罰對象?其理由或要件如何判斷?卻付之闕如。特別是在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其第3條規範之行為人概念所指為何?其定義之內容與現行法之適用有否扞挌?及是否等同處罰對象,均有待究明。而代理人之行為如何評價,私法上之代理制度可否當然沿用?再者,自然人與私法人間處罰選擇的分擔與併罰,如何判斷?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甚至複數處罰對象有無競合之問題,及競合時該如何處理?皆屬本論文研究之重點。從而,本論文試著從比較立法例、我國現行法規、學說、實務上之行政法院、行政機關等法律見解,來探究有關行政罰處罰對象的範圍及界定等爭議問題,並試著建構一套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提出研究結果及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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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制度相關問題之研究

朱宜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在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代位制度,包括第二十九條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代位、第三十三條之保險人對第三人代位及第四十二條之特別補償基金之代位權。此三種代位類型的相關條文內容,於二○○五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修正中皆有相當幅度的變動,其規定之妥適性實值得探討。此外,當論及保險代位時,例如:求償所得金額應如何分配?代位權受妨礙應如何處理?代位權的時效應如何起算?等議題,學界與實務界始終爭議不斷,且這些問題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三種代位類型中亦皆存在,若不儘速解決這些爭論,將影響制度的健全發展。 本文蒐集國內外文獻,並歸納比較國內外之學說與立法例,對各個議題進行探討,且由代位制度之法理基礎論起,以期能以體系一貫的理論,為代位制度之相關爭議,尋求合理而適宜的解決之道。最後,再依據所建構的原則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制度之規範,並進一步提出具體修正建議,修正要點則包括:一、明定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權利時,應使用之名義;二、增訂求償所得金額分配方式之規定;三、修正妨礙代位之法律效果;四、針對代位制度增訂協力義務之規定;五、刪除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期能供未來立法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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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陳東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法規對於人民規劃其生活,決策其經濟活動,具有普遍且深刻影響。從而租稅法規變遷,亦將連動影響人民之生活計畫。法規為適應社會變遷,不能一成不變,但如何在規範變遷之際,使原已依舊規範安排其生活的人民,順利過渡到新規範,並得以將其所受到之不利影響降至最低,應是所有規範變遷之際,應予正視之課題。 依租稅法定原則,課徵租稅固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惟因租稅法規範的對象,係變化快速之經濟活動,要求該等規範均須為國會保留之法律,顯然不具可行性。因此租稅的法規範,並不限於制定法,尚包括相關之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自治規章及不成文的法源,從而租稅法規乃呈現多樣而複雜之不同面貌。在此複雜多樣的規範中,若能梳理出各該規範適用之時間界限,當有助於釐清規範在變遷之際,應如何適用的問題。因此,本文在說明法規一般的時間效力後,緊接著討論租稅法源中各種規範的時間效力,以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確定各該租稅法源之時間界限後,即針對本文討論重心--租稅法規範變遷時應考量之原則及限制加以分析。除以自然法之觀點討論外,亦輔以實證法之限制為依據。並對於在規範變遷時,應特別關注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分項立論。同時分析在租稅法領域中,基於「週期稅」與「隨時稅」之不同,應如何理解租稅法規溯及問題。並進而導出,租稅法規是否溯及,應非「有無」的是非題,而是程度「多寡」的計算題。本文亦試圖建構出對於租稅法規變遷,應如何加以檢視其是否合憲的思考體系。佐以租稅稽徵的實例,應用所建構之體系與原則,加以討論驗證。 本文計分六章,各章所撰之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先以租稅實務著名之爭議案例為引導,希藉以引發讀者之興趣及問題意識。繼而對於本文所指涉之「租稅」與「租稅法規」加以界定闡明。並以圖表表達租稅法規變遷,發生在租稅事件各階段的可能情形,作為思考在租稅事件之時間序列上的不同時點,租稅法規若有變遷時,對租稅事件可能發生影響之綜觀。 第二章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分析 本章先說明一般法規時間效力之界限及適用原則,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及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等。並對於法規變遷時最為重要課題--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實證法之實踐情形,分別由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種不同法領域加以觀察。其後,則將焦點集中於租稅法規,將租稅法規之法源,區分為成文法及不成文法二大類,再依各該類別中可能得為租稅之法源,一一說明其應有的時間效力界限,作為後續章節討論之基石。 第三章 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合憲性考察 在經濟現象萬動不居的情況下,作為以經濟現象為規範對象的租稅法規,自亦應與時俱進,無能固定不變。但即使規範應予變遷,仍須遵守法規變動的一般原則及實證法對其之限制。本章先對租稅法規變遷之三大種類:從無到有、以新代舊及從有到無,加以說明。其次,對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限制,可由自然法觀點,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的本質;亦可由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加以檢視,是否與其派生之原則無違;更可從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出發,審查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最後,即以上揭之原則與限制,考察租稅法規變遷時,是否符合上揭之原則及限制。並針對法規變遷時,變遷法規有無溯及、如何考量信賴保護及可能採取的適當信賴保護措施等重要的問題,特別立項加以討論。而以租稅法規變遷適用於具體案例時,可能之檢驗順序為本章之終結,並以之為後續章節,討論具體租稅爭議案例時之思考架構。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討論完租稅法規之時間效力與變遷應考量之原則後,本章即以租稅實務發生之具體事件,參酌法規變遷的類型及租稅實體法源中不同位階的規範,而以下列之實例,計有: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從無到有(法律增訂之例)、以新代舊(法規命令及解釋函令變動之例)、及不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司法機關法律見解之變更之例)等,作為探討租稅實務如何因應租稅法規變遷,並適時表達本文之見解。 第五章 租稅處罰法規變遷及適用 本章說明租稅法領域中除有租稅刑罰與秩序罰外,亦特別提醒即使在租稅秩序罰中,在關稅及內地稅對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的適用仍有不同。並以在租稅秩序罰中,邇來實務上最常被討論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否有從新輕之適用,及其適用之法律依據為何,加以說明爭執之所在,及本文之見解。 第六章 結論 基於前五章的分析討論,針對現行實務面對租稅法規變遷時,提出本文幾點建議,以供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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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 The Research on the Differences of Divorce Law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黃倩鈺, Huang,Chie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婚姻是人類古老而重要的社會制度之一,婚姻關係乃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應誠摯互信,相互扶持,始有美滿幸福可言。倘雙方因理念產生重大差異,結婚時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時,則不免走上分手一途。此時,平和的結束婚姻關係除了需要大智慧外,尚且需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始能竟其功。 現代社會男女關係變化,使各國離婚率均處於攀升現象,而台灣地區有偶人口之離婚率迄今已達11%以上,較10年增前高許多,也因而產生許多婚姻問題之諮商和離婚訴訟案件。兩岸往來頻繁之今日,台商赴大陸經商,結交當地女子結合為夫妻或包二奶之情形均所在多有,也順帶引發兩岸三地婚姻關係的衝擊,並促成台灣配偶對婚姻關係之保衛戰。故無論是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人民,均有對兩岸離婚率攀升之原因加以探究之必要。 大陸方面自2000年開始,將長久以來受制於共產社會壓力下的婚姻問題通通搬上檯面討論,從最早的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均奉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為圭臬。2001年並再次修改實施近半世紀的婚姻法,以期更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適用需求。 本論文之研究擬著重在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離婚原因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之情形探討。以比較研究之方法,先從離婚之有責主義和破綻主義切入,檢視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之立法沿革,並對修訂過程加以說明,統整各該規定之實務運作情形,並探討兩岸差異何在,歸納檢討。除了傳統的兩願離婚或現代的調解離婚外,並試就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裁判離婚事由之規定介紹,對於學者理論和實務見解均有著墨;在我國方面,尤其是對於民法第1052條各款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解釋上適用範圍如何,並與實務見解作比對分析;另針對大陸的婚姻法所新增之「訴訟離婚原因」,明定法定離婚原因為「感情確已破裂」,在理論上和解釋上均加以釐清,期能對於兩岸離婚制度更加了解,進而使我們對於婚姻之本質能有更深的認識。 最後,再試就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之規定探討缺失之處,提出檢討修正之拙見。主張建構在自由離婚思想下的離婚制度,較符合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法律原則,並建議採行無過失的離婚法,對我國未來離婚制度之展望提出修正意見。 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介紹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離婚制度之立法沿革、第三章兩願離婚、第四章調解離婚、第五章判決離婚和第六章結論,論文完成後,期能使兩岸人民對於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關於離婚之立法經過和實務見解、大陸近來離婚現象及離婚制度剖析、兩岸婚姻法關於判決離婚爭議點之差異以及兩岸婚姻法實務應用情形均有更深的認識,並期能對將來我國親屬法修法提供討論及立法建議,以因應社會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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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條件之研究--以刑事訴訟為範圍

鄭華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訴訟條件(Prozesvoraussetzung)」,乃德國民事訴訟法學者Oskar Bulow於一八六八年,在所謂「訴訟法律關係說」之相關論題下所提倡之訴訟法概念,嗣經德國Von Kries於一八八五年將其引入刑事訴訟法理論中,如今已然被廣泛地承認為民、刑事訴訟法學之共通財產。 自從Bulow於一八六八年創立「訴訟條件」後,訴訟條件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隨著對「訴訟」本身性質之論爭,先後有「訴訟法律關係成立條件說」、「實體裁判條件說」、「實體審判條件說」、「全訴訟的許容性條件說」之出現,其發展可認為針對訴訟條件之「訴訟」要素,作了精密之考察與界定。該等理論先後引入日本後,與日本實定法上原先沿襲自法國之形式裁判立法發展(即有關公訴權消滅、免訴事由、公訴駁回事由以及管轄錯誤之立法,該等條文與事由之沿革與修訂,可認為在是訴訟條件之「條件」因素上進行類型化之工作)產生了一連串的交會、碰撞,進而導致密切之結合。表現此結合,最具代表性的是團藤博士之「公訴權理論否認論」、免訴裁判之「實體關係的形式裁判說」以及「形式訴訟條件與實體訴訟條件」之區分,「公訴權理論否認論」解釋了「公訴權消滅」相關條文之刪除,並使公訴權理論成為訴訟條件理論之一個面向;後二者,則使「免訴」與「不受理」判決之區別獲得理論基礎,並將法定形式裁判之事由,內化為訴訟條件之事由。在這樣的訴訟條件蓬勃氣象下,日本因戰敗,刑事訴訟法在承繼前開法、德大陸法之下,又強迫性地繼受了美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當事人」凸顯為訴訟法之焦點,影響之下,檢察官之公訴權重獲重視(但重點在於抑制公訴而非強化公訴),被告之保障成為首要之考量,訴訟條件乃朝向「『起訴』條件說」發展,其表現則有「公訴權理論之復活」(引發「公訴權濫用論」之出現)、「訴訟條件之實質化與擴大化」(包括將訴訟條件之「訴訟」概念擴及「起訴」,「條件」概念則擴大成「超法規」)。我國由於刑事訴訟法主要繼受日本之大正刑事訴訟法,目前又有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法之種種提議與動向,有關訴訟條件之相關見解可認為是站在日本舊法發展之高點上(此所以學者多採團藤教授之見解),觀望日本新法之新動向(此所以平野、高田、青柳、松尾、田宮等教授之見解,日漸受到重視)。 本篇論文主要係以刑事訴訟上「訴訟條件」之相關課題作為研究對象與範圍。因此,方法上在確定相關問題點之後,即先嘗試回顧「訴訟條件」之理論構成與沿革,藉以重現訴訟條件之原始意涵與變革脈絡,期能有效掌握訴訟條件之理論基礎,以作為訴訟條件概念之思考基準;隨後則分析學者對訴訟條件之定義、分類以及類似概念之比較,並就訴訟條件之本質、機能及範圍加以檢討,以便界定訴訟條件之概念與地位,俾供往後相關課題討論之所本。此即【第二章 訴訟條件理論之歷史沿革】與【第三章 訴訟條件概念之掌握與界定】。至於【第四章 法定的訴訟條件】、【第五章 超法規的訴訟條件】,則透過分析訴訟條件與「判決」、「起訴」之關係,藉以釐清實定法上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以及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與訴訟條件之關連,並進而明瞭超法規的訴訟條件事由之生成、內涵及發展動向。【第六章 訴訟條件在訴訟上之處理】則依據第二章、第三章之基準與前提,針對訴訟條件事由在刑事訴訟適用上所面臨之種種問題作個別之討論;至於【第七章 結論】,則為本論文報告之研究所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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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文官制度之研究

溫喜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新加坡為例,探討新加坡文官制度之內涵在此間運作的相關議題。筆者從新加坡文官制度的發展歷史、法令規章、社會政經等因素的相互關係上,探討新加坡文官制度在靜態面、動態面所衍生出各種面向與特色。 新加坡同其它英屬殖民地一樣,沿襲英國文官制度的傳統與設計,在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屬殖民地國家紛紛獨立,但這些國家戰後似乎並未在國家發展與經濟建設上,締造出如同爭取殖民獨立一樣的奇蹟,唯獨新加坡能以一彈丸小國,在風雨飄搖中建國成功,並締造傲人的國家發展與經濟成就。新加坡成功之道當然很多,對於新加坡之研究大多涉及政治與經濟領域為多,對於文官制度的探討則甚為少見,文官制度的行政運作與政府政治的關係密切,兩者可說是一體兩面,彼此影響甚大,文官制度可以說是政府行政運作最主要的組織,對於新加坡文官制度的建立、組織、內涵、運作、特色等等,在本篇論文中即針對這些議題加以論述,使我們一步瞭解新加坡的文官制度,同時並提出一些看法及見解。 第一章「導論」。本章說明筆者的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資料收集與研究限制等論文寫作要項,並對文官制度所關聯的一些名詞作概念、定義與界定,以作為建構本篇論文的分析架構。 第二章「文官制度之形成與發展」。本章簡述新加坡的現況、政府組織與文官結構,並從新加坡的歷史發展瞭解文官制度的演變過程,探討殖民地到自治建國時期,文官制度的概況與文官制度的重建,從本章節中,筆者將描繪出殖民地時期文官的角色、功能及政治立場與心態,並探究文官制度在新加坡自治到獨立建國過程中,採取的具體方法與措施,如此對於新加坡文官制度健全的法制化,將有一全面性的瞭解。 第三章「人事行政機關」。本章節中將就新加坡主管文官的權限機關作一分析,探討新加坡文官制度屬於哪一個體制類型的機制,這樣對我們瞭解文官制度的權力運作,人事主管機關的對應位階有所瞭解,在章節中也將分析現行新加坡各級文官的人事行政機關,以及各級機關組織的設立、成員、功能與權限劃分。 第四章「文官制度的內涵」。本章節中將針對新加坡文官制度運作的人士機關製作--說明,諸如文官的聘任、考核、訓練、俸給、分類、福利、獎懲、退休、服務制度、肅貪廉政等都包括在內,從這些制度的運作過程中,對我們瞭解新加坡文官制度法制面的規範與實際運作,提供一個檢視比較的範圍。 第五章「文官制度的特色」。本章節中分別就文官制度在新加坡發展運作過程中,呈現的特色分別說明,包括(1)一級政府之行政組織;(2)菁英主義與功續制度的結合;(3)快速晉升與高薪政策;(4)專家行政的增加等四個部份,新加坡之所以被人稱為行政國家自有其一定的道理,從這些特色中可以讓我們發現新加坡行政效率成功之道,也可以發現在成功背後人才流失的危機,文官快速晉升與高薪政策的行程因素,以及專家行政的形成。 第六章「文官相關問題研究與探討」。在瞭解新加坡文官制度的歷史沿革,各級人事行政機關,文官制度的內涵與文官制度的特色後,在本章節中將進一步深入探討與評析文官制度對新加坡整體國家發展的影響與貢獻,文官在政治、社會、經濟領域的功能與角色扮演為何?在我們常強調的行政中立問題上,新加坡文官政治立場是否受到影響,以及文官在運作過程中所採取的政策與措施,不可能完美無缺,其所引申的弊端與問題為何?藉由這些問題的探討,提供我瞭解新加坡文官制度運作與發展的借鏡及參考。 第七章「結論」。本章總結筆者將整篇論文的一些要點概略地整理歸納出來,使讀者很容易對新加坡文官制度的瞭解進入狀況,同時並提出一些建議,作為我國在文官制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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