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
公共空間における私的行為の拡張性を高めるアクティビティマネジメント―無主性に着目した重合的導出―笹尾, 和宏 25 March 202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経営科学) / 甲第25475号 / 経営博第30号 / 新制||経営||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経営管理教育部経営科学専攻 / (主査)准教授 大庭 哲治, 教授 山田 忠史, 教授 市川 温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Management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
112 |
由美日立法例探討我國之私募制度劉孟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私募制度是在「便利企業籌資」跟「投資人保護」間取得平衡的制度。本論文分為四大部分針對此議題加以探討。第一部份是比較法的介紹,以美國跟日本的立法例為主,分別在第二章跟第三章中討論;第二部分是我國法制的檢討,在第四章中說明;第三部分則是我國私募實證狀況的介紹,配置在第五章前半段;最後第五章的後半段,則用來說明對我國私募制度的展望。
□ 美國私募制度是以三三年證券法第四條第二項為起點,再透過章則D、RULE 144、RULE 144A、以及章則S等行政命令加以規範,由於其發展久遠,架構健全,因此屢為各國私募立法之參考對象。日本立法例則是以日本證券取引法第二條第三項為基礎,區分為「專業私募」與「少人數私募」G部分分別發展,再透L證券取引法施行令、還有關於第二條的定義府令加以補充。
□ 我國私募法制之架構係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到第四十三條之八訂有最基礎之私募規範。另包括公司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及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才通過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對於私募制度也都針對個別法律的特性有所規範。而主管機關亦透過大量之行政命令對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加以補充。對此,本文分別作解釋論之探討與立法論之分析。
□ 歸結我國實證狀況,可發現辦理私募的公司可分為財務艱困公司、組織調整公司以及亟需龐大資金公司三大類。且私募制度關於籌資時程的縮短以及成本的降低,均有一定助益。然我國較特殊之的情形乃,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最多,機構投資人反而極少。此或與辦理私募的企業多為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無法吸引機構投資人的興趣有關。
□ 最後,關於私募制度展望部分,本文探討私募與網際網路運用的配合,以及私募與海外籌資的關連。對私募制度而言,網際網路運用上的最大問題就是利用網路的優點卻剛好是私募法規的瓶頸,因網路之優點即可以無遠弗屆的接近各層面使用者,但私募制度卻禁止一般性廣告跟公開勸誘,故如何調配二者間的衝突,便有研究必要。而海外籌資是企業資金來源的延伸,在企業國際化與全球化的的趨勢下,將會越來越重要。私募也是海外籌資的一種手段。目e財政部已經以行政命令開放海外私募,但是海外私募還必須兼顧國外私募法規,故此亦為我國私募制度之發展可注意之方向。
|
113 |
語意性的隱私政策-落實於銀行內部隱私保護的研究 / Semantic privacy policies-Research for the enforcement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side the bank李家輝, Lee, Chia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網際網路的興起帶動銀行業電子商務的發展;然而,在開放式的網路環境下,個人的財務、交易等具有隱私的資訊,可能因金融機構本身資訊安全防護技術未落實、資料處理流程權限控管不當、或相關稽核機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銀行個人資料外洩,而影響個人財務及公司商譽的損失。現今在銀行業電子商務的網站上,雖然有使用隱私權政策聲明的方式來表示履行客戶資料隱私保護的責任,但是此形式宣告的方式大於實質保護的意義,沒有任何作用。客戶資料的隱私資訊,亦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我國主要的法律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內部控制法及金控共同行銷規範等。本研究旨在針對銀行業電子商務交易流程中提出企業內部客戶隱私資料保護的架構模型,將客戶隱私資訊做分類,並遵循相關法律條文規範,以訂立具有語意的隱私權政策來落實企業內部客戶隱私資料的保護。我期望本研究的成果能貢獻未來金融業於客戶隱私資料保護的參考依循。 / The rising of Internet drives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n banking industry. However, in the opening environment of Internet, the personal and confidential data which includes finance and transaction may be exposed because its poor secure protection technology or improper permission control for the procedure of data processing, or defective auditing mechanism in financial institutes. Therefore, it could influence the loss of personal finance and goodwill of companies. Although the e-commence website of banking industry protect customers’ data through the stated of right to privacy, the announced meaning is far more than the real protection. The customers’ private data should be protected by law, such as Computer Processing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and Rules Concerning Cross-Selling by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Subsidiaries in Taiwan.The purpose of the thesis offers the enterprise internal privacy construction model which classifies customers’ private data, follows the related law regulation, and establishes semantic privacy polici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internal customers’ data for the transaction flow of e-commence in banking industry. I expect the research can contribute some references to follow in customers’ data protection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future.
|
114 |
電子化/網路化政府資訊內容隱私權之研究紀佳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是政府再造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企圖藉由政府中各項資訊系統的使用,使行政效率提昇及行政運作更為便利,在資訊科技引進政府公部門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問題,如資訊貧富差距、資訊不對稱以及資訊內容隱私權的侵害等問題,其中後者的嚴重性及廣泛性更是前二項所不能比擬,當政府結合各項行政資訊系統以快速、便捷的提供服務時,在運用關於民眾個人的資訊及資料上,可能產生資訊隱私權侵害的情形。這是由於政府為了達到效率與行政便利、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是資訊公開等行政目標、價值,運用各項新興行政資訊系統時,忽略了考量其他價值所產生的問題。
以往在個人資訊隱私權侵害的案例上,往往是私人間的問題,私人對私人的侵害,但事實上此種侵害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為私人間的侵害,另一則為政府對人民的侵害,後者的範圍及情形往往更為嚴重。因此本文擬將焦點置於國家與政府機關,探討資訊隱私權的意涵、起源、保障基礎,針對我國在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所欲追求的目標中,有哪些與民眾資訊隱私權相互衝突,其衝突點為何,進行深入分析,並嘗試運用四項政策工具—技術、法律、社會及文化,建構一個安全的資訊隱私環境。首先探討此四項政策工具的理論性內涵,並實際對照目前我國政府行政機關運用這四項政策工具的情形,有何缺失,並嘗試提出改善建議。最後並以行政院研考會規劃推動的國民卡計畫為例,探討政府實際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侵害的可能性,及如何運用這些政策工具來降低侵害的產生。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問題即為:
1、政府在採行業務電腦化,並進一步拓展為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時,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侵害的可能性及型態為何?
2、人民資訊隱私權與政府引進資訊科技從事公務運作所追求的行政價值間衝突為何?
3、如何運用四項政策工具—技術、法律、文化及社會—來調和並建構健全的資訊隱私環境?
在主要問題之下,次要研究問題則有:
1、資訊隱私權的意涵為何?
2、資訊隱私權的保障基礎為何?
3、我國政府行政機關實際運用四項政策工具保障民眾資訊隱私權的現況如何?
各章節內容要點概說如下:
第壹章 緒論:旨在闡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流程、研究架構及相關重要名詞釋義。
第貳章 資訊隱私權與行政價值間的衝擊:其中先對資訊隱私權此一概念從事文獻檢閱,瞭解其目前學術及實務發展狀況,之後探討其意涵、保障基礎、侵害型態等,最後並針對政府機關引進資訊科技時所欲追求的目標、價值與資訊隱私權間的衝突進行深入分析。
第參章至第伍章屬於本研究的主要架構,分別探討建構健全資訊隱私環境的四項政策工具。
第參章 建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技術面保障:探討保障資訊隱私的可行技術,主要分三部分來說明,使用者認證機制與防火牆、加密技術以及數位簽章與公開金鑰認證機構。
第肆章 建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法律面保障:探討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分為二部分,分別為各國相關法律規範及國際組織保障新趨勢。
第伍章 建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其他層面保障:主要探討文化面及社會面的保障,文化面即公務人員資訊倫理文化之培養;社會面則為外部保障監督機制的設置。
第陸章 我國安全資訊隱私環境之現況分析:針對上述三章的討論內容,分析我國實際應用情形,並指出其問題所在。
第柒章 個案分析:以國民卡專案計畫為例,針對其所引發的一些資訊隱私權爭議進行分析,並且嘗試提出運用上述四項政策工具加以改善的建議。
第捌章 結論與建議:內容包含研究發現、研究建議以及後續研究建議等。
|
115 |
我國私募公司債之制度評析陳翌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私募公司債法制之引進,可導因於公司法於民國90年增訂私募公司債之法源,及證券交易法於民國91年修法引進私募有價證券制度。由於私募制度及公司債之特性,以私募公司債方式籌資之優點在於,公司除得享有較募集簡便之程序外,因公司債為公司對外之大宗且長期之借款,故可使公司獲得所需之大量資金,而定期支付之利息又可納為費用抵稅。惟在2007年力霸集團以私募公司債作為掏空公司之手段曝光後,無疑地震驚社會大眾,並進而喚起各界對改革現行私募公司債制度之重視。本文重點即係從了解私募公司債相關概念之角度切入,再藉由比較法之研究,以及探討力霸案中所揭示我國法制上之缺失,重新檢視我國私募公司債制度。
美國私募公司債之行為義務規範,除以1933年證券法為本外,證管會尚就私募之要件及轉售之限制頒布安全港規則。美國之轉售規定主要係依據Rule 144安全港規則。而在私募公司債管理制度方面,美國係採受託人制度。又為免信託契約之內容獨厚發行公司,以1939年信託契約法暨1990年修正案為標準,作為發行公司與受託人契約內容之依據,給予公司債債權人適當之保護。日本法就私募公司債之行為義務規範,主要係以公司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為本。而在公司債管理制度方面,日本法係兼採受託人制及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原則上均以公司法規範之,僅於私募有擔保之公司債時,由於附擔保公司債與無擔保公司債本質上之差異,須另受特別法-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法之規範。
就我國現行法制而言,首先,本文以為在形式面上,應整合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在實質面上,可考慮廢除公司債總額之限制,而一併就公司所有借款之金額為限制。在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法制上,因公司法規範較為簡陋,為保障股東、公司債債權人及投資人權益,應增訂相關配套措施。在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之法制部分,由於私募普通公司債不涉及股權之稀釋,故為求公司籌資之便利性,建議明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又為避免發行人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公開發行應遵守之義務增訂統合計算之規定。再者,我國現行私募之公司債券受有三年轉售限制,相較於外國立法例,顯然過久,不利公司之籌資。
又就私募公司債管理制度方面,應參考日本法制,將無擔保公司債之受託人制度正名為公司債管理人(公司),避免誤認發行公司與管理者間係成立信託契約。更甚者,本文復認為在私募無擔保公司債時,應廢除強制設置公司債管理人(公司)。又為達到受託人制度之目的,確實保護公司債債權人之權益,應修法就我國受託人之選任及義務詳細規範之。
最後,力霸案中所透露之爭議問題有二,其一為是否須限制關係企業間私募公司債,其二則為是否須禁止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本文認為重點應係盡速檢討我國關係企業之法制,建立防堵關係企業間不當控制力行使之法制,而非一概限制關係企業間私募公司債之行為。就第二個爭議,本文從私募及公司債之本質出發,認為應禁止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
|
116 |
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我國勞動法之實踐研究─以保全業為例 / A Study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 Self-Regulation in Practice of Taiwan Labor Law-Take Security Service Industry as an Example張成發, Chang, Chen-F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現代國家中,作為國家整體管制架構與管制行政之一環,有輔助國家行政機關之功能,減輕國家財力與人力之負擔,其有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者,則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具公共目的存在與實現之關聯性與合比例性,方符合憲性之要件。若以組織法之規定,或無法律授權基礎之職權命令,均有違法治國之法律保留原則。在勞動契約上,政府透過法規範,對私法自治關係之勞動契約,以核備、備查或核定等之事前審查;在勞工保護上,課雇主以應作為與不作為之強制義務,及勞動三權之自主運作規範,協力與政府部門共同達成行政任務目標。
綜合本文研究,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勞動法之實踐,係以公法規制私法,及容認私經濟主體在勞動關係之自主規制,連結公私部門關係,協力達成國家行政任務目標。這種公法介入私法關係,使私法形成之行政處分,作為保護勞工權益之行政處分,在勞動法上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約定書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之准駁行政處分。此行政處分導致勞雇間之私法關係變化,或與主管機關間之爭訟,其爭訟救濟之審判管轄權互有不同。
本研究有關建議摘要如下:
一、對勞動關係具成效之私經濟主體,毋寧採取自主規制方式,減少國家管制成本、降低資源耗費。
二、因法條文義不明致生重大爭議,主管機關之處理仍應具法律正當性。
三、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在勞動法之實踐,大抵以公法規制私法為基礎規範,主管機關執行上,仍須依循法律授權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地方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不宜各自為政導致差異過大;且私法形成之行政處分,更應符合行政原則。
|
117 |
美國財務資訊隱私權保護規定之研究 / A Study of American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 Information Privacy陳妍沂, Chen,Yen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探討金融機構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所涉及之個人資訊隱私權保護議題,分為三個面向,第一是金融機構本身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之處理,尤其是金融集團內部之個人資料分享,或將個人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第二是政府機關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客戶資料時,涉及之個人資訊隱私權保護,第三是信用資料機構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例如我國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美國之信用報告機構對於消費者信用報告之蒐集與流通使用.
本研究所探討之法規,包括:美國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第五章,美國財務隱私權法,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以及其他金融法令中涉及金融機構對個人資料處理及隱私權保護之規定.最後並將美國規定與我國規定作一比較,參酌國際上對於資訊隱私權保護之立法原則,以及我國常見之資訊隱私權爭議類型,對我國金融機構之財務資訊隱私權保護規範,提出修法方向建議. / 隨著資訊科技之發展,個人資料之流通較以往普遍且迅速,加以在商業社會中,個人資訊具有行銷方面之商品價值,常成為交易標的之內容,因此保護個人資訊隱私權,已成為各國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標之一。
隱私權的概念係起源於美國,其在金融業所適用之個人財務資訊隱私權方面所提供之保障程度如何,為本研究所探討之主題,所涉及之法規,包括:美國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財務隱私權法、公平信用報告法。
研究結果發現,美國1999年通過之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雖訂有隱私權保護專章,但主要規定係要求金融機構應提供顧客隱私權保護政策通知,以及在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集團外第三人時,應提供顧客選擇退出之機會,並未涵蓋國際上認為資訊隱私權保護應包括之各種面向,且其對於金融集團運用個人資料之限制較少,消費者控制個人資訊之權利較為不足,當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時,消費者亦無向金融機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之權利,顯示美國在金融集團之個人資料運用方式,較重視金融集團運用個人資料所能產生之經濟效益,對於個人資訊隱私權僅提供有限程度之保障。
美國1978年財務隱私權法,係規定求政府在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顧客財務紀錄時,應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以法定職掌所需之攸關性資料為限,必須向顧客進行通知,使其瞭解受調查之性質以及個人資料被使用情形,個人並有提出異議以阻止政府取得其財務紀錄之機會,若政府或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而取得或提供其財務紀錄,個人得向政府或金融機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雖然仍有學者對該規定所提供之保障範圍或者個人行使權利之便利性,提出些微批評,但整體而言,該規定促使政府部門在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顧客財務紀錄時,應自行檢視符合法定程序,且受到司法監督,對於政府所進行之調查程序,已提供較合理之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
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係因其商業化的信用資訊機構,在蒐集與流通個人資料時,有過度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虞,故於1970年通過該法案,其後歷經1996年及2003年之修正。該法規定消費者報告機構(即信用資訊機構)、消費者報告使用者、個人資料提供者應遵循之義務,以及消費者得享有之權利,用以維護個人資訊隱私權之方法,主要是限制消費者報告僅得提供予具有合法用途之報告使用者,以及儘可能的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以免報告使用者依據錯誤的資料,作成相關交易決定,而損及個人之權益。該法案呈現出美國對於個人資料之態度,是認為個人資料之流通使用,對於商業交易之順利進行以及經濟發展,甚至個人順利取得融資,均有助益,故不應予以嚴格限制,以享受資訊產生之價值,但另一方面提供個人得以知悉其個人資料內容、得以提出資料更正要求、報告使用者對個人作成不利交易決定時須通知報告當事人,用這些機制,來使個人有機會確保其資料之正確性,使其在商業交易中得以受到公平合理之信用評價。
本研究最後亦就我國相關規定加以檢視,並與美國規定作一比較,結果發現,我國由於早在民國84年即已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訊隱私權已提供全面性之保障,僅須對於金融業或信用資訊機構部分,再補充較為詳細的行政規定,即可減少金融業之個人資訊隱私權爭議;至於政府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顧客財務紀錄之規定,我國目前係以行政函令加以規範,且採取非公開原則,民眾尚無從知悉其個人資料被政府調閱取用之情形,此部分我國之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主要係仰賴政府部門之自我監督,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程度較難以評估。
本研究對於我國金融業財務隱私權保護規範之主要建議,包括:(1)針對金融業之資料保護進行領域專精化之法令規範,(2)設置專責「資料保護監察人」制度監督政府個人資料保護行為,並確保人民隱私權受侵害之救濟,(3)改善金融機構向客戶通知其個人資料蒐集與運用事宜之程序,(4)對於政府取得金融機構客戶資料提供更完善之程序性保障,(5)對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處理個人資料賦予更明確之法律地位及規範。
|
118 |
公私協力失靈與調整之研究:以三峽藍染節與土城桐花節為例 / The Study of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 Failure and Adjustment: In case of Sanxia Indigo Festival and Tucheng Tung Blossom Festival湯宗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80年代以來,政府能力減弱導致治理的困境,需要引進其他部門的力量以持續公共服務之提供,「公私協力夥伴關係」理論應運而生,「協力治理」成為政府在新時代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法。協力治理是一套建立在行為者之間網絡互動的治理體系,雙方共享合作夥伴關係產出的利益,但是新的治理模式也會帶來新的困境;地方異質性導致國家在治理上的困境,進而轉向倚賴社區與地方政府間協力推行政策。當旨在解決政府失靈問題的協力治理都出現侷限時,透過協力網絡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要如何持續推行?本研究探討公私部門之間的協力合作與衝突,透過相關公共行政理論之討論,以「新北市土城桐花節」與「新北市三峽藍染節」為個案,分析我國地方層級文化節慶活動辦理過程的協力治理,以期為既有體制下運作出現失靈僵局的公私協力關係提出解決問題的參考。本研究以協力治理理論為分析架構,透過深度訪談與次級文獻分析嘗試回答下列問題:本研究兩個案例中公私協力運作過程為何?遭遇什麼樣的困境?當協力面臨失靈時行為者如何面對困境使協力成功或至少不致失敗?研究結果發現,公私部門的合作關係若僅止於契約委外,則協力傾向出現不穩定甚至失靈;若公私部門調整他們對協力治理的態度,亦即公部門確實扮演其領航角色,與地方團體對協力過程具共同的承諾與相近的目標、且積極參與協力過程,便可使出現困境的協力不致徹底失敗。 / Since the 1980s, governments around the world have suffered from weakened governing capacities. The idea of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 was thus proposed, hoping to help sustain public services. Central to the PPP is the concept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which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thod for government to deliver public services. It is a governance system based on network built among actors who share the benefit generating from the partnership or collaboration. However, this new governance model faces challenges caused by local differences. State then turns to depend o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and community. Drawing upon maj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ories, this study seeks to answer the question as to how could public services sustain when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ails. It is done so through examining the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with Sanxia “Indigo Festival” and Tucheng “Tung Blossom Festival” in New Taipei City as cases. In-depth interviews and secondary literature analysis are adopted for this study. It is found from both cases that if the PPP is merely contract-based, it tends to be instable or even fail. If actors i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tak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seriously and commit to long-term 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 the PPP tends to b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It is also found that whether public sector can play a proper role of pilot in the 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 appears to be the key to success.
|
119 |
房地產價格暴漲對策之研究葉義生, YE,YI-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房地產價格自民國76年年初全面上漲,尤其都會區,更是屢創高 ,形成暴
漲局面。首當其衝者,就是一般中低收入者,彼等眼看單價一再上揚,猶如「痛苦指
數」不斷增加。無□產者無□心,房地價格暴漲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更可怕者,不勞
所得增加,漲價歸私,形成財富重分配,帶動房租、工資上升及增加公共建設的成本
,投機好利之風盛行,敗壞社會風氣,弊端甚多。「住」為民生四大需求之一,更是
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政府的干預,可使市場運作更有秩序、價格更趨合理,故適度
的干預應屬必要。
過去政府干預政策效果不彰,原因為我國始終缺乏一套長期、完善的房地產政策,今
日價格暴漲,為維護全民利益,政府自然應提出一套合理有效對策,此為研究動機所
在。因此研究目的首先要對目前上漲情況,透過實證作一剖析,同時以合理房價指標
評論,並探討過去房地產價格上漲的因果關係。最後就政府歷年干預情形,參酌外國
對策及學者專家的意見,而研擬抑制暴漲的適當對策。本研究共分五章,第一章為緒
論,第二章為房地產價格之基本研究,第三章為房地產價格暴漲之探討,第四章為抑
制房地產價格之對策,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房地產影響民生最大者為一般住宅,即為研究對象,由於台北市住宅建設較早,資料
取得較易,故原先以台北市為範圍,至民國76年以後,則擴大到台北都會區的新莊、
板橋二市。因政府歷年抑帛對策從民國62年開始,目前價格居高不下,民意和政府決
策莫不以此為重點,為求完善起見,故以民國62年至目前為研究時間序列。由於國內
始終未建立資訊系統,故民國76年以前沿用預售價格資料,76年以後,為求容觀與突
破,則採用太平洋房屋公司實際成交資料。由於二種資料共同使用,在銜接上易發生
誤差,又市場情況複雜,政策的推動需朝野的共識與配合,才能成功。且政策的有效
與否牽涉時空環境與價值判斷,因此見解互異乃屬平常,要得他人全然共鳴十分困難
,又因研究範圍遼擴,限於時間和篇幅,無法詳細和周延,疏漏在所難免,尚需讀者
先進加以匡導和斧正。
|
120 |
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人土地下方部分空間權利邱萬金, GIU, WAN-J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社會,斯有法律」法律上之諸制度,應反映各時代之政治背景,經濟結構與社會
需要;捷運系統地下化工程為一立體分層使用模式,現行有關的平面使用法制業已不
符所需,容有必要參照各捷運先進國家之相關立法、實例,配合國內的法律體制和社
會實情,研擬一套合理可行的穿越權利模式,以便為捷運系統地下化工程和類似的重
大工程建設或一般民間的立體分層使用,提供立法上之參考依據,此為本論文之研究
目的。
本研究分別蒐集了德國、法國、日本、新加坡、香港、英國、美國等國外之捷運系統
有關法令或實例,並將國有關論文目的之期刊、法規、實務上之判解、學說加以整理
歸類,形成了本論文之文獻基礎。
本論文之研究係以外國有關之捷運立法例或實例為主,配合我國現行之法律體制、社
會和經濟之背景、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作立法上之比較研究;對於各種可行之制度
予以分析比較其優劣,最後建立起最適合我國法律體制和社會實情之權利模式。
本論文共分五章,大致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
內含前言、研究動機和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德、法、日、香、新、英、美各國相關制度之研究。
第三章
我國應採行制度之探討。
第四章
相關配合立法制度之研究。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論文之研究結果建議﹕應在大眾捷運法中創設「區分地上權」立體分層使用制度,
並準用徵收之程序加以取得,以便利捷運系統地下化工程之興建和保障私人之權益。
|
Page generated in 0.051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