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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與通貨膨脹之研究汪海清, WANG, HAI-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通貨膨脹成為戰後各國難以避免的現象,就我國而言,民國六
二年迄今,物價累積漲幅幾達兩倍,在此情況下,企業資產價值在無形中提高,所反
映之淨利潤亦告增加。因此按傳統方法計算的企業利潤無法正號確表達企業之獲利能
力,因為其中一部份實屬通貨膨脹下所產生之虛盈現象,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淨利
潤為課稅基礎,使企業稅負加重。
本文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確立一個合理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基礎,以消除企業「
虛盈實稅」的不合理現象,並討論各項所得調整措施之效果。
茲將各章內容簡單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對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及本文結構做一概述。
第二章為確立營利事業所得定義及說明其與通貨膨脹下各項資產調整之關係。
第三章為討論目前採行的各項權衡性(部份)調整措施之效果。
第四章為考慮採取企業所有資產、負債全面性調整措施之效果及其可行性。
第五章為介紹各國實施通貨膨脹下所得調整之經驗。
第六章為結論:將以上研究結果作一總結,以提供以後修正稅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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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治之租稅政策研究涂明福, Tu, Ming-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在本章內,將分兩節來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研究方法,及全文結構與
研究限制。
第二章污染稅在防治空氣污染上的優越性:在本章內擬分四節討論。第一節是污染與
直接管制政策的比較;第二節是污染稅與補貼政策的比較;第三節是課徵空氣污染稅
與發售污染權的比較;第四節是空氣污染防治政策的福利分析。
第三章污染稅政策理論的回顧:第一節是污染稅的稅基問題;第二節是污染稅率的決
定;第三節是市場結構對污染稅政策的影響;第四節是探討課徵污染稅時,需要單邊
課徵或雙邊課徵的問題;第五節是分析污染稅配合短期與長期污染防治政策的有關問
題;第六節則介紹剖分均衡分析與一般均衡分析結果的差異。
第四節台北市民對空氣污染及其防治的態度分析:本章乃利用作者在台北地區所做約
二百五十份問卷調查所得資料進行相關分析及迴歸分析。
第五章課徵空氣污染稅的一些實務問題:第一節探討防治污染利益的衡量問題;第二
節公營事業的課徵污染稅問題;第三節污染防治的國際面問題;第四節稅務行政的問
題。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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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對我國企業之影響吳珮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對我國企業之影響。首先,本文對所得稅法第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與其相關配套措施之關聯性與適切性進行分析,分析結果顯示兩者可能不具備有預期的高度密切關聯性,如果政府預期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能夠在近期開始實施,可先考慮讓兩岸租稅協議和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與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脫鉤;其次,根據本文的估算分析,顯示若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將對長年利用境外控股公司進行轉投資的我國企業增加頗大的稅負影響,可能嚴重影響企業資金的調度問題及對未來企業全球間的組織安排;再者,本文對於我國企業因受控外國公司規則所受之衝擊,予以提出因應措施,包括:對境外控股公司控股架構之調整及對境外控股公司獲利分配之調整,使其境外控股公司達到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之豁免門檻要求或使其境外控股公司不符合受控外國公司之定義,不必將其未分配盈餘計入台灣母公司課稅;最後。綜上的分析結果顯示,若開始實施所得稅法第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可能會對台灣經濟造成重大的損失,或許政府並不預期所得稅法第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在近期內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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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稅基評定之研究張瑞真, ZHANG,RUI-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稅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目之一, 因土地具有位置固定,不可移動之特性,故其稅
源穩定、課徵普及,而課稅之是否公平合理,端視對課稅標的之土在評價在否正確、
稅率不否公平而定,由於稅率不在本文之範圍內,故僅就稅基加以探討。土地稅依土
地法第一四四條規定:「土地稅分地介稅及土地增值稅兩種。」因而本文將土地稅稅
基採此狹義的嚴格定義,以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作為討論的重點。目前公告地價及公
告現值均較市價偏低,缺乏機動調整的功能,不但影響地方稅收,且造成社會增值歸
私與徵收補償之失平。本文,爰就現有缺失加以檢討,並參照國外財產稅制作比較研
究,提供改進方案。玆將本文內容,略陳於后:
第一章 緒論:首先敘述研究動機及目的;其次提出研究方法,並對研究範圍加以界
定。
第二章 土地稅與土地評價:首先探討土地稅與地方財政的關係以了解財產價值評定
的重要性;其次介紹土地評價的概念,最後扼述土地評價的主要方法。
第三章 外國財產稅稅基評價制度:藉由美、日、新加坡等國的評定情形來作綜合比
較。
第四章 我國土地稅稅基評價制度之檢討:首先介紹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意義、作
業程序及現行產生的問題;其次將兩種評價方法的爭議詳加討論並予以評估。
第五章 現行土地稅稅基評價制度之建議:從評定作業的改進提出初步之建議;並藉
由土地評價制度之建立,使之更為完善。
第六章 結論:採兩價分離制,地價稅稅基維持目前重新規定地價制度,每隔三年調
整一次,採區段地價方式查估,而土地增值稅稅基採行日本標準宗地地價方式,第三
個月公佈一次地價指數,以使地價與市價接近。如此二價分別查估,可避免互相牽制
,使公告地價能定期確實調整,免於地價稅漲幅過鉅,產生抗稅風波;公告現值接近
市價以達財政及政策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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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概括性所得稅論綜合所得稅稅基侵蝕解決之道葉錦霞, Ye, Jin-X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概括性所得稅係對所有所得同樣課稅,並准予扣除賺取所得的成本,但個人的消費支
出則不准扣除。蓋對所有所得同樣課稅,則涉及隱含所得、移轉所得等之評價問題,
而僅准予扣除賺取所得之成本,由於消費與成本之混同,在稽征技術上,對於真實成
本之認定則可能有困難;因此概括性所得稅雖能保持稅基的完整性,但基本上,在稽
征技術方面,其適用性則因各國的實施背景而有難易之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侵蝕之嚴重,早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文即擬以概括性所得稅作
為基礎,因應我國的背景作一修正,針對稅基侵蝕原因所在,提出整體性的改革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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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基問題之研究李定一, Li, Di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租稅結構,隨著經濟迅速發展,所得稅之比重逐漸提高,綜合所得稅之稅收亦隨
著國民所得之增加而快速成長。蓋綜合所得稅之特色,乃在其具有量能課稅之優點,
且為公認最公平、合理而富彈性之稅目。然而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行至今,卻弊端叢生
為人所詬病,其主要原因乃在稅基遭受到嚴重地侵蝕。稅基之過份侵蝕,將對財政稅
收、社會公平,以及經濟效率皆有不良影響,故應設法防止,以維護稅基完整。
此外,在稅基成長方面,依我國近十年資料顯示,綜合所得稅稅基頗富所得彈性,有
利於稅基之自然成長。換言之,我國之綜合所得稅頗具成長潛力,若能在稅率結構與
稅務行政方面多作努力,則以所得稅為租稅結構重心之目標將不難達成。
首章為緒論;第二章為個人所得稅稅基之概念及其問題之提出;第三章將各國稅基之
侵蝕及成長作一國際比較;第四章探討我國目前稅基之侵蝕與成長現況;第五章討論
稅基侵蝕後之不良影響;第六章試就目前我國之稅基問題提出可行解決方法;末章為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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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問題之探討林春燕, Lin, Chun-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免稅所得的存在使所得稅稅基倍受侵蝕,然綜觀世界各國,免稅條款卻為稅法之重要
項目,逍知其不可避免,但若讓其放任濫用,必將損及所得稅的公平性與中立性,故
在考慮增刪免稅所得或改行其他代替方案之問題上,實宜兼具公平與效率,此為本文
主要研究動機。本文共分六章,約三萬字,首先說明本文研究之目的、範圍與方法,
次說明免稅所得之要義及其影響,再就我國之國中、國小教職員薪資免稅問題、利息
所得免稅問題及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無謀生能力之撫血金、養老金、退休金、瞻
養費免稅問題等,分別探求其立法原意及沿革、主要內容、時代背景、目前實況,藉
以明現行法是否仍合宜適用,最後提出一些改進建議並作一總結,以期免稅所得的存
在有助於所得稅課徵的公平與經濟效率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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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選擇觀點探討土地稅稅基之評定張瑞真, Chang Jui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摘要
本研究運用公共選擇觀點建立理論模型,探討政府組織之政治家與官僚之互動,並分析經濟發展、房地產景氣等經濟變數與政治過程中人為干預之政策變數對土地稅稅基之影響,其次利用追蹤資料之迴歸模型,檢定理論模型之推論及分析政治景氣循環現象,並提出改進土地稅稅基評定制度之參考點。
本研究發現,當政治家主導評定過程時,理論模型推導出經濟變數對土地稅稅基有正向影響,人為干預之政策變數對土地稅稅基產生不利影響,並於實證上以台灣省21個縣市,民國76年至民國90年之追蹤資料迴歸分析,證實本研究理論模型之推論,即第一任政治家於選後藉由繁榮地方建設,回饋選民和利益團體於選票上之支持,欲連任之政治家於選前一年和選舉年,透過減輕選民和利益團體土地稅負擔,達到連任之目標,產生土地稅稅基之政治景氣循環現象,尤其是選舉競爭程度愈激烈,愈有誘因操控土地稅稅基之評定。
綜合上述之分析結果可解釋,當政府的力量未受適當規範及運作過程中制度的缺失,排擠了技術官僚查估地價之專業,產生歷年來土地稅稅基偏低之鎖進效果,欲改善現行規則,需以漸進方式為之。短期而言,(1)藉由資訊的公開,改變經濟與政治相對價格,進而影響政治家與官僚個人偏好的改變;(2)藉由誘因機制,誘使土地稅稅基提高;(3)藉由技術的更新,促進政府組織的改良。長期而言,參考日韓經驗,建立合理有效之土地稅稅基評定制度。
關鍵詞:
公共選擇、政治景氣循環、土地稅稅基、政治家、官僚、經濟變數和政策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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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公司稅制之改革俞枝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美國、英國及日本三個國家從1980年代至2007年公司所得稅制改革方向為主要探訪對象,包括了降低(增加)公司所得稅稅率、擴大稅基及賦
予租稅優惠三個措施,分析瞭解各國所採取方式。
1980年代美國、英國、日本三個國家在公司稅制改革均採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擴大稅基及賦予租稅優惠三種方式。
1990年代美國公司稅制改革係採提高公司所得稅稅率及賦予租稅優惠方式,英國及日本公司稅制改革係採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擴大稅基及賦予租稅優惠三種方式。
2000年至2007年美國、英國、日本三國在公司稅制改革,除了美國於2004年降低製造業公司所得稅稅率,及英國2002年至2005年給予小公司所得稅稅率優惠與加強反避稅措施之擴大稅基方式外,主要採用賦予租稅優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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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演變之研究黃怡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自民國45年起開始實施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的綜合所得為課徵範圍,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實行至今已40餘載,社會型態不斷改變與生活水準的提高,政府也應因應社會結構變動適當調整賦稅制度。尤以許多不必要的扣除額項目與成長,已達到個人所得稅稅基嚴重被侵蝕的地步,而以租稅優惠的方法來達成社會政策目標,也造成了資源配置不均的問題,故產生稅制的不公平及無效率。
自從1986年以來,許多OECD國家都致力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改革的趨勢在於降低稅率與擴大稅基。改革的原因在於過高的稅率會扭曲工作誘因與扭曲投資抉擇,並且對那些沒有能力規避租稅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而擴張稅基,除了彌補降低稅率所造成的稅收短少,還有減少納稅人從稅法漏洞中獲得利益。各國逐漸形成的共識是認為稅法中所定義的課稅所得是不充分的,許多項目的排除額與扣除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並非定必要的,而且也會降低課稅稅基。因此在1986年以後的改革趨勢中,對於稅基侵蝕的部分有很大的修正。
在台灣地區,雖然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訂定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與衡量納稅能力,但在我國的稅基的發展中過分重視稅務行政且立法者在選票考量下,常忽略稅制的公平性與中立性。鑒於近年來國際間對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是擴張稅基與降低稅率,追求租稅中立與強調水平公平。故本文整理近40餘年來台灣地區免稅額、扣除額之沿革與結構演變情形;以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所得稅申報統計專冊做為分析依據﹔並且參考美國、英國、日本等不同國家的制度及世界潮流的演變趨勢﹔提供今後我國稅基制度發展方向之建議。
本文主要是針對台灣地區實行綜合所得稅40餘年來,在稅基結構部分之演變與發展,所得到的結論與建議:
(一)因應社會福利措施,我國還可以提高所得稅之比重。近年來各國賦稅改革中,降低所得稅的比重似乎是一種趨勢。相較之下,我國近三十年來我國經濟成長快速,國民所得大幅提昇,但公共財貨和勞務的提供則相對不足,例如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實為刻不容緩。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後,在籌措適足稅收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在賦稅結構的比重上應該還要再做調整,故與各國強調降低所得稅之賦稅目標,或有不同。
(二)擴大稅基。效率與公平是賦稅的二大原則,就近年來國際潮流的趨勢,主要在緩和水平的不公平。係因在稅收不變的原則下,為了降低稅率以減少對市場決策之干擾,擴大稅基是一重要課題,討論的議題包括:對福利所得課稅的改制工作;退休金與保險金的給付,對儲蓄決策所造成的扭曲及影響;社會福利所得的移轉課稅等。大體來說,納入稅基的所得來源越廣泛將會使所得稅制更具中立性。
(三)個人免稅額或扣除額的比重應降低,針對目前我國的個人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所占比重有偏高的現象,建議可縮小調整幅度,減緩免稅額的成長速度。
(四)針對扣除項目所提出改進之處如下:
(1)購屋貸款利息
基於公平性的考量,建議採用:(1)租金可定額扣抵;或(2)購屋貸款利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未來,應透過其他非租稅手段,對低所得者購屋之輔助,由直接支出面著手,例如現行首次購屋貸款利息優惠,中低收入戶住宅興建等,較為實際。
(2)捐贈
捐贈扣除相當於政府補貼給捐贈者,並非是沒有成本的,而且個人捐贈的對象,並非不一定是政府施政最優先的考量項目。因為捐贈扣除並非用以調整納稅能力;在租稅制度上最好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避免高所得者藉由捐贈取得相對的租稅優惠。
醫療費用的列舉扣除是基於水平公平,由於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大為降低一般家庭的醫療負擔,至於小額的醫藥支出應已包括在一般家庭的基本開支中,故應只許大額支出才可列舉扣除。
(4)儲蓄特別扣除
目前我國稅法已有多項與投資相關之優惠,至於利息、股利限額免稅規定已不合時宜且不公平,在對稅基侵蝕相當大、且受益者多為中高所得者的情況下,應盡速修正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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