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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玲豫劇表演藝術之研究

郭君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52年出生的王海玲,是台灣豫劇第二代演員中的佼佼者,以優異的天賦與數十年勤奮專注的辛勤耕耘,成就了深厚而全面的藝術功力,她出色的表演藝術成就是位於文化邊陲的豫劇藝術始終能夠「被看見」的主要因素,而台灣豫劇的風格其實就是王海玲的風格。 王海玲工旦行,嗓音寬亮圓潤,唱腔感情豐沛、吐字堅實,在規範性中運腔自如,形成流暢奔放、剛柔相濟的演唱風格;身段武功規矩紮實,肢體動作敏捷靈活、韻律和諧,是真正文武不擋的全才演員。在表演上,王海玲有絕佳的戲感與舞台魅力,她堅持「不為表演而表演,要以角色為出發點」,最注重人物性格的塑造與感情的表達,她表達情感的方式並不是通過太多的舞台技巧,而是將自己的生命完全投入其中,進而享受角色、使角色與生活合而為一。王海玲喜歡嘗試各式各樣的人物與表演方式,有千變萬化的無限的可能,她在曾經演出的一百多齣劇目中,扮演過生旦淨丑各行當的角色,戲路寬廣,舞台經驗非常豐富。 在幾乎無處可學的環境下學習成長,王海玲的舞台表現手法有很大份出於她自己的體會和領悟,她能模仿能創新、能編腔能導演,在她身上看不到創作上受約束的痕跡。每推出一台新戲,從無到有樣樣都能自己來,四十年的自主創作,使得王海玲與當代其他演員相較,更能在舞台上找到自己、唱出自己;她的戲沒有實驗創新的理論與包裝,然而在塑造人物、表達感情時,她獨出機柱的安排設計,往往能不經意的完成戲曲創新的實質價值。王海玲的表演散發著難以描摹的天然神韻,純樸、生動、自然、蘊含著豐沛的情感,特別擁有親和力和生命力,使豫劇在台灣的戲曲環境中,於京劇的嚴整與歌仔戲的草根之間開闢了一條中道,規範洗鍊中洋溢著民間性格,受到無數觀眾的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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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直魯豫盜匪之研究( 一九一二∼一九二八)

吳蕙芳, WU, HUI-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全部共一冊,十餘萬字,除緒論與結訥外,正文部份分為六章十九節。 第一章說明盜匪產生的時代背景,分由政治、軍事、經濟、社會四方面來論述。 第二章說明盜匪產生的種類、巢窟與分布。 第三章說明盜匪產生的組織、規律與隱語。 第四章說明盜匪產生的武器、戰術與習性。 第五章說明盜匪產生的禍害,分別解釋盜匪燒殺、劫掠、綁票三種惡行及慘狀。 第六章說明盜匪產生的影響,包括政治外交方面與社會經濟方面。另外,還對直魯豫 方志內記載的匪亂事件加以統計,除借此來看當時匪亂情形的嚴重程度,並可作為前 述各項說明的另一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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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初顯期的個體,完美主義、內外控人格特質和猶豫型未定向與錯誤觀念的關係: 認同探索的中介效果 / The relationship of perfectionism and locus of control to indecisiveness and career myths in emerging adulthood:the mediating effect of identity exploration

蕭立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職涯發展是每個人生命歷程中重要的議題,且進入職場為個體轉換為成人的關鍵指標。然而,隨著教育程度以及結婚年齡的提升,個體進入成人角色的時間延後,且探索自我的時間延長,反而使得一部份的個體淪為茫然摸索,而對於自己的職涯定位和方向不知所措。本研究試圖瞭解「人格特質」(即完美主義和內外控人格特質)和「職涯決策困難的原因」(即猶豫型未定向和錯誤觀念)之間的關係,並且進一步了解個體的「認同探索方式」在上述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 研究以問卷法進行,主要施測對象為國內大專院校之大學部和研究所在學學生,共計479人。研究結果顯示,人格特質中較為負面傾向的面向,如完美主義的「差距」向度和內外控特質之「外控」傾向,兩者和反芻性探索以及猶豫型未定向或錯誤觀念之間存在著正向的關係。此外,上述的關係之間存在著「反芻性探索」的中介效果。由此可知,除了先天的個人特質之外,探索方式亦攸關個體能否定向。因此,對於難以定向的個體,如何嘗試打破其負面且持續的探索迴圈,進而導正至較為正向之廣度和深度探索的類型,實為預防教育或是治療方案之努力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亦發現在各年級的受試者中,皆存在有一部份的「焦慮性認同未定」者,可能是由於人格或情緒相關因子的影響,使其無法當機立斷的做出決定。對於這群個體,給予充足的就業資訊並無法實際滿足其需求,惟有提供專業的諮商輔導及協助才可能解決其核心問題,協助其克服認知或情緒方面的困擾,進而為自己的職涯方向做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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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地方菁英.農民:鄂豫皖蘇區的共產革命(1922-1932)

陳耀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試圖以鄂豫皖蘇區的例子來說明,共產黨最初必須藉由與地方菁英的合作來深入地方與動員農民,當地方菁英後來成為了共產黨建立群眾政權的阻礙時,張國燾藉由肅反解決了那些桀驁不馴、尾大不掉的地方菁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共產黨自此之後能夠建立一個真正的群眾政權,由於大多數的群眾對於共產黨仍是缺乏認識與信仰,因此,共產黨依舊必須透過地方菁英來控制群眾與掠奪地方資源。只不過,與前一階段的地方菁英不同,這一批由張國燾所培育的新的地方菁英(有的仍是由舊的地方菁英轉化而來,有的則是自下層群眾提拔上來),較前一階段的地方菁英更為馴服。這就說明了,事實上,共產黨政權與國民黨政權最大的不同,並不在於前者是群眾政權,而後者不是;相反的,兩者其實都必須藉由地方菁英來進行統治,只不過,共產黨比國民黨更懂得如何去控制地方菁英罷了!整個說來,這是一個從合作到控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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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民法解除權到特種買賣解約權

游楨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的民法理論與規範架構中,得以解除契約或行使撤銷權,乃基於立法者對於傳統私法體系下,擬欲維持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制度嚴格遵守之例外,其要件限制多較嚴苛。然則,在現代社會之消費關係,隨著大量生產下的經濟發展等演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其專業知識、經濟力及交涉力則常處於不均衡之地位,在消費者面對無店舖銷售及業者強力新穎勸誘的行銷衝擊下,傳統民法解除權之機制,似乎很難有效彌補消費者於交易中弱勢地位,使得消費者的權利受到完整的保障。 因之,本文擬先以民法上解除權及撤銷權之相關規範作探討,並進一步檢討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之法理、進展及其相關重要規定。此外,消費者之解除權立法後之執行成效及若干問題,亦值得關注。例如,消費者解約權之期間長短、起算期間、數位化商品及企業經營者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似有若干問題仍困擾著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本文擬一併討論之。 最後,本文亦擬透過詳細的分析與檢討,針對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的法規範,提出改善建議。並嘗試對現行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模式,提出建議,期能對現行相關問題,尋找更佳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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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癮者之酒駕再犯防治對策- 以社會復歸為中心 / A Study on Deterring the reconviction of the drunk driving of Alcohol Use Disorder- Focusing on the Reintegration

張蕙, Chang,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受到重大酒駕新聞事件影響倉促修法,然而,嚴罰化不僅無法達到抑制酒駕再犯的效果,立法者亦忽略了行為人的實際樣貌,和媒體渲染並影響人民觀感所生成的犯罪形象具有極大落差,以及隱藏在酒駕再犯議題背後所傳達的社會排除議題,更忽視了酒癮高風險族群與酒駕行為人在勞工階層重合且多數酒駕再犯與累犯患有酒癮的可能性。 尤其,我國對於患有酒癮之酒駕行為人提供的刑事司法處遇制度,無論是轉向處遇或是禁戒處分皆有其侷限,且我國面臨亦嚴重欠缺民間戒酒團體,致使酒駕再犯或累犯陷入無法適用司法處遇與參與民間團體的雙重戒治困境。 有別於我國無法提供適當復歸社會機會的難題,比較法上,美國和日本透過不同的處遇方式,前者以貫徹治療式司法精神的酒駕法庭,後者以官方與民間的協力合作,均達到協助行為人社會復歸的共同目標。 為了改善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缺失,以及幫助這群因酒癮而酒駕的「病犯」得以矯治其酒癮問題,並獲得生活的援助,以順利復歸社會。本文期待透過我國現有禁戒處分制度,實質引入美國酒駕法庭的精髓,作為非拘禁處遇方式,並嘗試從審判階段與矯治計畫進行方式予以調整,建構我國酒駕戒癮治療之藍圖。透過酒癮評估認定制度的改善、禁戒處分期間的延長和使被告享有自願性的保障,使被告在審判過程透過協商程序自願參與禁戒處分,獲得矯治酒癮的機會。並藉由執行處所採取非拘禁處遇、使禁戒處分得由法官主導,或是增加法官定期與被告交換意見、司法監督的有效運作,以及促進戒癮民間團體與社會福利制度,為被告構築穩固的生活環境,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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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由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觀察 /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et transac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ods and service providers

鄒順安, Tsou, Shun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網路、新聞、報章雜誌等等各種管道的報導與介紹,愈來愈多人期望能在網路開店或投入網路創業。這些在網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群體,有哪些該注意的交易糾紛與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網路交易中之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觀察其法律責任與保障。 首先介紹常見的網路開店模式,例如自行架設購物網站、網路商城(或稱網路商店街)模式以及網路購物中心模式等,分別討論其中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關於網路交易之金流處理,則以付款機制、付款平台以及網路代幣之發展進行觀察,探討隨著網路金流愈趨便利而產生的風險。尤其是網路金流機制所衍生的信用卡冒用盜刷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更是不容忽視。至於網路交易中常見的糾紛,以網頁標錯價格、數位商品之猶豫期、信用卡冒用盜刷等案例,就其中的法律問題參照學說、實例之見解,進行討論與評析。最後在結論中整理出商品、服務提供者選擇網路開店應注意之法律相關事項,並對日後網路交易立法的方向提供一些個人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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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之適用對象及無條件解除權之反省

劉雅芸, Liou, Ya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科技發展進步、資訊傳遞方式多樣化之現代生活,因遠距通訊工具問世,即使交易雙方當事人分處兩地亦能締結契約,為消費模式揭開全新一頁。鑑於此一新興交易中,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提供交易資訊為消費者獲知交易內容的主要方式,容易衍生企業經營者利用對於資訊的壟斷,誘導消費者與之締約,故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設置「郵購買賣」特別規定予以規範。 惟關於現行郵購買賣定義及效果規範之適用仍存在多項爭議問題與不確定性,有關郵購買賣定義之現存問題,諸如「郵購買賣」用語妥適性如何、郵購買賣適用客體內涵爭論、應否以「未檢視商品」及「買賣契約」作為郵購買賣構成要件;於郵購買賣效果規範部分,對於資訊告知義務履行方式是否須以要式為限,尚無明確規制可供遵循,以及有關無條件解除權猶豫期間之起算方式、無條件解除權適用客體是否合宜等爭點,仍曖昧不明。 其中尤以交易客體多樣化所衍生問題最受矚目,新型態交易客體不同於過去傳統實體商品,軟體設計、數位化商品、新興服務等軟實力,已然成為台灣躍居世界舞台不可或缺要素,然尚欠周延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可能扼殺此等新興交易客體發展空間,譬如對於本質上具有「無限複製」與「完整複製」特性之數位化商品行使無條件解除權者,縱該數位化商品附有反複製技術,仍無法完全排除該反複製技術遭受破解之可能;又如消費者針對通常於締約後即履行之服務主張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際,亦因服務所具無法回復原狀性質,將致消費者接受全部服務後卻不必支付價金之結果,實則前述事例於現行法規範下,企業經營者所負經營管理成本已然失控。 是以,揆諸郵購買賣所具特殊交易性質、交易客體複雜化等背景,與現行郵購買賣規範交錯致生問題引發筆者研究興趣,並以之成為本文撰寫起點,同時祈能藉由本文就郵購買賣構成要件與效果規範相關問題之發覺,及援引參照日本消費者保護法規內容,由法制面之檢討著手,釐清各項爭議原委,探尋法規範更為整備之修正可能性與方向,以彰消費安全保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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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別預防角度探討緩起訴制度 / Examine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from the Aspect of Specific Deterrence

李元棻, Lee, Yuan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緩起訴制度於2002 年制定,立法者於立法時已明文緩起訴係立基於訴訟經濟之目的,以及預防被告再犯之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為出發。而緩起訴制度自2002 年施行至今約莫13 年,是否確能落實當年立法者所預期達成之目的,有效達成被告再犯預防之特別預防目的?或反而因為附條件緩起訴存在太過便利,附條件緩起訴之相關指示與負擔選擇多元且包羅萬象,而忽視制度本身原應該追求的目的?對於制度之目的產生問題後,因我國立法時參考的外國法制為日本的起訴猶豫制度,在日本法上起訴猶豫制度之運用是否也有類似的問題?而因緩起訴制度為一種刑事政策之轉向處分,美國法制上亦有性質類似的審前轉向原則,是否有得以參考的地方?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若想要達成緩起訴預防再犯之功能,以外國法制作為借鏡下,有無可提供我國法制得以參考的地方?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最後提出本文的一點想法以及參考。 本文希望藉由檢討目前實務上緩起訴之運作狀況,以預防被告再犯之立法初衷為著力點,探討在現行法制下附條件緩起訴之應然面與實然面之落差,並以外國法制作為借鏡,提出緩起訴制度重新思考的方向與建議。期使未來實務上檢察官在作成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時,能夠從預防被告再犯的角度出發,思考附條件緩起訴「應該」要達到怎樣的效果,並藉由參考外國法制之程序上配套措施,相關配套之引進必要性與可能性之探討,希冀附條件緩起訴能夠發揮達到預被被告再犯之目的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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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之研究

劉藝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分期付款,原係由出賣人提供買受人之信用交易,後來因銀行等機構介入,使分期付款交易之兩造關係演變成出賣人、買受人及金融機構之三方法律關係。社會經濟活動不斷創新,交易類型早已脫逸出民事法律原本預期規制事項之外,實務上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以交易雙方締結之契約作為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主要依據。 然而以定型化契約進行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因為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我國法律又欠缺詳細之具體規範,致使業者常利用其擬定不利於消費者之定型化約款而為交易。尤其是作為出賣人之企業經營者,以合作之金融業者所提供之信用貸款內容作為分期付款交易之條件,令消費者於交易時,同時簽下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由金融業者將交易對價總額一次撥付給出賣人,消費者則對於該金融業者分期償還。若交易標的為遞延型商品(服務),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給付義務,消費者卻因為銀行已經一次撥款,而無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等權利;此類交易複數契約間之關聯性與抗辯延伸之問題,頗值檢討研究。 本文擬以近年發生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等重大消費爭議,例如山基電信、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等事件為主要研究對象,整理德、日兩國分期付款法制之沿革與重要規範,比較檢討我國法制之不足,並藉由釐清交易過程,探討對於此類交易之消費糾紛,應如何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避免經濟優勢地位者濫用契約自由。期能縮小分期付款交易相關當事人間權利義務與消費資訊之落差,以達成消費者保護法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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