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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有土地撥用制度之研究-有償無償原則之分析 /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 System in Taiwan - An Analysis of Principles for Determining Compensation

吉啟文, Chi, Chi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有土地撥用制度,由於以往相關法規對於撥用「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確,因此,各級政府機關之間往往產生有償無償問題爭議,以致影響公有土地撥用作業。本研究從財產權觀點探討撥用問題,進行理論上剖析與實務上的探討。   本研究之重要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公有土地撥用之相關法規對於財產權界定不明確,為產生撥用之有償無償爭議的主要原因。   (二)公有土地撥用之有償與否,對土地使用配置的效率有一定程度影響,而撥用之有償無償爭議,易造成公有土地撥用的無效率。   (三)公有土地撥用應區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撥用,以所有權移轉者,以有償方式撥用,以使財產權界定更明確。   二、建議   (一)於不同層級政府(如臺北市政府與臺北縣政府)或同一層級不同地方政府(如臺北市與臺灣省政府)間撥用公有土地,以撥所有權為主,採取有償方式。於同一層級政府間撥用公有土地,則以撥用使用權方式進行。   (二)區分所有權與使用權之撥用,並分別賦予不同名稱。同一層級政府間撥使用權,宜稱為「移轉使用」,不同層級政府或同一層級不同地方政府間撥所有權,才稱為「撥用」,以避免二者混淆。 / Concerning the land appropriation system in Taiwan, because relevant past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ppropriation "ownership" and "use rights" were not clear, problems and disputes concerning whether or not compensation would be awarded often arose between government agencies at various levels, sometimes affec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s. This study researches the appropriation question from the viewpoint of property rights, making both a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an' investigation of actual practice.   The important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1. Conclusions:   A.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s are unclear as to property right distinctions and are a principal cause for disputes concerning whether or not to award compensation for appropriations.   B. Whether or not compensation is given for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s has a definite level of impact on the efficiency of arrangements for land use. Therefore disputes concerning whether or not to give compensation for appropriations are apt to lead to inefficient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s.   C.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s should clearly distinguish the appropriation of "ownership" and "use rights." In order to clearly distinguish property rights, compensation should be given for appropriations when ownership is transferred.   II. Suggestions   A. When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s are made between different government levels and segments (such as the Taipei Municipal Government and the Taipei County Government) or between different government levels in the same segment (such as the Taipei Municipal Government and the Taiw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appropri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should be generally made. and should employ the method of giving compensation. When public land appropriations are made within a single level and segment of government, appropriation of use rights should be made.   B. Distinction should be made between the appropri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use rights, and they should also be given different names. In order to avoid confusion of the two, use right appropriations made within a single segment and level of government should be appropriately termed "transfer of use right," and only property right appropriations made between different segments and levels of government or within the same segment but between different levels of government should be termed "appropr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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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模型下R&D 競爭對國際貿易之影響 / The Effect of R&D Competi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te in a Two Country Model

張靜玫, Ching Mei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Heckscher-Ohlin 理論認為要素稟賦之差異形成各國相對比較利益 貿易型態乃因而決定。綜觀國際經濟現況,技術創新對於國際貿易的影 響 益重大,本研究為納入此一論點,乃就傳統之H-O模型中,加入一R&D 部門試圖推衍一較完整之理論模型,可兼顧技術創新對國際貿易之影響與 一般衡之完整性:為顧及一般均衡,R&D 部門以預期值來處理,使得本文 得以用靜態分析來探討相關議題。在強調R&D 特性--外部性(外溢效果、 競爭效果)及不確定性之際,本研推導出納入研發部門時之一般均衡分析 ,並適時與傳統貿易理論相對照,觀察R&D 部門之影響程度。進而著重於 研發部門之討論,探究保護措施及他產業之特性對其規模之影響,以及各 國如何選定最適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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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蹟指定程序之研究

王世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探討是我國古蹟指定程序中的相關問題。在各章節中,分別討論古蹟保存的現代意義與內涵、古蹟指定的現況與問題、古蹟指定保存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的情形、古蹟以及古蹟指定行政之特性、古蹟指定的執行與檢討等問題。   古蹟活保存為現代古蹟保存的趨勢。然而,現行的制度之下,古蹟指定的結果,僅是消極的限制古蹟所有人權益的行使,不但獎勵不足,而且在執行上是透過罰則,以達到嚇阻的效果,造成古蹟所有人的不滿,而排斥古蹟指定,或是在古蹟指定之後採取消極的抵抗策略,並無法滿足古蹟活保存的需求。為達成古蹟活保存的目的,古蹟指定的過程中,如何充分反應、接納住民意見,以兼顧古蹟的形體與精神,即為重要關鍵。   經歸納結果,古蹟具有公共財以及不具備可替代性兩大特色;古蹟指定行政,則具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審查與專業人士跨領域參與、涉及廣泛的利益衝突以及普遍性的人民參與等特色。因此,古蹟保存工作的推行,政府有介入的必要,同時在保存手段上應以獎勵為主,而在古蹟指定程序的設計與檢討上,則必須兼顧古蹟活保存與古蹟與古蹟行政特性上的需求。例如,將民眾參與導入正式的古蹟指定程序、明確的界定利害關係人範圍,以利古蹟指定程序的進行。   本文另就古蹟指定實務上的問題加以探討,並認為,必須建立制度保護進行指定程序中的歷史遺跡,人民參與古蹟指定程序之參與對象、參與目的、參與方式,有予以明確規範與界定之必要,最後則是必須建立專業獨立的古蹟審查機制,並加強古蹟指定前之調查與研究,同時行政機關也應詳為說明古蹟指定之理由,始能讓古蹟指定的結果為人民所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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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有效財產稅率之推估

林詩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的財產稅率雖然以法律條文明文規定各縣市的財產稅率一致,並不允許各地方政府依照自己地方的自然環境特徵、政治、人文偏好,訂立差異化的財產稅率以符合地方自己財政的需求。有違憲法所賦予的『地方自治精神』和理論上地方財政的租稅競爭均衡。可是事實上,在我國稅法上,計算財產稅的倍數累進稅基基準,各縣市政府都不同。在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是依照各縣市官方所發佈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的稅基基準;課徵地價稅是依照各縣市的『公告區段地價』作為稅基;課徵房屋稅是依據各縣市政府所評定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徵基礎。可是由於各縣市都市化程度不同,所以各縣市間的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差異很大,再加上地價稅各縣市間的倍數累進課徵起點都不相同以及課稅的評估價值與市價的差距,如此一來,使的各地土地交易所需負擔的有效土地增值稅賦、持有土地所課征的有效地價稅率及持有房屋的有效房屋稅率各縣市間均有顯著的不同。本文嘗試從個體交易資料分別推估台灣各縣市對於持有土地、房屋時所需實質承當的有效稅率。藉此來釐清各縣市間雖然有一致的『名目』財產稅率,可是實際上各縣市人民所需承受的『實質』『影子價格』是不同。此外,在推估台灣地區財產的有效稅率後,本文藉由比較國際間各國財產的有效稅率,說明台灣地區財產有效稅率有明顯低落的現象。本文估計出實際上台灣地區住宅區有效地價稅率的約為0.0243%、住宅區有效房屋稅約為0.2252%。而地價稅的有效估價率約為0.12,低於房屋稅的估價率0.23。從區域分佈及各縣間分佈來分析,發現房屋稅較地價稅分佈更符合租稅課徵的公平和效率。   此外,整體來看,有效地價稅率是呈現『先累退,在逐漸累進』的現象。至於23個縣市間,地價稅的累進、累退或一致性則呈現相當分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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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海外子公司研發配置之影響 / The effects of host countr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oversea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llocation in Taiwan FDI manufacturing industry

詹秀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球新經濟時代來臨,廠商為提升本身之獲利能力及競爭力,逐漸將各類商業活動朝向國際化進行,研發活動國際化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環。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高漲,地主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亦成為廠商進行海外研發活動考量因素之一。本研究以經濟部統計處2007年編製之「製造業對外投資實況調查」報告及Park(2008)所編製全球122個國家專利權指標數資料,利用Tobit模型進行迴歸實證分析,首先探討廠商特性及投資動機等因素對海外子公司研發的影響;其次進一步分析廠商特性及投資動機經由智慧財產權在不同程度之保護水準下,對海外子公司研發之影響。研究結果發現,「廠商規模」、「產業別」、「海外事業營業額比重」、「當地市場發展潛力大」及「利用當地價廉勞工」為影響影響海外子公司研發配置之重要因素;另就「智慧財產權」單一因素而言,並不影響海外研發配置之決策,惟「廠商規模」、「產業別」在經由地主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愈高下,對海外子公司研發配置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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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補償法制之研究

陳玉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之一種方式,係指政府就一定地區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興建必要公共設施後,一部份由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一部份由政府讓售予國宅或其他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公開標售之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故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偕係是國家發動徵收權強制取得人民土地。區段徵收既為徵收之一種態樣實施要件及程序都應有明確且嚴格之法律限制規定,自然應受徵收要件之限制,如「徵收之標的物須受憲法保障地位之私有權」、「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必須具有法律基礎」、「須遵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限制」及「有徵收即有合理補償之連結」。然區段徵收在「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使得為之」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同一般徵收要件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下,區段徵收各項補償及補償程序理應嚴謹有別於一般徵收補償程序。 財產權概念基本上是建立在所有權概念上,自從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率先揭「所有權係神聖不可侵犯」之概念後,所有權始正式成為法律保障之標的。1950年以後,福利國家職能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反彈也愈加凸顯,政府以所謂「福利」或「干預」作為對人民生存、財產權保障,或為了實質平等的維護措施,都侵害人民自我決策的自由,也影響到個人選擇的自由,以及個人對財產處分的經濟自由。因此,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是法治國家保衛人民基本權最大職責,然而政府為公共利益不得已需徵收人民私有財產,理應給予補償,訂定法律依據,規定徵收補償之額度及種類時,方可准許之。土地所有權人,蒙受特別的犧牲,基於全體公平負擔之觀點,由國家予以補償,以填補財產上之損失之制度。 本研究將探討財產權概念、內涵及保障,分析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障本質與範圍及國家公益與財產權行使之關係,歸納現行區段徵收補償沿革、補償範圍、補償方式及補償標的物規定,並探討區段徵收抵價地概念與內涵分析我國替代地補償與抵價地補償之間差異性。最後對內政部欲修正區段徵收補償以「領地為原則」提出案例分析,從財產權保障角度解析歸納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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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界址認定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

陳慶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係承認私有財產制之國家,土地財產權自為憲法所保障,其方式首需建立地籍制度,透過測量與登記二大程序,調查土地「質」與「量」之真實狀況,建立圖籍,予以動態管理,使財產權明確化,財產權人對於土地所具有之地位,在此制度中得到確保,任何人可由外部確認其土地之狀態,並足以排除他人之侵害,俾減少交易風險,提升社會整體經濟福利,亦使財產權於特別犧牲時的補償更為確實,從而「仁政必自經界始」,土地財產權,需要透過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其標示、屬性與權利,使地籍內容與現實相符,始有保障之功能可言。 台灣的地籍圖源自於日治時期所測繪,原圖已因戰禍毀滅,留存之副圖因年久破損、伸縮誤差、地形變更等等原因,致圖、地、簿常有不符,爰生地籍圖重測之必要,自民國六十四年土地法確立重測之法律依據以來,雖辦理效益卓著,然而進度緩慢,面積及界址爭議仍不間斷,如能研究改進,不僅有助於重測之進度成效,更可進一步便利土地利用及落實財產權保障。而重測之性質,乃在利用地籍調查、樁位清理等方法認定地籍界址後,透過測量技術再完整反應於地籍圖,是以關於界址認定,包括地籍調查所認定之所有權界址及樁位清理所認定之逕為分割界址,其認定結果對於面積、所有權範圍、土地屬性的影響皆鉅,是為本文研究之重心。 本研究進行之方向,不做測量理論與技術的闡釋,而係注重財產權人之權益,從行政面、法規面予以探討。研究發現,重測法令尚稱健全,惟部分規定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虞。關於樁位界址之認定,須符合財產權保障之信賴、平等、比例等基本原則,且不能違反規劃原意及逾越法定誤差範圍,並應進一步將樁位、地籍與都市計畫圖整合。在地籍調查之界址認定上,建議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修正利益迴避條款,而有關未到場指界者不得申請異議複丈之規定,有違比例原則,亦應予修正。 本研究從財產權保障的觀點出發就重測之意涵及其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做探討,以明白界址認定於財產權保障的重要性。次就重測之整體法制情形及界址認定之程序、法令規定加以探討,就歷史源由與現實需要,釐清界址認定之本質。最後,針對實務上問題,從財產權角度分析相關做法與疑義,並提出制度上應改進之道及後續研究方向,期能促使重測作業更臻完善,落實土地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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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計單位財產稅負擔之歷年分析─以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為例 / Tax Burden of Property Tax in Taiwan -- An Evidence from the Survey of Family Income and Expenditure

劉宜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稅制源起甚早且近年無重大變革,而早期針對部份年度的實證研究顯示我國財產稅具有累退性,故本研究擬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為資料依據,長時間觀察自1979至2011年間我國家計單位所負擔之財產稅的支出、財產稅占所得比率的變化、財產稅對所得均化的影響程度、累退性的變化情形等,並進一步分析各縣市的財產稅的支出、財產稅占所得比率及財產稅的累退性。 分析結果顯示,家計單位財產稅的平均支出大抵呈現遞增的趨勢,在1979年至1983年間財產稅並不具有明顯之累退性,但1984年以後至2011年間則具有累退性,且累退性日益明顯,近10年更顯急遽惡化,且惡化速度亦日益加快。分析2006年各縣市財產稅負擔,累退程度最嚴重的三個縣市依序為為台東縣、宜蘭縣、澎湖縣,累退性最和緩的三個縣市依序為為高雄市、彰化縣、桃園縣。再深入探討2001年至2006年各縣市財產稅之累退程度,累退程度最嚴重者出現次數最多之縣市為,累退程度最輕微者,則無明顯集中於某一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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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違規工業住宅之研究-財產權理論之應用 / A Study of Brownfield Housing in Urban Industrial Zones

黃慧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產業外移和金融風暴,工業用地大量閒置,政府為活化土地資源,於民國91年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放寬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使用項目,允許商業和服務業進駐,卻遭建商推出住宅社區,即「工業住宅」。工業住宅是沒有被界定的模糊財產權;行政上,政府的行政不作為助長工業住宅現象;學說上,產權理論和公共領域是形成工業住宅的原因、交易成本和修補制度則為解決工業住宅困境的策略。 本研究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財產權、公共領域、尋租理論及法律規定,探討工業住宅的形成及檢視政府的政策與管理制度,也利用法院判決、監察院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深度訪談來佐證工業住宅形成過程和行政機關的作為。研究結果期對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管理政策及執行提出具體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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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產業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研究 /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issues of the video game industry

廖蘊瑋, Liao, Yun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科技的進步,以家用電視遊戲機、個人電腦遊戲、線上遊戲、手機遊戲等為主之遊戲產業亦蓬勃發展,電子遊戲結合數位、網路與社交,更逐漸成為現代人生活娛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論國內外之遊戲業者,皆爭相開發新款遊戲欲搶攻遊戲消費市場,因此如何保護遊戲業者投入大量資源與成本開發的電子遊戲、如何藉由智慧財產權保護電子遊戲的內容物,並避免他人抄襲、重製等等搭便車之行為,對於遊戲業者而言即屬重要。 台灣的遊戲業者大致分為大型遊戲公司及小型獨立遊戲工作室,然而因資源相對不足、自行研發成本高,起初大型遊戲公司多以代理國外之電子遊戲為主。而近幾年來隨著大型遊戲公司轉向自行開發遊戲,以及個人或小型團隊為主的獨立遊戲工作室之興起,點亮了台灣遊戲產業未來的曙光。因此如何以智慧財產權制度充分保護我國國內開發之電子遊戲,對台灣遊戲產業之發展即越趨重要。我國法院早期關於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案件多為盜版光碟,而隨著電子遊戲技術之變遷與時代的演進,以架設遊戲外掛程式、私人遊戲伺服器等等侵權爭議亦逐漸增加,然而至今我國法院實務中有關電子遊戲智慧財產保護與侵權判斷標準不明確、亦未建立完善機制,不利於我國遊戲產業之發展。 因此本文歸納出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侵權相關議題,並以2016年全球前兩大遊戲產值國—美國與中國大陸之法院實務見解為主軸,比較台灣法院對於電子遊戲相關案例之見解,藉以提供台灣法院及遊戲產業實務對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未來方向。 關於產業面之分析,本文先於第二章論述電子遊戲產業本身,包括電子遊戲之定義、電子遊戲之種類、全球遊戲產業之發展概況及台灣遊戲產業之概況與未來發展。而關於智慧財產法律層面之分析,本文於第三章、第四章則以專利權及著作權為討論核心。第三章關於專利權之保護,本文將比較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關於電子遊戲專利權適格性及專利侵權行為之見解,包括電腦程式之專利適格性、遊戲商業方法之專利適格性、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專利適格性,並分析電子遊戲設計專利之專利適格性及侵權判斷。而第四章關於著作權之爭議,本文將比較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關於電子遊戲中各類型著作權之適格性爭議,包括電子遊戲之整體、執行電子遊戲之電腦程式語言、遊戲名稱、角色人物名稱、角色人物對話、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虛擬遊戲角色人物、遊戲中的美術元件、背景音樂等,並探討近年來電子遊戲著作權之侵權爭議,包括玩家行為、外掛程式、私自架設伺服器、遊戲畫面之截圖、遊戲攻略、遊戲直播、遊戲之改作等等,以及與合理使用制度間之關聯。 希冀藉由本文歸納之研究結果與淺見,能提供我國法院及遊戲產業實務關於電子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參考,進而使台灣更重視遊戲產業之智慧財產權法律與佈局,從而引領台灣的遊戲產業走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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