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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研究--影響損失之分類因素的實證分析張可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費率的釐定應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旨在使保險費率能更臻公平完整。本研究利用卡方獨立性檢定,以國內某大型產物保險公司之承保與理賠資料為依據,分析可能影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損失之是否發生、損失次數與損失幅度的分類因素。除了法定的從人及從車因素之外,本研究亦試圖由取得之保單資料上找出其他可能影響損失的因子,並比較新制實施前後,其影響損失之分類因素的改變,做為是否應採用此分類因素為核保篩選及費率釐定之參考。
研究結果發現:
(一)年餘並非為其有顯著影響力之分類因素;
(二)性別、婚姻狀況與車種宜列為影響損失的重要分類因素;
(三)肇事記錄與廠型對損失之影響不顧著,並非為重要分類因素;
(四)車齡與排氣量並非為重要分類因素;
(五)是否投保任意責任險與損失有顯著相關;
(六)新制實施後,影響損失的顯著因素中,從人因素多於從車因素。
關鍵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從人從車因素、損失頻率、損失幅度 / According to the“The Law of Compulsory Auto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ratemaking should take both human factors and vehicle factors into account.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factors which affect the loss occurrence, loss frequency and loss severity of compulsory auto liability insurance. Besides these legal factors, this paper also tries to find out other influential factors and compare the outcomes before 1998 with that after 1998. The analysis of the changes on the relevant factors helps the government and insurers to make rating and underwriting decisions.
The methodology of this study is chi-square test and the empirical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Age is not a significant risk factor.
2.Gender, marriage status and vehicle category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significant risk factors.
3. Both driving record and category has less effect on loss and thus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important risk factors.
4.Neither vehicle-age nor exhaust volume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significant risk factors.
5.The factor of purchasing voluntary auto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has an important impact on loss.
6.After the new law of compulsory auto liability insurance has been practiced, it shows that human factors are more significant than vehicle factors in affecting insurance claims.
Keywords: compulsory auto liability insurance, human factors and vehicle factors, loss frequency, loss sev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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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產品責任保險需求因素之分析-以我國上市公司為例 / On the Corporate Demand for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Evidence from Listed Compaines in Taiwan黃慧琳, Huang,Hui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探討我國企業對產品責任保險需求之原因,分別以四個構面來分析企業對產品責任保險的需求。包括企業經營動機、公司背景資料、產品安全風險管理與上市公司財務特性等四方面來探討企業的投保動機。本研究以我國上市公司為樣本,共計發放440份問卷,並以回收的90份問卷進行Logistic迴歸及複迴歸之實證分析。
研究結果發現,企業交易對象(買方)的要求、產品風險理財因素和產品市場行銷因素為影響上市公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決定因素,呈顯著正向關係。另外,當上市公司過去曾發生過產品損害事件時,對產品責任保險之需求愈高;而且當公司的產品銷售本國地區、美加地區或同時銷售國內外地區時,對產品責任保險需求愈高。至於產品安全風險管理與產品責任保險需求之間的關係,實證結果顯示二者為互補關係,此與Ehrilich and Becker(1972)的理論假設一致。除此之外,本研究發現當公司規模愈大、產品銷售量愈大、負債對業主權益比率愈高以及公司無長期負債時,其對於產品責任保險的需求愈高。此外,當上市公司的財務危機成本愈高以及所面臨的損失頻率與幅度愈大時,其對於產品責任保險需求愈高。 /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corporate demand for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aiwan. The motivations to purchase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four groups, business operation incentive, features of the firm, product safety management,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The decision of insurance is analyzed based on the logistic model and multivariate regression models with a sample of 90 publicly traded companies in Taiwan.
The empirical results of this study indicate that customers’ requests, product risk financing, and product marketing are the determinants for companies to buy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Further, the companies with previous experience of product liability losses have higher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demand. Those companies selling their products to North America and Taiwan will purchase more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Moreover, the empirical evidences suggest significantly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product safety management and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demand,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Ehrilich and Becker (1972) that market insurance and self-protection are complements. The results also show that the firm will purchase more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when it has larger firm size, greater product sales, higher debt to equity ratio, and no long term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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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形式與實體問題認知之差異—比較法官、律師及會計師 /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gnition of formality and substance in the tax litigation—Comparison among judges, lawyers& CPAs傅馨儀, Fu,Shin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稅務訴訟案件繫屬於行政法院,並佔行政法院約四成左右。因此若能達成稅務訴訟案件訴訟經濟之效果,對行政法院或訴訟代理人而言均相當重要。惟欲使法官清楚訴訟代理人對稅務案件的陳述重點需要某程度的訴訟技巧,才能配合法院達成訴訟經濟,並且達到會計事務所替當事人妥適處理個案的目標。本論文藉由重要議題之問卷訪問,尋求訴訟代理人律師及會計師與法官間順利溝通的平臺。本論文以法院行政救濟實務為主要討論架構,篩選數個重要議題,例如稅務訴訟案件個案須認定與查證何事項(包含會影響法官形成心證之因素、稅務訴訟案件之舉證責任及稅務訴訟案件法律適用與法律解釋方式等),並針對個案內容訴狀之撰寫方式,依照法院審究重點方向,以理則學的邏輯論述方式,討論稅務訴訟案件之形式與實體應著重之內涵,目的在提供實務界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參考,以利進行稅務訴訟案件。
本文文末另對稅務行政訴訟制度提出改革建議,諸如:增設訴訟輔導科以便利人民行使訴訟權;並為達成訴訟經濟,法官與稅務訴訟代理人均加強稅法會計知識之專業訓練課程;建議設置專業稅務訴訟法院與研議專家參審制等,作為改進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之參考。 / Tax litigation is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Taiwan, and occupies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approximately about 40%. If we can achieve effect of the tax affairs lawsuit economy, it is quite important to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or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ncluding lawyer and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We wants to achieve the lawsuit economy, and achieves the goal of the Public accounting firms for the litigant case, must let judges clear legal representative statements’ key point of the tax cases, those need lawsuit skill.
This essay aim to those important topic to design questionnaire, By judges、attorney at law and accountant fill in the questionnaire, seeks between legal representative (attorney at law and accountant) and judge the communication platform. The thesis select several important topics, discuss composition in view of the case content, as well as the court investigates the key direction and how to using the logical elaboration way to describe dispute issues. In order to help judge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 carries on the tax litigation cases.
Finall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reform proposal of tax administrative lawsuit legal system, such as: establishment Tax administrative lawsuit counseling branch, specialist training curriculum of Tax and accounting, the suggestion establishment specialized lawsuit court, the expert participates in the trial……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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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企業社會績效的決定因素:以兩個社會責任評等機制為例的實證研究楊鈞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是現今社會中不可輕視的企業議題,各種評等機構也紛紛開始針對個別企業的社會績效進行量化的評估與排名。本研究的主題即為企業社會績效的決定因素,並依據先前研究而選出規模、國際化程度、差異化策略程度、CEO的功能背景、並且加上本研究自選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競爭強度為第五個變數來解釋不同企業之間其企業社會績效的差異,以求實證研究的結果。為求有意義的研究議題、以及避免變數資料收集上的偏誤,研究界說範圍乃為美國的製造業公司。 / 研究樣本群有兩個,分別為2007、2008年由CRO雜誌公佈的「百大最佳企業公民」名單中的製造業公司。依其名單中的個別公司的平均分數作為企業社會績效,並以SPSS 8.0軟體進行相關假說的驗證。 / 研究結果證實,企業規模在兩個年度的模型中都得到實證,確定規模愈大的公司其企業社會績效也會比較好。而國際化程度、CEO外部導向的功能背景、及企業社會責任的競爭強度則在2008年模型中得到證實其與企業社會績效的正向關係。最後,企業追隨差異化策略的程度與企業社會績效的正向關係則在2007年模型下得到實證支持。根據以上結果,本研究亦藉由提出兩個年度模型的差異,來推導可能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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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與我國相關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之研究顏佳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多元的現代社會中,人們的活動日趨複雜,但意外事故也隨之增加。各國政府為了解決意外傷害造成的社會問題,莫不致力於發展各種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期望能為遭受意外傷害之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補償。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的制定即是此脈絡下的產物。
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自1974年開始實行,是世界上第一個針對人身傷害採行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全體國民強制加入意外傷害的社會保險體系,由官方的意外補償公司(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通稱ACC)負責制度之運作,全民不論在任何場合發生之意外傷害,亦不論意外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均可獲得補償。我國則於民國68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明訂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民國73年制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建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民國85年亦針對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之人身傷亡,制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本文係以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及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為研究中心。除介紹兩國意外傷害補償制度的發展過程、法律依據、重要內涵及組織架構外,並針對兩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行檢討與制度優缺點之比較分析。最後提出本文對於制度改革的建議,期能解決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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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會社法未設置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同公司檢視我國公司法相關法制王儷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未設董事會公司」乃日本於二○○五年修法時參考美國法制引進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close corporation),並廢除原有之有限公司制度。修正後之公司法,賦予股份有限公司更彈性的機關設計,尤其在未公開募集資金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強制設置董事會;若資本額未逾五億日圓或負債合計額未逾二百億日圓,亦不強制設置監察人,提供原僅得成立有限公司之中小企業更多企業型態選擇模式。
日本於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公司法中,參考美國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制度創設合同公司為新的公司類型,並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合稱為「持份公司」。合同公司指出資者全部係有限責任股東,原則上以其出資價額為限,對公司之債務負間接、有限責任。合同公司乃獨立之法人,並以對內擁有高度之章程自治、構成員對外負有限責任為其特徵。該制度之旨趣在於促進著重股東個性之產業並同時活用人合之特質。
「未設置董事會公司」、「合同公司」之制度設計,均在創設更彈性之企業組織供中小企業選用。反觀我國現今預設為中小企業選用企業型態,僅有有限公司。然因股份有限公司籌資便利、企業形象及信用較佳等優點,使中小企業選用股份有限公司者亦不在少數。我國是否有必要如日本法廢除有限公司制度,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抑或應引進閉鎖性有限公司制度之同時,保留有限公司制度,並就現存之問題,修法加以解決,值得深加探究。
另外,未設置董事會公司及合同公司法雖參考美國法而來,但仍配合其國情而有相當之修正,為與美國法之用語加以區別,故本文直接以「未設置董事會公司」及「合同公司」為題,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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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與執行長之調節焦點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EO regulatory focus謝適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進入21世紀,公司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越來越重視。然而,先前的研究較少注重於何種因素驅使公司朝永續企業發展,本研究從心理學調節焦點的角度探討公司執行長的心理特質是否對社會責任的履行有重要影響,而調節焦點把一般人區分為促進焦點與防禦焦點。
本文依據S&P1500中4714個樣本觀察值,利用各公司致股東報告書裡的關鍵字衡量樣本公司執行長的調節焦點強度。實證結果發現,擁有高促進焦點的執行長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有負向關係,而高防禦焦點的執行長則會降低公司社會責任的優勢並產生較多缺失。這些結果代表不同心理特質的執行長,由於對達成目標的方式也不同,進而影響到實際公司的策略結果。本研究結果對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及其他利關係人在選任高階經理人以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具有重要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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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寵物保險之現狀與檢討 / A study on current situation and review of pet insurance趙國婕, Chao, Kuo-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隨著少子化、高齡化出現,飼養寵物之人開始日漸增多,許多人將寵物視為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對其呵護備至。家庭成員可以透過人身保險中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保險,以及現行全民健康保險,來面對生活中突如其來的意外。推及至寵物,由於其並非全民健康保險保障之主體,又寵物之醫療費用相對高昂,因此飼主在飼養寵物時,可能因寵物一時之疾病而陷入經濟困難,另一方面,寵物無論係醫療費用抑或喪葬費用、因疏失導致第三人損害等各方面,均可能造成飼主財力上之負擔,因此寵物保險應運而生,提供飼主將危險自行保留以外之其他選擇。
本文將以寵物產業市場為出發,探討現行寵物保險當前之發展現況,而由於當前販售寵物保險之保險公司為數不多,因此將針對現行販售之保單條款做出比較,以判斷其優劣,同時,將針對寵物保險之核保考量因素、理賠、法律面向進行分析。另外,本文亦同時針對外國目前寵物保險發展現況加以介紹,作為我國未來寵物保險之借鏡。最後,針對前述綜合判斷後,本文將提出個人建議,以期拋磚引玉,提供未來寵物保險改進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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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保險安定基金有關保障被保險人之規範李家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現今保險業多數蓬勃發展的情況下,處於激烈競爭之局面,在日漸自由化之方向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趨勢下,相信發生財務問題的保險業機會大增,故如何落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以發揮保險安定基金之功能,此為一重要之課題。因此,本論文擬先參考國內相關文獻之資料,再藉助外國之相關立法例-美國、英國、及加拿大之保險法令,並透過對各國保險安定基金制度的整理及介紹,來歸納出建構保險安定基金制度之所可能涉及之問題,並以此架構本文的體系。
本論文共分六章,撮其大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對於本論文研究之動機、目的及方法範圍加以介紹。
第二章:保險安定基金之定義、目的、相關法律關係與相關概念之比較-先對保險安定基金之定義作一簡單之介紹,其次討論相關資料所得知安定基金之設立目的,再來以法律層面來探討補償義務下所牽涉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安定基金三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最後再以存款保險與特別補償基金等相類似之概念,與保險安定基金作一比較。
第三章:外國立法例有關保險安定基金保障被保險人之規定-分別介紹美國、英國、及加拿大之相關保險法令,以作為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參考。
第四章:我國保險安定基金及其保護被保險人之規定與相關問題-針對我國保險安定基金先作一簡單之說明與歸納,並以現行法令之規定,探討所可能面臨之問題為何,並嘗試對問題提出一合理之解決方案。
第五章:我國現行保險安定基金保護被保險人(給付或補償義務)之探討-針對保險安定基金此一給付或補償義務作一深入之探討,如應保障的保險契約為何、提供保障之時點為何、保障的權利為何、保障之對象為何人及設定保障或給付限額等諸多問題,先透過對我國法律規定之探討,再建構出現行保險安定基金給付或補償被保險人之規範。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針對現行規定所產生之問題和不足之處,綜合上述之探討,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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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之研究--台北市推動社區大學個案分析朱森村, Chu Sen-Tsu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面對要做的事無限,但能力有限之困境,政府部門的發展之道大致可歸納為二:(一)建立與提昇政府的能力—此涵蓋採行廣泛措施、活動的概念,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提昇公民和政府的能力,冀望產生更有效及更有回應力的公共服務與財貨。(二)市政業務民營化或協力化—透過民營化或協力化機制(規劃者、協調者、整合者及推動者)統合、激發運用民間資源。
在面對資源稀少性下,可運用幾項策略:(1)推動民營化;(2)形塑公民意識;(3)採行減肥措施;(4)採行合夥措施;(5)採用第三部門等五種策略。其中採行合夥措施接近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基本上,推動公私部門協力關係需奠立於公民意識和參與基礎之上。因為若有堅固的公民意識和參與基礎,將能導引公共政策的走向,同時減輕政府沉重的負擔。
在面對沉重的財政壓力與政策需求下,政府已開始改變做事方式,大力倡導公私部門協力,並允許公私部門間的競爭(劉毓玲,民82)。整個公私部門關係的轉變,由陌生到競爭合作,這些作法乃至於政府主動尋求私部門的協力參與;其主要核心觀念是改造政府具有效率和品質的政府,公部門不再只強調公平性的原則,同時要提高公共服務的水準,以因應民眾需求。「公私部門的協力關係(或稱合夥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已成為目前國家建設公共政策上非常重要的一種理念。
筆者認為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是:公私部門以平等互惠、共同參與、責任分擔的原則,建立一個以公民參與為基礎,以公共責任為核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結合公部門、私部門、第三部門及公民,並以建立公私協力機制為連結的公共服務責任網(network of responsibility),它具有下列內涵:(1)公私部門協力是公私部門組織文化性和結構性的改變;(2)公私部門協力兼顧效率與公共性;(3)公私部門協力是一種組織的關係或網絡。
因此,在本文中,首先探討公私部門關係,包括民營化方向及第三部門的參與,進而探討公私部門合作的新方向—公私部門協力關係。繼而論及公私部門協力理論,探討理論基礎—公民參與理論及新政府運動,再者論及公私部門協力運用策略、限制與解決之道。並以台北市社區大學的個案研究,探討公私部門在此一公共政策的合作關係。最後,希望作一理論與個案之整合,由公共利益與公共性的維護、公共責任的落實、公私協力機制的法制化探討公私部門協力關係的必要發展--公私協力機制的發展。此些觀念之內涵如下:
一、公共利益與公共性的維護
學者C.Ventriss(1991:12)曾言:「行政是政府的重心,而公共才是國家的核心」,一語點出「公共性」對於一個國家或政府的重要性,以及公共行政的核心價值所在。「公共性」積極意義的彰顯,也就是指人類共同事務必須經由社群成員的主動參與,以及成員間的相互溝通、意見表達,以形成共識,而這樣的共識及其付諸實踐的一切行動將有助於群體公益以及共同美善(common good)。
社區大學的成立,結合了政府部門、民間部門及社區團體及社區居民的共同參與而成立,其上課方式亦採取讓公民參與、公民自主的方式,充分展現了公共性的價值。
二、公共責任的落實
公私部門協力關係責任的承擔是由協力雙方共同承擔,這可由兩個面向探討之,一為政策議程設定,一為行政官僚組織人員。在議程的設定方面,有那些議題能被列入議程中討論,乃至於形成政策?以「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觀點而言,參與式民主意指(1)使政府行政人員的選拔過程更受一般平民的影響,此涉及政黨的民主化;(2)把許多與國家大致上無關的決策由地方政府或社會人民集會成立,以制衡中央過分集中的權力及行政官僚的勢力;(3)私人性組織的「民主化」等政策。參與式民主的觀點啟發了日後公共事務管理的新思維,如社區自覺與自治、公眾參與,以至於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因此,依據民主的意涵,議程設定的應然決策者應為人民,實現主權在民的理念。而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亦可視為一種人民的參與和監督方式,藉由此種機制彌補議程設定的障礙,讓有些具有重要性、迫切性的議題或弱勢團體的需求,可以透過公私部門協力關係而予以處理。
在行政官僚組織探討上,一個健全的民主行政發展應考量以下幾個原則:(1)公共取向;(2)深思熟慮的抉擇;(3)公正正直的行為;(4)程序的尊重;(5)程序的尊重。
三、公私協力機制的法制化
公私部門協力關係的建立,並不意味協力雙方可以恣意作為而不受約束。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不限於傳統的政治監督方式,可由具公信力的團體組織負責監督或用「誘因監督」方式由協力雙方根據預算和利益分配進行良性互動監督,即創造出一「公私協力機制」,以利永續經營發展。
就社區大學的未來發展而言,除須克服法令的限制外,另外尚須配合下列措施,以兼顧公平、正義與效率:
一、訂定類似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逐步引進營利部門共同推動公共政策,以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使其不致成為民營化的犧牲者。
二、積極輔導民間非營利部門健全發展,使服務供給市場能充分發展,增加民眾的選擇性,真正達到競爭、效率、高品質的目標,如此才能真正達到公私協力多元的供給體系目標。
台北市文山區社區大學的成立代表了兩層意義:一是它代表著將知識的喜悅帶出學術殿堂,培養公民大眾的批判理性,健全公共理性的論述機制,提昇競爭力及生活素質,並期許為社會重建的起點,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的使命。二是文山區社區大學的設置係由民間社團、社區組織、台北市政府共同協力達成的,這不但突破現今教育部設置「大學」的法令限制,更是公部門與私部門協力完成的一個範例,它的成功與否將成為公私部門協力的研究一項重要指標。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途徑、方法與限制…………………………………..5
第三節 文獻檢視……………………………………………..……8
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20
第二章 公私部門關係之分析……..………………………….……27
第一節 公私部門關係探討….……………………………………27
第二節 公共事務民營化探討……………………………….……34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互動關係………………………….37
第四節 公私部門合作的新方向………………………………….39
第三章 公私部門協力理論與策略分析..……………………….…45
第一節 公私部門協力理論……………………………………….45
第二節 公私部門協力策略……………………………………….51
第三節 公私部門協力理論限制與解決之道…………………….58
第四章 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應用於台北社區大學之分析..……….70
第一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規劃過程………………………….70
第二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法制化問題……………………….76
第三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執行………………………..…...80
第四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評估…………..……………..….86
第五章 公私協力機制的建立…………………………………….…92
第一節 公共利益與公共性的維護……………………………...92
第二節 公共責任的落實………………………………………...97
第三節 公私協力機制的法制化……………………………....102
第六章 結論…………………………………………………………104
第一節 研究發現..……………………………………………..104
第二節 研究建議..……………………………………………..110
參考書目………………..….………………………………………117
附錄一 訪談紀錄
附錄二 台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附錄三 台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經營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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