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反公害行動對組織承諾之影響:以我國現行環保機關為個案分析林昭禎, LIN,ZHAO-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本身即是國家的重要資源,為國民生存及生活的憑藉,其品質的良窳,關係著國
家社會的發展。然而過去幾十年來,政府與民間的努力方向均一致朝向經濟發展的層
面。幸而在學術界,社會意見領袖以及媒體觀念的引導下,我們的社會開始意職到環
境的重要,要求清除威脅生活污染的草根性民間力量也逐漸在集結。
就在這種壓力下,民國76年8 月22日, 原行政院衛生署環保局為因應社會需求與提高
行政效率,升格為環保署,使得國家有一個獨立及較高層級的環保行政機關,作為推
展與執行環保工作的動力。
想要解決環境問題,除了有專業門的機關來處理環保業務外,必須有規劃妥善的司法
途徑與環保政策來指引環保工作的推動,同時尚需社會大眾的配合與支持。但是,目
前國內在這幾方面都還在成長階段,對於環保人員而言,在面對環保意識高漲的工作
壓力,與有限的政策資源情況下,對其工作士氣的影響,是相當值得我們探討的;因
為環境品質的改善與環保政策的執行,都必須靠這群環保尖兵來推動。
本研究分五部份來探討「反公害行動」與「環保人員組織承諾感」之間的關係,玆分
述如下:第一部分為問題的緣起與研究架構、研究範圍和限制。第二部分則為:組織
承諾的文獻整理,反公害行動的發展、訴求目標與手段,環保機關與政策資源的分析
。第三部分是研究方法的介紹,包括根據文獻所自行發展、修訂的「反公害行動影響
行政機關的因應量表」及「政策資源量表」與「組織承諾量表」。研究樣本為反公害
行動最頻繁的五個地區的環保人員;資料分析方法則採用因素分析、相關分析、描述
統計、X Cramers'V、 百分比、Gamma 等方法。第四部分即研究結果的分析與討論。
第五部分則是結論與建議。
|
2 |
我國現行公司合併問題之研究游勝福, You, Sheng-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之企業仍以中小企業為主, 由於新近其他開發中國家在輕工業方面之發展,
對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壓力愈來愈大, 又因天然資源有限, 能源危機之來臨, 中小型
企業所能承受環境變化之衝擊遠遜於具有經濟規模的企業, 政府乃積極地於獎勵投資
條例中訂定鼓勵合併之條文, 惟施行以來, 成效不彰, 究其原因, 除國人喜歡自己經
營之民族性外, 有關合併程序、會計處理及租稅負擔等有關問題, 多少也使投資人對
合併之意願受到抑減, 本文即將就合併程序、會計處理及租稅負擔三方面予以探討。
在合併程序方面將以我國公司法規定為主, 就實務上之問題提出討論, 例如合併契約
有關換股比率、訂約日以後至實際依法合併前之股東權益、異議債權人之處理等。
合併之會計處理部份, 將介紹我國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有關公司合併之規
定, 並分析該規定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異同, 再介紹我國實務。
租稅負擔將介紹企業與股東的租稅問題。
在結論及建議中, 就研究所得提出個人的看法及建議事項。
|
3 |
現行國中英語教科書之評估 / An Evaluation of the Current Set of Junior High School English Textbooks吳思葶, Wu, Si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藉由問卷調查,探討未來國中英語教科書編寫指引,並回答以下三個具體研究問題: (1)調查國中英語教師對於現行英語教科書之意見,是否符合現行國中英語教科書的編寫原則,並且進一步瞭解(2)在主題、份量、難易度方面,有何意見,以及(3)提供一套未來國中英語教科書適用之編寫指引。研究發現如下:(1)現行國中英語教科書包含溝通式教學法的一些原則,但並非所有的原則;(2)現行國中英語教科書符合部分英語教科書編寫通則,但需要再加強;(3)主題方面,例如日常生活、節慶、電腦受教師們喜愛;(4)現行國中英語教科書之份量與難易度一般而言適中,但份量和難易度並未均衡分佈於各冊;以及(5)未來國中英語教科書教師最愛之六項主題與六項活動。 / This study aims to find some relevant writing guidelines for future junior high school (hereafter JHS) English textbooks by conducting a questionnaire survey. Specifically, the study aims to do the following: (1) to find if the current set of JHS English textbooks has observed closely the guidelines, and (2) to understand teachers’ opinions about the current textbooks on themes, loading, and difficulty, and (3) to provide a set of alternative guidelines for future JHS English textbook writing. And the major findings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the current JHS English textbooks follow some principles of CLT, but do not include all of them; (2) the current JHS English textbooks meet some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for English textbook writing, but they need to be improved; (3) themes such as daily life, festival, and computer are appreciated by the JHS English teachers; (4) the degree of loading and difficulty of the current JHS English textbooks are moderate in general; however, the loading and difficulty in each volume are not evenly distributed; and (5) the six favorite themes and activities chosen by most teachers have to be covered in future JHS English textbooks.
|
4 |
私人之現行犯逮捕─其歷史溯源、法理基礎與比較法分析 / Private person's arrest after caught in the act簡士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處理在國家強制力獨占的前提下,私人是否以及在何等情況下得以發動現行犯逮捕。儘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如同眾多外國立法例,明文容許私人逮捕現行犯,惟並未區分國家機關與私人所為之逮捕;究竟私人逮捕是否應有獨立之規範要件審查,實涉及到私人逮捕之正當性基礎。
在各章主題安排中,本論文先介紹德國法之私人暫時逮捕與美國法之公民逮捕法制,呈現各國學理與實務論述之爭議問題;德國學界在深厚的法釋義基礎下,開創一系列極為精緻的辯證;美國當代公民逮捕制度承襲普通法系統,經過悠久的歷史演進,逐漸發展出獨特的公民逮捕法則,本論文透過歷史溯源之觀察,呈現法律與社會面向之交錯互動,並建構各種犯罪類型的逮捕法則。其次將藉由私人逮捕在各時代的定位,分析私人逮捕之規範結構與法理基礎;在當代國家強制力獨占之規範要求下,私人逮捕實與國家強制力獨占處於緊張關係。透過緊急權與容許行為等概念的提出,本論文從國家保護義務與工具價值的角度出發,尋求私人逮捕的正當性根據。最後本論文提出【差異命題】,認為私人與國家機關所為之逮捕具有不同的權利本質與正當性基礎,並由此產生實踐上之區別。私人現行犯逮捕法則應透過【相當理由標準】與【犯罪違犯命題】加以操作;現行犯與準現行犯區別之關鍵判準在於「在場要求」,而非時間要素;本論文並主張現行法所規定的兩款準現行犯認定基準並非獨立之逮捕規則,而是立法者設計的額外防護機制。
|
5 |
從先總統蔣公思想看我國現行人事制度李震洲, Li, Zhen-Zh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全一冊,約十五萬字,共分七章三十節。第一章總論,分五節,首論「政治
、行政與人事行政之關係」,次論「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形成背景之源流分析」,「我
國現行人事制度之特色」,「當前人事政策應有之取向」,再次則「從 先總統蔣公
之言論思想看我國現行人事制度」。第二章考試與任用,第一節「中國古代文官制度
及比較文官制度之發展」,第二節「先總統蔣公對考試任用之重要訓示」,第三節「
現行考試與任用制度實況」,第四節「現行制度之檢討」,第五節「從 先總統蔣公
之言論思想看我國考試任用制度」。第三章奉給與待遇(以下至第六章體例與前均相
同),第四章考核與獎懲,第五章訓練與進修,第六章保險與退休,第七章結論。
本論文研究重點有二,其一將 先總統蔣公的言論思想與人事行政有關之部份,加以
重點式的摘錄;其二從人事行政實務的角度對現行考銓問題加以檢討。然後嘗試結合
前述二個主題─即由 蔣公之言論思想來觀察我國現行的人事行政問題。也就是說以
蔣公對人事行政工作的重要訓示為基礎,反省現行人事制度之意義與價值,是符合遺
訓?或是與遺訓不符?如有不符,是現行制度不良?或是時空背景已和 蔣公訓示當
時之認識有距離?這種闡述與詮釋是本論文的著力所在。
|
6 |
我國現行地方自治行政監督之研究田黎麗, Tian, Li-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導論,先對地方自治與自治監督之意義分別說明,而後說明自治監督之種類,
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考試監督、監察監督、行政監督五種。最後,探討自治監
督的發展趨勢乃是以行政監督為主流。
第二章探討我國地方政治制度的生態環境,分三節,第一節討論我國自秦漢以來至明
清之中央與地方之關係,此乃歷史背景因素;第二節說明國父孫中山先生創均權主義
之地方制度之原因及其精義,此乃思想、罐因素;第三節探討二十世紀現代政府功能
擴增以及行政工作性質轉變的現象,該現象之造因為工業化、科技化的世界潮流,此
乃世界潮流所趨的外環境因素。
第三章討論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行政監督之方式及其內容,
包括一般性之規則命令之頒布、核準備案、指示、視察等行政監督與對地方議會、地
方政府中公務員之人事監督以及透過預算、會計、審計、補助金等途徑所實施之財政
監督。
第四章對現行地方自治行政監督之檢討。分三節,即分為一般性行政監督方面、人事
監督方面及財政監督方面分別予以檢討。
第五章改進意見及結論,共分四節,乃探討如何運用黨政關係,如何提供專技人才,
如何改進補助金政策以促使我國地方自治行政監督,以積極性方式發揮其功效,來完
成自治監督之目的,進而使均權制地方體制得到更完善的發展,並使地方自治精神得
以充分發揮。
|
7 |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研究丁立平, Zheng, Li-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序言--研究動機、基本研究架構、摘要。
第一章結論--採歷史途徑,分述基本資料,歷代考課精神及近代發展趨向。(四節
)
第二章考績制度與現代管理理論--說明本文分析的理論基礎(效能論、激勵論、組
織發展論、生態論),並建立綜合分析型模。(四節)
第三章現行考績制度的內涵--採法制途徑,分「種類及範圍」、「項目及標準」、
「等次及獎懲」、「平時考核」、「程序及權責」及「結果之運用」六節,說明其沿
革、學說及內容。
第四章現行考績制度及運作之檢討--採「結構--功能」途徑,以第二章的分析架
構探討第三章所述各節在結構上與功能上的缺點。(六節)
第五節改進之擬議與結論--依公共政策理論的混合型模,試擬一套短中長期的建議
案並略析其得失。(四節)
就本文探討之結果,考績制度之改善乃「非不能,乃不為也。」但其改革亦非易,如
「一致理論」所稱:無整套之規劃,全面協同之推動,亦將徒落形式而已。故本文之
建議案將試自生態、權變、組織發展等方面設計一能激勵且有效能之方案,就教高明
並供有關人員參考。
|
8 |
大理院民事判決法源之研究(1912-1928) / A study on the source of civil law during early republican China (1912-1928)黃聖棻, Huang, Sheng-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目的乃是欲從大理院之民事判決例中,嘗試去探究大理院的民事法源,去了解大理院所建立的民事法規範的淵源到底是從何而來?其審判究竟根據什麼樣的法源?大理院對這些法源的態度為何?法源衝突時,規範的效力問題又該如何解決?根據本文考察,大理院之民事法源,在成文法方面,除了約法之外,主要依照《大清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其審判依據,在運用層面上導入了歐陸法學概念用來解釋《大清現行律》,促使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此外,前清其它有效法律與民國時期民事特別立法也都被大理院以之為法源。關於條約,大理院則認為其具有法源地位,得直接適用而不需再經由國內立法程序。至於大清民律草案,在民國初年並非有效的成文法律,大理院將其定性為「條理」而加以適用,但是在適用上的判語則相當岐異,為其弊端。同時,大理院時期已經能運用外國立法例與一般法律原則來加強判決理由與調整當事人利益的分配。當然,大理院處於新舊交融的時代,一些傳統義理道德的觀念仍在大理院判例中找得著其痕跡。而對於判例,大理院則是承認其法源性,具有法規範效力,並且對其相當重視,形成獨特的地位,兼具羅馬法系與普通法系的特徵。 / This study is try to find the source of civil law during early republican china(1912-1928), and to apprehend how these kinds of source of civil law be shaped by the judges on the civil adjudications of Dali Yuan(Supreme Court). Besides, the focus is also on what these sources of law are and how Dali Yuan resolve the issue while these sources conflict.
First, the statutory sources of civil law include the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treaties, Ching Empire Current Penal Code, and some civil regulations. Ching Empire Current Penal Code is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basis on the trial. Dali Yuan uses European legal concepts to interpret Ching Empire Current Penal Code and this give Penal Code a new life. Besides, Dali Yuan considers the treaty could be directly applied and not need to be by the way of internal legislative process.
In this period, Civil Code Draft is still not valid, so that Dali Yuan takes Draft as principle of law to be applied. Moreover, foreign statutes sometimes can be found in the judgment to strengthen the reason. Of course, on the era of variance, sometimes traditional idea still exists in the judge mind.
The precedent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efore the Civil Code is put in force. The precedents of Dali Yuan can be considered as source of law. The legal system during this period can be called the amalgamation of Roman law and common law.
|
9 |
民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 / The initial implement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focu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a-Li-Yuan黃琴唐, Huang, Chin 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為一種「出乎禮則入於刑」的「禮教立法」,而禮教的核心,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人倫。在三綱之中,「父為子綱」常被視為「君為臣綱」與「夫為妻綱」的樞紐,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於傳統法制的首要目標在於維繫三綱人倫,而三綱中的「父為子綱」涉及的是親子之間的互動,故傳統法中的親子規範,成為整體法制中極為核心且不容輕易動搖的部分。然則,晚清民初時期對於歐陸親權制度的繼受,即是就既有親子法規範進行的一項變革。由於這項變革直接挑戰傳統法制的核心價值,因此,其間所呈現出的現象究竟為何,不免令人感到好奇。
傳統的親子法規範,以清代《大清律例》的內容觀察,係以「父為子綱」作為立法原則,其規範的形態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厲求子孫順守父母的教令與懲罰,(二)禁止子孫專擅自行,(三)嚴懲子孫的不孝惡行。而規範運行的基本原理,是要使父祖子孫各自恪守其分,以達成家內秩序的長久和諧。時至晚清,由於國外勢力的壓力與國內社會經濟情勢的變更,清廷展開了繼受近代歐陸法律的工程,進行新法與舊律的修訂。關於親子規範的變革,一方面藉由編訂新刑律以褪除「父為子綱」原則在法律上的支配力,同時又編纂民律草案,試圖將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引進中國。不過,由於中西親子規範的指導理念根本不同,遂導致禮教派與法理派之間的激烈論爭。因清廷頃間覆亡,故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並未獲得施行,傳統「父為子綱」式的親子法規範仍然存續在脫胎於《大清律例》的《大清現行刑律》這部有效律典中。
民國初年,新式民律草案未能頒行,經參議院決議,以《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事審判時的明文法源依據。然在此情形下,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仍透過解釋例和判決例,逐步實現了一套頗具規模的親權法制。
藉由整理、分析大理院判例、解釋例中的相關法律論述,首先,本文試著呈現出大理院親權法制的形貌與精神,並分析大理院實踐親權法制的具體方法。其次,必須說明的是,無論《大清律例》中的「父為子綱」相關條款,或者大理院判解中表達的各項親權法律規則,皆屬於「國家法」的法律形式。而國家法在本文中的特殊意義,在於它代表了統治權威的某種「價值宣稱」,亦即統治權威在各種競逐的價值取向間,做出具體衡量的最終結果。在此認知下,本文希望進一步探討的是:晚清民國時期,傳統親子法規範與大理院親權法制的爭峰消長,從國家法變遷的角度來看,其間蘊含的法文化意義究竟為何?又能帶給今日何種的啟示?
|
Page generated in 0.013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