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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檢察監督制度研究--以中華民國監察權為比較對象 / Research 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monitoring power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comparative target

楊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檢察監督,是中國大陸承襲蘇聯體制而制定的,非常特殊的監督體制。從中國大陸的憲法文本出發,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該針對其他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從而規範其行為,限制其權力,進而保障公民權利以及國家法制的統一。然而目前的檢察機制,由於歷史原因和立法的偏差,導致檢察機關職能集中于刑事訴訟領域,雖然符合一般檢察概念的認知,但與中國大陸憲法所定位的法律監督機關相去甚遠。 本文通過歷史解釋的方法,梳理出檢察機關在目前中國大陸窘迫現狀的由來,以及法律監督的含義和歷史淵源。并通過體系解釋和文本解釋,進一步強化對法律監督概念的核心認識,將中國大陸的檢察概念和一般檢察概念區分開來,指出中國大陸憲法所指之檢察監督,其範圍絕非今日限縮於刑事訴訟這一小塊。 同時,通過與台灣監察院的對比,進一步強調,國家監督機關的制度設計,與其所扎根的憲法背景息息相關。兩岸國家監督機關而今都陷入了尷尬境地,雖然這種境遇的成因不同,但卻殊途同歸。而這種不同,背後反映出來的,都是監督制度的發展和憲法整體理念不適應的後果。因此,這種對比也才有了其價值。 最後,通過對法律監督的正名,在尊重憲法現有文本的前提之下,本文提出了較為簡單但相對完整的檢察監督制度新的架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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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與法令環境之關聯性研究

邱素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20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國內設置獨立董事制度時間尚短,正處於持續探索與完善的階段。不僅各界學者對此改革有不同看法,其實行效果亦有待檢驗。對於國內獨立董事制度未來將會如何發展,是否能夠發揮監督力量,仍有待觀察。   本研究以2001年至2005年之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透過t檢定與迴歸模型分析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與監督績效之關係;檢視法令賦予獨立董事之職責是否確能發揮,並探討主管機關於2002年起積極鼓勵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是否對公司監督機制造成結構性改變。實證結果發現,獨立董事對公司重大事項能發揮監督功能,惟監督績效未如預期明顯,需有強化監督之必要;此外,公司監督機制於該制度實施前後存在結構性改變,此改變於制度實施當年度最顯著,之後隨著制度開始實施而逐漸縮小改變差距。 / The newly amended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Law has stipulated the set up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audit committee on January 11, 2006 in Taiwan. The set up of the system is only for a short time and continues to explore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reform, and the efficiency has to be teste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and oversight func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needed to observe.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relationship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monitoring effectiveness by using a sample of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1 to 2005. Whether the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e Act are executed, and if there are structural changes because authorities encourage the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set up independent directors since 2002. The results show that independent directors can play a major oversight function on major company matters, but monitoring effectiveness is not significant as expected and needs to strengthen it. In addition, there are structural changes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nd it is most significant in 2002, after gradually smaller with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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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危險、獎懲制度與金融監督管理 / Moral Hazard And Incentive Bank Regulation

張竹萱, Chang, Chu-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事件的頻傳,主管金融機構的政府財政主管難辭其咎,而財政主管的 職責則囊括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於金融機構平日的監督管理,包括能 允分掌握其營運資訊,若有小問題時,則要求適當的改正,另一方面則是 指當銀行經營狀況不是好時,對於這些機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例如適時 地限制其貸放額度、範圍,甚至勒令其停止營業、清查資產,都可避免其 繼續惡化下去。為了避免財政主管在監管金融機構上,會有延誤處理金融 問題的不良動機與原因,本篇文章即試著利用適當報酬結構的設計,看看 是否能糾正此弊端;透過模型的設立,可以看出(1)金融機構的資產選與 其自有資本比例的大小有關(2)財政主管的報酬設計與其在監管金融機構 上的巧妙連繫(3)在設計報酬來誘使其出力監督銀行與最適的關門時機之 間的確有一抵換(trade-off)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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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之研究 / Dienstliche Beurteilung der Richter

賴俐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實務仰賴公務員考績制度作為法官考核之媒介,並以此作為法官考核的主要依據,卻忽略了法官與公務員本質之異同,難以一概而論,因此建立一套客觀公平之法官考核制度,實刻不容緩。立法者耗時近二十年,直至民國100年7月方將法官法建置完成,法官法公佈施行之後,改以法官職務評定取代原本之法官考績制度,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之改革趨勢,及其對法官保障救濟所引發之衝擊與挑戰,將開展另一嶄新的局面,殊值吾人觀察與探究。本論文以新制為主要觀察對象,對照過去體制後,判斷新制施行後法制功能之強化是否突顯,並衡諸受評人權利救濟與程序保障之配套因應方案,俾使法官職務評定制度「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功能之發揮,以及受評定人「審判獨立」之確保,兩者間能取得最適之平衡點。 自第二章開始本文先從新制之觀察角度切入,對現行法上新設之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作初步介紹。第三章則從司法權與司法行政權出發探討,討論如何對法官為有效之職務監督,方能促使與促進法官職務審判之效率,同時又不與審判獨立原則相悖離。第四章進入職務評定範圍與審判獨立之界分:職務評定與審判獨立存在著緊張關係,本章藉由職務監督理論之討論,試圖建構出職務評定之內容與其是否侵害審判獨立之判斷流程。第五章為對外國法制之研究,先介紹外國法上職務評定制度之內容,復將我國制度與外國法作優劣比較,並於第六章提出現行法制上之爭議並嘗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最後是第七章之結論,希冀提出對職務評定制度之改進建議與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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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建築における発注者の役割の変化に関する研究

齋藤, 隆司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工学) / 乙第13095号 / 論工博第4156号 / 新制||工||1676(附属図書館) / (主査)教授 古阪 秀三, 教授 髙田 光雄, 教授 竹山 聖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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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經營權取得之監督與控制

利□祺, LI, KUN-G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旨在介紹討論「收管」(Take-Over )他公司所生之問題。乙冊,計分六章, 都七萬餘言。 第一章緒論,係就「收管」之概念,先予初步之介紹。 第二章「收管」與其他類似制度之比較,本章係從與其他類似概念例如「合併」、「 事實上合併」、「托拉斯」等作比較,期能避免混淆。 第三章主體與客體,此章係就「收管」之主、客體從法律及財務之因素作一研究。 第四章「收管」之方式與程序,「收管」之方式即要約收購股份,但要約之條件可能 以現金、股票、債券作為對價,其情形均有不同。程序上又需具備如何之要件。 第五章對股東及債權人之影響,「收管」如何影響到雙方公司之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 ,於本章中析論。 第六章「收管」與經濟政策,本章就「收管」公司對經濟發展之影響,政策上對「收 管」之監督與控制究應嚴格或放任作一討論,以代替整部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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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方立法例論台灣地區中央與地方之衝突

陳銘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八十六年的修憲,將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的結構,從高度的憲法保障,轉變成由中央以法律調節,其中最根本的法律,就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根據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三百九十五部自治條例,換句話說,平均每四天就產生一部新的自治條例。至於自治規則,那更是難以統計。 在地方立法如此地蓬勃發展之際,許多的問題也漸漸地衍生出來。第一個就是地方立法和國家法律的關係究竟如何?雖然地方制度法已經授權地方立法來限制人民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有相當的限制,例如行政罰有上限,中央還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和法規命令來調整地方立法的外部界限。就這一個部分,我們發現實務上確實會發生一些爭議,例如台北市制定「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把網咖規定為不得設吸菸室的禁菸場所,但是中央的菸害防治法並沒有把網咖納入不得設吸菸區的場所中。同時,網咖設置的地點應該和學校保持多少距離,如果未來中央的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通過的話,台北市做更嚴格的規定,會不會牴觸中央的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目前比較接近「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的權限劃分方式,似乎形成許多的模糊地帶,不容易區別是不是自治事項;同時,中央以法規所做的調控,是不是需要給地方一定的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例如發行公益彩券和對系統業者的費率審查和處罰是不是自治事項?中央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原本已經授權地方可以就發行公益彩券而立法,地方也已經立法並加以執行了,結果中央卻修法把權力收回;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正也是類似的情況。 第三個問題是中央對地方立法的監督,中央對地方立法,什麼條件下可以不予核定,可不可以不予備查;地方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為上述這些問題所引起的中央與地方的衝突,本論文在加以研究之後,有幾點發現: 第一是地方政府由於和人民有更頻繁的直接接觸,往往對於因地制宜有迫切的需要,所以對於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牴觸中央法律而言,從我們的案例來看,似乎應該更考慮到這一點。例如說,網咖業者和學校的距離,並不涉及國家統治權必須優先考慮的事項,從各地方的學校密度、網路休閒風氣、商業活動都不同來看,似乎也沒有必須全國一致的理由,那麼是否應該給地方比較大的立法空間?地方做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規範,對網咖業者似乎不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對學生、家長更有利,而更符合大多數當地人民的需要。而地區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費率和管理,像這樣的事務,也有各地方商業活動、交易成本等不同的考慮,似乎也應該讓地方立法有較大的空間。 其次中央對地方立法的行政監督,似乎還有一些改善的空間,首先是須要釐清事先審查的核定,和事後審查的備查,當然,也可以考慮再訂定地方法規標準法,就地方法規的體系和行政監督,做更明確的界定。其次,有許多爭議可以在事前透過溝通和協調加以解決,這是行政上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不應該等到法律來約束;但從這些案例來看,似乎又有必要建立強制的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在立法監督上,似乎也可以考慮加入這樣的機制,譬如說,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增訂「應邀請相關地方行政機關指派代表出席委員會,表達意見」的程序。不過,在這些政治上、行政上的機制都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上的爭議時,對於涉及憲法解釋的部分,似乎還是應該把爭議交給司法院解釋來加以解決,而不宜交由立法院以決議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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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對盈餘的監督與評價角色影響之研究

蔡孟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探討盈餘反應係數 (盈餘之評價功能) 與盈餘酬勞反應係數 (盈餘之監督功能) 相對大小與公司治理之關聯性。 實證結果發現,公司規模越大與董監持股越高的公司,會計盈餘的評價角色重於其監督的角色。 相反的,當資訊不對稱以及席次偏離倍數越大時,公司的會計盈餘之評價功能越弱。 / Earnings have two important roles, valuation and stewardship.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valuation and stewardship has not been examined closely by existed studies.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fill this gap. My findings show that larger firm size and greater amount of stock held by the board increase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the valuation role of earnings. In contrast, more severe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larger control deviation increase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the stewardship role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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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探討─以監督付款為中心

陳逸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政府採購法令,若其規範對象僅針對招標機關、又或僅是行政規則者,其效力僅及於招標機關、並不及於廠商。因此,除非工程契約中明訂以該法令為補充規定者外,無法直接強制成為締約內容。 由『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整體觀察,監督付款制定目的為減免定作人遲延獲得給付,非保護分包商債權;至於分包商債權因此所獲得之極為有限地保護,僅是本制度實施之附帶效益。 監督付款『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要件,有兼顧公平與公益原則間之均衡、業主自身控制、管理後續工程能力、與分包商繼續施工、整合能力等考量。考量因子涵蓋預算金額、工作量及工作天,是除以預算金額計算進度外,尚應輔以工作天或工作量計算。 得標廠商之角色為施工管理者,招標文件對其應自行履行部分或主要部份之記載,應以施工管理之工作項目:專門工程之施工與監造、工序安排與施工界面之整合、一般性工程之監造、與業主溝通協調之窗口等,做為標示之方法,而不應以工程項目做為標示之方法。 工程承攬契約是一時性之契約,非繼續性契約。另外,各種工程款之法律性質:(1)預付款:是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非承攬報酬之前付。(2)估驗款:是承攬報酬之給付,非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3)保留款:是已發生但清償期未屆至、且附有解除條件之債權,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法院對工程款性質見解分歧、無法統一,使分包商受讓之債權,可能受承包商債權人強制執行效力所及。此為監督付款制度得否成功實施之最大變數。 估驗款、驗收後付款、尾款皆是工程報酬,且是已發生之債權而 適於讓與。「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僅規定監督付款所讓與之債權為估驗款,宜將其視為例示規定。 增加分包商管理之強度,要求承商在分包工程前,須將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商名單送交業主審核同意。此舉不僅可讓業主審核分包商資格以控制工程品質、又使分包商因此對分包契約有較強之談判能力、間接亦可造就專業分包之正常發展,具有一舉數得之多面效益。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之各種方式,其適用時機為:(1)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①連帶保證廠商符合機關之資格要求、與施工能力皆無問題。②連帶保證廠商有強烈接辦意願。③可允許一定範圍內之工期延宕,對公益不致造成嚴重損害。(2)採取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工期延宕即造成公益之重大損害、而須儘早完工。(3)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①工作面少、工程界面簡單。②工期延宕對公益造成之損害輕微者。 設立:『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所餘工程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亦得實施監督付款』之規定,使機關能更彈性地運用監督付款以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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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研究-以自用型契約之監督機制為中心 / A study on pre-need funeral service agreement: focus on the monitor of self-use contract

胡詩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章簡介我國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包含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定義、法律性質、相關法律規範以及契約中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除以相關書籍及法律規定為參考資料外,並參考殯葬服務業者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及對從業人員之訪談。第二章介紹日本的生前契約制度,包含LISS系統、一般葬儀社及冠婚葬祭互助會,由於日本尚未針對生前契約為相關之法律規範,故以分期付款買賣法、民法、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為檢討,最後並與我國做比較分析。第三章為本文主要討論之自用型契約監督機制,首先整理我國關於自用型契約中契約執行人之規定,介紹日本生前契約中之監督機制,再以類似法律關係中之監督機制作為參考,最後提出本文之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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