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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實證研究—以美國最高法院Alice v. CLS Bank判決後續影響為中心 /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Patent Eligibility of Software Patent and Business Method Patent:One and A Half Year After U.S. Supreme Court Alice v. CLS Bank Decision

黃莉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最高法院於2014 年6 月對Alice v. CLS Bank 案作出判決,對於商業方法專利與軟體專利之專利適格性產生巨大之衝擊。最高法院在Alice v. CLS Bank案專利適格性的判斷上援用了Mayo 案的二步驟測試法則,首先判斷系爭專利是否使用了司法判定不予專利適格標的之類別,再者就專利請求項「個別」及「整體」綜合觀察判斷請求項是否存在發明概念,使其顯著不同於司法判定不予專利適格的類別。而最高法院認為,以消除交割風險為目的之系爭專利與Bilski 案的避險概念相似,屬於商業運作中的基礎經濟實施行為,而為抽象概念。且不論是系爭方法、系統或是媒介專利請求項,皆只是使用了一般電腦功能來完成習知的商業步驟,並未加入了實質的發明概念使其顯著不同於抽象概念,因此系爭專利應不具適格性。然而最高法院除了並未在判決中對於「抽象概念」進行定義外,在發明概念的判斷上,最高法院提出了不能僅是利用普通運算功能之電腦設備來完成抽象概念,而是需與「特定機器」加以結合才能符合專利適格性的要件,但仍未說明「特定機器」之定義,以及方法與「特定機器」間應達到何種程度的結合,才能具備顯著不同於抽象概念的發明概念。 根據實證研究結果之建議,「當下級法院能有機會探索並發展見解時,最高法院將得以在重新審視議題時從下級法院的經驗中得到啟發」。因此在最高法院尚未明確解釋專利適格性判斷的細部分析要件時,下級法院之判決經驗與見解不僅將得以協助最高法院對於「專利適格性」的議題做出更適切的詮釋,更是在短期內瞭解司法判決趨勢之方法。因此,本論文蒐集聯邦法院在「2014 年6 月19日最高法院判決日後至2015 年12 月31 日」間引用Alice. v. CLS Bank 案所作成之判決案件主文中判決結果為「系爭專利具備專利適格性」者,以及針對美國發明法案中對於專利適格性此一議題較切為相關之「涵蓋商業方法專利複審程序」(CBM)為實證研究範圍,藉由判決實證分析方法瞭解下級法院與專利審判暨訴願委員會(PTAB)如何在個案中詮釋與適用二步驟測試法則中的「抽象概念」與「發明概念」,並著重於通過適格性判斷之判決,試以對於軟體專利及商業方法專利權人及發明人未來的專利申請方向提出建議。 針對判決分析之結果,本論文認為通過二步驟測試法則的請求項要件包含:應在請求項限制中對於機器設備作更進一步的功能描述、對於電腦或機器加入「足夠且有意義」的限制條件(例如限定於特定的產業、使用對象或是機器設備)、並盡可能限縮於抽象概念中的一項特定應用方法。此外,企業在考慮申請軟體專利或商業方法專利時,更應將電腦或網路技術層面之功能提升做為主要的專利申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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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業未來發展方向之研究- 分析層級程序法的應用

李茂興, Li, Mao-X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導論─研究目的、研究架構、研究裉制 第二章:分析層級程序法之簡介─理論及其應用 第三章:我國建築業現況及政府當局現行政策 第四章:韓、日、美建築業現況及其政府當局之政策 第五章:我國建築業未來發展之方向─集政府、學術界、業者三方面之專家,應用分 析層級程序法,推導出應該採行那些政策與措施,以克服在抵達期望美景時,所會遭 遇到的困難。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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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層級程序法在行銷資源分配上之應用

張紹文, Zhang, Shao-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為緒論,在本章中著者將討論本論文之研究目的、研究動機、研究方法與研究 限制。研究目的探討廠商或企業布市場上行銷或生產某一產品時,在該項產品必然歷 經的各個產品生命週期中,廠商或企業如何利用本論文之研究結果於實際市場行動之 中。第二章為AHP(分析層級程序)之簡介,在本章中著者試就AHP做一概念性 之介紹,由於本法之牽連廣泛,故著者僅就其中與本論文相關者做一敘述。第三章為 產品生命週期之簡介,在本章中著者就眾多有關產品生命週期的文獻中,舉出與本論 文研究較具相關者做一描述。 第四、五、六、七章,本論文定莪產品處於介入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時各別 之行銷資源,再分別應用AHP法衡量產品處於各階段時所應使的之行銷資源的優先 次序(priorities)。 第八章中,著者試就本論文做一結論與建議。並嘗試為企業界在應用AHP時做一些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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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配管供氣之成本效益分析

陳朝煌, Chen, Zhao-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主要探討液化石油氣採用配管方式供氣和維持現行方式供氣兩者之間成本效益的差異 ,從而引申出適當的建議,以作為國內統銷液化石油氣之管理當局的參考,玆將本文 內容扼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共分為四節,闡釋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的範圍、研究的架構、和研 究的方法與限制。第二章共有三節,分別說明液化石油氣產業的現況,發掘其中的問 題,和討論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三章共含六節,說明成本效益分析的定義、觀念和目 的,而且分別探討成本效益分析的程序面、要素面、技術面和成本面,及說明動態的 成本效益分析之意義。第四章分為兩節,說明液化石油氣的特性和配管的程序,以瞭 解配管系統的構成要件。第五章共有七節,說明及計算配管供氣制度和維持現行制度 兩者所發生的成本和效益,而得出在固定國家效益下最低成本的方案。第六章含兩節 ,為針對研究所得,提出適切的結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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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組織設計之研究

郭俊次, Guo, Zun-C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組織設計(organization design) 乃是:「設計一套能適應內外環境的組織,在達成其目標的過程中,不但有其效率(efficiency)也有其效能(effectiveness) 的一門學問。」如何研究、設計此一「理想型」的組織,學者們所提方法甚多,觀點亦不盡相同。本論文綜合各家的說法,所建構之概念模型,假設透過「程序」(Process) 、「行為」(behavior)、「情境」(situation) 等三個「面向」(side)來深討此問題,所得結論或許會比較週全詳密。這是本文所設置三「篇」的緣起。 行政機關組織欲達成其任務,「工作」必須先作合理的劃分,「結構」並應力求全面的整合。這些「分」、「合」的步驟,就是本文第二、第三兩章的由來。又因組織決策乃係集個人決策的連續過程,組織設計的目的即在使此一「過程」臻於理性,故列專章研究,亦即本文之第四章。 從問卷資料發現:現行公務人員的最大「需求」為「生理需求」,─這是一個最低層次的需求,如何使此一「需求層次」升高,並給予適度的滿足,這是組織設計的重大課題,本文第五章即由此而生。 其次,問卷資料顯示:目前公務人員的最大「願望」是:「開明的主管」,其次是「良好的環境」─如何做一位開明的主管,使其「權威」能有效的鞏固;如何改善現有的辦公環境,並儘速地適應變動不居的環境(筆者曾實地觀察四○九個機關環境),這是本文第七、八兩章用力的焦點。 再從測驗資料中發現:七項主管能力的測驗分數,以「意見溝通」的能力最低。溝通網路的締建,溝通技術的講求,為組織設計所不可忽略的問題,本文第六章討論之。 組織效能的提高,貴乎其有高度的「適應能力」,「管理發展」為提高此一「能力」的有力手段。因此,研究組織設計,就不能不討論組織的能力開發,此即本文第九章的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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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機制之再建構--審前程序的檢討與改革

陳昱奉, Chen, Harris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侵權訴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面對專利紛爭全球化的趨勢,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機制也需有所變革。其中,最重要也最亟需改善的部分,即是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階段。此舉不僅得以落實憲法所保障的程序權,更是營造優良知識經濟環境的必經途徑。 專利侵權訴訟與一般傳統訴訟不同,係為法律面、科技面、管理面三者的結合,具有其特殊性,諸如:訴訟標的之權利範圍非屬明確、具有高度的商業利益色彩、訴訟成本高昂、專業性及科技知識含量高、準備與取證程序繁複、公法與私法交錯的領域等。吾人首應正視上開特性,在無體財產權的法理上,建構異於傳統訴訟的智慧財產訴訟觀。其次,現階段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運作模式,存有若干亟待改善之缺失,包括:法官專業化程度不足、不當使用或依賴鑑定制度、訴訟時程冗長、法院缺乏良善的案件管理、當事人與律師尚未能落實其協力義務、事證蒐集程序未臻精緻等。 欲改善台灣現今專利侵權訴訟的運作缺失,可以從參考美國制度著手。美國現為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量最多的國家,司法判決所累積的關於如何完善專利訴訟的各種實務見解以及學術文獻討論也最為豐富,周邊制度如律師、專利代理人及專家證人等也最為發達完備。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亦為民事訴訟之一種,由美國聯邦訴訟規則所規範,受聯邦法院所管轄。第一審為事實審,由聯邦地區法院負責審理,由陪審團或法官作最終的決定。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程序,最特出的部分是專利權利範圍的界定與事證蒐集程序,並由法官之案件管理貫穿其中。因為審前訴訟的精緻化,加上訴訟成本高昂,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進入最後審訊程序者不到百分之五,當事人在審前階段即以和解等方式解決紛爭。另外,律師在美國專利訴訟的審前階段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事證蒐集程序中,律師需協助當事人開示己方的事證,以及解讀、過濾對造所開示的事證;訴訟法規與執業倫理對於違反訴訟義務的律師並賦予相當的制裁。 欲改善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程序,首應注重專利權利範圍的界定,並由當事人及律師就專利的有效性與否作論辯攻防。其次,法院應加強案件管理,讓訴訟時程及早確定,並藉由中間裁判的方式將紛爭於審前階段解決。最重要的是,在事證蒐集程序上,可採行美國的事證開示程序,將兩造各自擁有的事證及早揭露,並同時注意當事人秘匿特權的保護。 在日、韓之後,台灣也即將設立智財專業法院,本研究認為,應在訴訟程序上作根本的變革,以符合全球化專利訴訟的需求。在訴訟法理方面,以一元化的審判程序解決專利侵權紛爭、職權調查主義的限縮與排除、客觀舉證責任的緩和等,均是未來立法時值得採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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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ythm & Motion: Animating Chinese Lion Dance with High-level Controls / 節奏與運動:以高階指令控制之中國舞獅動畫

陳哲仁, Chen, Je-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這個研究中,我們嘗試將節奏的要素(速度、誇張度與時間調配)參數化,以產生能控制特定風格之人物角色的動畫。角色動作風格化的生成及控制是藉由一個層級式的動畫控制系統RhyCAP (Rhythmic Character Animation Playacting system), 透過一個節奏動作控制(Rhythmic Motion Control, RMC) 的方法來實現。RMC是基於傳統動畫的原則,設計參數化的動作指令,來產生生動並具有說服力的角色動作。此外,RMC也提供了運動行為的模型來控制角色動畫的演出。藉由RhyCAP系統所提供的高階控制介面,即使是沒有經過專業傳統動畫技巧訓練的使用者,也能夠創作出戲劇性的中國舞獅動畫。 / In this research, we attempt to parameterize the rhythmic factors (tempo, exaggeration and timing) into the generation of controllable stylistic character animation. The stylized character motions are generated by a hierarchical animation control system, RhyCAP (Rhythmic Character Animation Playacting system) and realized through an RMC (Rhythmic Motion Control) scheme. The RMC scheme can generate convincible and expressive character motions from versatile action commands with the rhythmic parameters defin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traditional animation. Besides, RMC also provide controllable behavior models to enact the characters. By using the high-level control interface of the RhyCAP system, the user is able to create a dramatic Chinese Lion Dance animation intuitively even though he may not be professionally trained with traditional animation sk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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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不宜上市(櫃)條款之研究 / A Study 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Unsuitability for TSE(OTC) Listing on Securities Market

呂朝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為確保上市之股票符合一定品質,以保障投資大眾,對於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均設有一定之標準,合於其標準者,始准掛牌交易。我國除制訂上市(櫃)之積極標準(如設立年限、獲利能力等)外,尚制訂不宜上市(櫃)條款之消極標準。不宜上市條款之誕生,係彙總以往不同意上市之案例型態而訂定,創設初時為14款。正因其係彙總以往具體不同意上市之個案而訂立,是故,隨著時空環境之變遷,亦將有所調整,最多時有18款,現為11款,而不宜上櫃條款係仿效自不宜上市條款,再依其市場區隔之特性,予以增刪調整。 本文先從法制面了解不宜上市(櫃)條款規範之制訂沿革、法律性質並逐款闡析其合理性,再從實證角度出發,探究不宜上市(櫃)條款存在之必要性。蓋一個法案之推行必須考慮其社會成本及潛在效益,故按不宜上市(櫃)條款之不同層面檢驗其必要性,針對該負面表列條款為一經濟效益分析,企圖尋求適當之建議,以為結論。不論係從實際退件情形,抑或以世紀掏空大案-博達案為例,上開不宜條款似既無法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也無法有效過濾篩選從事虛偽交易不實記錄之公司,防止掏空資產之情況再次發生,恐怕僅會導致社會成本因上市(櫃)申請準備難度提高而隨之增加,如此,與一個法案之推行其潛在效益應大於其社會成本之想法,背道而馳。 最後,本文將嘗試對我國不宜上市(櫃)條款制度未來發展提出可能修正方向及相關配套措施,期能兼顧上市(櫃)審查規範之妥適性及有效性,以作為日後證券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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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刑事案件之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

林慧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問題之處理具有多面向,本文首先認為應以憲法保障人民之環境基本權,而為落實環境保護之目的,立法者在法制上,將環境案件分別以環境行政法與環境刑法規範,故產生環境行政案件與環境刑事案件。 本文之研究動機始於筆者參與環保實務工作所面臨之問題,研究發現環境刑事案件中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關係,錯綜複雜,不論在學理上或實務上均為難題。本文除分別論述環境刑事案件中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法理與調查程序之進行外,並詳細說明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環保行政機關間合作之理由與運作之實務。 同時,本文嘗試以法院判決之實務案例,建立多種調查模式,包括:環保行政機關發動調查模式、警察機關發動調查模式、檢察機關發動調查模式、多數機關參與調查模式(又分為:環保行政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行政調查後轉為刑事偵查模式、環保行政機關參與檢察機關之刑事偵查模式),並藉由分析各種模式之調查程序與界限、多數案件類型、調查法律依據,發現:行政機關參與刑事偵查之依據、警察之雙重身分導致界限不明、程序單一或程序並行等均為問題所在。 最後,本文認為在環境刑事案件中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交界,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尤其應遵守令狀原則,以保障被調查者之基本權利,故建議應於環境法中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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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正程序請求權在民事證據法之作用 / On the mechanism of fair trial right in civil evidence law

高昌隆, Kao, Chang L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論述公正程序請求權在民事證據法上各主要議題之作用,重點論之如下: 「公正程序請求權理念之建立」,係為探討公正程序請求權之內涵與意義,以鋪陳應用該概念於與民事證據法關係密切之證據調查、事實認定過程之基礎。藉由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以印證歐盟司法機關對公正程序請求權在基本人權脈絡下之意涵及其在實際個案之解釋適用。另亦探討法律安定性與公正程序請求權之關係。因以公正程序請求權為前導法理所指向之程序內涵之一為實質公平正義的追求。建基於此目標,為使程序法注入新理論概念而與憲法層次之價值觀相連接,因此在立法論指向積極擴大「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應用,使司法裁量(Ermesson)於民事證據法的解釋、適用判斷空間於焉擴張,若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規範特質、規範目的不予釐清,而汎用於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程序中,同時司法裁量的運作空間在解釋論上,其寬窄勢必增加法官就其裁量判斷對當事人發生「突襲性裁判」之機會。以此對照同為法治國原則所衍生之法律安定性、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內在限制要求,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指涉範圍則與之形成對立緊張關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應予限定,又如何與審判實務相銜接,其如何在「法官恣意禁止原則」下踐行,實值評估。值注意者為德國法學者關於法治國原則之正當程序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討論,其解釋論取向實值深思。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我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為德、日所無,而係我國所獨創。針對此舉證責任所設之通則規定,於審判實務上以公正程序保障之觀點以言,是否能臻至法律明確性之要求,而具體落實為操作性規則(Operations Regeln),實不無疑義。如何於訴訟階段運用該條規定以合理分配敗訴之風險,以及建立一明確而穩固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乃直接衝擊當事人訴訟勝敗,在「原則-例外」脈絡下,如何保障當事人公正程序請求權,防免法律突襲,實有賴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之確立。另蒐集美國判決以觀察common law之舉証責任分配其原則是否以衡平原則為依據。此外,闡明權行使在實質上賦予法官介入個案調整紛爭當事人訴訟程序相對地位之職權。惟由於程序安定性之要求既在保護人民對於訴訟程序之信賴,如何保護實體權利、實現正義,均應依正當程序解決兩造糾紛始有可能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等所信服,則闡明權如何平衡兼顧兩造利益,以維法官之中立;對以法尋求說做為程序目的論者而言,又如何平衡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實值探討。而藉由對於闡明權行使之分析,以理解其為何引起法律適用的困難,以致於在司法審查密度、心證公開的決定上會成為一個有意義的問題。為促進訴訟,更進一步是否應將事案解明義務一般化?又如何於訴訟階段以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為基礎,使當事人盡力於證據之提出及其可期待性? 於充分賦予當事人公正程序保障之前提下,如何使當事人之證據提出責任具體化,為所關心之課題。 舉證責任減輕之體系定位之釐清將有助於解析整個事實認定之過程,在「原則-例外」基本原理的體系脈絡下,為達公正程序請求權所保障之實質公平,構成舉證責任減輕之事件類型,正當性及所採取之種類方式,其法理基礎均為關切之重點。現代科技文明,非但對自然生活環境帶來一定衝擊,更直接影響現代型紛爭、訴訟之蓬勃發展。文獻上對以公害、醫療、交通、產品責任等現代型訴訟為例,已累積相當成果。對受害人因欠缺得與財團企業、專門職業從業者相抗衡之專業知識與經濟實力,若需就其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負擔客觀舉証責任,實近於緣木求魚。則於訴訟法上應如何透過舉證責任減輕以減輕訴訟中弱勢原告之証明負擔,調整雙方不對等之訴訟地位以落實訴訟法上之「武器平等原則」,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之舉證責減輕,究是否等同於衡平裁判之問題,實極有討論價值。另論述美國學者John Rawls提出之正義論做為平等原則在證據法操作性規則之可能性,及德國學者Prütting對勞動法證明責任之見解,對於經濟上弱勢地位之勞工與資本家間勞資爭議事件之探討深具啟發性。 「證據蒐集與事實認定之公正程序保障」,探討關於證據資料蒐集及各種證據方法之提出,在證據調查程序上各有何特性,又應如何保障公正程序之審理過程。訴訟對立之兩造,其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消長在事實認定、證據價值判斷上決定勝敗,依此觀點下兩造之利害關係成為零合賽局,而非相互協助合作。證據蒐集方法中文書提出義務、協力義務等主張亦處於類似之狀況,則其以公正程序觀點檢視其範圍、正當性與界限,實有必要。 違法取得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部份,討論因科技發展帶動新穎證據方法之出現,使證據資料之取得來源益趨多元,如何決定新穎科學證據所應採之正當調查程序,對於我國社會徵信公司、討債公司林立之現況,自有其實證研究價值。就民事程序中負舉證責任人或第三人之違法取得證據,例如以電話竊聽,私下錄音或其他文件之竊取、未經同意之照片拍攝錄影、潛入工廠生產線以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製程專利侵權等,產生追求真實之訴訟目的觀與程序或實體法規範衝突之情形,尚且擴及憲法之價值確立與衝突之問題。依正當程序及其他憲法原則之審判應如何合宜審度裁酌方得認定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又如何忠實反映該新種證據方法所表彰之證據價值等,甚值注目。申言之,取得證據資料與其他基本權,如隱私權、人性尊嚴、人格權、財產權、自由權等價值之相互間對抗與衡量。 對於證據蒐集,一般認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證據蒐集程序上相異處之一在於摸索證明之原則准否。而評估我國是否容許類似英美法系之事證開示制度(Discovery or Disclosure),學者間爭議頗多。而在德國,學說及實務上有以辯論主義作為承認摸索證明禁止原則之理論依據者,而通說亦向來將摸索證明之許可性討論置於適用辯論主義之程序中為之。以程序制度之原則一貫性而言,是否應原則禁止,例外准許。而可能例外准許類型之範圍及考量因素為何,其程序態樣,及其法理基礎為觀察重點。摸索證明是否應與准許,對訴訟對立之兩造,影響至巨,而有與公正程序所要求之當事人具體化義務,證據聲明明確性等標準相衝突之虞。證據評價為另一論述重點,所蒐集之證據在自由心証下如何為證據評價本文襲承證據法學說對證明度等基礎概念之討論,說明關於何種證據方法、證據資料得成為法院事實認定之素材,即具證據能力及經嚴格證明,而對於解明事實而言又有多大助益(亦即證據價值)證據相關性(或關連性)問題與證明預斷之禁止原則等,凡此種種議題因均與法院認定事實之過程息息相關,誠有檢討實益與必要。 擬制自認與失權制度之公正程序保障部份,鑑於訴訟制度為一集團現象,司法資源有限,課紛爭當事人以訴訟促進義務,以達防止訴訟延滯、簡化爭點、審理集中化之目標,並賦予違反此義務者以失權之法律效果,對程序利益保護雖為一有效手段;然因其剝奪當事人進行攻擊防禦之機會,認定事實之基礎並非在於當事人積極而經自由意志判斷之訴訟行為,則在如何之法理支持下,乃能正當化此強制處分對擬制自認、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與其他程序上異議(責問)失權等所造成當事人程序及實體權利不利益之科處,實值深究。在審判實務上,對於擬制自認之運用,解釋適用之疑難。例如,對於所謂「不爭執」之定義、及擬制自認之效力等基本問題之疑義、沉默的證據力等為其著例。在證據調查或準備程序之爭點整理階段,公正程序權利如何保障以無悖於法治國之憲法原則,為著力關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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