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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冷戰時期聯合國安全理事維持和平功能之研究—以波斯灣戰爭為例 / The Study on UN Security Council's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Peace and Security in the Post Cold War Era ── the Case in Persian Gulf War戴妙如, Tai, Miao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和平與安全是人類衷心想望的目標。在國際關係理論中,集體安全是
值得努力的制度。唯其需要參與者對組織和其他成員全然的信任和委託才
得以成功地實現。在國際組織的歷史中,國聯與聯合國均以集體安全為手
段,節制衝突、積極合作,期達成和平和安全的理想世界。 冷戰時期
,美蘇之間的互不信任造成在各方面競爭,企圖尋求優勢以獲安全。安理
會在此種爭奪下,深受內部不和諧、功能不彰之苦,於維持和平的方法上
作因應變化和發展。在戈巴契夫新思維倡導下,冷戰和緩以迄結束,美蘇
由敵對關係轉變成伙伴關係。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攜手共同維持國際和平
,安理會維持和平的功能乃日漸提昇。 波斯灣危機中,安理會的運作
乃是部分回歸憲章的集體安全制度。此種經驗雖重燃起國際社會對實施集
體安全的信心和盼望,然其實施卻仍依賴強權國之政治支持意願而定。至
於和平與安全的根本問題則是在人心人性的深處,而少數傑出政治家所能
獨力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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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冷戰時期聯合國維和任務與預防外交藍天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探討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安全與和平目的時,由原先所構思的集體安全概念,來確保不再發生世界大戰,到發展出維持和平行動及預防外交的前因後果。
聯合國於一九四五年成立後,由於東西雙方兩大集團採取對抗方式,冷戰於焉形成,集體安全概念除了在韓戰及波灣戰爭發揮維護國際社會安全與和平應有的功能外,面對其餘各項衝突均無法發揮其功能,維持和平行動乃因運而生,並延伸出預防外交的概念。
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第一次實施維和行動,開啟了維和行動的新頁。在冷戰的四十幾年間,維持和平行動及預防外交確實發揮穩定國際安全與和平功效。隨著冷戰於一九八八年結束,國際間採取以合作代替對抗,同年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及美國於一九九一年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下組成多國聯軍,將伊拉克從科威特逐回其本土,以及蓋里秘書長在一九九二年向安理會所報題為和平議程中,重新賦予預防外交新的定義及做法,因而引發國際間對於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安全與和平上的厚望,預防外交頓時成為當時流行的口號,而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
聯合國對於國際間的期望也確實給予具體的回應,維持和平行動從冷戰前四十三年間執行十三項任務,激增到冷戰後短短十五年內的四十三項任務,介入處裡的衝突,也從國際間的衝突到國家的內戰等,範圍較前廣泛;而其所執行的任務更從早期監督停火及擔任軍事緩衝者到維護人道救濟及人權,並進而協助國家重建工作等,不一而足,可說加大了預防外交的廣度與深度。維持和平行動及預防外交實施以來,雖有長足的進步,但本身仍有問題需要去面對及克服,聯合國因而成立小組研擬改進之道,逐一加以解決,然仍有部分問題未能完全解決,尚待克服。雖然聯合國仍有待精進,但是其作為國際及國內爭端的最佳仲裁機構,是無庸置疑的,這也是為何在海地任務中,由美國領軍組成的多國部隊仍須經聯合國授權,才具正當性。目前維和任務及預防外交仍是聯合國維護國際社會安全與和平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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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以具體規範之探討為核心許坤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股東負擔有限責任之前提下,為衡平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利益,避免僅有股東享有有限責任之絕對優勢,故大陸法系對公司債權人債權實現之保障採取事前管制措施,對於公司資本與資金之使用設有多重限制,寄望公司資本能成為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之屏障,因而有資本三原則之設計。惟此制從其所架構之原型到現在已經過相當之修正,我國法之具體落實規範亦已與其原本之設計架構產生相當大之落差,其原本所欲達成之制度目標因而多有未竟其功之處,其存在實益因而飽受質疑。
惟此究係理論本身之問題,抑或是具體落實規範有所不足?實有探究之必要。本論文就理論面出發,分析資本三原則之設計架構是否妥適,並於討論我國法之具體規範發展過程後,再比較美國法及日本法,檢討我國現行規定之妥當性,進而於有所不妥之處,試著提出解決之道。
本文所探討之重點規範如下:
一、資本確定原則部分:
法定資本制、折衷式授權資本制、授權資本制。
二、資本維持原則部分:
股份折價發行之禁止與例外、出資標的、股份回籠禁止原則與例外、盈餘分派與公積制度。
三、資本不變原則部分:
減資態樣、保障公司債權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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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Instagram限時動態探討社會資本對幸福感的影響 / The impact of social capital via Instagram stories upon well-being徐華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社交媒體發展迅速,以Facebook為代表的社群網站已多次被證實在維繫線上與線下的人際互動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而誕生至今近六年的時間,Instagram在各大社群數據排行中已擠進前五名。Instagram自身的社交與媒體屬性給用戶多樣的使用方式,使用者不僅可以透過Instagram進行人際互動累積社會資本,更能透過互動中獲得自身心理的幸福感。而近期Instagram新增的「限時動態」功能,更開創出一個新的社交模式,允許用戶更容易進行一對一的社交互動。
本研究將以Instagram限時動態功能為主要的研究對象,檢驗Instagram限時動態使用強度、黏結型與橋接型社會資本與幸福感之間的關係。透過482份Instagram用戶的網路問卷調查發現,Instagram限時動態使用強度能夠顯著預測黏結型與橋接型社會資本。此外,透過橋接型與黏結型社會資本的累積更能顯著預測幸福感。研究更發現,用戶更能透過黏結型社會資本的累積獲得更高的心理幸福感。本研究為Instagram研究開闢新的研究取徑,引介過往文獻將社會資本與幸福感等概念融合至Instagram。 / The rise of social media has changed the way people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Literatures have examined social media such as how Facebook could help people maintain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 online and offline. And nearly six years after birth of Instagram, it has topped the first five rankings in major social media. Instagram's own social and media attributes give users a variety of ways in which users can not only accumulate social capital through social interaction via Instagram, but also gain their own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through interaction. The new function on “Stories” let Instagram create a new social model that makes it easier for users to engage in one-on-one social interactions.
In this study, we will use Stories of Instagram as the main research approach to examine the significance of usage intensity, bonding and bridging social capital, and well-being. Based on 482 internet questionnaire survey, this study finds that usage intensity indicates significance influence to bonding and bridging social capital. Bonding and bridging social capital indicate significance influence to well-being. The study also found that users are more likely to get a higher sense of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through interaction with bonding social capital. This study opens up a new avenue for research on Instagram and quotes from past literatures such as Social Capital and Well-being integrating into Inst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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鉄筋腐食により劣化した鉄筋コンクリート鉄道構造物における補修工法適用性と維持管理に関する研究渡邉, 佳彦 23 March 2010 (has links)
Kyoto University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5343号 / 工博第3222号 / 新制||工||1485(附属図書館) / 27821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社会基盤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宮川 豊章, 教授 朝倉 俊弘, 教授 河野 広隆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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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型廃棄物埋立護岸の性能評価を考慮した維持管理に関する研究足立, 一美 24 September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8557号 / 工博第3918号 / 新制||工||1602(附属図書館) / 31457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社会基盤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井合 進, 教授 勝見 武, 教授 木村 亮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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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の充実・維持の再検討中筋, 智規 23 March 2023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4367号 / 法博第290号 / 新制||法||17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北村 雅史, 教授 齊藤 真紀, 教授 白井 正和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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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負荷低減型建築構造創生支援統合環境の構築に関する研究大森, 博司, 古川, 忠稔 03 1900 (has links)
科学研究費補助金 研究種目:基盤研究(B) 課題番号:17360268 研究代表者:大森 博司 研究期間:2005-200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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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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