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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與股利資訊內涵及資訊替代性之研究

饒月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民國69年至83年(共15年)34家股票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為樣本,從盈餘反應係數(ERC<sub>s</sub>)與股利反應係數(DRC<sub>s</sub>)探討盈餘與股利之資訊內涵及其資訊替代性。藉由因變數自變數關聯程度之變化進行迴歸分析,以檢定下列假說:   假說一:盈餘持續性參數與ERC<sub>s</sub>成正相關。   假說二:盈餘股利系數與ERC<sub>s</sub>成正相關。   假說三:股利政策參數與ERC<sub>s</sub>成負相關。   假說四:盈餘持續性參數與DRC<sub>s</sub>成負相關。   假說五:盈餘股利係數與DRC<sub>s</sub>成負相關。   假說六:股利政策參數與DRC<sub>s</sub>成正相關。   本研究所獲致之結論如下:   一、盈餘持續性參數與ERC<sub>s</sub>成正相關,表示目前盈餘對於未來盈餘具有解釋能力;亦即盈餘具有資訊內涵,但結果不顯著。   二、盈餘股利係數為ERC<sub>s</sub>成正相關,表示股利資訊對ERC<sub>s</sub>具有增加額之解釋能力;亦即股利具有增額資訊內涵,但結果不顯著。   三、股利政策參數與ERC<sub>s</sub>成負相關,表示盈餘資訊之有用性會因股利資訊之發佈而被削弱;亦即盈餘資訊與股利資訊具有替代性,其顯著水準達95%。   四、盈餘持續性參數與DRC<sub>s</sub>成負相關,表示股利資訊之有用性會因盈餘資訊之發佈而被削弱;亦即盈餘資訊與股利資訊具有替代性,但結果不顯著。   五、盈餘股利係數與DRC<sub>s</sub>成正相關,表示在DRC<sub>s</sub>與參數關聯性之估計模式中,目前盈餘對於未來股利不具有解釋能力;亦即盈餘具有資訊內涵之假設不被接受。   六、股利政策參數與DRC<sub>s</sub>成正相關,表示目前股利對於未來股利具有解釋能力;亦即股利具有資訊內涵,但結果不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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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與近似貨幣替代性之實證分析

林燾, LIN, SH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估計貨幣與近似貨幣替代性,有助於下述問題之處理: (一)貨幣的適當定義。 (二)金融媒介機構的成長對於貨幣政策有效性影響。 (三)利率間彼此競爭對於金融媒介機構的獲利與淨值的影響。 (四)瞭解貨幣政策當局對於控制金融媒介機構的效果和知識。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內容 第二章:有關貨幣替代性理論的探討 第一節:存貨最適模型法 第二節:效用極大法 第三節:財富極大法 第四節:交易時間極小法 第三章:貨幣替代性之實證研究 第一節:國外過去的實證研究 第二節:台灣過去的實證研究 第四章:台灣貨幣替代性之實證分析 第一節:各項資料之整理與說明 第二節:實證方法 第三節:實證結果 第四節:因子分析法實證分析 第五節:近似貨幣與利率之短期變動分析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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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理論的政策面-論替代性會計原則的選擇問題

黃鈺昌, Huang, Yu-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一冊,約六萬餘字,共分六章三十一節,其主要內容如左: 第一章 綜論科學的本質,與社會價值暨社會選擇的意義,基本上乃以介紹科學認知 ,與社會本體文化,及次級文化的關係,以及如何運用選擇體系的操作,使科學認知 ,能對人類生活發生積極的效用,並建立其間關係的模式。 第二章 從會計思想發展史,以及其他社會科學之研究的發展(以經濟及法學為例) ,證明前章模式的正確性,也就是說在現今狀況下社會科學之研究,必須劃分其理論 面及政策面。 第三章 從近代會計理論的型式及其內涵加以評論,以說明現行會計理論之所以失敗 之原因,根本上乃是未能符合本文所建議的研究模式所致。 第四章 會計理論的政策面,介紹會計政策應有的結構,與內涵,並探討會計政策, 應以何種社會選擇體系執行較為適當。 第五章 會計理論應有的架構及內涵,介紹會計理論的範圍,及其抽象過程與檢驗過 程實質條件。 第六章 結論和建議:以本文討論的模式,建議我國會計未來發展所應有的方向,及 現行政策機構改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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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政治參與與新聞性談話節目收視動機、行為關聯性研究--以2002年台北市長選舉為例

李君順, Lee ,chun-s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新聞性談話節目近年來流行於各頻道中,尤其開放電話叩應或觀眾現場秀應的,更是受到廣大民眾歡迎。一來為喜好發表的政治人物找到了新的舞台,而閱聽大眾也發現,除了傳統的新聞報導外,談話節目不但討論時事或民眾關心的政治議題,更提供參與發聲的機會,可以與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直接對話。因此新聞性談話性節目扮演的社會功能為何,是研究欲關注的焦點,本文從閱聽人角度出發,探討對於新聞性談話節目的收視動機、行為及滿足程度間關聯性,藉以反映出閱聽人心理上及社會上的特殊需求;同時也觀察閱聽人在2002年台北市長選舉的政治參與情形與「新聞性談話節目」收視動機、行為間的關聯性。研究以親身訪問及問卷發放調查法,並就618份有效問卷進行分析。 研究結果發現: 閱聽人因性別、年齡、學歷、婚姻、收入、職業、政黨傾向、戶籍行政區之不同,在收視新聞性談話節目的使用動機、行為上都出現顯著差異。而從市長選舉過程中發現,政治參與程度愈高的受訪者,在「政治守望型」、「替代性參與型」動機愈強;政治參與程度愈低的,則在「社交互動型」動機表現較強。另外收視行為方面:政治參與程度愈高的受訪者,其收視的涉入程度愈高。 在使用動機與滿足程度的關聯性方面,「政治守望型動機-政治守望型滿足」、「替代性參與型動機-替代性參與型滿足」、「逸樂消遣型動機-逸樂消遣型滿足」、「社交互動型動機-社交互動型滿足」、「欣賞偶像型-欣賞偶像型滿足」等相對應動機滿足上,皆達到高度相關。同時研究發現,新聞性談話節目收視涉入程度愈高的受訪者,「替代性參與型」方面的使用動機愈強;涉入程度愈低的,則是在「欣賞偶像型」方面的使用動機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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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記者工作滿足程度與離職意願及行為的關聯性分析

盧聖芬, LU SHENG-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八十二年有線電視開放開始,新的有線電視新聞台紛紛成立,在這些電視新聞媒體工作的文字記者就有將近350人之多。而有線新聞專業電視台在競爭環境下,往往不願意培養內部的員工升遷,而是向外界挖角,因此電視台跳槽風氣盛,員工反而在內部晉升管道很小。過去國內的研究並沒有真正針對電視記者進行過全面廣泛的研究,筆者欲以本身的工作經驗結合學術研究,找出電視記者光鮮亮麗的外表下,工作滿足的程度如何影響他們的離職行為。   在本研究中,電視新聞從業人員是指在無線及有線電視台新聞部門工作的文字記者。本研究參考Spector發展的JSS量表,配合台灣電視新聞人員實際的工作狀況,並依據Alderfer(1972)發展的ERG工作滿足理論,採用下列36個題項,並將負面題項修正為正向題項來測量電視新聞人員的工作滿足程度,研究對象共約三百人左右進行普查,回收後有效問卷為229份。   本研究發現,大部分受訪者認為電視新聞工作是有挑戰性、工作有意義、可以在工作中獲得成就、喜歡現在的工作;但大部分電視記者對福利、薪資與升遷機會感到不滿意。而且本研究發現,從事新聞工作年資或在目前工作機構越久,越不滿意薪水與升遷機會,越認為工作自主性較低,對組織尊重程度也越低。 薪資越高的電視記者其離職意願與行為越高,可能因為薪資高的電視記者更想追求進一步的成就,例如升遷、更高的挑戰性,所以其離職意願和行為也會較高。有一半以上的電視記者工作滿足程度低,對離職後尋找替代性工作也沒有信心,雖然受訪者目前不太可能離職,但是離職意願卻很高,本研究建議,電視台內部應該有暢通的加薪與升遷管道,重新檢視新聞價值,合理的福利與工作時數等,才能避免新聞界人才流失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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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區住宅租賃市場與自有市場替代性之研究

簡淨珍, Chien, Chin-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傳統經濟供需理論,價格便宜相對會吸引需求上升,然而,以台灣住宅現象來看,相較沈重的房貸壓力,低廉的租金為何不能吸引租屋需求增加,反而自有住宅市場佔整體住宅市場八成高的比例?對於負擔能力可自由選擇租賃或購買住宅的家戶,似乎不管租金負擔較房貸負擔輕鬆的事實,大多偏好進入自有市場;而租屋者似乎只要負擔能力可及,就會轉入自有市場。這些現象背後是否隱含台灣住宅租賃市場與自有市場之間的替代程度不大? 實證結果顯示,民國72年,租賃住宅對自有房屋者之交叉彈性為0.04,而自有住宅對租屋者之交叉彈性為0.06。民國82年,租賃住宅對自有房屋者之交叉彈性為0.02,而自有住宅對租屋者之交叉彈性為0.07,交叉彈性皆很小。以同一年相比較,發現租賃住宅的交叉彈性較自有住宅為大,其可能由於租屋者視租賃為過渡時期,其最終仍想擁屋,所以租屋需求對房價的變動較為敏感;而擁屋者較少會有賣掉自有住宅轉入租賃市場的情形,所以其對租金的變動較不敏感。不同的房地產價格水準下(72、82年),自有者之交叉彈性變小而租屋者之交叉彈性增加。在住宅租賃市場與自有市場之相對購屋或租屋價格的變動下,住宅消費行為在兩個次市場之間的移轉情況可自替代程度中反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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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知覺、相關情境因素二者與部屬對主管反應及工作行為的關係

王榮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是以部屬的角度,一則探討「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的知覺」與「部屬對主管互動反應」之內容;二則探討上述兩者間的關係;三則分析上述的關係,是否會受到「部屬與主管的關係基礎」及「主管領導可替代性」的影響。此外,本研究亦分析「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的知覺」是否透過「部屬對主管互動反應」,進而影響部屬本身的四種工作行為。 研究採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由受試者針對現任主管領導行為的知覺,及其對主管在互動上的反應,和其他工作行為表現加以評量。調查的對象是575名未擔任主管工作且與評估主管共事半年(含)以上的員工。研究的結果顯示: 一、部屬知覺主管領導行為的因素為「酬賞協助」、「管理要求」、「品格風範」、「關懷可親」四項。 二、部屬對主管互動反應的因素為「信任敬仰」、「互動感受」、「任務配合」、「額外付出」、「意見反應」、「情感親近」六項。 三、「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的知覺」與「部屬對主管互動上的反應」有關。其中,部屬對主管「品格風範」的知覺,與其對主管的「信任敬仰」、「任務配合」、「互動感受」、「額外付出」四項互動上的反應有顯著的相關;而部屬對主管「關懷可親」的知覺,則與其對主管「情感親近」、「信任敬仰」、「意見反應」、「互動感受」、「額外付出」五個互動上的反應有顯著的相關。部屬對主管「酬賞協助」的知覺,則與其對主管的「信任敬仰」、「額外付出」、「情感親近」三個互動上的反應有顯著的相關;而部屬對主管「管理要求」的知覺,則與其對主管的「任務配合」呈現顯著的正相關,但與部屬對主管的「互動感受」、「情感親近」呈現顯著的負相關。 四、「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的知覺」與「部屬對主管互動反應」間的關係,會受到「部屬與主管的關係基礎」與「領導可替代性」的影響。當部屬知覺主管的「人情體恤」領導表現較高時,「關係基礎」可以提升部屬對主管的「整體互動反應」;但是當部屬知覺主管的「人情體恤」領導表現較低時,「關係基礎」並不會對部屬與主管的「整體互動反應」有所幫助。 此外,在部屬知覺主管「人情體恤」的領導表現較高時,「領導可替代性」愈高,則部屬與主管的「整體互動反應」愈好;相反地,當部屬知覺主管「人情體恤」領導表現較低時,「領導可替代性」愈高,反而會使得部屬與主管的「整體互動反應」變差。 五、「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的知覺」會透過「部屬對主管互動反應」,影響部屬本身的工作行為中的工作意願與離職意願。 在研究討論中,研究者以相關研究與上述結果進行對話。最後,研究者回顧本研究的可能限制,並據此分析未來研究的可能方向。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5 第一節 何謂領導……………………………………………… 5 第二節 以領導者為中心的領導互動論……………………… 6 第三節 以部屬觀點建構的領導互動論……………………… 14 第三章 探索性研究…………………………………………… 45 第一節 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的知覺………………………… 46 第二節 部屬與主管互動時所採用的互動反應與互動法則… 53 第四章 研究問題、架構、假設……………………………… 59 第一節 研究問題與架構……………………………………… 59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假設……………………………………… 59 第五章 研究方法……………………………………………… 65 第一節 研究對象……………………………………………… 65 第二節 研究工具……………………………………………… 67 第三節 研究程序……………………………………………… 76 第六章 研究結果……………………………………………… 77 第一節 研究假設的驗證……………………………………… 77 第二節 「主管領導行為」與「部屬自評工作行為」的關係 99 第三節 「主管領導行為」向度與以往領導研究比較 ……… 103 第四節 不同組織類型的部屬,對主管領導行為知覺與互動 反應的差異 …………………………………………… 106 第七章 結論、討論、研究限制與建議……………………… 109 第一節 結論…………………………………………………… 109 第二節 討論…………………………………………………… 111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120 第四節 研究貢獻……………………………………………… 122 參考文獻………………………………………………………… 127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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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組織支配 /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im strafrecht

馮聖晏, Feng, Sheng 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的主題是:在一個龐大嚴密,涉及大量組織成員且依據上命下從的指令原則建構的組織中,若組織領導者對組織發布違法命令,該違法命令透過組織內部的階級結構傳遞至組織執行機關,當執行機關中的組織成員不法且有責地實現該違法命令時,發布違法命令的組織領導者對於命令執行者所實行的犯罪在刑法上應如何負責? 儘管在我國可能適用共謀共同正犯或實行共同正犯解決此問題,但共同正犯模式未必是較好的歸責類型。在比較法上,德國所發展的組織支配概念(Organisationsherrschaft)則企圖將組織領導者論以間接正犯。雖然組織支配概念在細部內容及適用範圍上有高度爭議,但有必要將該概念引介至我國。本論文先對組織支配概念在德國的起源與發展作介紹,其次藉由分析德國文獻對組織支配概念的批評嘗試找出組織支配概念的支配結構,最後再利用該結構具體化組織支配的適用要素及範圍。結論上認為組織支配是一種有別於強制及錯誤支配的獨立間接正犯類型,其適用範圍主要是不法國家權力機器以及部分犯罪組織,經濟性企業體只有在例外情形才能適用組織支配將企業負責人論以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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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認知、滿意到顧客忠誠─整合性架構之探究 / An integrative study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loyalty

吳政諺, Wu, Jheng 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往顧客滿意架構多集中在購前因素分析或購後行為探討,甚少連結前因後果之整合性架構,故本研究從認知、態度、行為三個面向予以探究,並以關係階段與替代性吸引力雙變數作為調節變項。 本研究針對上海速食業者德克士之消費客群為抽樣對象,共收集有效問卷329份,並利用結構方程模式檢驗研究假說。研究結果歸納如下: 1. 品牌聲望對知覺價值與顧客滿意度皆有正向影響,且知覺價值亦對顧客滿意度有顯著的正向關係。 2. 慣性行為對於顧客滿意到顧客忠誠的路徑具有部分中介效果,結果顯示慣性亦是形成忠誠度的前驅因子之一。 3. 顧客滿意到口碑傳播的路徑並不顯著,但顧客忠誠到口碑傳播卻有顯著的正向關係,代表客群如果只有滿意還不足以衍生口碑行為,需要透過忠誠機制才有足夠強度驅動口碑。 4. 關係階段會顯著調節「顧客滿意到顧客忠誠」以及「顧客滿意到慣性行為」之關係,其他路徑則不顯著。替代性吸引力則對所有路徑的調節效果皆不顯著,此結果可能源於實證對象與競爭企業在消費者的認知中並沒有太大差異或偏好。 / Past researches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focus on analysis of pre-pruchasing factors or post-buying behaviors. Nevertheless, few studies have adapted integrative structures of combining whole causal connection. The study investigates into three dimensions of cognition, attitude and behavior, taking relationship stage and alternative attractiveness as moderating variables. The study collected 329 valid questionnaires from fast food chain stores, Dicos, in Shanghai and took advantage of SEM to verify research hypotheses. Results and discussions are concluded below: 1. Brand Reputation has positive influence in Perceived Value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Perceived Value also has significantly positive influence in Customer Satisfaction. 2. Inertia Behavior has mediation effect towards the path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Customer Lotalty. The result indicates inertia is one of the pre-exponential factors of Customer Loyalty. 3. Customer Satisfaction to Word of Mouth isn’t significant, but Customer Loyalty to Word of Mouth is significantly positive. The result reveals satisfaction is not enough to motivate WOM spreading. Loyalty mechanism is needed to drive WOM behaviors. 4. Relationship stage moderates “Customer Satisfaction to Customer Lotalty”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to Inertia Behavior” significantly and other hypotheses aren’t significant. Alternative attractiveness doesn’t significantly moderate all of the hypotheses. It may indicate there is no difference or preference to cognition of customers towards Dicos and their compet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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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保險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立法芻議 / The Study on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Captive Insurance: Proposal for Regulatory Reform of the Offshore Insurance Unit (OIU) in Taiwan

蔡信華, Tsai, Hsin 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謂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係由非保險業之企業集團,為承保該企業集團本身之風險,所投資設立之保險組織,目的在於強化企業集團全球化的風險管理整合,建立有效損害防阻機制,以風險理財模式保障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危險損失,並能將企業集團之風險成本降到最低。隨著貿易自由化、解除管制與金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專屬保險制度由1950年代發展至今,已經成為國際企業集團所普遍採用之風險管理機制,運作於全球專屬保險註冊地。隨著經濟發展,企業也逐漸擴大經營之規模,當前我國大型企業集團已邁入全球國際化經營,然而,其主要風險管理模式仍停留在比價、招標、採購的模式向國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傳統保險,為解決傳統商業保險市場日益嚴苛的保險條件與承保容量不足的窘境,本文建議採取專屬保險之「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發展經驗,將可協助國內企業集團尋求以非傳統保險方式來處理傳統的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應為可行的風險管理對策,以契合時代之脈動。以金融保險業之國際發展而言,一國之競爭力在於面對全球化競爭及永續發展之優勢能力。我國金融保險法制發展,攸關台灣金融保險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職是,推動專屬保險產業發展,應是台灣跨國企業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之重要課題。然而,目前國內保險法制對於專屬保險制度仍付之闕如,似有必要建構相關專屬保險法制,以協助產業進行整合風險管理之需求,開拓金融保險產業之新興市場領域。換言之,若台灣能推動專屬保險產業發展,成為專屬保險註冊地之一,除可提供境內之企業集團設立專屬保險公司,更可以提供境外之亞洲或國際企業集團來台投資;同時,亦能助於促進我國提供自由、開放、有效率之保險及交易環境,提昇我國保險市場之國際競爭力,進而推動台灣成為區域性金融中心,擴大金融保險業發展空間,吸引亞太地區商務人士來臺投資,達成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Asia Pacific Financial Service Centre)之金融政策目標。 本文係採取分析比較法、問題提出法及實務會議參與法等為主要研究方法,逐步探討、釐清環繞於本研究之相關議題,以整理、建構相應之法制與理論。在研究範圍之界定上,由於專屬保險制度所牽涉之議題眾多且複雜,遂將研究範圍限定於專屬保險法律架構、立法規範及監理法制等之重要議題。然為使本研究更形周延,論文架構安排上,於第一章為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第二章專屬保險制度沿革之探討,說明專屬保險制度之發展背景,企業集團採用專屬保險之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其彰顯之經濟功能,進而闡述在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之實務發展現況、及國際企業選擇專屬保險註冊地之評估判斷標準。 第三章專屬保險法律概念與制度架構之探討,界定專屬保險之法律概念,分析專屬保險制度基本型態、運作模式及其法律關係,藉此能有效釐清專屬保險的法制架構,進而檢視其制度發展上所面臨之相關問題。 第四章則透過學理上「規範競爭」(regulatory competition)之論證,分別探討美國境內專屬保險註冊地與境外金融中心專屬保險註冊地的立法規範,分析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間規範競爭發展趨勢之辨證,據此為我國發展成為專屬保險註冊地提供寶貴經驗,從中分析我國值得借鑑參酌之處。 第五章建構專屬保險監理規範之探討,係以保險監理之理論基礎,即「公共利益說」、「私人利益說」、及「政治力量說」之主要論點,以此作為研究主軸,進行專屬保險監理之辯證。同時,參考IAIS於2008年所發布「專屬保險公司法規監理之指導報告」,探討對於專屬保險所應適用保險核心原則的監理規範建議,包括:核發許可執照標準、人員之適任性規範、保險費率監理、企業風險管理要求、資本適足性規範、財務報告公開揭露、投資限制等,實為確立專屬保險業監理之最低共同標準。IAIS準則強調監理官應有效監督專屬保險業,防止監理規範差異所致註冊地監理套利(domicile arbitrage)之弊端,且不宜無限制地解除監理規範管制,以維持公平競爭,確保金融市場體系之健全發展。再者,透過外國立法例之考察,分析國際上重要專屬保險註冊地之監理立法體例,透過比較法制度之借鏡,歸納整理監理法制規範。本文研究結果指出,百慕達保險法係採取「多層級執照制」(multi-class licensing system)之保險公司組織型態,依風險基礎適用不同程度之資本適足性規範,對專屬保險業採取低度監理原則,此亦獲得歐盟保險及年金監理機關(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Authority, EIOPA)肯認,原則上Solvency II指令之資本適足性規範僅適用一般商業保險業(Class 4, 3B, 3A)而不及於專屬保險業(Class 1, 2, 3)。美國佛蒙特州專屬保險公司法,係依據美國境內專屬保險業之特別屬性(如依美國1986年責任風險自留法設立之風險自留集團,或工業被保險人專屬保險公司),制定特別法以適用於美國境內法域。新加坡之立法體例,除保險業務之一般共通事項適用保險法外,就專屬保險業之特殊屬性,透過部分豁免適用保險法,另行訂定專屬保險管理規則加以規範,並適用低度監理。依納閩金融服務及證券法規定,納閩專屬保險業務,限制承保對象(被保險人),必須以納閩專屬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風險為限,且除非經監理官授權許可外,不得涉及承接第三人之保險或再保險業務,並在專屬保險業的法定資本額與資本適足性規範方面,降低監理標準。誠然,透過外國比較法制度之借鏡,值得作為我國未來建構適當立法模式之參考。 第六章我國建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嘗試透過分析IAIS最低監理標準規範,及參酌外國立法例之借鏡,提出相關建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本文建議考量專屬保險業亦屬於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其管理規範與直接保險業仍有共通之處,為避免疊床架屋,宜參考新加坡保險法之立法體例,增訂保險法第137條之2規定,在第1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定義,就保險業務之一般共通事項直接適用保險法規定,並明文排除保險法第五章中顯然不宜適用於專屬保險業之規範。同時,基於專屬保險業之特殊屬性,在第2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專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對專屬保險業採取低度監理,以期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再者,依國際金融業務之體系建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 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ffshore Security Units, OSU)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ffshore Insurance Unit, OIU)三者可統稱為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Unit, OFU),按2015年1月22日我國立法通過並於同年2月4日公布施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修正案,增訂有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規定,開放保險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辦理在我國境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非屬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旨在擴大保險市場規模及國際化,可望完整落實我國境外金融中心之版圖,有助臺灣建立亞太理財中心,實值肯定。然而,為完整建構我國境外保險法制,本文乃以新加坡及納閩境外保險法制作為參考借鏡,檢視我國現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法律規範,並具體提出未來修法建議方向,希冀在OIU制度架構之下,順利推展我國專屬保險制度。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乃綜合前述六章之論述,提出本文研究成果之總結,作為專屬保險法制建構之基礎。同時,提出建構我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本文建議考量專屬保險業為保險業型態之一,其管理規範與直接保險業仍有共通之處,為避免疊床架屋,宜參考新加坡保險法之立法體例,增訂保險法第137條之2規定,在第1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定義,就保險業務之一般共通事項直接適用保險法規定,並明文排除保險法第五章中顯然不宜適用於專屬保險業之規範。然而,基於專屬保險業之特殊屬性,在第2項明定專屬保險業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專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對專屬保險業採取低度監理,以期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最後,基於完整建構我國境外保險法制之理念,具體提出我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出未來修法建議方向,期能成為立法者及主管機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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