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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損益操縱動機與方法之研究

胡興平, HU, XING-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近年來經濟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皆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 之影響,且由於各項案件均牽連甚廣,受害者動輒上千人,更引發了嚴重之社會問題 ,所以我們今日實應重視這個問題。 若仔細探究近年來各項經濟犯罪案件,便可發覺其皆與操縱損益有關,亦即利用操縱 損益之手段,捏造不實之財務報表,以達其舞弊之目的,因此我們如欲杜絕經濟犯罪 之再度發生,實應對損益操縱之各項手法加以了解,若能了解各項操縱之手法,對於 各項經濟犯罪,相信必能防患未然。 企業損益操縱,其意係指管理人員運用某些方法或程序使淨利數字達到管理人員所預 期的目標。損益操縱之方法,可分為管理舞弊層面與會計層面二種:所謂管理舞弊層 面之損益操縱方法,係指偽造不實交易,或蓄意歪曲交易之表達者;而會計層面之損 益操縱,係由於會計處理本身具有彈性所致,前者應屬違法之行為,而後者為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所允許為合法之行為。 本研究之重心,在探討損益操縱之各項方法,及管理當局進行損益操縱之動機,希望 能對企業損益操縱之行為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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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研究及評估

鄧泗堂, DENG, SI-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要旨如下: 1.近年來社會經濟犯罪問題層出不窮,許多大企業如聿津、和信興、寶隆、中信、 丸億、偉成及怡興商行,相繼山現財務厄機,但即使是公開上市卻尤未能察覺所投資 事業實情,此乃導因企業對外報表虛飾行為。大型企業如此,更遑論中小企業對外報 表更是隨意操縱損益編製與事實完全背離之報表。欲防止這種弊端雖有賴各方面之配 合,但卻以企業均能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為基本要件。再者,目前國內中小企業現 均面臨轉型之時代,由於經濟之不穩定,大企業競爭及內在各種經營危機等不利因素 ,中小企業要再持續成長,端賴於是否重視管理功能之發揮,而內部控制制度正是基 本管理制度之一種,缺乏此一制度,企業無論實施任何現代化管理制度均將歸於失敗 。 2.研究及評估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首應考慮中小企業之特質,例如規模小、資金 缺乏,管理權與所有權不分等,此與大型企業顯然有別,因之若以大型人企業內部控 制之標準研究及評估中小企業內部探制制度將造成重大歪曲,而且擾亂中小企業建立 內控制度之方向。 3.目前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因於政府輔導措施、政策、法令等錯誤偏 差所佔因素很大。若政府能以無比決心,改正各種措施,督導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則中小企業重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形,將普遍獲得提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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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保障與網路犯罪通訊監察法制

陳信郎, chen, hsin-l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架構共分五章: 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架構說明,其中並說明網際網路發展之簡介、網際網路對資訊隱私權與犯罪偵查之影響。 第二章所欲討論者,乃資訊隱私權之發展與內涵。在本章中,首先就隱私權發展最早的美國,說明該國最高法院司法實務對於憲法層次隱私權概念建立與保障上,所做出的幾個重要性判決。之後再針對資訊隱私權的意義說明,並討論資訊隱私權的憲法爭議範圍,其中尤以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適用最為重要,故獨立討論該條之規範對象,並就該條中搜索的意義、實施搜索的實質原因與程序要件,及違反第四修正案之所產生的證據排除效果介紹之。次就資訊隱私權於我國憲法之依據及內涵,討論我國有關憲法層次的隱私權,在權利形成方法上,是否有全盤移植美國法制之必要,亦或針對我國憲法,提供資訊隱私權更明確的依據。第三部分則就侵害資訊隱私權之違憲審查,討論我國憲法有關侵害資訊隱私權,在抽象法律層次的違憲審查標準,及在具體案件中,是否有引進美國證據排除法則之必要?做為本此論文之後檢視成文法及具體案例之準則。 第三章則進一步討論我國網路犯罪之偵查實務,說明我國實務常見網路犯罪之類型,並舉出實際案例以供參考。第二部分則就目前網路犯罪偵查實務,試著從較為技術面的方向,簡略說明有關網路犯罪資訊的取得、犯罪者的追縱、證據的調查,其中有關證據的調查,則著重於通訊監察部分,至於常見有關搜索、扣押的討論,因與本文主題較不具關聯性,故省略不論。本章之目的,乃嘗試讓理論與實務有聯繫之機會,並說明我國在網路犯罪偵查方法上,有何困境之處。 第四章為本論文之主軸,在了解到我國網路犯罪偵查實務所面臨的困境後,本章首先就美國有關網路通訊監察法制,介紹該國憲法與司法實務在做出若干重要裁判後,立法者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所特別制定的《電子通訊隱私權法》等法律,希望透過不同層次的資訊隱私權侵害,提供不同層次的程序保障,來平衡國家安全、犯罪偵防與隱私權保障。然而由於網路通訊監察的特殊性,使得FBI於2000年3月所發展出的新型網路監聽工具:Carnivore,引發大眾甚多疑慮,該國就Carnivore系統之運作依據及合法性,有著激烈的辯論,本文嘗試整理歸納正反意見,並提供本文觀點。在還來不及檢討Carnivore系統之合法性時,九一一事件促使《愛國者法》通過,賦予政府機關實施網路通訊監察時更大的權力。科技的進步,無疑使得網路使用者資訊隱私權受到更大的限制,本文也嘗議建議未來最高法院應改以結果取向的解釋方法來處理新型監聽工具所引發的憲法爭議,如此才能兼顧科技發展與人權保障。 在了解到美國有關網路通訊監察法制後,第五章則針對從資訊隱私權保障面向,重新檢討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妥適性,並就我國未來針對網路發展新型監聽工具時,所應採行之建制原則,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針對網際網路時代,所應做的修正,提出若干建議,並以之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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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推動兩岸「小三通」之研究 / A Study of Taiwan's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oss-Strait "Mini-Three-Links"

張多馬, Thomas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立法院於2000年3月21日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明訂「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排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為前述離島與大陸地區通航提供法源後,臺灣開放兩岸「小三通」的政策終於明朗,該法稍後並於4月5日公布實施;行政院隨於同年12月13日據此訂定及通過「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作為「小三通」的管理依據。次年1月1日,金門、馬祖與對岸的「小三通」啟動,遂使兩岸關係邁向另一個里程碑。 政府推動兩岸「小三通」工作迄今已逾三載,其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有助於:一、解決金馬人民的生活問題,增進當地觀光與商業活動,促進離島經濟繁榮,照顧當地民眾日常生活之需要;二、促成離島與大陸地區的貿易正常化,降低離島地區民眾犯罪之風險。進而實現金馬廈福之間的跨界整合,並促成金馬戰略地位角色的重新調整。所以本論文的研究目的是希望從系統理論的思考架構下探討「小三通」的形成背景、政策規劃、執行現況和缺失檢討;並觀察「小三通」與政府大陸政策之間的互動關係。 本論文共分六章,茲將其內容分述如下: (一)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運用之研究方法、研究架構、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文獻等。 (二)第二章先探討臺灣、中共與美國等現階段的戰略關係後,再進入「小三通」的本題,敘明兩岸關係的歷史背景、「小三通」的由來及其定位與意涵,其次則分析臺灣推動「小三通」的因素以及中共的回應與美國的看法。 (三)第三章係在探討臺灣推動「小三通」的策略,如何以和平的手段達到兩岸實質的「對等」,並落實雙方經濟合作的基礎。 (四)第四章則分析中共的反應及其所提出對應的策略是否符合其「和平統一」及「一國兩制」的大政方針。 (五)第五章就整個「小三通」實施所帶來各方面的效應,如法律面、交流面及實務面等,不論是兩岸政府或民間做一分析。 (六)第六章即結論,試將前述各章學理與實務的探討,進而尋求發現與建議。 / A Study of Taiwan’s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oss-Strait “Mini-Three-Links” Summary The Article 18 of “The Statute of Off-island Infrastructure”, passed on 21 March, 2000, suggests an experiment on shipping between Kinmen, Mstsu, Penhu areas and Mainland China as to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ff-islands. This Article exclude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tatute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s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China”, and provides a legal basis for the shipping experiment. Therefore, Taiwan’s policies on “Mini-three Links” between the cross-strait is getting clear. The Statute was released and put into practice later on 5 April. The Executive Yuan completed the legislation of “Methods on the Experiment of Shipping Between Kinmen, Matsu, and Mainland China” on 13 December in the same year as the legal basis for management. On 1 January, 2001, “Mini-three Links” between Kinmen, Matsu, and Mainland China got started, as a mileston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 The “Mini-three Links” policy has run more than three years, whose purposes are, for examples, resolving the living problems of people in Kinmen and Matsu,,increasing the tourism and business ,bringing the off-islands prosperity, taking care of the daily needs of the local people. Second, the main purposes are to increase the trade normalization between the off-islands and Mainland China, to reduce the risk of committing crime by the off-islanders. Therefore, we can realize the cross boundary integration between Kinmen and Matsu,and readjust the roles of Kinmen and Matsu which used to be the military zones of Taiwan.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background, planning, the results of the experimentation of “Mini-three Links”, and its weaknes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We can observe the inter-relations between “Mini-three Links” and the Taiwan government policies. There are six chapters in this study, respectively stated as follows: □ Chapter One is an introduction to this study, including the research motives, purposes, methods, ranges and limitation, and the literature review of this study also. □ Chapter Two explores the current strategic relations between Taiwan、Mainland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following part, include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status, and the implication of “Mini-three Links”, and the analysis on the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Mini-three Links” policy, and a review on the attitudes of Mainland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 Chapter Three covers the implementation strategies of “Mini-three Links”, and the means in pursuit of equal status and mutual economic cooperation. □ Chapter Four covers reaction of Mainland China and its strategies in response. Analysis on these strategies examine if those are identical with the “Peaceful Reunification” and “One China Principle”. □ The overall effects of “Mini-three Links” will be discussed in Chapter Five, such as the law, exchange aspects. There will be discussion from both the civil and the authority point of view. □ Chapter Six is conclusion, through exploration on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basis, the researcher proposes major findings and sugg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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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德國及日本犯罪被害補償之比較研究

鄭敦宇, Cheng Du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為中心,首先於第一章說明以德國「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及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為比較對象之理由,亦即認為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順應世界犯罪被害補償之立法,於立法院審議當時行政院版本草案及謝啟大等委員版本對案主要分別係參酌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本文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說明德國及日本犯罪被害補償之基本理念及相關法律規定,德國將其犯罪被害補償制度定位為社會法次體系之社會補償立法,有關犯罪被害補償之社會給付係準用聯邦照護法多樣化之補償措施,並藉由補償機關及社會法院多年之實務運作經驗確立諸多補償原則;日本給付金制度係在健全的國民年金制度及醫療保險制度之外,另以勞動災害保險為比照及減除之金錢給付制度,給付金屬慰問金僅屬慰問金之性質,然而亦具有部分精神上及物質上損害賠償之功能。凡此給付內容固然與我國補償金性質不同,惟日本制度以行政命令訂定排除給付之基準、修法擴大重傷被害人保護範圍、新增醫療給付、授權民間犯罪被害補償組織執行早期犯罪被害人援助措施等,顯然修法後新制已不遜於我國現行制度。第四章關於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部分,首先回顧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立法之學術法展及立法過程中之重大變革,說明我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係基於國家補償責任之社會安全立法,並藉由立法過程變革之說明釐清犯罪被害補償並非特別的社會救助措施,亦非國家擔保限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責任〉之實現。又第四章我國制度部分主要以實務見解及其運作情形而為介紹。第五章部分則以我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為中心,經比較德國及日本制度之結果,主要認為我國現行制度全然依據民法及民事程序法運作並不符社會給付之意旨,並分別就補償要件、補償內容、補償對象、排除條款、減除條款及求償制度等說明以民法規定為基礎之運作結果恐難符合社會補償之法理。此外,立法當時未整體規劃之疏漏或因提案機關錯誤估計預算經費,例如以刑法重傷定義為補償要件及將企業社會給付列為減除事由等,亦將於綜合比較中一併提及。至為令人憂心者,目前實務上藉由民法理論運作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本土法學之路」,可能只有具有以國家公權力為日薄西山之民事侵權行為法注入「強心針」之意義,亦可謂藉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實施更加確立民法上之個人責任原則及完全賠償原則。此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之結果,恐怕已經悖離當初各界殷切期盼我國建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初衷,也與先進國家立法潮流漸行漸遠。在亞洲各實施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國家中,我國固然僅次於香港地區、日本、菲律賓、韓國及部分印度省份,且立法決定以「保護法」為名、補償過失犯罪被害人及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等,均可謂先進之立法理念。惟近年來日本及香港地區犯罪被害補償制度擴大補償之改革,至於泰國、印度〈全國性立法〉及新加坡刻正籌備立法中,連中國大陸亦已發現引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文獻。我國目前固守民事侵權行為法理念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恐怕必須加緊檢視修正,否則不僅難以企及歐美先進國家立法例,恐怕在未來幾年內亦將落後於其他亞洲地區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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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程序之跟監行為

林昶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國家、社會政治經濟結構變遷劇烈,價值規範標準不一之轉型期中,社會大眾對法治之要求及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漸趨重視。警察工作因經常面對權利及義務、公益及私利之衝突點,故於有效達成治安維護任務同時,亦受應謹慎兼顧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之要求。 刑事程序之跟監行為,為犯罪偵查手段之一,係以秘密方式針對特定嫌疑人進行調查、蒐集犯罪事證或相關資訊之國家公權力行為,對人民基本權將產生干預,而過程中搭配使用輔助科技設備,干預程度將更為嚴重。基於法治國原則,此等行為首應有法律明文,並應遵守其他相關法律原則,蓋蒐集犯罪證據固然重要,惟更重要者實為發動此等行為之程序及要件,或不合目的性、或以不正手段非法取得,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將蕩然無存。 因此,本文擬將相關法律原則予以具體化,明確提出刑事程序跟監、使用輔助科技設備行為應遵守之基本原則,以檢討現行實務缺失,並參考美國、德國相關法制規範及實務見解,提出適當改進之道及具體修法建議,冀望建構我國刑事程序上跟監、使用輔助科技設備等行為之制度,俾利警察於執行任務時,兼顧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及實質法治主義之踐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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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人不自證己罪特權 / The privilege of a witness

陳雪玉, Chen, Hsueh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人以不自證己罪為由主張拒絕證言權之相關問題,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主要牽涉四大層面:一為此項拒絕證言權之適用範圍為何,亦即證人所得主張權利之射程範圍是否僅止於供述證據,抑或涵蓋其他刑事訴訟中的強制處分、提出命令;二為審判程序中證人應如何主張、行使此項權利,而一旦證人主張此權利,司法機關應如何審查以為准駁;三為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之舉,對於本案被告案件中,乃至於證人日後改列被告時,可否評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抑或應如何評價之(證明力問題);四為若檢察官或法院未盡告知義務告知證人有此項權利致使證人為自陷己罪之陳述時,該陳述對於本案被告案件中,乃至於證人日後改列被告時,可否評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抑或應如何評價(證明力問題)。上開層面即為本文探討之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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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網絡犯罪的刑法問題研究 =Research on criminal law of dark network crime / Research on criminal law of dark network crime

孫陸陽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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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非營利組織少年犯罪防治功能之研究:以台北市五常社區為個案

張世昌, Chang, S. C.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少年問題確實非常嚴重,我國近年來少年犯罪率逐漸上升,犯罪型態也不斷出新,隨著經濟的快速成長,提供了國人富裕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和人文素養並未相對的提高,加上社會組織結構急遽改變,傳統的道德觀念淪喪,新的社會價值體系又尚未建立,導致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是潛藏這各類犯罪之源的少年犯罪問題。社會新聞不斷的報導著少年犯罪事件,殺人、搶劫、強姦、集體械鬥等等暴力事件不斷發生,其犯罪手段兇殘冷酷,簡直已達駭人聽聞的地步。我們的社會病了,而少年團體更是病得最徹底的一群,而痛定思痛,在驚駭之餘,我們不禁要好好思考,要怎麼才能挽救這些沈淪的輕狂少年呢?本論文從社區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從傳統的思維跳脫出來而以另外一種方式來看待少年問題。 壹、研究動機 每十七分二十三秒就有一名少年犯罪!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民國八十六年台灣地區確定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與兒童總計有兩萬三千零九十六人,這兩項統計數字足以顯示出台灣地區少年犯罪的嚴重性(台灣日報,民87)。 今日的少年犯,如果處理不當,極可能成為明日的成年犯,而今日非常嚴重的不良少年幫派問題,如不作適當的輔導處理,則易形成為未來黑社會幫派的一部份,危害社會治安。大多數的犯罪少年是由多次微小過錯或偏差行為的累積,逐漸演變形成。因此,當這些問題青少年在還未成為犯罪者之前,如加以輔導,阻止其偏差行為惡化,是防治機構極其重要的工作。因此防治少年犯罪的工作,具備兩個層次:第一是未犯罪前之預防工作,例如由社會機構,警告行為偏差而尚未犯罪的青少年,例如家庭與學校中的問題兒童及青少年,以各種方法加以適當的輔導。第二是對犯罪後之再犯預防,由司法的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社區等,對青少年犯做適當的矯治處遇工作,預防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蔡德輝,民74)。 而根據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所做的少年犯案空間分佈概況調查發現,青少年犯案與空間有明顯密集的關係,犯案少年的居住地與發生地距離一公里以內者高達四成比例,所以青少年犯罪常常是在家附近(中國時報,民87)。本研究基於這個調查發現,及許多少年犯罪防治專家的建議,認為如果以社區為了解少年犯罪的基本單元,對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會有正面的效果。國外也有一些實證的經驗,如當時推行的芝加哥區域計劃(Chicago Area Project)即是全美第一個以社區為主的(community- based)少年犯罪防治計劃 (Shaw & McKay,1969)。 本研究選定五常社區,該區塊之社區機能充足,有區域性國中、小學校一,區內大、小型市場林立,居民多以市場攤販或自營生意者居多。人口結構,在地人約佔六、七成,其餘多為外來人口;區塊內的單親家庭比率佔百分之十八以上。社區內之社區性組織缺乏,或功能無發揮,社區的意識疏離。該社區在台北在中山區屬居住地犯罪較密集之區塊,本研究之所以選定這個社區,乃是因為筆者大學由於參加服務性社團常常在該社區帶領青少年的活動,所以對該區的少年問題非常有興趣。同時這個這個社區從八十三年開始就有著許多開創性的活動,使得社區非常活躍,非常值得深入探討。 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嚴重的今日,大家莫不擔心和關心這項議題,筆者欲從社區著手,重點放在社區非營利組織,研究其組織的運作對少年犯罪防治的貢獻及功能。希望能在今日較注重個案及團體方式的少年輔導工作提供一些不一樣的想法。 貳、研究目的 本研究希望能先從一些有關社區公益組織的理論與功能進行探討,同時對其少年犯罪防治理論與功能進行分析研究,以檢視當前社區防治少年犯罪之作法及其困境。本計劃研究目的條列如下: 1、探討社區相關理論,包括非營利組織理論、鄰里組織、社區參與理論等;並探討少年犯罪防治理論,內容如犯罪區位學理論、社會控制理論、 差別連結、標籤理論、社會疏離理論。 2、探究社區組織與少年犯罪防治之關聯性。包括對少年犯罪之社區因素,包括社區環境因素及社區結構因素等;少年犯罪社區防治之作法;社區組織在少年犯罪防治之運用等問題的探究。 3、進行個案探訪以了解五常社區之社區組織從事少年犯罪防治相關活動及運作情形,並就其這幾來的防治工作經驗、方法彙集歸納分析為完整的行動之報告,就理論與實務的結合,在具體方案、技巧、成效部分,彙整為實錄報告等,以供其他社區之組織欲從事少年犯罪防治工作的參考。 參、研究方法 本節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份針對本論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作詳細的介紹;第二部分對於本研究之個案地區概況作清楚之描述。如下所述。 本研究除了對社區相關文獻理論進行探討,尚選定台北市中山區五常社區作為個案研究的對象,實地進行觀察研究。希望能藉由對該社區的深入研究,探討社區組織少年犯罪防治相關行動策略及功能。筆者認為除了基本的文獻分析法外,尚包括深度訪談法、實地觀察法。本研究採用下列方法: 1.文獻分析法: 本文所做的文獻分析方面,理論部分先探討社區相關文獻,包括如社區、組非營利組織、及社區參與等。再介紹與社區相關的少年犯罪防治理論作深入的介紹。主要資料來自國內外學術研究成果、報章資訊、中外期刊、及論文等,對其加以蒐集羅列和分析。 2.個案研究法: 筆者將與中山區五常社區內兩個重要的社區組織:「榮星婦女協會」和「五常社區發展協會」進行深入的研究,對其負責人、組織成員及以及與少年非常相關的「學校」和「中山少輔組」兩單位作訪談,以了解該社區有關少年犯罪防治的議題。 3.參與觀察法與深度訪談: 筆者除親赴社區內相關單位作實地深度訪談外(in-depth interview),在研究期間還要參與該社區與少年犯罪防治有關之活動,以進行實地參與(participant observation)的觀察。希望蒐集更多資料以利能更深入地了解。 肆、研究範圍 五常社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範圍上以四個里為區域,包括行政里、行孝里、行仁里、下埤里;道路以松江路、民族東路、民權東路、復興北路四大幹線,圍構成一個社區總人口數約三萬五千人左右,社區內有恩主公廟、台北市立第一殯儀館、濱江果菜批發市場、魚產批發公司、榮星花園、五常國小、五常國中、建國派出所、鄰近松山機場,從以上地標型建築物或知名景點,已經很快的將五常社區生活共同的結構顯示出來,共同的大菜市場、共同的學區、共同的大型公園、共同的派出所、幾乎將所有生活內涵。 目 錄 圖目錄 表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三節 名詞界定 第二章 理論探討 第一節 社區及非營利組織相關理論 第二節 犯罪理論 第三章 社區非營利組織與少年犯罪防治 第一節 少年犯罪之社區因素 第二節 少年犯罪防治之作法 第三節 社區非營利組織在少年犯罪防治之運用 第四章 個案分析 第一節 社區非營利組織概況 第二節 研究過程及編碼類別 第三節 社區問題分析 第四節 組織層面分析 第五節 工作策略分析 第六節 成果評估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建議 參考書目 附錄(一)訪問題綱(一) 附錄(二)訪問題綱(二) 附錄(三)少年問卷 附錄(四)訪談資料(一) 附錄(五)訪談資料(二) 附錄(六)訪談資料(三) 附錄(七)訪談資料(四) 附錄(八)訪談資料(五) 附錄(九)組織圖(一) 附錄(十)組織圖(二) 附錄(十一)認輔須知 附錄(十二)地圖(一) 附錄(十三)地圖(二) 附錄(十四)地圖(三) 附錄(十五)地圖(四) 附錄(十六)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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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刑法定罪量刑規定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he discretion in criminal process of Mainland China

黃友信, Huang, Y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一貫自詡其法律體系乃屬於「社會主義法制」,就刑法領域而言即具 有獨特之立法體例,如此的刑法規範復加上其特殊刑事司法制度,不難預 見其刑事裁判之「特殊性」。量刑本為刑罰學上之重要課題,向為法治國 家刑事實務工作中一相當重要卻又不易解決的難題。刑罰之裁量雖為刑法 就犯罪行為科處刑罰之相關規定的具體表現,然影響量刑結果之因素尚非 限於刑事法律之規定、審判人員本身等因素,即法院制度、審判人員之產 生管道、審判原則乃至於整個司法體系亦然,特別是就中共而言,實體規 定外之因素似更具意義,往往即係左右量刑結果之癥結所在,應予重視。 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之量刑雖被視為「自由裁量」之範疇,然實際上卻 非漫無標準,可任法官恣意而為,是以刑法學上乃有「量刑基準」之概念 ,如我國刑法第57,58條即係關於法官量刑基準之規定。中共雖自稱其為 社會主義法制,然究其實則仍屬成文立法,因之探討中共刑事司法上之量 刑活動即具實義。然而,除分析其刑法上有關法定裁量事實之規定(刑法 第57條)外,亦須探討中共審判人員產生之管道,如何任免及其於審判活 動中之角色扮演、地位與權限,以明瞭中共所謂「獨立審判」原則之實質 意涵。此外,由中共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公安部等機 關發佈之「通知」、「法定」、「批覆」等所謂規範性文件,通常即具有 特別法之效力,當即影響審判人員之量刑,是其刑事司法上之特點。當然 ,中共刑法第79條關於「類推適用」之規定,亦足以影響定罪量刑之結果 。以上各點,均係探討中共量刑活動時所須注意之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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