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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動機與能力、策略資源投入及經營績效關聯性之探討

林侑正, Lin, Yu 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之競爭策略,對於其生存與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而董事會依法對策略負有監督與協助制定之責,以提升企業績效,極大化股東財富。各理論學派也均同意董事會在策略制定上具有重要影響力。故本研究參考Baysinger and Robert (1990)及Pearce and Zahra (1992)等學者的理論架構,納入策略資源投入(衡量企業策略),並依He and Mahoney (2006)之建議,將董事會特性劃分為董事會動機與能力兩部份,探討董事會動機與能力、策略資源投入及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結論包括: 1.董事會動機和能力與研發策略資源投入有顯著關聯性,但對其餘三種策略資 源投入(降低成本、行銷、品牌)無顯著影響。而Pearce and Zahra (1992)認為策略會影響董事會組成之看法,本研究實證結果並不支持。 2.董事之參與程度越高,企業之經營績效越好,而監察人之參與程度則與經營 績效無顯著之關聯性。 3.納入策略資源投入變數後,董事會動機與能力變數仍維持與企業績效呈顯著 相關,而整體模型解釋力提升。 4.董監持股與經理人持股對所有策略資源投入與經營績效關聯性有顯著影響, 而機構投資人持股、董事會規模、董事會專業性與董事會參與程度則對部份 策略資源投入與經營績效關聯性有顯著影響。 / A company’s competitive strategy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escalat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mpany and maximize the wealth of the shareholders, the board should oversee in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ng a strategy and assist when the strategy is under its way. All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ists agree that the board has important influence on strategy planning. Adopting the framework of Baysinger and Robert (1990), and Pearce and Zahra (1992), this study takes “strategic resource input”(measuring corporate strategy) into another consideration. This research also divides the board characteristics into board motivation and cap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advices of He and Mahoney (2006). The present study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among board motivation and capability, strategic resource input and operating performance. Several conclusions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 First, the board motivation and capability is significantly related to R&D strategic resource input while the other three strategic resource input(cost-down, sale, patent) plays little role in this study. In addition, the empirical results don’t support what Pearce and Zahra (1992) claim that strategy will affect the board’s composition. Next,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better operating performance is associated with higher participation figure of the directors but not the inspectors. Next, incorporating strategic resource input into the study enhances the explanatory power of the model whereas the effect of board motivation and capability on operating performance remains the same . Finally, the present study suggests that stock holdings of the board and the manager seem to hav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relationship of strategic resource input and operating performance. In addition,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board scale, professionalism and participation figure, have partial effec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rategic resource input and operating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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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會社法未設置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同公司檢視我國公司法相關法制

王儷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未設董事會公司」乃日本於二○○五年修法時參考美國法制引進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close corporation),並廢除原有之有限公司制度。修正後之公司法,賦予股份有限公司更彈性的機關設計,尤其在未公開募集資金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強制設置董事會;若資本額未逾五億日圓或負債合計額未逾二百億日圓,亦不強制設置監察人,提供原僅得成立有限公司之中小企業更多企業型態選擇模式。 日本於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公司法中,參考美國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制度創設合同公司為新的公司類型,並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合稱為「持份公司」。合同公司指出資者全部係有限責任股東,原則上以其出資價額為限,對公司之債務負間接、有限責任。合同公司乃獨立之法人,並以對內擁有高度之章程自治、構成員對外負有限責任為其特徵。該制度之旨趣在於促進著重股東個性之產業並同時活用人合之特質。 「未設置董事會公司」、「合同公司」之制度設計,均在創設更彈性之企業組織供中小企業選用。反觀我國現今預設為中小企業選用企業型態,僅有有限公司。然因股份有限公司籌資便利、企業形象及信用較佳等優點,使中小企業選用股份有限公司者亦不在少數。我國是否有必要如日本法廢除有限公司制度,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抑或應引進閉鎖性有限公司制度之同時,保留有限公司制度,並就現存之問題,修法加以解決,值得深加探究。 另外,未設置董事會公司及合同公司法雖參考美國法而來,但仍配合其國情而有相當之修正,為與美國法之用語加以區別,故本文直接以「未設置董事會公司」及「合同公司」為題,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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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董事會結構與自願性盈餘預測行為之研究 / An emprical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board structure and the voluntary management earnings forecast

許盟, Hsu, Mon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自願性盈餘預測屬資訊公開體系的一環,我國相關法令雖要求自願性盈餘預測必須於發布後二日公告,並經會計師核閱,且錯誤超過盈餘之20%必須要強制修正,但是實務上企業管理者常游走法律邊緣,而主管機關也沒有嚴格執法,使得公司盈餘預測常被詬病,甚至有淪為股票炒作工具之說,嚴重損害投資人的利益,這樣的現象或許可以透過規範董事會的組成進而強化公司監管的機制來獲得解決。先前有關盈餘預測的研究並沒有將公司監管機制以及董事會中的家族因素納入考量,因此,本研究試圖以公司監管的角度出發,並加入家族因素,以橫斷面迴歸分析的方法,探討一般董事會結構及公司監管機制(自變數)與自願性盈餘預測行為(應變數)之關聯性。 在自變數中,一般董事會結構方面除了包括董事會持股比例外,尚採用Cubbin and Leech(1983)的表決機率模型,做為家族企業判斷的依據,以便將家族因素納入考量,而公司監理機制方面則包括非關係企業法人董事、法人投資機構以及法人以外第二勢力等三項。在應變數中,本研究將應變數依照是否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自願性盈餘預測發布次數以及自願性盈餘預測發布準確性等,分為三個主題依序探討。研究結論如下: 1.董事會持股愈高,企業愈不會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一旦發布,錯誤的機會較高。 2.家族愈能掌控董事會時,企業愈有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的意願,一旦發布,修正的機會並不高。而家族企業中,家族持股愈高時,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的意願愈強烈,但是準確性也愈低。 3.董事會中法人第二勢力存在(非關係企業法人持股大於3%),同時持股較高時,會提高企業對外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的意願,其修正預測的機會比較低。 4.董事會中法人以外第二勢力存在,同時持有股數較高時,愈會降低自願性盈餘預測修正的機會,而盈餘預測準確性也會比較高。 5.公司董事會被家族所掌控時,在第一次盈餘預測發布時,較有可能發布比實際情況樂觀的盈餘預測,而公司當年度有好消息或是規模較大時,也較可能發布比實際情況樂觀的盈餘預測。至於負債比率較大的公司,發布盈餘預測的態度反而比較保守,較可能出現低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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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銀行董監事連結與經營績效關係之研究 / The Directorate Interlocking and Performance - the 15 New Banks as Case Study

張錦源, Chang,Chin Yu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企業的經營環境逐漸由封閉走向開放的同時,對於外部環境的管理就益 發突顯其重要性;而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在長達數十年的封閉後,終於在民 國八十年十五家新銀行的開放設立,邁開自由化之途,所以此番十五家新 銀行的開放設立,對於臺灣的金融發展深具意義。此外,在企業對於外部 環境的各種管理方式中,董監事連結可能是最具彈性且最易施行的方法之 一。因此,本研究乃以此十五家新銀行為對象,研究新銀行的董監事連結 行為,研究目的主要有四:一、了解十五家新銀行董事、監事的組成,以 及新銀行與外部組織間的董監事連結型態。二、了解新銀行董事會規模、 組成、以及董監事連結型態間之關連性。三、了解新銀行組織特性,對新 銀行董事會規模、組成、以及董監事連結型態的影響。四、了解新銀行董 監事連結型態,對新銀行經營績效的影響。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利用次 級資料的蒐集與適度的人員訪談,以獲致十五家新銀行的董監事連結與研 究所需的其他相關資料。其次,利用敘述性統計技術,對新銀行的董監事 連結行為進行內容分析,以了解新銀行設立初期的董監事連結行為。最後 ,更透過相關、迴歸、及分組變異數分析等技術,對新銀行董監事連結與 組織特性、經營績效間之關係進行驗證。本研究主要發現與結果有:一、 新銀行存有相當程度的董監事連結行為,而且個別銀行間在董事會規模、 組成、以及董監事連結上,亦存有相當大的差異。二、新銀行的董監事連 結對象,以國內大型企業或集團為主;不過,與其他金融機構間的董監事 連結(水平連結)情形並不顯著。三、新銀行董事會規模、組成、以及董 監事連結等連結行為變數間並無顯著的關係存在。四、新銀行的組織規模 與董事會規模及組成無顯著的關係存在;不過,卻與董監事連結成正向的 關係,尤其是方向性連結。五、新銀行的股權集中度與董事會規模成顯著 負相關,不過與董事會組成及董監事連結間卻無顯著的關係存在。六、以 中南部地區為營運重心的新銀行,董事會規模和外部董事比例均較以北部 為重心的新銀行為高,但是內部、專業董事比例、及董監事連結卻反而較 低。因此,由於各銀行地理營運重心的不同,將可能導致不同程度的董監 事連結行為。七、新銀行董監事連結與各經營績效指標間,除了與金融卡 發卡量存有較顯著正向關係外,其餘各項經營績效指標與董監事連結間並 無顯著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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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創業成功因素之探討-公司內部與外部互動關係之觀點

許家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創業研究是近年來頗受重視的研究課題,尤其台灣科技產業的創業行為造就了台灣的經濟奇蹟。回顧文獻上對於創業的研究早期多針對創業領導者的背景、創業動機、人格特質以及領導風格等,在90年代末期有關創業團隊的研究才逐漸的受到重視,隨後有關產業環境的影響因素也納入了創業研究的範疇。在本研究的研究過程中,發覺創始股東與董事會的組成與參與程度,亦是決定創業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由於過去學者並未對創業領導者、創業團隊、股東與董事會以及產業環境等四個影響構面進行整合性的互動分析。因此,本研究遂以探討四個構面之互動關係對創業成功因素的影響為本研究之研究目的。   本研究針對在台灣成立迄今六年內之生物科技與網路公司為訪談對象,採用深入訪談的方式,分別針對四家公司進行兩次的訪談。經過歸納整理之後,發展以下之相關命題與建議,以供後續研究參考:   一、創業領導者方面之命題:   命題1:網路產業之創業領導者的創業動機,不受學經歷背景的影響,而與過去的工作經驗有關。   命題2:創業領導者擁有相對多數的股權,有利於對團隊運作的控制力。   命題3:創業領導者具有積極樂觀、責任感、工作狂以及永不放棄的特質,有利於創業成功。     3-1:創業領導者積極與工作狂的特質,有利於對市場機會的掌握。     3-2:創業領導者積極、不放棄以及責任感的特質有利於吸引優秀的創業團隊成員與創業股東。     3-3:創業領導者選擇與本身的人格特質相匹配的團隊成員,有利於團隊的互動與和諧。   命題4:創業領導者以身作則,並且適當地授權的領導風格,有利於產生良好的團隊績效,以促成創業成功。   命題5:創業領導者擁有描繪願景的能力,有助於凝聚團隊成員的共識。   二、有關創業團隊方面的命題:   命題6:高科技創業團隊組成與互動,會影響創業績效。     6-1:創業團隊技術比例高有利於資金募集。     6-2:創業團隊互動良好,有利於創業領導者策略的制訂與執行。     6-3:以功能互補性與人格特質為創業團隊組成之考量,有利於產生良好的團隊績效。     6-4:創業團隊良好的溝通,有助於團隊共識的形成,產生良好的團隊績效。   命題7:新創公司高階管理團隊,若由創業團隊轉換成功能完整的經營團隊將有助於公司的成長。   三、有關股東結構方面之命題:   命題8:隨著公司的成長,新創公司董事成員由創業團隊成員轉變成專業之內外董事有利於創業績效。   命題9:新創公司具有良好股東結構有利於創業成功。     9-1:新創公司若擁有相關產業之領導公司擔任公司股東,有利於吸引優秀人才與新股東加入。     9-2:新創公司若擁有相關產業之領導公司擔任公司股東,有利於公司事業網絡與政府關係之連結。     9-3:新創公司股東對領導者充分授權與協助,有利於領導者策略定位的成功。   四、有關產業環境部分之命題:   命題10:產業環境越不明確,新創公司越需要仰賴創業領導者特質的發揮,以吸引創業團隊與創始股東。     10-1:產業前景不明確,容易造成投資人投資意願降低。假若創業領導者愈能夠展現積極與不放棄的特質,將有助於資金的募集。     10-2:產業環境越不明確,造成優秀人才加入意願降低。創業領導者若擁有積極、狂熱與負責的特質,將有助於吸引人才加入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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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之研究 / Study on the allocation of decision making power between the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劉娟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在法律上為獨立之法律個體,惟公司業務之經營與執行,必須仰賴「公司機關」來行使。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規模通常較大,股東人數眾多,若公司之大小事務皆必須由全體股東來決定的話,公司之經營勢必無法進行。是以,各國立法例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之設計與權責,皆訂有詳細的規定。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兩個最重要的機關,其間的權限分配問題可說是公司法制設計上最基本且重要的問題之一。我國公司法第202條即規定除公司法或章程明文規定之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一般認為乃係因應所有與經營分離之潮流。 惟近年來公司弊案叢生,公司經營者利用職務之便,不顧公司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圖利自身,使公司之經營發生危機,更甚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之安定。各國立法例開始積極檢討,傳統之權限分配規定是否已經不符合實際,進而產生了公司治理運動。公司治理之重要性亦在我國受到重視,其中期待股東積極參與以維護自身權益的「股東行動主義」更在近年來我國公司法之修正中得到落實。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通過之公司法第172條之1,明文引進「股東提案權」,即為其一。另外,公司法第192條之1亦引進了董事候選人制度,其中賦予「股東提名權」。 然而,現代公司法制因應所有與經營分離所發展出的各種理論,在適用上是否有檢討的必要?現行法下股東會與董事會經營分配的規定,是否有修正之可能?甚且,上述強化股東權限之增訂,相對於公司法第202條,兩者似乎呈現了不同之趨勢。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是否和「股東提案權」和「股東提名權」所揭示的股東行動主義有所衝突及矛盾?以上種種問題,本文從公司內部機關之法制設計出發,探討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之立法例及相關問題,並探討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於我國現行公司法之架構之下,可能產生之相關問題。 從最根本的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分配,到系爭制度在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爭議,做進一步之釐清與分析。 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等三部分。主要係在介紹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之重點所在。 第二章為「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機關之權限分配」。首先本文欲先介紹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接著介紹公司內部之決策是如何形成,以股東會中心及董事會中心兩種模式為主軸。最後,就公司內部個別機關加以說明其權限分配。 第三章為「權限分配之外國立法例及相關爭議案例探討」。本文於此部分介紹在美國及日本法下公司內部機關之權限分配方式,並針對股東會及董事會權限分配部分所產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加以探討。 第四章為「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組織與權限分配」。本章將介紹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權限分配。首先說明個別機關之權限,接著就股東會及董事會權限分配之部分,對於公司法第202條修正後所產生的後續法律問題加以整理說明,並就現行法下需要修正的部分,嘗試提出本文見解。 第五章為「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本章將介紹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之規定。首先就公司治理運動談起,由其發展連結至股東行動主義在我國被實踐之結果。第三節和第四節則專論股東提案權及股東提名權之相關外國立法例及規定,並加以介紹我國規定及相關案例。第五節則就公司法第202條之修正與股東行動主義之引進可能產生之衝突及調和,嘗試提出評析及看法。 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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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管理階層盈餘預測與董事會成員年齡的關聯 /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andatory management earnings forecasts and board age

江侑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探討董事會成員年齡與強制性盈餘預測之關聯性。本研究將董事會成員年齡區分為五種:董事長的年齡、董事會成員的平均年齡、董事會成員年齡的標準差、董事會成員最高年齡跟最低年齡的差距及董事長年齡是否高於董事會成員平均年齡,以測試其所發布盈餘預測準確度與盈餘預測偏差之關聯性。而實證結果發現董事長的年齡越大、董事會成員的平均年齡越大、董事長年齡高於董事會成員平均年齡時,所發布的盈餘預測準確度也就越高,且傾向較為保守的盈餘預測。而董事會成員年齡的標準差越大、董事會成員最高年齡與最低年齡差距越大時,所發布的盈餘預測準確度較低,且傾向較為樂觀的盈餘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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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司治理之探討

何聖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治理的研究,其主要的目的是了解董事會組成,董事會規模,外部董事, 董事及CEO薪酬誘因,CEO改組,外部大股東,外國股東,機構投資人,控制權和股權集中性,併購,法律制度及執行,法源…等變數對以ROA,ROE,會計盈餘,Tobin’s Q和股市報酬率所代表的公司績效之影響。與公司治理有關的重要指標包括股份控制權,現金流量權,董監事席次的控制權,控制權與股權的偏離,次大股東,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優先投票權,外部董事比例等。 本論文共計8章40節,引述國外文獻約500篇並由國際公司治理的實證結果來探討我國五家金控:開發金、台新金、復華金、富邦金、兆豐金的公司治理,最後提出九點結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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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貞操兼論其未來性 / Chastity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discuss its Future

姜統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公司治理作為開場,簡述百餘年來我國公司法的濫觴,以及近十年最大的變革為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更指陳國內相關法條中,已將長期以來的股東會中心改變為董事會中心,而企業營運由追求股東最大利益轉換為公司最大利益。旋而,說明公司治理之定義及原則,進而應用公司治理之概念,作獨立董事必要功能之論述。接著闡述監督公司經營者之方式,整體而言,監督方式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然後依OECD之架構,探討公司內外部監督型態。 由於各界對公司治理實務現狀仍嫌不足,更有殷切期待。值此新政府財經團隊上路之際,財經法條、辦法、規章有待變革,甚而已計劃逕行全面翻修現行公司法。當此之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力推動,代表相當比重社會價值之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監理,業已由傳統董監事之雙軌(二元)制,變更為董事會全面主導營運及監控。國內以公司治理之名,全面單軌(一元)制似已成必然之路。 鑑於獨立董事制度施行必要性,本文說明單軌制的美國獨立董事現狀,並將傳統監董雙軌制的德國作整理。兼而比較鄰近與我國互為影響的日中之獨立董事制度實行現狀和法律規範,期待在台灣未來再定位獨立董事,能有更多思考空間。其間,分別介紹各國獨立董事(或內部監理)制度之發展,包括該國特殊監理之原因和制度。在此加強說明其獨立董事制度之功能、獨立董事制度實踐之情形、獨立董事之重要資格和針對獨立董事制度各界提出可能之問題。 面對我國獨立董事的實務與挑戰,探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現階段發展情形,分析討論我國獨立董事制度之利弊得失,進而指出目前制度應改進之處。於此之時,針對我國獨立董事的缺點提出建議,並針對各國的特色優點作引用,以提高本文建議調整規範之妥當性。更進一步,將董事會興利除弊的天職,提出兼具各利害關係人權益,與國際接軌的理想性公司治理藍圖。 由於本文多項結論建議與現行證券、公司等法規定未盡相同,未來實行將可預期以專章修法為必要。其中側重在提高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力求在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間作區別對待,奠定獨立董事制度效能開展之基石。具體內容包括,主張強化外部稽核的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重,由現行不低於五分之一,提高至不低於三分之一。推動董事會治理長(祕書)為常設單位、依陽光透明為最佳殺菌劑原理,增設吹哨者條款、基於股東行動主義,賦與一定投資比重和持股期間之專職投資法人(以下稱機構投資人)定額法定提名權,以吸引長期且穩定的國內外機構法人和基金的加入,提升長期投資法人股東的比重。並課與揭露相關訊息,以突顯其推介客觀獨立價值。 鑑於長期以來,獨立董事不獨立,甚而有之淪為大股東的護航配角。本文希望藉由保護其貞操(忠實義務)之實,進而促建其完整執行功能與例行和不定期權責,並設定歸責條件及規避原則下,得由其他獨立董事及法定訴追機構如投資人保護中心,行使較目前更嚴格的競業禁止、歸入權及有限連帶賠償責任等,以專章立法更進一步推動法治與專業獨立董事的公司治理制度,將可蔚為世界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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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增進轉投資事業公司治理方法之研究

彭惠芳, Peng, Hui-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資本主義盛行之今日,「公司治理」已成為舉世矚目之焦點。自從1997年亞洲爆發金融危機後,許多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及亞洲經濟體投入大量的資源與時間研究此一議題,認為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提昇企業策略能力及國際競爭力的最佳良方。在台灣,隨著資本主義盛行的浪潮,近二十年來產業轉型、高科技事業蓬勃發展的幕後功臣,除了政府主導科技研發計劃與租稅優惠及專案補助措施外,首推「創業投資業」;創業投資業之所以成為台灣高科技產業之推手,主要在於其「投資後管理」之積極性、策略性功能。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02年所發表之研究報告顯示,創業投資業投資額佔GDP比率與該國公司治理績效之評比成正相關,由此可見創業投資業對提昇公司治理的貢獻。 本研究之目的在探討創業投資業於各投資階段,增進轉投資事業公司治理之最佳實務作法,期能提供我國創業投資業者參酌、運用,以發揮其對被投資公司積極、正面之監督控管功能,並符合公司治理的四個基本原則:公平性(Fairness)、透明性(Transparency)、課責性(Accountability)、責任性(Responsibility),建立二者間良性、穩定的溝通模式及信賴關係,讓創業投資業繼續為台灣產業競爭力加分。 「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又稱「風險投資」,而專為投資於高科技、高風險、具發展潛力且成長快速之事業所募集之資金,則為「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創業投資的投資模式是在高風險、高報酬的前提下,對具成長潛力的被投資公司提供中、長期資本及經營、資源、網絡的加值服務,協助投資標的快速成長,克服各項經營問題,申請上市櫃,以實現其高額之資本利得;因此,創業投資業與被投資公司間之投資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合作之互信基礎,互謀長期最大利益,而創業投資業最重視的則是,投資資金是否能順利回收及獲利,被投資公司的獲利是否有如預期、體制運作是否健全,進而進入資本市場,讓其所投入之資金有退出機制。 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這個議題是從美國發展出來的,當初國內學者對該名詞的翻譯不盡相同,有譯為「公司管理」、「公司治理」者;亦有譯為「公司監控」、「公司管控」者;在台灣統稱為「公司治理」,以兼顧管理、監控及自治、自律之功能。依據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之定義:「公司治理是一種指導與管理的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為目的,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權益」。 良好的公司治理必須符合四個原則,分別是公平性 (Fairness)、透明性 (Transparency)、課責性 (Accountability)以及責任性 (Responsibility)。公平性指的是對公司各投資人以及利益相關者予以公平合理的對待;透明性指公司財務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必須適時適當地揭露;課責性指公司董事以及高階主管的角色與責任應該明確劃分;責任性則指公司應遵守法律以及社會期待的價值規範。 依據OECD公司治理原則之說明,良好的公司治理具有:提高經濟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健全財務結構之基礎等功能。 在台灣,上市公司與大多數國家一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大都傾向於具有控制股東,而控制股東會透過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與互為董事等方式而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在此情況下,控制股東極可能透過利益輸送和掏空公司資產等方式,剝奪奪小股東的財富,並衍生道德危機與逆選擇的相關代理成本,而引發核心代理問題。 本研究發現創業投資業推動公司治理之誘因如下列: 一、期藉由灌輸經營團隊公司治理--「課責性」及「責任性」之基本原則,塑造正確之價值觀,建立企業長治久安之基礎。 二、強調公司治理--「公平性」之基本原則,保障少數股東之權益,維護創業投資業持有股權之股東權益及價值。 三、確信良好之公司治理會提昇轉投資事業之獲利能力及市場價值,同時增加創業投資業退出時所獲之資本利得。 本研究發現創業投資業評估轉投資事業公司治理之重點如下列: 一、轉投資事業之財會數據之正確性、可信賴度及資訊透明度、詳細度。 二、轉投資事業股東成員、股權結構及背景,及具實質影響力之股東特性。 三、轉投資事業董事會運作之情形,如:董事會成員、董事選任方式、董事會議題及會議進行模式。 四、轉投資事業經營團隊之商譽及誠信度,各項法令之遵循程度,公司章程之適法性及可執行程度。 五、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之權責劃分是否適當及課責性是否落實。 六、轉投資事業之會計制度是否建立且落實執行,以避免轉投資事業做假帳,並確保能按時提供財務報表。 本研究針對創業投資業推動創建期事業公司治理之方法建議如下: 一、建立企業主正規之「公司法制」觀念。 二、正視「公司章程」之法律地位及重要性。 三、導入「股份有限公司」之運作機制,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基本功能及符合法令規定之決策模式。 四、建制符合「內部控制機制」之作業系統及程序。 本研究針對創業投資業推動擴充期事業公司治理之方法建議如下: 一、善用「公司章程」及「法令規章」解決「核心代理問題」。 二、強化「董事會」、「監察人」職能,推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本研究針對創業投資業推動成熟期事業公司治理之方法則建議由實踐股東行動主義著手;包括: 一、創投業於投資前,應確信公司治理之重要性,將投資標的推動公司治理之績效,納入投資組合考量。 二、執行投資後,創投業應經常與公司重要股東與經營階層充份溝通及於董事會、股東會中充份表達意見,以促使公司控制股東及經營階層重視少數股東之權益。 關鍵字:創業投資業、創建期、擴充期、成熟期、公司治理、核心代理問題、控制股東、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 / According to the OECD research report released in 2002 that existed a positive relevant between the investment amount of venture capitalist to the GDP and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formance in the most countries worldwide. The contribution of venture capitalist for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obviously numerous. The objectives of this thesis is intend to research venture capitalist how to enhance the investe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investees’ start-up, development, maturing stages practicably. Basing on this study, both of the venture capitalist and the investee can conduct a beneficial and stable communication manners and relationship. In Taiwan, most of the listing companies are same as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almost constitute the whole shareholders’ structure and possess the great majority voting rights.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instinctively intend to create the arms-in-length transactions to deprive the minority the shareholders’ benefits and wealth, and cause the core agent problems. The study was conducted by analysis, induction, and case study methodology covering three samples of venture capitalist.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are follows: 1.At the investees’ start-up stage, the measures of venture capitalist enhances corporate governance are listed as below: 1)Educating the business owner to establish the corporate legal concept. 2)Paying much attention about the article to follow the company law. 3)Introducing and following the company law’s operating structure, and establish the “shareholders”, “board of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basic functions and decision model. 4)Establish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and procedures. 2. At the investees’ development stage, the measures of venture capitalist enhances corporate governance are listed as below: 1)Practicing the article and regulation to overcome the core agent problems. 2)Empowering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function, and progress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SEC/GTSM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investees business running. 3. At the investees’ maturing stage, the venture capitalist suggested to practice the shareholders activism; for example: tak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formance into the investment evaluation. Key Words: venture capitalist, start-up stage, development stage, maturing stage,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e agent problem, majority shareholders, article, shareholders’ meeting,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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