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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對不動產規劃之影響謝宏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立法院於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堪稱我國近來最重要的稅改-房地合一稅,並自105年度開始實施。新制修改原稅制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之規定,將土地與房屋價格合併,並以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為課徵之稅基,不但稅基擴大,也更符合公平、合理之課稅精神並與與國際接軌,以達到抑制炒房歪風、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之目標。
鑑於房地合一稅制重大改變了我國多年來房地分離課稅之規定,本論文藉由相關法條之研究,探討新制中需待釐清之處及對個人、營利事業、遺贈及其他不動產持有者的影響,並對上述個體提出合適的因應策略,期能增加徵方在執行法律上之適妥,納方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進行適當的策略規劃,並消彌納雙方可能之爭議,期能讓此一近年來重大的租稅改革更加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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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之中立性研究-對土地開發時序之影響 / A Study of The Neutrality of Land Taxation: The Impact on Timing of Land Development徐天平, Hsu, Tien 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一個動態體系中,土地在各期的最佳利用方式,將可能隨開發時機而改變,如此,倘若政府土地稅的課徵,會對地主土地開發時序選擇造成影響,則將有影響土地利用的可能。職是之故,土地稅對土地開發時序的影響,就成了政府在課徵土地稅時,必須思索的課題。本文首先重點式的介紹國內外論及此一課題的相關文獻。其次利用現值模型做為分析的架構,得到了以下結論:
(1)地主土地開發的最適時機,在將土地開發延後一期之邊際成本等於利益相對之時。
(2)在土地開發前適用的稅率高於開發後的狀況下,課徵土地收益稅與地價稅,將加速土地開發。而在開發後稅率高於開發前之情形下,課徵土地收益稅與稅基「永以為定」的地價稅,效果為延緩土地的開發;但課徵稅基為市場價值的地價稅時,效果則不明確。
(3)課徵增值稅的效果取於土地前次移轉價值。如果此移轉地價高於(小於)土地開發前純收益之還原價值,則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將加速(延後)土地開發的進行。
(4)無論是否課徵土地稅,土地開發前純收益流量的增加,將會導致土土地延後開發。另一方面,提高土地開發後之純收益流量,通常會造成土地開發的提前。不過,在地價稅的課徵係以市場價值做為稅基的情形下,土地開發後純收益流量增加對土地開發時序時影響,視土地開發前後適用稅率的相對大小而定。在土地市場發生閉鎖效果時,課徵土地增值稅將造成部分土地的延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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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實質課稅原則之界線-以土地交易所得課稅爭議為例 / The Study on the Demarcation of Substance-Over-Form Principle-The Case of Dispute in Land Capital Gain黃協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明示租稅法律主義應以法律明訂,針對未規定之租稅項目,原則上不得比照、援引或類推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租稅法律主義成為稅法之基本重要原則。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個人與企業租稅負擔增加幅度急速上升,錯綜複雜之交易型態層出不窮,納稅義務人往往透過規避稅捐,使其獲得租稅優惠之條件或達到免除租稅負擔之目的。為確保租稅公平,民國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明訂課稅事實認定之原則,其認定之構成要件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然其適用範圍亦未明確,對於納稅義務人之侵害自然無所規範。其中與人民息息相關之稅捐法體系當中尤以土地交易爭議之衝突甚為明顯。
本研究以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為主軸,輔以探討土地改革之歷史發展及土地交易所得本身性質,並以相關稅務行政救濟案例,針對不同判決見解進行分析及常見爭議,發現其爭議在於當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與漲價歸公之理念無法並駕齊驅,尤其公告現值與真正出售之價值相去甚遠,導致「窮者欲窮、富者欲富」。探討其精神核心,無論是憲法、土地增值稅、實質課稅原則,無非達到租稅公平原則,依此核心思考,本研究試圖針對憲法與法律兩層面提出建議解決方案以貫徹租稅公平原則:
1. 憲法層次:將土地增值稅予以廢除,改徵土地交易所得稅。
2. 法律層次:
(1) 將土地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修正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12條。
(2) 改採實價課稅並增訂商業會計法第42-1條,將處分土地資產之溢價收入納入資本公積,恢復其資本公積增減資免稅之規定。 /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that the people shall have the duty of paying tax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his means that when the State imposes a tax or provides a preferential tax deduction or exemption treatment for its people, this must be based on laws or regulations clearly authorized by law, prescribing the constituent conditions of the tax such as the subject, subject matter, tax base, tax rates, methods of payment and period of payme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relevant laws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within its competence shall abide by the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meaning and purpose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comply with the general rule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y interpretation that exceeds the bound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that creates tax duties not provided for under the law is not permitted by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Taxpaying under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With the rapid economy, the taxpayers pursue the profit maximization by means of tax avoidance. To maintain the tax equity, the officials decided to amend the “Tax Levy Act” to provide clear definition for “Substance-Over-Form Principle ”, and then the newly-added Article 12-1 of Tax Levy Act was published on 13th May 2009.However, it has not embodied in “Substance-Over-Form Principle ”,so that the conflicts are still obvious in tax system ,especially in Land Capital Gain.
The study focuses on conflict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Taxpaying and Substance-Over-Form Principle, with the investigation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nature of taxation in Land Capital Gain. Besides, the administrative remedy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in practice under the study. The regulation in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currently is not put in range with land appreciation belong to the public, especially in Current Land Value. To understand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we can find the “tax equality ” is the top priority between constitution and regulation. The following are suggestions we provide:
1. Constitution:
Abolish the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and promulgate Land Capital Gain Tax.
2. Regulation:
(1) The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 includes the land capital gain, with amendment article 12 in AMT.
(2) 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 contains the land capital gain and amend the article 42-1 of commercial account law ,with real-estate tax policy based on actual market price.Simuntanously, capital increase and decrease out of capital reverse exempted from 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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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分割行為與分割宣告效果之研究洪連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分割制度在歐美各國已行之有年,對於企業而言分割已是進行企業重組再造的普遍管理工具,惟我國完成分割法制不過三年左右光景,因此對於我國公司分割事件與股東價值關聯性之相關研究仍付之闕如。
因此,本研究以國內上市公司為樣本,以民國91年2月企業併購法公告施行後至94年1月底為研究期間,探討上市公司分割行為、公司分割宣告對股價異常報酬率的影響及影響股價異常報酬率的關聯性。
本研究主要發現如下:
1.本研究針對公司分割進行實際案例探討,發現公司之分割活動使其財務報表之資產結構改變,資產內容重新分配,顯示分割行為對公司資產負債表會產生立即性的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從事分割行為後較分割前之每股淨值平均增加0.76元,其增加的比率約6.63%;從分割公司之淨值負債比來看,我國從事分割之上市公司因分割行為使公司之平均淨值負債比增加59.23%,其增加的比率為52.23%。
2.在公司分割宣告日,被分割公司股價具有正向的異常報酬及累積異常報酬。
3.公司分割移轉之每股土地增值稅準備金額對股價標準化異常報酬率有顯著之正向影響。
4.「業務型分割」型態相對於「不動產型分割」而言,市場給予較高的異常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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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土地稅制對農地利用之影響蘇惠群, Su, Hui-Q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旨在探討現行土地稅制對農地利用之影響,亦即土地稅是否充分發揮其功能,
以達「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之平均地權土地政策理想。
各章節之內容陳述如後: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對研究範圍加以界定,並提出本文之
研究方法。
第二章則對平均地權土地稅制之精神、農地利用之意義與特性以及現階段之農地政策
加以闡釋。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別就田賦、土地增值稅與荒地稅三者之意義與特性加以說明,並對
稅制內容與促進農地利用之功能進行分析與檢討。
第六章為結論,並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俾建立更完善之土地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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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稅 累進稅VS 比例稅 比較研究林修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在討論台灣土地稅的文章,很多都從孫中山的土地稅論點發展,對地價變動的「不勞而獲」利益,力主予以課徵,課徵高稅率的土地增值稅,以求社會公平,也從關心社會公平的角度,對地價稅也主張以累進稅方式,用提高稅率方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觀點並不正確。
我們從生產理論推論土地在生產活動,由於生產要素數量比例的調整會產生不同的生產力,進而推論一般認定土地土地價格、數量變動與土地收益變動的關係。地價變化的主因來自土地收益(地租)變化,土地收益變化是「因」,土地價格變化是「果」,處理地價變化問題,重點在對土地收益課稅,也就是地價稅,不是對地價變動課稅的土地增值稅。目前強調對地價稅輕稅,卻對土地增值稅重稅,不僅無法處理孫中山所提出取締「不勞而獲」的問題,甚至讓問題更嚴重。
本文在公平上強調不僅土地資源的應用要公平,貫穿孫中山土地稅的精神,應該所有的生產資源都應一視同仁,由此反推出孫中山過份強調土地的特殊性,導致土地在經濟活動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這樣的不平等,在經濟資源在經濟部門間的移動,導致土地價格更加不合理,也使資源配置更不合理。另一方面,我們也討論孫中山所謂的公平與目前累進稅的公平意義差別,認為現行土地稅採行累進稅,已經偏離孫中山的想法,與原意不合。而累進稅的設計在許多方面並無法促進公平,甚至更不公平。
在效率方面,我們認為價格機能會讓資源配置到最佳狀況,因此地租曲線所呈現的相對土地收益、相對價格是很重要。由於百分之百的土地增值稅會出現閉鎖效果,使得土地增值稅改為累進稅制,這樣就紊亂值本的價格體系,扭曲資源配置,也讓價格資訊原本就不明的狀況更加不透明。不僅於此,連涉及土地收益的地價稅也採行累進稅制。更攪亂土地資源。我們認為土地稅採行累進稅,不僅扭曲孫中山的原意,而且對財富分配助益不大。
再者,我們引進預期及均衡概念去解釋地價變動,實際上,土地交易價格因為含有預期因素,所以交易價格所反映土地購買者的報酬率經常會低於市場狀況,所以土地交易不一定有利。也從均衡的概念推論,一般認定購買土地的報酬率高,其實不正確。若購買土地的報酬率高,則賣土地的人就是傻瓜。
最後,我們引用嘉義市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印證我們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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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併購法租稅措施之適用疑義-以本國個案為例陳錫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法施行將近七年之際,其第四章「租稅措施」共有十條條文,在修法後的解釋適用上卻仍顯困難重重,導致我國企業併購的稅務爭議一直呈現眾說紛紜且矛盾不止的景象。以企業併購為主題的學術論文或坊間書籍,多淪為人云亦云的稅法摘要,未能深入討論併購案中參與之各企業的租稅待遇及對併購公司股東稅負的影響,另外更缺乏國內併購稅務實例的分析介紹,以探求租稅措施各條文之實用性。
基於澄清問題本質,本論文嘗試選取該法第34、38、39、40、41條文,分別從法律形式、文義內容、立法理由、歷史解釋、合憲目的、會計觀點等不同角度分析『租稅減免』、『盈虧互抵』、『免徵營所稅』、『連結稅制』及『跨國併購』等制度細節,並同時討論涉及併購其他稅法的交錯適用,以發掘真正實際困擾所在。研究發現由於我國稅務法規簡陋且錯誤層出不窮,加上行政機關為個案課稅持續發布多種「鋸箭式」的解釋函令,導致租稅制度上之嚴重矛盾,有待修法以重建稅法體系。
雖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函成為企併稅制的里程碑,某些疑慮將蓋棺論定,但離徹底釐清租稅疑慮仍有一大段距離,容易造成無辜企業誤觸(稅法)法網的困擾,反過來熟稔法條之併購公司卻可巧妙運用稅法漏洞,謀求本身最大租稅利益,故本論文以美商案、遠紡案、外銀案及億豐案等國內實例,分別探討重要租稅議題:外國公司在台新設分割能否適用租稅措施?本國公司以土地進行分割應否記存土增稅?外國金控購併本國銀行時如何善用不同交易架構使整體稅負極小化?兩階段購併的不同稅負可否逼迫小股東參與應賣?最後提出建言以期待我國能大步邁向租稅法治國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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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漲價歸公之正義概念研究─以華爾澤之正義理論為觀點 / A study on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of the land value increment belonging to the public in Taiwa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ichael Walzer's theory of justice蕭佑嘉, Siao,You 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均地權之四大實施辦法中,漲價歸公為最重要的手段與精神,其實施之成果係決定平均地權成敗之關鍵。為求社會共享土地自然增值,必須徹底實行漲價歸公,因為土地價值增漲如能徵收歸公,地利共享之正義理想即可實現。惟回顧過去國內文獻有關漲價歸公之研究,缺乏哲學觀念上之探討,亦缺乏從漲價歸公所注重社會正義及分配正義之概念來研究漲價歸公。
基此,本文希望藉由探討西方哲學有關正義學說之觀點與內涵,尋找適合檢視我國漲價歸公之西方正義概念,並進而從西方正義哲學觀點來研究我國漲價歸公理論。另外,藉由對孫中山先生相關言論與評論的探討,針對漲價歸公精神進行真意探究與觀念釐清,冀圖化解國人對漲價歸公之誤解。本文亦希望透過研究漲價歸公理論探求強調社會互助的正義概念,以供我國未來實施漲價歸公相關政策作為參考。
經由本文研究可歸納出以下結論:一、漲價歸公深具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的思想、社會互助的關懷及社會群體正義之「義務論」特質。二、談論漲價歸公之分配正義時,對土地增值利益進行分派,也必須對土地增值利益的「物品性質」進行「定義」(土地增值的定義,為特殊的土地增值利益亦或一般資本利得),才能夠進行後續的資源「分配」(如藉由課稅來進行資源的分配)。三、土地增值稅減半、永久調降所造成的不正義的最大原因,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壟斷」,而是對土地增值利益物品定義的「支配」。四、國家和政治權力除非有重大及正當的理由,否則必須盡可能地避免干涉各社群或是領域內的分配行為(如漲價歸公的方式)。五、土地增值利益係就非屬私人改良的部分應予歸公,因其具有「社會互助」、「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精神,故漲價歸公之分配領域中,要以「需要原則」之分配型態來處理土地增值利益。六、漲價歸公之土地增值利益要如何區分公、私產權,在理論上可達到,但在實務上卻是相當難以實現,因為我們絕對不知道在哪裡建立一種區分是合適的、是客觀的,因為它沒有一個天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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