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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往來關係對公司首次在公開市場發行的債券融資成本之影響 / The Effect of Banking Relationship on the Bond IPO cost

曾士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透過實證分析,公司可以透過向銀行借款建立商譽,降低首次在公開市場發行債券之成本,此結果與Diamond (1991)所提出的商譽理論一致。但是,如果貸款給公司的銀行亦是替公司發行債券的承銷商,即公司與該銀行有進一步的往來關係,發行債券的成本會相對提高。合理的解釋是銀行握有資訊優勢,會以此優勢套牢公司並且圖利自己,與資訊獨占理論及套牢問題理論一致。換句話說,本研究證實公司選擇與之前貸款融資的銀行作為債券發行的承銷商,並不能降低債券融資的發行成本。在本論文後續的研究,指出會選擇與之前貸款融資的銀行作為承銷商之公司,在股票市場的表現都相對較差,銀行會提高替該公司承銷債券的管理費用與發行債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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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之研究

林于人, Lin ,yu-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現代分工的經濟社會,從事交易活動,事必躬親,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實有必要 。不僅如此,即使在傳統農業社會,倘若本人力有未逮,即有由他人代為處理事務之需要,易言之,藉此第三人的協助完成本人事務之情況,實屬無可避免。由此亦可得知,此種假第三人之手而完成本人事務的情形,應屬人類經營社會及經濟生活所必須,換言之,前揭情形,確屬已存在良久之社會事實,且具有社會經濟上之功能。然而,無可否認的,因為第三人的加入,使得原本單純的雙方關係,轉變成複雜的三角關係。究竟第三人之行為,對於原本之雙方當事人間以及對於第三人自身而言,究竟產生何種法律效果,也成為複雜難解的三角習題。為了妥適調和三角關係,作為社會生活規範之法律,自不能置身事外,而在私法自治原則及自己責任原則之範疇下,亦創設出數種歸屬規範 ,將前揭情形區分為各種類型而賦予本人對於第三人行為負責的效力,使第三人努力之成果得以歸由本人享有,並使本人為第三人之行為負責。 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即係在規範此種三方關係的制度之一,透過民法代理之規定,在符合要件之情形下,使代理人代理本人所為行為之效果歸屬於本人。民法之規定,固然使符合代理規定之事件有法可循,但是,民法之代理制度係以直接代理 之情形為規範對象,而此種於民國18年民法制訂時同時訂定的直接代理制度,在當時仍屬傳統農業社會之時空環境下,對於處理斯時發生之案例,固然能夠游刃有餘,或能符合當事人間之利益狀態,甚至其立法衡量或許能夠符合當代的時代背景。而在經過七十餘年後的今日,我國社會從傳統農業社會轉變為工商業社會後,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社會風貌,民法的立法者是否能夠在七十年前立法之際即預見如此鉅變,實非不容置疑。申論之,在大量使用代理人或第三人代本人處理事務之工商業社會裡,現行民法以直接代理為主的代理制度是否仍然能夠符合時代的需求?商業代理是否應與民法代理為不同的處理?因而須擴大代理制度在商業上之適用,甚至將間接代理制度納入商業代理之中?尤其,我國作為一個高度依賴國際貿易的海島型國家,在講求速度及效率的競爭環境中,如果仍然侷限在現行民法代理規定設置的窠臼裡,是否能夠承擔時代考驗,亦為我國現行代理法所需面臨的問題。曾世雄也指出,民法對於間接代理並未專設條文投注,學說對於間接代理亦多忽視,可是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尤其商業活動領域,間接代理甚為重要,所扮演角色與日俱重,民法規定、學說所重與社會生活間可見有所脫節 。 抑有進者,國際間自1930年起即開始著手進行代理法統一之工作,陸續制定出1961年統一代理法草案、1961年統一行紀法草案、1983年國際商品買賣代理商公約、1996年歐洲契約法原則及2004年國際商事契約原則等國際規範,對於代理制度均有另類的詮釋,其中更有將間接代理承認為代理之一環者,上開國際趨勢著實道出了代理概念的變遷,而我國作為高度依賴國際貿易的海島型國家,本難自外於全球化的潮流,且因為跨國經濟導致國家之間的藩籬亦日益傾圮,在這無國界的時代裡,我國的法律能否與國際接軌,抑或有檢討改進之處,亦須藉著與他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分析比較,呈現出我國代理法的差異之處後,再予以檢討改進,進而能夠符合世界潮流及現今趨勢。有鑑於此,在商事領域活躍的間接代理制度或相類似之制度,是否能夠因應時代需求而在台灣法律體系中重新定位,呈現出新的風貌,並能夠納入前揭歸屬規範的體系架構中?即需予以探討。 具體而言,我國民法的代理僅指直接代理已如前述,間接代理於我國法則非代理,在採取代理人行為說理論下,我國法僅承認直接代理人以本人名義代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將效力歸屬於本人,反之,以代理人自己名義進行交易的間接代理即非民法上的代理,因此無法依據法律產生此種效力。因此,相較於英美法系的代理包括顯名本人(disclosed principal)、部分公開本人(partially disclosed principal)及不公開之本人(undisclosed principal)等類型,日本商法更在第504條規定了隱名代理,足見我國民法代理的範圍似乎較為狹窄。然而,即使在顯名原則的限制之下,最高法院仍然寬認在「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有代理意思」等情形下,構成所謂「隱名代理」,並認為產生將代理人所為意思表示之效果歸屬於本人之效力 ,換言之,最高法院表示隱名代理相同或類似於民法的直接代理,而應賦予相同之法律效果,就此而論,應與探求的是,隱名代理與民法直接代理間之關係為何?最高法院是否也認為隱名代理並非直接代理?是否亦承認民法規定的代理範圍較為狹窄,從而藉著透過法律解釋或類推適用承認了隱名代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民法規定之代理何以在實務運作上產生問題,即有檢討之必要。 綜上所述,本文不禁要藉著與外國立法例及國際規範的比較,以及對於歸屬規範的觀察,尋找間接代理制度在我國代理法或是歸屬規範體系中是否有容身之處,探討間接代理中當事人的風險分配及利害關係,以及在外國立法中,本人及第三人突破契約相對性原則,跨過間接代理人,直接向對方主張契約上權利之規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及效率的要求?更進一步,回歸我國實定法,探討上列問題對於我國法律體系可能造成的衝擊及尋找我國法制能否走向新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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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體系下控制權市場之定位 / The Role of Control Market in the Framework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林俊宏, Lin ,Chun-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公司治理體系下控制權市場所發揮之功能,內容大致上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先就公司治理理論以及不同體系加以介紹,從Ronald H. Coase交易成本理論、Berle & Means五種公司類型,以及代理理論說明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再分別介紹OECD以及World Bank的公司治理架構,而控制權市場則是公司治理體系下,外部治理機制的一項重要工具,最後就美國、日本與我國的公司治理體系加以介紹。 第二部分則是說明企業併購促使控制權市場發揮治理成效之主要活動,因此,分別就美國、日本與我國企業併購之概況加以闡述。美國歷經了五次併購風潮,有其經濟、文化等結構性因素,而日本與我國過去並未發生併購風潮,然而隨著結構性因素的改變,再加上全球化的浪潮,日本與我國併購活動有逐漸加溫之趨勢。 視敵意併購為控制權市場之主要利器,這是因為企業雖然有可能因為善意併購後,改善效率進而增加股東權益,有助於公司治理,但敵意併購活動更兼具威嚇現任經營者之效果,因此,敵意併購活動於公司治理體系上,一方面可汰換不適任經營者,另一方面亦可對現任經營者造成威嚇使其不敢進行有礙於股東權益之情事。而主併者進行敵意併購,主要可行的途徑有二:一為收購股權,另一為委託書徵求。就法制面而言,則見諸公開收購以及委託書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部分開始探討敵意併購法制,本文分別介紹了美國、日本以及我國公開收購制度,目前我國已從事先核准制修正為事先申報制,與美國、日本之申報制相近。但對於公開收購定義則大相逕庭,美國採八項要素判斷,日本與我國則加以明確定義。另外股東平等原則部份,美國、日本與我國同採「比例分配制」,關於禁止變更收購條件的範圍,則是美國最寬鬆因此有利於主併者,而日本最嚴格。至於美國州法下的反併購條款在我國與日本並未出現。而關於我國引進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本文分別引述支持與反對者之意見,並基於促進併購活動發生有利於公司治理此一面向,說明強制公開收購制度可能之影響。 第四部份探討美國、日本與我國關於委託書徵求相關制度,就資訊公開的內容而言,美國、日本與我國相關規定大同小異,但徵求人資格限制以及徵求股份總數限制為我國獨有,況且因公司派掌握紀念品的製作權以及發放權,加上相關規定使投信事業必須支持符合持股成數之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且又就使用股東名冊的難易程度而言,我國委託書徵求相關規定實對現任經營者較有利。 而關於委託書價購與否之爭論,本文分別就正反兩方之理由加以介紹,後從公司治理之角度出發,認為收購委託書可能使管理者有更多經濟上誘因進行舞弊,有礙於公司治理,故應禁止之。 最後比較公開收購制度與委託書徵求制度二者,分別從所需資金、成本風險控制、實施之便宜性以及公司治理角度,希冀我國未來公開收購制度能善加運用,發揮公司治理之功效。文末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將來之研究或主管機關作為參考。 / This dissertation mainly discusses the role of control market in the framework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t is composed of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relevant theori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cluding Ronald H. Coase’s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Berle & Means’ “five types of corporation”, and agency theory. Then the diverse framework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cluding OECD, World Bank, in which control market is indicated as a significant external mechanism, are illustrated. At last, the U.S., Japan, and Taiwan's framework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re introduced respectively. The second part explains that the merges & acquisitions (M&A) is one of the major activities that make control market operate effectively. Then the general situations of the M&A in the U.S., Japan, and Taiwan are introduced. Taken as a main mechanism of control market, hostile takeover not only strikes inefficient managers but menaces the incumbent from fraud. Two major feasible approaches of hostile takeover are purchasing stocks and soliciting proxies. The rules of tender offer and proxy contest are relevant. 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the legal institution of hostile takeover. The rules of tender offer of U.S., Japan, and Taiwan are introduced. The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ssimilarities between the rules from the definitions of tender offer, equal treatment to shareholders, and anti-takeover strategies are detailed. At the end of this part,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about mandatory tender offer and its relation with corporate governance are discussed. The fourth part explores (investigates) the rules of proxy contest of the U.S., Japan, and Taiwan. They are similar in the disclosure principle, but only Taiwan set limita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solicitors and the amount of proxies. In addition, the incumbent in Taiwan have the control over the manufacturing and delivery of the tokens for shareholders in annual meetings. What’s more, regulations force the institute-investors to support the incumbent. In conclusion, the proxy rules in Taiwan favor the incumbent. Also, the arguments over proxy purchase and its relation with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mentioned. At last, this paper compares tender offer with proxy soliciting in several aspects: the fund needed, risk control, convenienc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end, the conclusion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for legislators and futur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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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券法內線交易理論論我國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

鄧依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旨在概略介紹本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俾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題目之爭點所在。 第二章針對內線交易在立法政策上應否予以禁止之議題,本章首先將釐清內線交易之基本內涵,並具體闡述內線交易對社會及經濟等各層面所帶來的影響與危害,以期對內線交易首先建立一個宏觀印象。進而分別從經濟與法律兩個不同層面,彙整不同學派提出之見解,並針對各種論調提出本文想法。最後說明我國對內線交易採取之立法政策及規範意旨。 第三章以美國法院判例之演變為討論中心,美國判例法下之內線交易理論歷經幾十年之建構與變動。最早在法制規範前,法院採取普通法下特殊情事理論作為禁止內線交易之論據;其次發展出「公開否則戒絕交易原則」,繼而逐漸延伸出「傳統信賴關係理論」、「訊息傳遞責任理論」以及「私取理論」,依據實際規範需要而對於內線交易行為主體範圍作適度地限縮與擴張。本章主要目的即在於,藉由詳細地分析美國判例法上深具代表性之案例,以及各種內線交易理論基礎之構成理由,進一步釐清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射程與規範現狀。另外亦將透過各種交易關係模式之分析,檢視理論之間的協調性,並提出本文意見。 第四章介紹「歐洲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1989年歐洲部長理事會頒佈《歐洲共同體內線交易協調指令》(89/592/EEC),此項指令列出內線交易規範之最低標準,要求其會員國在1992年7月1日前完成國內法之制訂,以實現指令規範內線交易之目標。2003年《內線交易及市場操縱之指令》(2003/6/EC),更針對現有內線交易指令進行修正,並新增市場操縱行為之規範,以取代89/592/EEC號指令。本章之目的,即在於介紹歐洲共同體針對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內容,進而探討內線交易之規範基礎。 第五章首先對於我國內線交易之規範作一概略性之介紹,並從規範架構探討我國內線交易理論之取向。第二節次就我國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範圍進行分析,並進一步探討理論與規範在實際應用上是否協調一致,抑或相互矛盾。第三節則歸結前兩節所論述之爭點,提出完整之規範建議。 第六章主要在於彙整前面各章之重點,並再一次強調本文立場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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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文化政策之研究-蘇維埃意識形態的體與用 / A Study on Cultural Policy of the USSR: The Substance and Function of Soviet Ideology

楊天豪, Yang, Tien 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擴大對「蘇聯文化」研究的基礎上,本論文探討蘇聯的文化政治與政策施作,其終極目標乃透過命名的權力來建構文化的社會主體性,也即「蘇維埃人」這樣的歷史共同體。為求例證之多樣性,本論文綜合了文化研究與歷史研究途徑,以文本分析和文獻分析作為研究方法,並將指涉的文化政策範圍縮限於文學與藝術領域,以及對文化公共財,如圖書館、博物館、劇院的擴充。 對布爾什維克而言,爭取文化霸權就是建構並傳播蘇維埃意識形態,透過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即藝文團體、報刊媒體等來體現,繼而將個人建構為主體,製造出一批批本應如此的「形象」。因此,蘇維埃意識形態始終驅動著蘇聯文化政策的開展。配合主政之領導人,國家對政策的指導可簡化為「文化革命─社會主義寫實主義─公開性」的歷程,並對應由逐漸緊縮到開放的程度。其中,由列寧發起的文化革命可謂蘇聯文化政策的承先啟後階段,尚且容許藝文團體的多元發展。進入史達林時期後,所推出的社會主義寫實主義既是一種創作風格,也是政策的依歸。從寫作到編曲,從繪畫到電影,它為蘇聯的文藝創作設置理論與框架,並成為作品能否公開展演及獲得國家獎勵的唯一標準。至於戈巴契夫的公開性則帶來蘇維埃意識形態更為人性化的修正與文化政策的轉折。 另一方面,本論文透過觀照經蘇維埃化所產生之新蘇維埃人的日常生活片斷,概括蘇維埃文化的若干特徵,點出其指導大眾邁向由官方營造之理想人生的規訓功能,繼而探究蘇聯社會中不同身分的互動,析論政策造成的後續影響。藉由對精英、婦女與青年等文化研究關鍵面向的討論,可以發現蘇聯文化政策的差別待遇模式,以及未將文化納入政策考量的若干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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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之選股擇時策略-興櫃市場買進或上市(櫃)後再買進 / Stock Selection and Market Timing of Upcoming IPO-Buy in Taiwan's Emerging Market or Buy after IPO

楊孟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場上參與首次公開發行的方式不外乎公開申購抽籤或是詢價圈購,往往投資人能獲得超高初始報酬率,其原因過去國內外相關文獻亦多有著墨,然而除了上述方式以外,台灣興櫃市場,不啻也是參與投資IPO的方式。 本研究採用T檢定與多元迴歸模型分析,持有興櫃股票至首次公開發行後而「橫跨兩個市場」之累積異常報酬率。透過買賣時點的切割分類以及公司特色的分析,探討已知即將上市(櫃) 興櫃公司股票,應該買進何種股票、應該在何時買進、何時賣出持股之投資決策。實證結果發現,本益比效果存在,符合價值型投資;持有興櫃股票且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5日賣出持股之投資期間,累積平均異常報酬最高,且顯著異於零,此投資區間非電子產業股票顯著優於電子產業股票、承銷作業方式為公開申購者異常報酬率顯著優於詢價圈購者。 最後整理分析得出一興櫃投資原則之結論,「興櫃股票要選低本益比、非電子產業、承銷作業方式為公開申購的公司,而且越早買越好,並且在首次公開發行前5日賣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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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與私人資訊對預測市場準確度的貢獻分析:以「兩岸相關協議」為個案分析 / The Contributions of Public Information and Private Information to the Prediction Markets: The Case of "Cross-Straits-Related Agreements"

林子揚, LIN,TZU 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謂「預測」,是建立在對特定事物認識的基礎上所做出的預估,而預測的準確與否關鍵即在於預測者對資訊的掌握程度。長久以來,由於未來一直是人類亟欲征服與掌握的目標,因此預測也成為一普遍存在的行徑。有別傳統預測方法的諸多限制,「預測市場」藉由網路參與者主動參與價格為訊息加總等特色,可以更全面的涵蓋不同來源的資訊並進一步轉換為一個量化的指標,以達到更準確的預測。本研究藉由「未來事件交易所」中兩岸相關協議的個案分析,發現市場在預測的過程當中,價格除了藉由公開資訊的反映出來以外,其中亦包含了大量私人資訊的反映,兩者反映所有資訊次數的比例大致維持著4:6的關係,而這結果也代表了在兩岸議題當中資訊並未大幅被揭露,欲準確預測事件的結果仍須多方仰賴私人資訊的貢獻。此外,根據個案分析的結果,本研究也發現兩岸協議確實適用於兩岸議題的應用。 / Prediction is an anticipation based on specific events. The key point of correct prediction depends on the level controlled by predictors. For a long time, future has been a target for human to control and overcome. Thus, prediction becomes a way to explore future events. “Prediction markets”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way. It gets rid of many restrictions. It transfers all diverse information from participators into a quantification index to predict more correctly. This research analyzed by Cross-Strait Agreements on Xfuture.com finds that market price is reflected by not only public information but also private information. The ratio of public information to private information is 4 to 6. The result indicates that information is not disclosed completely in Cross-Strait Agreements. By solving this problem, we should use private information to predict more precisely. Furthermore, Cross-Strait Agreements certainly applies to Cross-Strait Affairs according to this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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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之比較研究 /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Government Publication Depository Library System Between Taiwan and United States

蘇美如, Su, Mei-R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出版品是探討一國政府施政運作與績效的重要紀錄,也是民眾瞭解政府施政成果的主要憑藉,被視為現代圖書館重要的參考資料之一。此類出版品無論從內容、資料來源、出版及發行等層面來看,都具有相當程度的權威性、時效性、廣泛性及非營利性等特性,可視為國家重要的資產。由於政府出版品具備上述重要特性,使得一國政府能否建立公開、即時且平等的政府資訊傳佈政策,乃成為民主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及基本要求之一。從政府出版品管制度層面而言,先進國家對於政府出版品多規劃有「寄存」及「銷售」兩大途徑,作為提供政府出版品的主要服務窗口。 審視美國地區政府出版品聯邦寄存制度建置迄今已擁有百餘年的發展經驗,而我國政府出版品寄存制度初期的規劃藍圖,大體輪廓皆源自於美國的經驗,惟受到國情、社會文化與經濟條件上的差異性,使兩地區在規劃寄存圖書館制度運作策略上仍各有特色,且彼此間具有可比性。因此,為瞭解中美寄存圖書館制度的形成與未來電子寄存服務的發展及角色定位,本研究擬以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為論述主題,利用比較研究法對中美寄存圖書館制度相關議題,進行深入的比較分析,據以瞭解其制度的發展歷程。 本研究採比較研究法,配合文獻分析法進行。分別運用「描述」、「解釋」、「併排」及「比較」四個主要研究步驟,探討中美兩國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之發展。主要的研究目的有四:一、分析中美兩國寄存圖書館制度發展的歷史沿革及制度形成之宗旨、任務與功能;二、探討中美寄存圖書館制度運作的相關法源依據、主管機關組織、管理作業運作現況及電子化寄存服務之發展趨勢;三、探討中美政府資訊公開理念及政府出版品著作權的規範現況,對寄存圖書館制度發展之影響;四、比較中美寄存圖書館制度規劃與運作現況之異同與未來發展趨勢,並據以提出對國內未來規劃寄存圖書館制度之具體建議。為達成前述研究目的,研究者分析、報導中美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之相關文獻後,綜合歸納制度的比較研究結果,提出六項結論暨十項建議,茲分項臚列如下: 一、結論部份 目的在於綜理上述各章所作的現況探討,具體比較中美兩國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在規劃與現況運作上的差異性、現況發展及趨勢,並歸納提出免費提供政府出版品之寄存圖書館制度,未來仍有其繼續存在的必要性。比較分析的項目分別有: (一) 中美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之發展歷史;  (二) 中美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之相關法源;  (三) 中美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管理現況;  (四) 中美政府資訊公開政策與寄存制度之發展;  (五) 中美政府出版品電子化寄存服務之發展趨勢;  (六) 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制度之存與廢之探討。 二、建議部份  (一)積極爭取上級機關重視與經費支援;  (二)健全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法源基礎;  (三)建立正確的政府資訊利用觀念;  (四)暢通寄存圖書館制度的溝通與合作管道;  (五)訂定明確的寄存圖書館作業標準及規範;  (六)釐清政府出版品著作權的授權與合理使用;  (七)建構完善的寄存制度績效與評估獎勵模式;  (八)規劃並建置我國電子化寄存服務環境;  (九)重視寄存館員在職訓練與服務內涵的提昇;  (十)強化政府出版品之灰色文獻的整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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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醫產業初次上市櫃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程度對初級市場承銷定價效率暨次級市場投資人信念異質性之影響 / The effects of disclosure level of IPO Prospectus on pricing efficiency and divergence of opinion for biotechnology companies in Taiwan

陳韻涵, Chen, Fabienne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生醫產業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程度對初次公開發行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定價效率及次級市場投資人信念異質性程度之影響。當初級市場認購人間資訊不對稱程度越大時,IPO價值之事前不確定性越高。為均衡各交易參與者之利益,發行人與承銷商將主動提升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程度,以制定適當的IPO折價幅度、維持承銷商合理的承銷風險與報酬,並協助認購人適切評定IPO之價值。異質信念觀點強調次級市場投資人對企業價值看法之歧異程度越大,將導致IPO蜜月期報酬之異常現象。本研究預期若無形資產密集度越高,IPO事前不確定性越大,則IPO折價幅度越大,並預期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程度將改變無形資產密集度對折價幅度之影響程度。此外,本研究預期,生醫產業IPO案件之無形資產密集度、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程度及者配售情形均可能影響投資人信念異質性,進而影響掛牌初期之成交價量表現。 本研究參考國外證券主管機關之無形資產資訊揭露規範,自行建立資訊揭露指標,系統性地衡量我國生醫產業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程度,並以多元迴歸分析檢測假說。實證結果顯示,我國生醫產業IPO案件之無形資產密集度對IPO折價幅度存在顯著正向影響;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程度改變無形資產密集度對折價幅度之影響程度;發行人之無形資產密集度、公開說明書資訊揭露程度及初級市場配售情形皆影響掛牌初期之投資人信念異質性及價格震盪幅度。研究結果證實公開說明書之資訊揭露提供預期效益,及初級與次級市場間之資訊相互流通、交易行為相互連動之關聯性。 / This research examines how the disclosure level of prospectus influences the efficiency of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pricing in the primary market and the degree of divergence of opinions in the secondary market. The literature of IPO underpricing suggests that ex ante uncertainty due to information asymmetry has a positive impact on IPO discount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prospectuses may reduce the uncertainty level. This research hypothesizes that, for biotechnology companies, a greater disclosure level of prospectuses would lower the impact of intensity of intangibles on IPO discount. Further, this research hypothesizes a relation between the pricing efficiency in primary market and the level of divergence of opinions in secondary market. The empirical results from regression analyses of hand-collected data show that, for biotechnology IPOs, the disclosure level of prospectuses reduces the impact of the intensity of intangibles on IPO discount. In addition, the intensity of intangibles, disclosure level of prospectuses, and trading behaviors in the primary market have an effect on the degree of divergence of opinions in the secondary market. In sum, this research evidences the expected benefits of the increased level of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prospectuses for biotechnology I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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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刑事訴追之妥適性檢驗--以電腦伴唱機產業為例 / The Appropriateness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Copyright Criminal Suit Complaint -- Analysis of Karaoke Suitcases

陳姿縈, Chen, Tzu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制度,係集結多數具有著作權之權利人,透過集中管理著作的方式,節省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為利用著作所需耗費之授權成本,便使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達到鼓勵著作利用之效果。我國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設計容許多元團體進行著作管理,目前合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共有五間,所管理之權利均是與音樂產業相關的著作類型及最常受利用之智慧財產權,雖利於著作權人自由選擇代管其權利之單位,卻也同時造成民眾辨識不易之困擾,又因為對於瞭解著作權規範之權利類型不夠瞭解,導致時有違法利用並拒絕授權之情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執行授權業務時,則選擇以發動刑事追訴程序,嚇阻及降低此種情形並提高授權成效。 然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深入廣大民眾的生活常態,卻在有民事侵權責任之同時以刑事責任相繩,似與刑事處罰之規範目的不符,本文透過維根斯坦之家族相似性連結其與刑法規範間之關聯性,檢討擅自公開演出罪之可罰性,複就大量涉及公開演出權使用之電腦伴唱機業者為例,分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刑事訴訟發動之情形,認其之訴訟發動未違背刑事訴訟之制度設計,然觀其發動之緣由,係因成本考量所選擇之授權策略,遂經由行銷管理分析模組,設計較利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模式,希冀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不影響授權市場之公平交易情形下,得酌情開放授權業務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外之單位,以使著作權體管理團體得有較開啟刑事訴追程序更低之授權成本選項,而減少刑事訴追發動之案件量,進而具體改善現今著作權刑事訴追數量及案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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