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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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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開收購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法規範—

林昱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1988年修正證券交易法時將公開收購納入規範,係預期資本自由化與經濟國際化之發展,我國企業將來可能亦有實行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需要,參酌英、美、日法制所引進之前瞻性法律。隨著近來企業併購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有日益增多的趨勢,案例迄今已超過十餘件,公開收購法制追尋著實務的腳步成長。日本於1971年將公開收購納入證交法之規範時,也非因為公開收購之實例造成弊害所以加以規範,僅是參照美國之情況,未雨綢繆先行規範。而日本於早年以公開收購方式達成企業併購之案例也多侷限關係企業之間,直至2003年後才多用於敵意併購,例如2003年Steel Partners對於YUSHIRO化學工業以及SOTOH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敵意併購、2005年日本放送事件、夢真控股公司對於日本技術開發進行公開收購以及樂天大量收購東京放送等事件。 我國關於公開收購等企業併購之法制,多參考英美法之規範及案例,檢視我國與日本公開收購法制導入之背景與發展之相似度,適逢日本於2005年發生的重大併購案件以及於2006年修正公開收購之規範,希望藉由介紹日本關於公開收購法制之發展,及分析比較日本及我國公開收購規範之具體內容,檢討我國規範之不當之處,以期將來法制之發展。故本文架構上於第二章介紹日本公開收購規範修正之沿革,第三章介紹其規範之具體內容及實務案例,第四章說明及比較檢討我國公開收購規範之內容。   觀察日本公開收購規範之發展及內容,本文認為我國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收購之規範有大幅調整之必要。首先,應明確化公開收購規範適用之範圍。應對於公開收購人收購後持股比例有所規範,避免於不變動目標公司控制權之收購上浪費規範成本。並應對「公開收購行為」重新定義,免去對「非特定人」定義之爭議。其次,修正強制公開收購規範,使其符合強制公開收購制度原本之立法目的並避免脫法行為之產生,以利股東權益之維護。第三,大量持有申報制度應有獨立之規範。查大量持有申報制度雖與公開收購制度息息相關,但於規範結構上應有區別,不應混於同一法條中規定,且一項之文字亦道不盡大量持有申報制度應具備之規範內容。第四,於實體規範上,例如公開收購期間之調整、應賣人得隨時撤回應賣之權利、撤回公開收購法律用語之明確等實體規範之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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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之研究

韓義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庭應否開放電視轉播此一問題,早在1964年,美國因錢德勒案(Chandler v. Florida)沸沸揚揚,當時國內即有倡議開放者。但直到2000年蘇建和等三人刑事再審案開庭時,法院因旁聽席不足,將審理實況錄影轉接至法庭外同步播放,電視媒體則自行拍攝轉播予公眾,變通出「間接轉播」的形式,法庭究竟能否經由電視轉播給公眾觀看,才引起廣泛討論。 本研究之目的有二,其一在於檢視我國既存的間接轉播模式,並藉由四個面向探討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可行性,包括:(一)法庭開放電視轉播所涉的爭議及國內外之現況;(二)司法資訊公開作為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憲法上理論基礎;(三)從傳播效果研究觀察法庭開放電視轉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四)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建議方案;其二則就國內較少進行研究的法庭活動進行初探研究。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掌握美國、日本、德國與中國大陸的相關論爭,歸納轉播可能面臨的難題為何。其次,就資訊公開及大眾傳播理論中的效果研究進行分析,探討司法資訊公開的理論基礎,並釐清轉播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果。同時,藉由敘事結構分析我國司法制度下的審判敘事為何,然後建議透過電視轉播法庭,改善過濃的法制移植色彩,強化人民對司法的認同,及透過分析影像的真實模態提出適合我國法庭開放轉播的建議方案。 本研究認為,為促進資訊公開及審判公開,增進司法教育,強化司法認同,充實法庭言說活動,並參考國會公開的先例,再加上轉播的負面影響尚乏實證支持,以及因技術及噪音干擾法庭的情形已改善,故支持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 本研究礙於時間及資源之限制,無法進行精確而有效的電視轉播實驗及評估可行方案、影像資訊公開的風險管控、敘事結構對閱聽人的實證影響及法庭上權力與語言關係等等詳加探討。惟法庭開放電視轉播,因傳播技術的革新,遲早會是一個無法迴避的重要政策問題,本研究希望能藉此拋磚引玉,並期待未來能有更多的研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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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共構之社群媒體人際監控與抵抗——以Facebook為例 / Co-construction of Social Media Interpersonal Surveillance and Resistance in Facebook

蔡依桃, Chuah, Tho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社會物質政治性」觀點主張Facebook的人際監控是由人/物共構而產生的政治性現象。Facebook所打造的物質展現,因無法避免地鑲嵌了「連結」意圖,以及由「人」集體構成的「分享」規範,在人與物的互動交引纏繞之下,而意外構成了人際監控。 本研究透過綜合式研究方法,包括田野觀察、半結構式深度訪談以及自我經驗書寫與分析,檢視Facebook使用者與Facebook之物質展現的互動關係如何構成監控與抵抗發現,人與物所產出的「網絡」及「個人脈絡」不但讓人們所設下的各種界線被無限擴張而構成了「無限擴張的網絡」、甚至因為「網絡」當中未曾消弭的各種權力關係,以及揭露人們所思所處所做的「個人脈絡」構成了「個人脈絡之曝露」,而成為了助長人際監控最重要的元素。 因此人們針對「網絡」的抵抗進行了「多重舞台隱藏設定」,以及針對「個人脈絡」進行了「展演式公開演出」抵抗。由於在強調互動與分享的Facebook當中,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監控」已不再扮演以往的霸權角色,而是形成了溢散的一種可被意識的力量之時,人們的「抵抗」亦脫離規避強權之目的性,並成為「抵抗者」為了保持自身的可視性以創造與維持社會關係,而策略性地透過Scott(1990)提出的「公開文本」進行「展演式公開演出」,以及透過「隱藏文本」進行「多重舞台隱藏設定」規避式抵抗。因此,人們在社群媒體的「抵抗」為一種挪用「公開/隱藏文本」不斷進行切換與游移的抵抗演出,進行部分的掩蓋、部分的揭露來達到人們預期目的,藉以尋求不那樣地被牽制的可能性。 透過「社會物質政治性」這樣的視野,本研究並非如以往具有科技決定色彩主張「物」牽制了人,也並未擁抱社會建構觀點,而是試圖提出由「人/物共構」的互動關係之下,因為意想不到的政治性例如物質的展現與特性、還有人們的互動實踐,皆可以扮演構成監控與抵抗的角色。 /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materialitics” this study argued that Facebook interpersonal surveillance was the political result of co-construction of human and material. Connectivity intention that hide beneath the material presentation of Facebook as well as the collective sharing normativity, entangled through the interactivities between human and material have resulted the unintentional construction of interpersonal surveillance. By using field observation, in-depth interview and analysis of self-experience, this study is able to explore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material to find out how surveillance and resistance are co-constructed in Facebook. Network(ed) and personal context are found to have damage various boundaries of users which caused them to face “unlimited network expansion”, and because of the “underlying still-existence of power relations” in the network(ed), as well as “personal context” that caused “exposure of context”, are believed to have augmented surveillance in Facebook. People resist to network(ed) with “hidden setting of multi-stages”, and resist to exposure of personal context with “official performance”. However, as resistance was no longer the direct opposition to the oppression of dominant power in Facebook, hence “resistors” maintain their visibility and social relations strategically through the performance of “official transcript” and hiding themselves from surveillance through the “hidden transcript” in order to avoid unwanted results simultaneously (Scott, 1990). Therefore resistance in social media has transformed into “official/hidden transcripts” in which people switching their “official/hidden transcripts” constantly, continuously and strategically in order to partially performance and partially hiding themselves. As Facebook is a place that people voluntarily disclosed themselves, and hence interpersonal surveillance is seen as a conscious force in diffusion form, and people’s resistance is a self-reflexive strategic actions in liquidity form. People appropriated resistance to achieve intentional goals in order to explore possibilities of less containment derived from the co-construction of surveillance in social media. 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materialitics”, this study is able to escape from 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 and social constructionism, in order to embrace the idea of co-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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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專利法研究

徐履冰, XU,LYU-B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緒 言:研究中共專利法,了解中共如何調和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矛盾,以印證其 經濟改革前途。 第一章:說明共產主義法律思想,中共經改後法律思想的變化、與資本主義法律思想 的基本差異。 第二章:說明中共專利法沿革、專利法在中共法制體系中的定位、專利制度概況。 第三章:說明中共專利法對發明之定義,以及禁止專利之發明的項目。( 並和我國專 利法之規定比較 ) 第四章:說明中共專利法在發明之專利要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規。( 著重 在新穎性所採取之立法原則 ) 第五章:說明中共專利法在專利權歸屬上的規定,包括職務發明之廣泛,以及參加巴 黎公約在專利法上的影響。 第六章:說明中共專利法之申請與審查。尤其著重其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 中 共所採為極新的制度有相當特色 )。 第七章:說明中共專利法為推廣應用的目標,所做的特別規定。著重其特殊的計劃實 施規定。 第八章:說明中共專利法對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無效、及民、刑事的保護規定。( 參 攷中共刑法的有關規定 ) 第九章:簡要交待合併在中共專利尖有關新型、新式樣 (中共法稱為實用新型及外觀 設計) 的不同規定。 結 論:由前述各章發現的問題,分析中共調和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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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部門推動績效獎金及績效待遇制度對組織績效之影響研究-以現職薦任非主管人員的觀點為例

石新俊, SHI , HSIN-J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當前推動這套績效獎金及績效待遇制度為移植美公部門績效管理制度,以公開賽模式理論為基礎和運用目標管理法進行考核,圖引進風險性收入計劃來提振公務員士氣和行政效能與國家競爭力,以滿足人民需求。 本研究經深度訪談十位不同部會的現職薦任非主管人員,以瞭解本制度在公部門的實際運作情況及其衍生問題和影響,反映並尊重公部門內逾30﹪相關利害人的實質感受與權益。發現此制度確可強化定期目標追蹤與考評,促使公務員更重視計劃執行,然績效是主觀詮釋下的社會建構,其標準易受操縱,政府將風險轉嫁至公務員身上,致使彼等引發道德危機而產生逆選擇的嚴重競租行為,反將工作重心轉向主管身上的「目標錯置」現象,如此則增加主管濫權機會、加深政治干預、弱勢更形不利、員工績效與組織績效未能有效連結產出等現象。 顯然這種變革方向是具爭議的,未明瞭此項工程是高度政治性而非行政性或管理的問題,且未尊重相關利害人的正當權益和反應,輸方可能運用各種機制來反向引導變革。故本人認為可朝下列調整:創造強有力領導團隊,應實施每年撤換績效不彰主管,至少佔主管職位五分之一;慎防躁進,穩健改革較符合公部門的最大利益;應提出突破性具體改善策略來支持和驅使員工做事;績效改革應考慮系絡問題,如對阻力的確認、克服與排除,採用獎懲極端、模糊中間方式,衡量影響,而非產出等。 由以上分析可知本制度在公部門能否發揮績效管理功能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克服執行層面的「人性弱點」,要回歸道德價值的創造與實踐,「道德力」是一種競爭優勢,可帶來巨大經濟效益,應認真的將道德議題納入管理制度與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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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之創設及其債權人保護

陳彥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控股公司為公司型態之一種,於實務上有眾多運用方法,或可能為租稅規劃之原因,或可能為建立國際企業集團所需等等,本文在決定討論方向時則試著從企業集團發展過程中之需求切入,以理解控股公司在集團企業中扮演的角色。因而認為控股公司於企業集團中有其特殊之功能,立於集團企業頂端,負責整個集團營運方向之決定,一般可以將其意義理解為「以控制他公司為目的而成立之公司,其任務主要為股份之持有與管理指揮」。而當公司規模持續擴大,漸漸形成企業集團之時,如欲靠單一企業體運籌整個企業集團,容易形成組織肥大化,減損經營效率,如此便有賴於企業體中成立控股公司,增進經營效率。 而在此時企業欲創設控股公司時,通常企業體已累積了相當之經營規模,故在創設方法上因而與單純基於租稅規劃、具有「空殼公司」性質之控股公司不同,相較之下顯得複雜,牽涉之利害關係人亦較廣泛,具體之創設手段上則涉及三角合併、公司分割、股份轉換等種種企業併購方法。加以近年來,隨著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之制定,以及公司法之修正,公司可供利用之併購手段更為增加,企業間的併購環境因而較為健全多元,為創設控股公司提供了有利之法律環境。本文因而認為有必要就現行法制上,可資用以創設控股公司之方式加以整理,並進而檢討相關可能發生之爭議。 首先討論創設控股公司之方法。一般而言創設控股公司之模式可分成「既存公司轉化型」與「控股公司新設型」兩種典型,前者是指企業體中選擇某既存公司轉型為控股公司,專事企業集團營運方向之決定,具體事業之經營則移交給旗下子公司負責之模式,而後者則係指在原有企業集團上新設立控股公司之模式。在具體創設控股公司上,歸納現行法制上之規定,則有三角合併、公司分割、脫殼法、第三人股份現物出資、公開收購以及股份轉換等方法。 其中以三角合併成功創設控股公司之關鍵,在於允許以他公司股份作為合併之對價,此點在我國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合併定義中,將合併之對價包括「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後,在我國法之下已獲得可行性之基礎,但在程序上卻可能顯得繁瑣。而以第三人股份現物出資創設控股公司,雖然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允許以公司所需財產為出資,以及經濟部六六○一一○商○○六號函之解釋,將股份包括在公司所需之財產中,使得第三人股份現物出資在現行法之下同樣獲得正當性之基礎,但因為無法強迫每個股東均進行出資,在創設百分之百控股公司架構上顯得較為不利,而此缺點也同樣見於以公開收購創設控股公司之方式上,因為無法期待被收購公司股東全數應賣,所以公開收購創設控股公司成功與否,亦有其無法事先評估之風險,此外,公開收購所需資金之壓力,也是此方式之困難點之一。 公司分割及脫殼法在法律構造上是相類似的創設方法,其差別在於公司分割無庸如脫殼法般就每筆財產權作成獨立之物權移轉行為,程序上較為便利,故在公司分割法制確立之後,以脫殼法創設控股公司之空間可能受到限縮,但脫殼法因為性質上僅屬於資產交易契約,且無如公司分割般連帶責任之設計,故在保留既存公司盈餘上較公司分割處於有利之地位。最後則為股份轉換方式,股份轉換由於僅需透過股東會之決議,即可使當事公司股份百分之百進行轉換,因而建立控股關係,為十分便利可行之制度,對此我國先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中引進以股份轉換創設金融控股公司之方式,隨後在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亦規定了股份轉換制度,使得一般公司也可利用股份轉換來創設控股公司。 在創設控股公司之過程中,由於公司經過繁複歸併整合之過程,其組織可能已經發生了重大之變動。而在公司周遭之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債權人等之權益如何加以確保?應為重要之課題。特別是債權人,原則上債權人相對於股東而言屬於公司之外部人,在公司進行重大決策時沒有透過股東會意見之表達而參與公司政策形成之權利,在公司進行組織變動過程中應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 對此,本文從上述創設控股公司方法中,觀察各個當事公司所發生的組織變動,選定對於債權人保護有意義之種類,分成「發生物的組織變動者」及「發生人的組織變動者」兩種,分別進行債權人保護之討論。其中「發生物的組織變動者」包括脫殼法之原公司、公司分割中之被分割公司、三角合併中之被併購公司等;而「發生人的組織變動者」包括股份轉換之當事公司雙方、第三人股份現物出資之接受出資公司等等。另外公開收購中之收購公司如以股份作為收購對價時,則發生人的組織變動,以現金作為收購對價時,則發生物的組織變動。 基於上述分類,首先在人的組織動部分,本文以股份轉換作為討論之出發點,由於現行法下於股份轉換並未設有債權人保護程序,一般亦以為股份轉換過程中當事公司僅發生股東結構之變動,對於公司資產並無影響,故無須進行保護債權人之程序。惟若考量到股東組成亦可能為債權人決定貸放資金與公司之因素,在公司股東結構乃至於經營階層發生變動時,債權人當初對於公司之信賴可能已有更動,則將發生人的組織變動時保護債權人需求完全抹煞是有疑問的。且在股份轉換中,如子公司發行有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場合,此等公司債權人可能為日後公司之股東,若同樣抹煞了其參與公司組織變動之機會,影響所及,將來此等債權人陸續進行轉換或認股時,企業已建立的百分之百控股關係將受到影響。另外,在其他發生人的組織變動模式的場合,本文亦分別就當中涉及到之債權人保護問題,加以討論。 在物的組織變動方面,由於公司資產構成公司債權人唯一之擔保,故在公司發生物的組織變動時,當為債權人需要加以保護之典型情況,本文因此以較為詳盡的角度來探討當中所涉及之債權人保護問題。而由於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中對於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時,對於債權人應進行之保護程序已有明文規定,故本文乃先從相關規範之解釋論開始,檢討現行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所架構出來之債權人保護程序,期更能瞭解債權人在公司組織變動中所可享有之權利,以及公司因進行組織變動程序對於債權人所需負擔之義務,並兼論及簡易併購程序中債權人保護之問題,此部分構成了本文第五章最主要之部分。在瞭解了債權人保護程序之面貌後,本文再從創設控股公司之方式切入,基於「在經濟上有同一效果者,在法律上亦應有同一規制」之理解,檢討脫殼法中欠缺債權人保護程序之問題。同時也討論了其他創設控股公司方式中,物的組織變動債權人保護之問題。 從創設控股公司之方式到其過程中債權人之保護,不難發現我國在近年一連串公司法制之變動中,著重於提供企業健全充分的併購環境,期盼能促進經營之效率化。但應加以留意者,健全之企業併購環境中,不單是併購手段之多元,對於相關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毋寧也是整個企業併購法律環境之一環,並且可以成為檢驗制度公平性之標準。我們追求於企業規模擴大成長的同時,對於利害關係人之保障其實也不能偏廢,而一旦肯定法律之精神在於公平時,便更不能否定這點。從創設控股公司過程中債權人保護之討論,可以讓我們體認到,追求理想的企業併購法律環境,仍是現在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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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中先購後併的內線交易問題 / Insider Trading in The Toehold Position of Merger and Acquisition

林伊柔, Lin, I J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稱之「先購後併」乃係指併購公司或公開收購公司於併購或公開收購消息公開前,於市場上先行購買目標公司之股份提前佈局的行為,亦有以「立足點持股」或「預先持股」稱之。於先購後併之情況下,是否併購方有構成內線交易之疑慮,因我國無論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對此議題皆無明確規定,故素來即存在爭議,實務上亦不乏收購人因建立投資部位而招致內線交易訴訟之案例存在。 本文試以我國內線交易法規範之根源—美國法作為比較法,分析先購後併的情況下,是否併購人或公開收購人本身為內線交易之主體,以及併購人或公開收購人是否得與他人一同建立投資部位,再加入104年7⽉月8⽇公布之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0項⾄至第15項關於併購前建立投資部位之最新修訂說明,以及實務案例研析,並於文後嘗試提出本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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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併購國內上市公司之法制檢討與建議-以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為中心

謝欣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2002年解除外資資格及投資額度之限制後,除少數特殊產業外,外資可以持有國內企業百分之百股權,而原本即活躍在亞洲各地之資金,開始「錢」進臺灣。此波沛然莫之能禦之錢潮,其氣勢可從以下之數字得知,根據花旗集團之研究報告顯示,至2006年10月止,國外直接投資匯入我國之金額累計達112億美元,約新台幣3600億元左右,比2005年的16.25億美元超出近6倍,這也是我國近二十年來的最高紀錄。 隨著外資投資我國資本市場的比重日益增加,近年來由於我國股價被低估及利率偏低等因素影響下,我國市場對外資(含私募基金)具有相當大之吸引力,故併購國內上市櫃公司之案例日趨增多,其中尤以私募基金凱雷集團於2006年11月宣佈擬收購國內最大封裝測試上市公司日月光,並準備於併購後自台灣證券交易所下市乙案曝光後,引發社會各界許多層面的討論。雖該案最終以破局收場,惟其典型之經營階層收購特質,對國內併購法制之適用,存在ㄧ定程度之衝擊,而其中,又以少數股東之權益得否受到公平合理之對待,為討論中的核心課題。 其實私募基金結合標的公司管理團隊進行管理階層收購在美國並非新聞,惟因美國上市公司之董事會,管理團隊佔董事席位比率低於四分之ㄧ,換言之,於管理階層收購程序中,標的公司有將近四分之三之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於併購決策與價格上為全體股東做出最有利之判斷。惟當管理階層收購到了國內,於上市公司之管理階層通常是大股東,掌握董事會之控制權下,標的公司少數股東之權益是否還得受到合理之保障?國內現行併購法規,從企業併購法、公司法乃至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上市規則,是否足以規範此種新型態之併購模式?如於現行公開收購制度下,少數股東於管理經營階層併購(MBO)程序中是否真能實質享有控制權溢酬?又現行公開收購關於資訊揭露之規範,是否足以規範管理經營階層併購(MBO)及融資併購(LBO)等態樣?少數股東應如何救濟?而於併購程序違反忠實義務之董事又應負何責任?現行上市公司之退場機制有無再行檢討之空間等問題,對少數股東權益之影響甚鉅,為深入探討此些疑問,乃筆者撰擬本篇論文之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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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不宜上市(櫃)條款之研究 / A Study 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Unsuitability for TSE(OTC) Listing on Securities Market

呂朝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為確保上市之股票符合一定品質,以保障投資大眾,對於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均設有一定之標準,合於其標準者,始准掛牌交易。我國除制訂上市(櫃)之積極標準(如設立年限、獲利能力等)外,尚制訂不宜上市(櫃)條款之消極標準。不宜上市條款之誕生,係彙總以往不同意上市之案例型態而訂定,創設初時為14款。正因其係彙總以往具體不同意上市之個案而訂立,是故,隨著時空環境之變遷,亦將有所調整,最多時有18款,現為11款,而不宜上櫃條款係仿效自不宜上市條款,再依其市場區隔之特性,予以增刪調整。 本文先從法制面了解不宜上市(櫃)條款規範之制訂沿革、法律性質並逐款闡析其合理性,再從實證角度出發,探究不宜上市(櫃)條款存在之必要性。蓋一個法案之推行必須考慮其社會成本及潛在效益,故按不宜上市(櫃)條款之不同層面檢驗其必要性,針對該負面表列條款為一經濟效益分析,企圖尋求適當之建議,以為結論。不論係從實際退件情形,抑或以世紀掏空大案-博達案為例,上開不宜條款似既無法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也無法有效過濾篩選從事虛偽交易不實記錄之公司,防止掏空資產之情況再次發生,恐怕僅會導致社會成本因上市(櫃)申請準備難度提高而隨之增加,如此,與一個法案之推行其潛在效益應大於其社會成本之想法,背道而馳。 最後,本文將嘗試對我國不宜上市(櫃)條款制度未來發展提出可能修正方向及相關配套措施,期能兼顧上市(櫃)審查規範之妥適性及有效性,以作為日後證券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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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之風險分析與建議-以旅遊業為例 / Risk analysis & suggestion of Internet transaction

呂雅麗, Lu, Ya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網路環境日益成熟的今日,網路交易的安全性已被列為首要的課題,而「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PKI)」被公認是在資訊安全應用領域中,少數能同時滿足「保護資料安全」、「身分驗證」、「訊息完整性」以及「交易不可否認性」的加密應用技術。 電子商務被運用於各行各業,其中旅遊產業是全球最大與成長最快的產業之ㄧ。許多網路旅行社已經在企業內部建置了企業資源規劃(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ERP)系統,使得幾乎全部的交易與旅遊的安排都可以在線上完成。為了確保資料交換的安全性,便可以使用PKI技術,使企業的ERP 成為受完整加密保護的服務網路。 網路旅遊業者是以網站營運的方式來進行與消費者的互動,除了基本的防護措施,如:防火牆、入侵偵測、弱點掃瞄等網路安全外,企業的資安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可減少企業所面臨的風險。 近年來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客戶資料及公司智慧財產外洩可能導致罰鍰、訴訟、公司品牌形象的毀損等。政府積極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了提高約束力,立法、司法與行政部門決定聯手祭出「天文數字的重罰」加以遏止;加上惡意使用者偽卡盜刷、冒名使用,使得電子商務業者不得不審慎地去評估如何加強資訊安全,以維繫企業本身的利益及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PKI的技術是目前公認最可靠、最可被信任的方式,但建置的複雜性及高成本,使得PKI的推廣層面不夠普及;如何讓PKI由「技術」移轉成為成功的「應用」,故筆者在本論文中建議一個運作模式,讓網路旅行社可以在透過網際網路行銷擴大業務之餘,也能因應時勢所趨,提供給其客戶一個安全的網路交易環境。 / The safety of Internet transaction has been referred to as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in this fully-developed world of Internet. And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which can provide confidentiality, authentication, integrity and non-repudiation, is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ways of encrypt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The travel agency has been one of the largest industries in e-commerce. There are many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systems built in online travel agencies, so that almost every transaction and tours can be arranged through the Internet. To provide a well-protected environment, enterprises can use PKI technology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online data exchanging. Online travel agencies interact with consumers through the web-site. Not only the basic protection like firewall, intrusion detection, and vulnerability scanning but also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executive of security policies can reduce the risk that enterprises may encounter. Fines, litigations and the company's brand image damages may come after data leakages such as information of clients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ompanies. Government has actively promote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 and huge amount of fines to improve the bindings. Coupled with many fraud credit cards used by the malicious users, companies have to assess how to reinforce information security to maintain its profit and upgrade its competitiveness. PKI technology is recognized as the most reliable and trusted solution, but the complexities and high cost of implementation made it difficult to apply. So, the author here tries to provide a mode of operation for online travel agencies to not only extend its services by the Internet but also provide a safe Internet transaction environment for it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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