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199
  • 194
  • 10
  • 4
  • 1
  • 1
  • Tagged with
  • 210
  • 210
  • 58
  • 48
  • 46
  • 43
  • 42
  • 41
  • 39
  • 39
  • 37
  • 36
  • 35
  • 34
  • 33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81

自然災害型危機管理之研究--基隆「象神颱風」個案分析

李小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世界人口的激增以及對自然資源的迫切需求,每年都有許多自然災害、科技意外、人類衝突以及因管理疏失所造成的重大損失。遺憾的是,此類事故發生的頻率不僅逐日攀高,其形成大災難的例子更是隨處可見。任何一個組織或團體都無法忽視此一趨勢,特別是政府機關更應該避免因為危機管理不當而導致爭議、危及社會安全,甚至動搖國本。 「災害防救法」甫頒布,隨即發生象神颱風,各地方政府防救辦法尚不及訂定;災害發生後,呈現出邊作邊修正,防救工作執行上產生諸多爭議紛擾,不切實際之窘境;尤其因為政府與民眾對法制認知不足,使得防救處理過程,操諸於執政者一念之間,缺乏合理之決策過程,致下游的政策方案,產生結構上與執行上的不利影響。再者,防使災救災具有緊急性,就其政策性質言,危機管理之理論誠有其適用餘地,而政府與利益關係人關係之良窳對於災害預防政策規劃與執行成效影響至鉅。 民國89年的象神颱風對基隆市所造成的災害,祇能用「重創」二字形容之。截至當年十一月十日為止的災情統計資料顯示,死亡三十二人,受傷三十五人,受災戶六千餘戶,在不含公部門損失,民間部門的總體損失近百億元。對於此重大之災情,我國地方政府所採取各種預防措施為何?因應各種自然災變,準備方式為何?有哪些具體準備工作?在這過程中,政府如何與民眾、社區意見領袖與組織內員工等建立關係並就防災觀念進行溝通?與組織內員工、社區民眾等利益關係人宣導過程中,遭遇困難時,是如何排解?對具潛在危機業務,是否給予應有注意? 本研究係從我國地方政府在面臨天然災害時之危機管理概念下的風險管理與溝通、議題管理與利益關係人關係進行基礎性的探討,未來的研究可從增加不同區域或個案,佐以本研究發現之基礎,進行更廣泛地研究。
82

中共新安全觀理念與實踐─以上海合作組織為例

包進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冷戰結束後,中共所處的國際安全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國際恐怖主義為典型的非傳統安全威脅不斷上升,中共對國家安全的認識因此也發生了相應的改變。1996年之後,中共官方及領導人就多次在國際場合呼籲建立新安全觀,迄2002年7月31日,中共在「東協區域論壇」外長會議中,提出了<中方關於新安全觀的立場文件>更全面的闡述中共在廿一世紀的安全觀念和政策主張。 上海合作組織(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OC)的緣起,其前身原為上海五國,最初是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與中共就過去中蘇兩國間所遺留之邊界、軍事互信及邊界裁軍等議題所舉行的談判,而因1996年五國元首齊聚於中國上海會晤,簽署了<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協定>,以促進五個鄰國的邊境合作,故有「上海五國」之稱,後因每年均舉辦會晤,遂形成一種論壇機制。 上海合作組織孕育指針是「互信、互利、平等、協作,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以此為基礎產生和發展的新型安全觀;其內涵是相互信任、裁軍與合作安全,為一新型國際體系;其核心是結伴而不結盟,是一新型區域合作模式;其特徵是大小國家共同倡導,互利協作。因此我們可說上海合作組織是一個綜合性的區域政經合作組織。 安全觀的形成與外交政策的制定是相互關聯的,基礎皆來自於對國際環境的認知,當國際形勢產生變化,中共新的安全觀形成,理論上即應有相對應的外交或軍事政策作為配套,從1996年中共提出新安全觀後,中共的外交政策中,不難察覺受到新安全觀思維的深刻影響,包括維持不結盟的獨立自主外交政策、推行大國外交、睦鄰政策、及積極參與區域與全球的國際組織活動,在眾多的亞太多邊外交活動中,本文以多邊國際組織-上海合作組織為例,用新安全觀理念中政治、軍事、經濟三個安全面向作為依據,檢驗中共新安全觀理念是否由概念發展到了實踐的層次,是否合理可行,為本篇論文研究目的。
83

由權力觀點審視台灣土地徵收制度之研究

周信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從「權力觀點」來審視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發現台灣的「土地問題」是戰後台灣發展模式的代價之一,它是深植於邊陲資本主義積累模式和發展掛帥威權國家的政治經濟邏輯之中;而原本為解決「土地問題」所制定出來之「土地政策」,在這種政治經濟之大環境下早已成為「邊陲部門」所制定之「不具重要性」的政策。且另一方面,「土地政策」已淪為政治權力者(政黨或行政官僚)與經濟權力者(新地主階級或地方派系與企業財團)獲取利益的工具;作為土地政策之一環的「土地徵收制度」,由於僅為實現土地政策之實質手段與運用工具,故對國家或權力者而言,土地徵收制度不過是邊陲性土地政策下的一個極具手段性、工具性之制度。再加上在現行土地徵收制度(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與行政過程中,作為擁有權力者之整體行政官僚係透過直接或間接之權力運作,有意或無意地將「公共利益」之迷思與「客觀中立」之迷思植入土地徵收條例中,使得那擁有權力者所掌控的「公共利益」之觀點與界定、「客觀中立」之觀點與迷思能夠繼續穩坐意識型態霸權之地位,並進一步獲取龐大之政治經濟利益。在土地徵收制度此種先天結構性缺陷之下,土地徵收制度已衍生出二大嚴重問題,一為有形之問題;二為無形之問題。有形之問題為:(一)申請土地徵收之案件數量龐大;(二)牽涉土地徵收之訴訟案件眾多。無形之問題為:(一)行政訴訟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制度中「公共利益」與「客觀中立」之迷思;(二)人民難以挑戰及撼動整體行政官僚化身之「官僚巨靈」與「白色巨塔」。
84

僑務委員會推動績效獎金制度成效之研究

莊雅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追求政府成果導向課責範行下,組織績效開始受到各國重視,於是各國紛紛推動各式各樣績效管理措施,而政府績效獎酬制度正是政府推動績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國在這波政府改造的浪潮當中,亦於自九十一年起開始,以行政命令方式實施政府績效獎金制度,惟在三年實施過程中,引發政策網絡不同政策社群質疑與爭議,而至九十四年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以「各機關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不休假獎金,不宜巧令名目編列績效獎金」為由,刪除中央機關績效獎金相關預算。鑒於政府績效獎金制度操作成敗,牽動整體文官及政府績效,甚至影響民眾對政府觀感,實應回歸該制度本質,由實際執行層面作深入評估。以政策評估角度而言,公共政策或制度執行及終結應以完整成效評估作為參據,因此本研究期待能以回應性評估理論為基礎,透過研究個案內外在利益關係人角度針對該研究個案實施是項制度成效進行全方位評估,期盼透過不同利益關係人間多元評估觀點,細緻化該方案推動過程問題及衡平各利益關係人〈包含制度規劃者、執行者、使用者、政治首長及民眾〉的主張,並針對這些關鍵因素對於研究個案機關提出研究建議,另對整個績效獎金制度未來可發展方向提出政策建議。經本研究評估研究個案的執行結果發現:組織績效文化孕育是實施績效獎酬的基礎建設、評估結果應作為標竿學習與雙圈學習﹙double-loop learning﹚積極功能、管理階層績效管理能力未臻成熟,相關改革應注意系絡問題、外在利益關係人分析運用足以提供策略規劃之基礎等,是類影響制度成敗的重要原因,不論未來政府是否繼續推動績效獎金制度或者改採績效薪資管理,其均為組織推動績效管理應予以考量的要項。爰本文建議研究個案現階段應先由孕育側重績效導向的組織文化、重視評估結果所能提供發展性及積極性的功用、發展管理與規劃階層的績效管理能力、外在利益關係人需求的重視及強化制度政策行銷策略等措施著手改進,而對於整個制度而言,雖然目前該制度已暫時停擺,但對未來發展而論,這些都是一種有用的經驗及資源,是以本文建議政府在推動過程中仍應注意下列兩個概念:掌握績效管理核心,整合行政立法資源、發展績效管理積極功能,提供民眾溝通橋樑。
85

論保險經紀人之自律規範與法令遵循 / Study On Code Of Conduct and legal compliance of insurance brokers

林媗琪, Lin,Hsuan-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加入WTO後,保險市場加速開放,保險行銷亦走向多元化,而保險經紀人屬於保險行銷之一環,因此如何健全保險經紀市場以維護保險業之正常運作,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實係監理機關之一大課題。 2004年10月14日,美國紐約州檢察官史匹哲(Eliot Spitzer)正式起訴國際保險經紀人,此起訴案為保險經紀業界投入震撼彈,引發保險經紀人之利益衝突等問題。而我國亦隨之檢討保險經紀人於保險交易中,雙重代理及保單條件與再保條件不一致之問題。因此如何避免保險經紀人之利益衝突,並尋求解決之道,無疑係現階段各國監理機關之重要課題。 而本文以「論保險經紀人之自律規範與法令遵循」為題,嘗試先就保險經紀人之利益衝突之態樣、國內外案例及解決方法做一探討;其次再就美國、歐洲、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等之法令遵循計畫做介紹,嘗試為我國保險經紀人之法令遵循制度勾勒完整之藍圖;再其次針對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保險監理官協會、紐約州之保險經紀人自律規範為介紹,引導出我國保險經紀人自律規範之立法走向;最後做一評析與建議。 / Since the entrance into WTO, the market of insurance is opened speedily and the marketing of insurance also trends to diversify in Taiwan. To be a part of insurance marketing, it is essential for the regulatory to enhance the operation of market of insurance brokers regularly and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In 14 Oct,2004, the New York Attorney General Spitzer filed a civil suit in State Supreme Court in Manhattan, bringing charges of fraud and antitrust violations against leading insurance broker Marsh & McLennan Cos. (MMC). This case shocked the industry of insurance brokers and emerged the scandals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Therefore the fierce debate on dual brokerage and difference in condi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insurance mediation was going on in Taiwan. So undoubtedly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of the regulatory all over the world right now is to avoid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of insurance brokers and solve it . The main theme of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Code Of Conduct And Legal Compliance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he first place, the forms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and overseas are addressed and the solutions are suggested. Second, some models of the legal compliance are examined, including U.S., Europ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And the structure of legal compliance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is established. Third, the codes of conduct of insurance brokers abroad, ex: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of UK,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and the Insurance Department of New York State are introduced. Then the guidance of code of conduct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is proposed. As possible contribution to the reform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some conclusive remarks and suggestions are submitted in the final place.
86

日本帝國陸海軍之爭執-為確保組織利益而邁向太平洋戰爭- /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Imperial Army and Navy of the Japanese Empire ~A cause to Pacific War for Organizational Benefits~

李仁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41年7月28日,日本無視美國的警告,進駐中南半島南部。美國於7月31日凍結了日本在美國的資金,隔日並全面禁止輸出任何石油到日本。日本與美國隨即進行談判,然而一直無法達成共識。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正式向美國宣戰,展開了為期四年的太平洋戰爭。 直至1945年二戰結束,陸海軍一直都是與內閣有同等地位的機關,因此在決定許多重大政策時必須要採納陸海軍之意見。1941年10月東條英機出任內閣總理大臣兼任陸軍大臣後,陸海軍對政策的影響及發言權更為顯著。 戰爭影響人民的生命財產非常重大,展開太平洋戰爭應是慎思熟慮的結果,本論文研究戰前陸海軍的決策過程,以期了解其開戰的原由。 結果發現,太平洋戰爭的啟動,並非全然在周密計劃下執行;而是陸海軍在國內的立場、組織的存在意義、物資、預算、軍備、動員計畫等所謂的組織利益相互衝突下,所漸漸形成的。 / On July, 26,1941, ignoring the warning from the U.S., the advance of Japanese troops into Indo-China of French colony forced the U.S. to freeze the Japanese Capitals in USA few days later. On August 1, 1941, the U.S. imposed an embargo on the export of oil to Japan, who immediately started to negotiate with U.S. They, however, couldn’t reach any kind of consensuses. December 8,1941, Japan declared war against the U.S., and started the Pacific War that lasted for 4 years. Before the end of WWII in 1945, the Army and the Navy ranked as high as the prime minister. Therefore, for decision-making on many policies, the opinions of the Army and Navy must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s. October 10, 1941, Tojo Hideki was chosen as the prime minister and the general of the imperial Japanese Army, which intensified the influence of armed forces o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Wars have a very strong impact on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ies. The decision of starting the Pacific War should have been a decision made after deliberation. Through analyzing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between the Army and the Navy, this thesis aims to understand the reason of waging war. The result revealed that the declaration of Pacific War was not well planned. It was the conflicts of organizational benefits between Amy and Navy, such as domestic political positions, the meaning of existence of the organization, raw materials, budgets, armaments, mobilization plan, etc. that gradually leaded to the Pacific War.
87

貪污、規費、白手套:昆山的租金分配制度 / Converting the Rents: The Profit-Sharing Mechanisms between Taiwanese Investors and Local Government in Kunshan

林金燦, Lin,Gints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尋租理論認為當政府有職權得以創造超額利潤、且企業為複數時,企業除投入成本進行尋租外,會產生重複投入成本競租的後果,直到超額租金耗盡為止。但無法解釋,何以在中國政府干預市場嚴重的情形下,為何總體經濟與企業投資、獲利均保持高度成長?經由筆者實際走訪昆山進行調查後認為,尋租相關的賄賂及交際行為在具政治風險的情況下確有削減。但相關支出及支付對象乃以合法的方式固定下來,並非消失。本文認為此政企利益分配制度包含以下:土地增值的獲利及租金、企業委託報關行的外包支出、土地仲介佣金、招商業績獎金、鎮級地方政府稅收、以及各種明文規定的規費。此種相關支出的固定與合法化,筆者認為此制度有助於企業的成本評估及經營。 關鍵字:尋租、政企關係、規費、利益分配、地方政府
88

「九一一」後美國與印尼反恐合作之研究

田漢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冷戰結束,適值全球因應國際體系解構與重建之時,2001年9月11日美國境內卻突然發生嚴重之恐怖攻擊事件震驚全球,此一事件除迅即引起全球強烈之反應,亦且挑戰當代國際安全研究規範,更將導引未來國際安全政策制訂之方向。 「戰爭」活動自歷史以觀,多以國家行為者行之,惟國家亦須按國際法規範使用武力。但「九一一」後,美國及恐怖主義組織在使用武力之具體實踐上,首先打破了戰爭僅能發生於國家之間的情況;其次,美國依「自衛原則」執行其特立獨行的「先發制人」反恐戰略,亦暴露出當代國際法無法有效規範武力使用之困境。 在恐怖主義犯罪日益猖獗及恐怖活動無所不用其極、危害不斷加重之情勢下,國際社會遂逐漸加大反恐力度,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亦針對恐怖主義犯罪制訂相關多邊公約,以遏制恐怖組織活動之蔓延,美國亦將反恐戰爭指導原則做為其國防政策執行重心,全力推動全球反恐行動,而境內擁有近二億穆斯林之東南亞地區,已成為美國在中東地區以外,首重之反恐戰場。 印尼為全球穆斯林信眾最多之國家,在印尼政治發展的過程中,伊斯蘭教與穆斯林組織一直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另由於印尼境內多島嶼之地理特性,有利於恐怖分子藏匿及連結,為恐發展成為恐怖主義溫床,美國對東南亞反恐亟欲肅清印尼地區,故與印尼合作反恐則成為必然之趨勢。長期以來,美國與印尼保持廣泛之合作關係,但在1999年東帝汶事件後,便中斷軍事合作關係,直到2005年11月,美國基於全球反恐戰略利益之考量方始恢復。 基於「九一一」後之多極體系國際政治環境與全球反恐趨勢,並為前瞻國際安全研究及安全政策新方向,本論文透過美國與印尼反恐合作之政策與實踐,探討美國東南亞反恐戰爭對區域安全的影響,並進一步瞭解美國此際於印尼之反恐戰略佈局,在實踐過程當中產生之互動與影響。並藉由美國與印尼在反恐戰爭之結盟意圖,單邊與多邊合作之實踐,及印尼對美國之反恐合作態度進行探討,從而分析美國與印尼反恐合作之目的及評估美國與印尼反恐合作成效;最後亦對我國未來之安全政策與反恐機制相關規劃,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關鍵詞:恐怖主義、東南亞反恐戰爭、反恐合作、地緣戰略、國家利益
89

教育報酬、工資不均與異質性人力資本的研究

賴偉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理論與實證方法的發展,人力資本報酬的異質性已被國內外學者所重視,因此,本論文採取將人力資本視為異質性的觀點,首先以分量迴歸模型估計不同工資分配下教育的邊際報酬率,呈現人力資本投資在不同工資水準下的異質性,並進一步探討台灣地區工資不均的成因。實證結果發現,若增加對教育的投資將有助於降低勞動市場的工資不均度,而工作經驗的累積則將會擴大工資的不均度。此外,若增加勞動市場高教育程度與(或)女性工作者的比例,將有助於改善工資的不均度,但若勞動市場上高經驗年數之工作者所占的比例愈高,則對工資不均度將有不利的影響。 而為了避免因選擇橫斷面資料分析時所可能產生的偏誤與不一致,本論文以年群世代的資料進一步描述學校教育品質的時間變化,體現教育的品質與內涵。發現過去較年長世代所接受之教育的效果,乃在於加強個人的能力,深化個人專業能力進而表現在工資水準上。而年輕世代所接受之現代教育的效果,則在於補足個人能力的不足之處,表示在年輕的世代中,教育乃做為培養多元或多樣化能力的途徑,彌補先天能力的異質性,更突顯教育於二十一世紀之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性。 另外,本論文並考慮人力資本投資的內生性,以工具變數法呈現特殊群組的異質性教育報酬率,並解決可能產生的內生性偏誤估計。結果發現,以工具變數法所估計教育報酬率,均高於傳統OLS所估計的教育報酬率。且透過不同工具變數的選擇與結合,經由多重判斷標準,可得到對平均教育報酬率較有效的一致性估計。我們發現男性與女性教育報酬率分別為5.97%與14.69%,顯示傳統OLS估計的女性教育報酬率存在嚴重的低估現象。 最後以異質性教育報酬率模型估計個人教育決策的選擇結果所造成之異質性教育報酬率。估計的結果發現,若忽略異質性與選擇偏誤的重要性,將導致估計參數的偏差與不一致。而由邊際處置效果MTE曲線發現,愈有可能進入大學就讀的人,有愈高的教育報酬,顯示勞動市場存在比較利益,而遞減的MTE曲線更進一步指明,樣本在教育選擇過程中存在未觀測到的異質性,也更確切地顯示勞動市場中人力資本的異質性與比較利益原則的存在。
90

團體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團體信用保障保險為例

林裕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行保險法並無任何關於團體保險之規定,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之團體保險保單悉以主管機關制定之各項「示範條款」為依據。而示範條款以要保單位為要保人,團體成員為被保險人,在此架構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因而於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適法性之問題,例如(一)許多類型之團體保險,要保單位對於被保險人欠缺保險利益;(二)示範條款所列舉之要保團體並非均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三)由於團體保險之被保險人往往人數眾多,保險人通常無法確實依保險法第一○五條第一項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四)也由於要保單位為要保人,因此要保單位得自行決定終止保險契約並領取解約金,亦可指定自身為受益人,對於團體成員之保障不足。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具有本質上之差異,本文亦贊同應修正保險法設立團體保險專章,和個人保險之規範有所區別,然而在修法工作完成之前,現行團體保險之問題仍有待解決。本文透過文獻比較分析,並參考法國團體保險之架構,提出集體承保之概念,在現行保險法之規範下重新建構團體保險契約當事人,以團體成員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要保單位為要保人之代理人,要保人與要保單位間須具有一定連結關係,如此不但可擴大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並且更能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也得以解決現行團體保險適法性之問題。此外,由於現行示範條款乃專就人身保險而設,無法適用於財產保險,重新建構團體保險契約當事人將有利於團體財產保險之發展。本文並以國外普遍存在之信用保障保險為例,說明現行示範條款架構之不足。希冀透過本文建議,使團體保險得以突破傳統僵化的運作模式,並且能更加符合保險監理的原則及目標,有利團體保險之發展。

Page generated in 0.028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