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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柯林頓總統對中共的人權政策(1993~1996)

王嘉徽, Wang Jia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於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由於其獨特的建國背景及對人權的深刻體驗,使其在「人權」的概念及實踐上自有一番詮釋與風貌。美國受到理想主義的影響,基於立國精神及歷史的發展,美國對人權的重視勝過於其他國家,並相信民主與自由是美國國勢強盛的原因,也是奠定世界和平的基本條件。因此自立國之日起,美國便深信要以自己為典範,將自由與正義散布給全世界的人民;不僅在自己的國度內享受美好的民主生活,更希望在引導世界各國的國際行為上,採用一種道德上最好的民主模式以落實人權的維護。 由於冷戰時期受到意識型態對抗的羈絆,國家安全至上的強調,使得人權議題處於政治上的低階位處,不受重視而無法真正的落實。但隨著冷戰結束,東西陣營間意識型態的對抗消失,國際體系呈現新風貌。國際間原本藉由敵我意識型態所羈絆的各種議題,例如:種族衝突、環保、移民、毒品、人權**等,隨著冷戰的結束紛紛浮現台面紛至沓來。「人權」議題當然也隨著冷戰的結束而受到關注,但它確是最原始、重要,也最備受爭議的議題。 冷戰結束後,柯林頓(Bill Clinton, 1993~)成為美國第一任冷戰後時期由美國民選的總統。他是繼卡特總統後,同樣具濃厚道德色彩的另一位民主黨總統。面對新國際局勢的丕變,意識型態的對抗受到解放,人權議題躍升國際台面,柯林頓所領導的美國政府對人權的促進似有發展的機會。而冷戰後美國外交政策中人權的焦點也由前蘇聯轉移到中共身上,尤其是中共本身長期以來不良的人權記錄及六四天安門事件的發生,自然吸引國際間及美國對人權關切的目光。 但是同樣的在此一冷戰後時期,由於國際上國家與國家間的利益衝突愈形厲害,在兼顧人權的推展與國家利益的維護下,使得人權的推展亦產生了理想與現實間的落差。面對冷戰後時期的矛盾國際環境,柯林頓總統是否能堅持其競選時的承諾與理想而落實人權的推展?而面對與中共間龐大的經濟與戰略利益,柯林頓總統該如何取捨?這將是一項挑戰。 本文的研究將以1993~1996年柯林頓總統的第一任期為研究時間,以羅斯諾(James N. Rosenau)的外交決策分析研究途徑為依據(他認為研究一國的外交政策可以依照輸入、決策和輸出三個過程來持續不斷的進行,並將影響外交政策的因素分為四個層次,即體系的因素、社會的因素、政府的因素和個別的因素)。希望藉由著重在對各項影響外交政策的因素(包括國際大環境、美國國內的立國精神、民主黨政府的外交決策特質、國會態度、利益團體以及柯林頓總統本人的認知對人權政策的影響)的分析探討,能夠對其第一任總統任期期間對中共人權政策的決策及變化做一完整的瞭解。而研究的結果顯示: 一、 柯林頓對中共的人權政策係美國整體外交政策的一部份,而美國柯林頓時期的整體外交政策,其政策的產生導源於國際人權保障的此一潮流、國內對民主價值及人權維護的立國精神以及柯林頓本人的認知。 二、 柯林頓總統在1993年宣佈以有條件給予最惠國待遇來迫使中共在人權上做出實質進展的此一政策,被證明效果有限,更甚者引起兩國間關係的緊張。而美國基於與中共龐大貿易利益以及戰略因素的考量,被迫不得不於1994年宣佈最惠國待遇的問題與中共的人權做政策上的脫鉤。可見人權議題並非是單純的理想性陳義即可處理,其中並參雜諸多複雜的因素。 三、 鑑於上述政策的失敗,柯林頓總統宣佈改以全面性的交往來與中共發展良性的互動關係,雖然在此一政策的初期尚未能見得中共人權的確有大幅度的改善,但歷經多年的發展,這樣的政策被證明的確是較有功效的,中共已於1998年年加入「公民及政治權利盟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盟約」兩項人權公約,顯示出其願意接受國際規範的意圖。因此,美國對中共的人權政策若欲收宏觀,正面的良性接觸與溝通被證明將會比情緒性的反擊較有功效。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組織與架構************.****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6 第二章 國際環境與人權議題 第一節 冷戰後時期的國際環境***********.** 7 第二節 人權議題在冷戰結束前後時期所扮演的角色**..** 15 第三節 不同世界對人權概念的不同看法******.*.** 31 第四節 小結******************.**.* 48 第三章 美國國內環境與人權精神 第一節 人權與美國立國精神***********.*.** 51 第二節 民主黨政府外交政策的決策特質*******.*.* 59 第三節 國會在人權議題中所扮演的角色********..* 67 第四節 利益團體與人權議題************..** 77 第五節 小結*****************.**.** 94 第四章 柯林頓總統對人權的認知以及對中共的人權政策 第一節 柯林頓總統以及外交決策人士對人權的看法**.*.* 98 第二節 中共的人權理念及人權記錄********.***105 第三節 柯林頓總統在大選前後對中共的人權政策****.*119 第四節 小結*******************.**131 第五章 柯林頓總統對中共人權政策的實踐及轉變之分析 第一節 經濟制裁與人權外交政策*********.***133 第二節 中共享有最惠國待遇的演變********.***138 第三節 柯林頓總統對中共最惠國待遇立場的轉變及分析*.*149 第四節 小結******************.***172 第六章 結論**********************.***175 參考文獻***********************.****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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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交付請求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中心

曾建豪, Tseng, Chie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乃以日本之法制與實務為主,並輔以學說見解,探討有關子女交付請求紛爭之種種,此外,亦就我國實體法及程序法上與子女交付請求紛爭有關規定加以介紹;由於我國諸多法規修正未久 ,因此,若能援用法制上相近之日本實務、學說以為參考,使上述法規之適用得以無誤,實務之運作得以順遂,以謀求子女之福祉以及紛爭之解決,則甚幸矣。 本論文共分為引論、本論及結論三部分。 引論部分乃以前言、子女交付請求於親子法上之定位及子女交付請求於親權法上之定位三者所構成;前言旨在說明有關研究本身之種種,比如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等等,並就若干名詞作一探討;由於子女交付請求乃親權內容之一,屬於親子法律關係之一環,因此,本論文於進入子女交付請求本身探討之前,先就其於親子法上、親權法上之定位作一說明,以求正本清源;惟因本論部分中有關子女交付請求本身之探討係以日本法為中心,因之,於引論部分有關子女交付請求於親子法、親權法上之定位,亦以日本法為中心,以求統一,此點合先敘明。 本論部分旨在探討子女交付請求之實體、程序之核心問題;有關子女交付請求本身,在實體部份,關於子女交付請求所保護之法利益,亦即子女交付請求之性質如何?學說與實務未必一致;在程序部份,關於上述所保護之法利益,其種種救濟手段間,甚至其強制執行方法,其間之界限未必有明確基準;凡此種種,皆是本論所欲探討之重點;最後,並就日本人身保護法與子女交付請求之關係作一介紹。而本論亦如同引論,仍以日本法制學說實務為說明依據,蓋其法制較為完備,資料亦較為豐富故也。 結論部分旨在就子女交付請求相關問題,整理我國之法制、學說與實務之見解。雖然日本實體法規範並未就子女交付請求權予以明文規定,然而實務與學說卻積極予以承認,並不斷自其性質、要件之檢討中,探求子女利益之所在;就此而言,我國實體法規範雖亦無明文承認子女交付請求權,然而我國實務與學說一如日本,亦肯定子女交付請求權;因而,日本實務與學說之見解或可參考援用。此外,日本於程序法上,由於日本家事審判法與日本人身保護法之規範與實務之適用,使得日本子女交付請求程序由一元而為多元;反觀我國法制,由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之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之結果,使得有關子女監護問題,其程序由一元而為二元;因此,於此修正後,我國有關子女監護之程序發展,更有必要藉由以多元法制行之有年之日本實務與學說見解,作為我國今後程序法上所面臨問題之參考依據。本部之最後,則以日本法制於我國之啟迪,試圖由其中發現我國法制之缺失,甚至窺探出未來子女交付請求問題之思考方向,作為本論文之結語。 目 次 第一部 引論─親子法、親權與子女交付請求 1 第一章 前言 2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3 第三節 名詞探討 4 第二章 子女交付請求在親子法上之定位 7 第一節 親子法之概念 8 第一項 親子法之歷史演變 8 第一款 在親子法之前 8 第二款 親子法之演變 9 第三款 子女之權利(兒童之權利) 11 第二項 親子法上之親子 12 第一款 決定法律上親子之目的 13 第二款 生物學上之親子與法律上之親子 14 第三款 法律上親子之決定要素 15 第四款 法律上親子之種類 18 第五款 科技發展對法律上親子之影響 26 第二節 親子法之內容與指導原則 29 第一項 親子法之內容 29 第二項 親子法之指導原則 30 第一款 親子法指導原則之演變 30 第二款 親子法之指導原則一為子女之利益 30 第三節 親子法上之子女交付請求 34 第一項 子女交付請求之定位 34 第二項 子女利益與子女交付請求 35 第三章 子女交付請求在親權法上之定位 37 第一節 親權之概念 37 第一項 親權之演變、意義與性質 38 第一款 親權之演變 38 第二款 親權之現代意義 39 第三款 親權之性質 39 第二項 親權與監護 47 第一款 監護教育權利義務規定 47 第二款 親權與監護之異同 49 第二節 親權人之決定與種類 56 第一項 親權人之決定 56 第一款 法律上之父母與親權人 56 第二款 親權人「決定」之意含 57 第二項 親權人之類型 63 第三節 親權之行使與親權之內容 66 第一項 親權之行使 66 第二項 親權之內容 68 第四節 子女交付請求與其他親權之關係 69 第一項 親權之行使與子女交付請求 69 第二項 親權之內容與子女交付請求 70 第一款 身上監護與子女交付請求 70 第二款 居所指定與子女交付 72 第二部 本論一子女交付請求之實體、程序及人身保護 75 第四章 子女交付請求實體論之一─子女交付請求之意義、性質與類型75 第一節 子女交付請求之意義 76 第二節 子女交付之性質 78 第一項 子女交付請求性質之演變 78 第一款 準物之交付請求 79 第二款 妨害排除請求 79 第二項 現代子女交付之性質 81 第三節 子女交付請求之類型 84 第一項 子女交付請求類型之演變 84 第二項 子女交付請求類型之區分 86 第一款 以請求主體為區分標準 87 第二款 以程序為區分標準 89 第五章 子女交付請求之實體論之二─子女交付請求之要件 91 第一節 離婚與子女交付請求 91 第二節 親權人、監護人指定、變更之基準 94 第一項 基準之演變 95 第二項 基準之內容 95 第一款 親權人、監護人指定之基準 97 第二款 親權人、監護人變更之基準 101 第三項 小結 103 第三節 子女交付請求之要件 104 第一項 要件之演變 105 第二項 子女交付於訴訟上之判斷要件 107 第一款 妨害存在 107 第二款 子女自由意思 109 第三款 權利濫用 111 第三項 子女交付於家事審判上之判斷基準 112 第四項 小結 113 第六章 子女交付之程序論─裁判管轄與執行 115 第一節 子女交付之裁判管轄 115 第一項 裁判管轄類型之演變 116 第二項 裁判管轄之類型 117 第一款 民事訴訟 118 第二款 家事審判 119 第三款 人身保護請求 121 第二節 裁判管轄類型之應用與評價 122 第一項 應用爭點 123 第一款 共同親權人間之子女交付請求 123 第二款 親權人對非親權人、監護人(父母)之子女交付請 求 129 第三款 親權人對第三人之子女交付請求 135 第二項 子女交付訴訟與審判之關係 138 第三項 小結 139 第三節 子女交付之強制執行 140 第一項 子女交付強制執行之概念 141 第一款 裁判管轄類型與執行 141 第二款 子女交付執行之演變 142 第二項 子女交付之執行否定論(自力救濟說) 143 第三項 子女交付於訴訟上之執行(肯定論) 144 第一款 間接強制說 144 第二款 直接強制說 145 第三款 折衷說 147 第四項 子女交付家事審判之執行(肯定論) 149 第五項 小結 150 第七章 子女交付請求與人身保護 151 第一節 適用緣起 152 第二節 子女人身保護請求之性質與要件 155 第一項 性質 156 第二項 要件 157 第一款 拘束事實存在 158 第二款 拘束係違法(非依法律上正當程序) 160 第三款 拘束違法係顯著 162 第四款 無其他法律救濟係明白 164 第三節 子女人身保護請求之裁判與執行 165 第一項 裁判 166 第二項 執行 168 第三項 實例探討─未婚母事件 169 第一款 事實經過 169 第二款 監護權人對非監護權人部分 172 第三款 非監護權人對監護權人部分 174 第四款 事件結局 175 第四節 子女人身保護請求之適用評價與近期發展 176 第一項 適用評價 177 第二項 近期發展 179 第五節 小結 181 第三部 結論─我國法制、實務之研討 183 第八章 我國子女交付請求之法制與實務 184 第一節 法制概述 184 第一項 實體法相關規範 185 第一款 離婚後子女親權人之決定 186 第二款 親權人決定之基準 190 第三款 夫妻別居時之親權人決定 191 第四款 選定監護人(第三人)與子女交付請求 194 第二項 程序法相關規範 195 第一款 子女監護之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 195 第二款 子女交付請求之程序 198 第三款 子女交付請求之強制執行 199 第二節 實務概況 201 第一項 實例概觀 201 第二項 訴訟爭點 202 第一款 夫妻別居時能否為子女交付請求 202 第二款 子女交付請求之決定基準 203 第三款 民法第一O八九條與子女監護人決定 204 第四款 子女交付請求與子女親權人決定 204 第三節 小結 205 第九章 結語 207 附錄一 日本民法親族(親屬)編部分條文中譯 1-1 附錄二 日本家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中譯 2-1 附錄三 日本家事審判規則部分條文中譯 3-1 附錄四 日本民事執行法部分條文試譯 4-1 附錄五 日本人身保護法試譯 5-1 附錄六 日本人身保護規則部分條文試譯 6-1 參考文獻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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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團體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之研究-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例 / The Effect of Public Interest Group on Policy - making Process— A Case Study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ve Law in Taiwan

簡徐芬, Chien, Hsu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益團體以接近政府,影響政府政策制定為現代民主國家多元社會的表徵。政治學上團體理論認為,無論任何團體若欲影響政府政策制定,莫不介入政策制定過程中,政策制定為團體競爭的結果。因此,政策制定的過程充滿複雜多元的性質。   本文主要針對公共利益團體如何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作一探討,並且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定過程為個案分析。因此,本文涵蓋下列章節: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名詞界定、研究範圍與本文的章節安排。   第二章為相關文獻探討。首先說明政策制定之概念,本文基於研究需要,將政策制定過程視為一從政策問題形成經政策規劃以迄於政策合法化之過程;其次就公共利益團體對政策制定可運用之資源與接近決策之管道以及公共利益團體的策略行動做一檢視;最後經由上述文獻的探討建立本文之分析架構。   第三章為個案研究的背景。本章將說明有關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制定之形成背景、制定經過以及主要爭議。   第四章為個案分析。本章將分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消費者保護法」之政策問題形成階段、政策規劃階段以及政策合法化階段,如何運用組織資源及接近決策管道進而採取行動策略。   第五章結論。就以上各章節之研究結果提出筆者之研究發現,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相關機關、人員以為政策制定之參考,同時提出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期冀未來之相關研究者能對我國公共利益團體參與政策制定活動做更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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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因素稟賦對國際比較利益型態與產業外移之影響

趙順生, Chao, Shun 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主要目的係探究各國以污染密集度定義的出口貿易比較利益型態,在因素秉賦與環境政策隨著時間改變的前後十四年間是否有變動;環境因素稟賦是否可以解釋一國為何發展該種污染性質的出口產業型態;高污染性產業外移是否因為環境稟賦不同所造成。由於廣義環境因素稟賦的相關資料在收集與數量化上常遇到困難,所以過去有關環境因素稟賦對一國出口貿易產業型態影響的實證文獻非常少。針對上述所面對的的困難,本文嘗試以國際貿易理論中有關比較利益的模型,在加入環境因素稟賦等相關變數後,對一國以污染密集度定義的出口產業型態之發展有無影響?而環境因素稟賦隨著時間的演進,對該國以污染密集度定義的出口產業比較利益型態之影響程度為何?以檢定一國之出口產業比較利益型態的發展趨勢與環境因素稟賦之間的互動關係。茲將本文的研究步驟與結論分述如下:   (一)研究步驟     1.為了求得世界主要出口國家整體製造業以污染密集度定義產業性質之出口比較利益型態,乃運用Ralassa所提出的「A 'Stage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Advantage」的分析模型做為基本架構,將該分析模型內之第一階段迴歸估計式內以資本密集度定義的解釋變數,改為以污染密集度定義的解釋變數,以檢定上述各國的出口產業比較利益型態。另為分析各國出口產業比較利益的發展趨勢,乃以1976年、1987年、1990年等三個年度、十四年間的資料,分別求得各國該年度的出口產業比較利益型態為何種污染密集程度的產業。並將各主要出口國家按已開發國家、亞洲新興國家、中南美洲國家等三大分類,重新歸類其貿易型態與發展趨勢。     2.在上述模型架構下的第二階段迴歸估計式中,以第一階段所得的參數值為被解釋變數(即各國以污染密集度定義的產業型態參數估計值),再以各國廣義的環境因素稟賦為解釋變數(除了原有的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外,分別加入環保政策變數、自然資源因素稟賦、自然環境因素稟賦與廣義的環境因素稟賦等做為其他項的生產因素稟賦),檢定環保政策變數與該三類的因素稟賦對各國所發展的比較利益產業型態的關聯性。另外配合1976年、1987年、1990年等三年度的資料,觀察環境因素稟賦隨著時間的變遷,是否對該國的出口產業比較利益型態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3.在有關產業外移的問題中,以經濟部投審會核准的國人赴海外投資之資料,以分區分業分年的統計結果分析台灣的高污染性質製造業是否有外移的趨勢。   (二)研究結論     1.各國的出口比較利益型態,除了中南美洲與少數國家外,OECD國家及亞洲各國整體製造業的出口比較利益型態,在最近十四年間的變化,並無明顯的改變。     2.環保法規政策變數對各國出口比較利益型態之影響並無實證統計上的顯著性,無法判定其對高污染密集度產業之出口比較利益會有何種影響。     3.在觀察未加入環保政策變數的第二階段迴歸分析中,首先該階段迴歸式內的解釋變數分成三類。在第一類自然資源因素稟賦中,只有石油礦產具有正相關與統計上顯著性的特性。而其他各種礦產,除了煤礦產具有負相關與統計上顯著性的特徵外,雖然不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但其迴歸係數仍為正相關。故基本上,該國如富有污染密集較高的礦產類生產因素,則對輸出該礦產所製造的產業,具有相對的比較利益。而第二類的自然環境因素稟賦,除了空氣污染程度的虛擬變數具有與本文假設的負相關特性及統計上的顯著性外,其他的自然因素稟賦包括降雨量、森林面積比例等並非是良好的解釋變數。第三類的廣義環境因素稟賦,除了教有程度一項在三個檢定年度不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且正負相關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外,其他各迴歸係數或有統計上不顯著的缺點,但其趨向與本文假設的相關方向呈現一致。原則土是可以解釋該國為何發展某種污染密集程度的產業,尤其是在都市化程度、每人國內生產毛額兩項。另從三個檢定年度的迴歸係數觀之,其間的變化雖然不大,但是某些環境因素稟賦對一國出口貿易比較利益型態的影響,卻與日俱增(例如:每人國內生產毛額、都市化程度、空氣污染程度)。     4.根據外國文獻所整理收集的資料顯示,產業外移受到許多因素影響,而環境因素稟賦所造成約比較利益型態差異或環境政策之鬆緊不同祇是其原因之一。本文以經濟部投審會的資料所做的分析顯示,在1988年後,國人投資於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四國的高污染密集產業有明顯增加的趨勢。而在1991年方有統計資料的大陸地區投資,也同時顯示投資於該產業的金額與比例有遞增的趨勢。故純由數據顯示,從短期的觀點而言,高污染密集的產業確實有外移的現象,但是否表示因為近年來環保法規採高標準的緣故,仍值得更長期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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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與政府關係之研究-從政策制定面探討 / The Study of Business-Government Relations: the Policy-Making Process Dimesion

莫祥雲, Moh, Hsiang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社會漸趨多元化的情勢下,我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發生了許多變化 ,其中最主要的變化尤以利益團體的影響活動為最。而自政府播遷來台後 ,政治統治由強硬的威權政體轉型為軟性的威權政體,企業所處的政策制 定環境也產生了變化。在現代國家體系中,企業不免會影響政治機器的運 作,再者社會日趨多元化,政策考量越來越專業化,尤其關於財經方面的 政策問題,更是有賴企業業者提供政府相當的資訊,以利作出較具可行性 的政策。是故,企業確有必要參與政策制定之過程。檢視我國企業參與政 府政策制定過程之關係,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瞭解企業如何影響政策之 制定,為此,本文討論之內容如下:第一章緒論,主要在探討筆者為此文 之動機及目的,同時就研究範圍界定文中之重要名詞,並據此提出本文之 流程架構。第二章企業參與公共政策制定之基礎理論,主要探討包括有政 策問題之形成、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等三階段的政策制定過程,並說明 企業在政策制定上的影響動力來源及原因,以及企業參與政策制定的途徑 。第三章我國企業政策制定環境概說,主要探討我國政治環境之轉變,以 及在當前環境下我國政府體制和政黨政治影響政策制定之情形,期冀藉由 對企業經營所面對環境變遷之分析,瞭解企業對政策制定所應採用的各種 策略以及所應施用的對象所在。第四章我國企業對政策制定的影響策略, 主要探討我國企業在特殊的政府體制及政黨政治下,企業參與政策制定之 主要接近管道及影響策略,接近管道包括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政黨 及監察機關;而主要的影響策略則包括有政治性的策略、遊說活動策略、 組織策略聯盟及關係網絡的建立。第五章個案分析: 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 總會為例,主要探討全國工總之組織及權力架構,並透過深入的訪問以明 瞭該會對於政府政策制定過程之影響策略,以進一步檢視筆者就所得之資 料及個人觀察所得的結果,同時對於企業參與政策制定之影響策略及活動 作一番之推論。第六章結論,就以上各章節之研究結果提出筆者之發現, 並提出建議供相關機關、人員作為政策制定之參考,並提出未來相關研究 之建議,期冀未來之相關研究者能對我國企業與政府間關係作更進一步的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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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制研究

王品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益之收受係貪腐之開端,利益迴避制度可有效隔絕公務員與利害關係人之接觸,而制度之執行有賴明定規範加以管制,本文研究利益迴避衝突法制,檢視現行利益衝突迴避之法規體系是否完備,是否足以發揮外控機制功能。由探討美國、香港及新加坡利益衝突迴避法制,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於公務員倫理行為之管制所提供之相關規範,與我國現狀進行分析,以他山之石作為我國檢討改進之道,經由對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之比較研究,提供我國健全利益衝突迴避法制之建議。 研究發現我國法典集中度遠較美國、香港及新加坡低,未將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作為一專題研究並統一規劃,致使我國利益衝突迴避規範雜亂無章、鬆散不全且衝突矛盾之現狀。且觀察外國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均為法律或命令層級,反觀我國以法律或命令規定者雖數量眾多,然其中有非專法規範、規範對象過狹、僅適用特定人士或規範未臻周全…等,而內容較為具體周延之倫理規範,法層級則僅為行政規則,無法與他國專以法律或命令制定相比,此種現象顯示我國政府歷來並未確實將利益衝突迴避規範視為重要議題。 研究建議應統一法制,建置一套完整的法令規範,且提升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之法律地位,使其得產生較大之規範效力,並應修正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及離職後職務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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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專屬資產投資對企業自發性表現行為之研究:關係利益為前置變數

陳慧怡, Chen, Huei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日益競爭的商業環境下,企業看待企業客戶的觀點,由傳統競爭觀點轉變為,有越來越多企業選擇與企業客戶建立夥伴關係,Bidault et al.(1998)的研究指出高科技廠商在新產品開發過程中,會協同其供應商共同參與研發設計過程,期望藉此能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綜效效果,為企業帶來更好的績效表現。 Sasser(1990)指出若企業能提高5%的顧客維持率,利潤將可望提高25%~85%,既有的顧客能藉由與企業重複交易與為企業宣傳來吸引新顧客,使企業獲取更好的利潤,因此本研究沿用此一概念,採取量化衡量方式,以統計軟體SPSS17.0版本進行資料分析,試圖探討企業之間如何產生自發性忠誠行為,引用B2C關係行銷的概念於B2B交易情境中討論,將企業客戶視為顧客,以關係利益為前置變數,分別檢驗關係利益三大構面-信心利益、社會利益與特殊對待利益,與企業專屬資產投資的關係與影響企業專屬資產投資的程度,再以專屬資產投資七大分類-實體專屬資產、人力資源專屬資產、特定專屬資產、無形專屬資產、心理層面認同專屬資產、忠誠客戶優惠專屬資產、區位專屬資產,做為衡量企業專屬資產投資程度的指標,並以此做為中介變數,檢驗企業專屬資產投資是否會引發企業具有忠誠行為表現。 經由實證研究顯示,信心利益與企業專屬資產投資並無明顯的正向因果關係,社會利益與特殊對待利益皆與企業專屬資產投資呈現正向因果關係,企業專屬資產投資也對企業自發性忠誠行為表現具有正向影響力,表示企業在交易過程中,如能與企業客戶互動密切並發展出朋友般的關係、給予企業客戶優惠的利益、提供較低的價格、給予折扣等,都能誘發企業客戶進行專屬資產投資,而當企業客戶進行越多的專屬於特定企業的資產投資,則越能對該企業展現忠誠行為,表現在願意再度與企業交易或成為企業的促銷者,宣傳企業的優秀表現於其它廠商,帶給企業更好的績效表現。 本研究從關係行銷的觀點出發,希望能提供企業一些管理上的建議,企業可著重於與企業客戶維持長期的交易,視企業客戶為企業內部顧客,與企業客戶發展出夥伴關係,強化企業客戶的忠誠度,提升企業營運的利潤,來抗衡現今動態的商業競爭環境。 / Nowadays with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becoming much more competitive, in order to build a solid partnership with clients, corporations will try to form specific assets to raise clients’ potential costs of switching associates.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build a B2B context about specific assets investment sales and to discuss the enterprise voluntary performance behavior. This research employs the theory of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s fundamental bases to classify specific assets investment into seven major categoriesas following: physical specific asset, human specific asset, idiosyncratic, intangible, psychological identification, loyalty client, and territorial. The research shows specific assets investment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loyalty behavior. Besides,this research also test whteher relational benefits have positive effect on specific assets investment, and the result also shows that relational benefits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specific assets investment. Lastly, the context provides corporations with management suggestions and academic im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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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行為對私募折價幅度之影響 / The effects of insider activities on price discounts in private placement

徐翊中, Hsu, Yi 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適用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前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私募增資之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研究期間為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探討內部人行為對私募折價幅度之影響。   研究結果發現,公司內部人若有參與私募者,則折價幅度會較純粹為外部人應募之私募案為大,顯示內部人可能藉由其職權,壓低私募價格以自肥,符合利益掠奪假說。此外,若內部人於應募前後,尚還有出售老股套利或隱瞞應募人與公司關係之情事者,其折價幅度越大。顯示內部人若意圖假私募手法圖利自身時,其確會運用其對公司之影響力,蓄意壓低私募價格以賺取折價之價差,或刻意隱瞞資訊以規避小股東之監督。因此,私募折價幅度與內部人是否參與應募以及續後之作為,確有密切關聯。 /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effect of insiders’ activities on the price discount of private placement. The sample period starts from October 11th, 2005 and ends August 31th, 2010, one day before the last revision on the regulation, Directions for Public Companies Conducting Private Placements of Securities. The empirical result shows that the price discount under private placement with insiders involved is more than that with outsiders only. The insiders, in accordance with entrenchment hypothesis, may benefit by discounting the price in the private placement. In addition, more price discount may also be taken by the insiders who intend to benefit from selling stocks while purchasing stocks from the private placement or intentionally conceal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mpany. It’s evident that the price discount under private placement has something to do with whether the insiders are involved and how they behave in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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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交易之所得課稅問題 / 無

李慶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企業併購交易日益蓬勃,態樣愈趨多元化,在併購交易相關課稅規定方面,現行所得稅法、企業併購法等法律已有規範,財政部亦陸續依循財務會計處理原則發布相關解釋,然而隨著部分個案公司透過併購交易之特殊安排,復衍生若干尚待釐清及解決之稅務問題。此外,現行解釋是否符合租稅中性及公平原則及是否影響企業併購之意願等,仍有值得深入探討之處。 本研究針對國內近年來已發生之併購交易實際案例,所涉及被併購公司因合併而解散消滅之清算利益、合併產生商譽及無形資產之認定與攤銷、被併購公司股東所獲配之股份或現金超過其出資額部分之股利所得、控股公司採連結稅制辦理申報之損益計算及私募基金跨國融資併購之租稅規避等所得課稅問題,嘗試從所得稅課稅理論及稽徵實務方面進行研究分析及整理,並參考國外做法或國內稽徵實務之觀察提出具體建議,期供徵納雙方參考,建構更公平、合理、完備之法制及更便捷之流程,以利企業併購交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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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時期憲政準備歷程之研究 / A Study of China Constitution Founding

王孟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前國內對於憲政發展的研究,似乎較偏重於行憲後憲法與憲政之演變的探討。對於行憲前,尤其是訓政時期這一階段對立憲所做的努力和嚐試,比較欠缺完整而又客觀的論述。而且一般研究偏向於歷史性敘述為主。這種歷史的研究途徑,對於訓政時期的立憲背景,當時的政治環境、政治文化及來自於不同政治勢力抗爭下所產生的壓力及挑戰,較無法做深入完整的分析。本研究係參考亞蒙(G.A.Almond)的比較政治之功能研究法,并輔以浦薛鳳先生「認識政治因素」之觀點,從政治發展角度,對訓政時期之憲政準備歷程作較完整且具體的研析。兼採歷史法,分析法,比較法及歸納法以進行研究。期望能更深入瞭解中山先生「革命建國三程序」論的精義;並探究訓政時期政黨、議會、大眾傳播媒體、學校、黨政運作等在立憲準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彰顯出訓政時期在我國革命建國及實施民主憲政中的重要性。 本文共分八章,約三十萬字。第一章緒論,分三節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二章說明軍政、訓政時期憲政準備之基礎,共四節分別說明西方民主憲政理論基礎的發展及西方國家行憲政府的主要型態及我國採行訓政時期的意義。其中所面臨的政治,社會、經濟等結構上劇烈的變動,各種不同政治勢力的衝突,以及體系的調適、結構的整合,衝突的化解等難題,都必須加以解決。而中山先生訓政的主張即是一種直接而有計劃的政治教育、指導和訓練,以培育人民的政治能力,牌其能直接參與政治,奠定民主憲政的基礎,尤其訓政在政治發展上,顯示了穩定政治體系,指導政治變遷導向的重要功能。在本章同時也說明了我國立憲的背景與以中山先生思想為主軸的憲政主義的發展。 第三章則在於探討訓政時期的民主憲政學習之基礎,亦分成四節,從政治社會化與政治學習的角度,探討訓政時期政府所推行的三民主義教育及地方自治對於民主憲政基礎之建立的功能;並從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當時所推行的各種社會運動,深入瞭解這些基礎的工作,對於憲政準備所作的貢獻。 第四章為訓政時期議會政治與憲政準備工作。分為四節,這一章之重點主要在於從議會政治的發展—即從早期民初之國會、國民會議、國民參政會以至於政治協商會議及最重要之制憲國民大會等之沿革,說明議會在我國立憲準備歷程當中,所發揮的利益匯集、表達,政治溝通、人才甄補及政策產出等之功能。 第五章訓政時期政治溝通與憲政準備工作。在本章主要在於說明西方政黨政治的理論及中山先生政黨政治觀念的演變。其次,則論及訓政時期主要之政黨、政綱及主張,再則論及訓政時期政黨政治由黨治確立至黨爭趨緩以至於黨派合作,終至憲法制定階段之發展歷程,並分別論述各黨派對憲法制定所持之主張,以其中之爭議,並從政治溝通之角度說明政黨政治在憲政準備歷程當中所發揮之功能。 第六章則論及大眾傳播媒體與憲政意見的整合。第一節從中國國民黨的新聞政策及對媒體的管制,及在野媒體的回應說明。第二節則論述抗戰前媒體對於當時訓政體制及憲法草案的批評與論爭;第三節之重點在於抗戰期間對於能否實行民主憲政的論戰,並對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的憲草修正案及憲政實施協進會所提出的三十二項意見,在憲政準備歷程中的項獻提出說明。第四節探討抗戰後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及傳播媒體對於憲政議題的傾向,及其對制憲國民大會的影響。 第七章是在探討訓政時期的黨政關係與憲政準備工作。共分五節,分別論述國民政府初創時期的黨政結構與黨政關係,及訓政時期黨政運作關係與立憲過程之間的互動關係,以期瞭解訓政時期「以黨治國、以黨訓政」的特殊黨政關係型態,對於憲政準備工作之功能及影響。並及這種型態對於政治穩定所發揮的功能。 第八章為結論。就本研究之結果,提出訓政在我國建國程序中之經驗模式,及本文研究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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