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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銷法律問題研究

梁水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擬以目前保險行銷之數種態樣為骨架,就各種行銷方式之契約促成過程,以法律之觀點,對之進行分析,求諸學者之相關見解,冀能詳實整理各家之論點,將各種保險行銷型為所產生之法律問題,進一步探討,本文擬分六章論述: 首章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其範圍。 第二章則介紹目前保險行銷實務上所使用之各種行銷方式。 第三章則闡述保險行銷之法律意義,由於保險行銷之目的在促進成立保險契約,因此本章之重點在探討保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之相關問題。 第四章則在保險契約成立生效之後,進而分析保險費交付之相關法律問題。 第五章分析各種保險行銷方式下,不實廣告與不實說明等保險不實行銷所造成之法律問題,就風險管理之角度而言,為保險行銷不實之法律風險。 第六章總結前五章所論,提出本文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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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預售屋交易糾紛判決之類型化研究

吳依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由最高法院近年來關於預售屋交易糾紛之判決中,歸納並分析最高法院對於此一糾紛適用法律之見解。購屋者與建商間簽訂之預售屋交易契約,最高法院向來均依民法中關於買賣之規定來處理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購屋者依約有先行繳付期款之義務,而房屋復需嗣興建完工後始得成為獨立之權利客體,而使建商得以履行其契約上之義務,因之對購屋者而言,其係信賴建商之信用而與之簽約並先為給付。 預售屋交易中,為銷售尚未興建之房屋,建商結合因應預售屋交易制度而生之代銷公司,以大量精美文宣、廣告、樣品屋等,吸引潛在交易相對人之注意進而與之訂約。締約時既無實物可供參酌,購屋者實以建商所提出之各種廣告為與之締約之基礎。惟因廣告之內容之誇大不實或文字界線模糊,而於嗣後生交易標的物有否合於契約約定之爭議,建商多以廣告乃要約之引誘、僅供參考等詞意圖卸責。本文亦討論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廣告之規範,並且探討最高法院之判決中,如何依個案締約之狀況,認為廣告得以雙方合意之基礎而成為契約之內容,及如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並討論常見糾紛中之建商所擬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例如修改權保留條款、面積之解釋方式、沒收已付價金作為違約金條款及工期約定之條款。以及在房屋有物之瑕疵時,購屋者有何等權利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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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契約之研究

余明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合建契約在我國不動產市場當中,一直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尤其當地主想要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擁有房屋,或者擬將舊屋更新時,合建契約就扮演重要的角色。透過合建契約,地主得節省自行建築房屋所必須支出之資金,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建商無須支出取得建築土地之龐大資金,避免資金積壓,即可於地主提供之土地上興建房屋。雙方再依據契約所定比例,分配房屋及土地。實務上常見的合建契約類型有很多種,然而大致上可以地主是否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目的為區分標準,如果地主只是提供土地與建商共同經營事業,而於房屋興建完成之後依約定比例分配獲利,並不實際分配房屋,此種合建契約多以「合夥契約」之方式為之,於實務上較少發生爭執,本文即不以此為討論重點。而另一類的合建契約,即地主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其目的,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並且實際獲得分配房屋。此種合建契約之契約類型,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契約條款,在實務上衍生的糾紛甚多,然而較為深入且有體系的的討論卻為數甚少,本論文即以此種合建契約為重心,探討合建契約之功能、契約類型、合建房屋原始所有權人之認定標準,並且建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體系、檢視契約條款內容。 在討論合建契約類型與條款內容時,本文將一併探討合建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間的關係。因為在本文討論的合建契約當中,地主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其主要目的,是否得將其視為消費者保護法上所指之消費者,而認合建契約之法律關係屬於消費關係,因此當建商以合建之定型化契約與地主締約時,得以適用消費保護法,採取較為有利於地主之解釋。除此之外,關於合建契約特殊的保證金制度,本文將以實務上的判決為例,討論保證金擔保之內容與目的,以及保證金返還義務與瑕疵擔保之瑕疵修補義務之間,是否得為同時履行抗辯的相關問題。 與合建契約相關另一項特殊的問題,則在於當地主將合建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時,建商或者是買受房屋之人,對於土地買受人是否仍然有權繼續使用合建土地,或者成為無權占有,而將遭受拆屋還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訟。實務上的見解可明顯區分為兩種,一種見解認為合建契約為債權契約,僅具有相對性,因此當合建土地所有權人變異時,新所有權人當然不受合建契約之拘束,建商或房屋買受人即無法主張依據合建契約使用合建土地,其占有自屬無權。另一種見解則認為,合建土地買受人應受合建契約之拘束,因此建商或房屋買受人屬於有權占有,或者認為合建土地買受人權利之行使應受限制,藉此避免拆屋還地等重大影響社會經濟的結果。本文即從這兩個方向,探究其法律上的依據與各種可能的解釋方案,希望能夠達到保障社會上重大經濟利益的目標,避免浪費已投入的大量資源。 關鍵詞:建商 地主 合建契約 權利濫用 消費者保護 定型化契約 債之相對性 誠實信用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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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數位著作之權利耗盡 —從數位二手市場到雲端服務平台 / Application of the Copyright First-Sale Doctrine to Digital Works:from second-hand Digital Market to Cloud Service Platform

陳奐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上著作物與著作權是兩個涇渭分明的概念,購買著作物不當然取得與之相關的著作權,反過來說,即便僅獲得有限的著作授權,亦不影響該著作物的所有權歸屬。為了將利益最大化,著作權人試圖透過契約架空權利耗盡,最常見的方式是透過定型化契約、以授權代替銷售,直接阻斷著作物所有權移轉的發生,但權利耗盡肩負著調和著作物所有權人與著作權人間權利衝突的任務,若允許著作權人以契約打破平衡,將使著作利用人陷入使用處處受制的窘境,亦有損文化推廣、知識傳承的著作權制度本旨。 隨著數位科技的發展,著作物逐漸走向無體化,在無體著作物與著作權本身界線模糊的情況下,權利耗盡應如何適用遂成為一個複雜的問題。本論文以有體物變成無體物的著作物型態轉變做為切入點,討論著作數位化下的權利耗盡面對的挑戰,並對實務上常用的規避手段進行分析,進一步提出著作物授權和銷售契約的辨別標準,同時提出對電子定型化契約適法性的判斷方式。 近年發展蓬勃的著作訂閱服務,更是完全跳脫產品交易模式下存在的耗盡問題。本論文最後便以現存不同數位著作(音樂、電子書、軟體)的服務平台為中心,藉由其運作模式的介紹來分析當著作與雲端結合後,除了傳統存於著作上的使用限制外,還有哪些影響著作利用人的選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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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之研究

蘇鈞堅, su,chun-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工商社會的繁榮,以往消費時支付工具大多為使用現金;但隨著信用卡的發明,以及其特約商店的普及,現代人在消費時以信用卡來代替現金的使用者漸多。使用信用卡對消費者而言,有諸多的便利,然對發卡機構而言,如何擴大市場佔有率,吸引顧客,為其行銷策略上重要的考量;但在另一方面,接受申請者的申請與否,接受之後如何管理,亦發卡機構經營上的重要的課題。 但隨著信用卡使用的普及,詐欺的事件也時有所聞,發卡機構除了本身正常營運風險的損失,又須面臨詐欺事件的防範;對於企業的經營者而言,又增加許多成本的支出。持卡人不繳納發卡機構所代墊其消費金額時,發卡機構在催討無效後,只有訴諸於法律途徑來獲清償。這從發卡前的徵信、使用中的控管、詐欺的防止以及帳款的催收,實為當前發卡機構經營管理的重要課題。 本文之研究目的,旨在瞭解現行信用卡管理之問題,並吸取國外之經驗,參酌現行管理之制度,就現行作業之徵信、信用授權、帳款催收、詐欺的防止及定型化契約等方面提出信用卡管理上之建議,作為發卡機構之參考。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第三節 研究大綱 第二章 信用卡之意義、功能、種類、發展與業務體系 第一節 信用卡的意義、功能、種類 第二節 信用卡之發展 第三節 國內信用卡之發展 第四節 信用卡的業務體系 第三章 信用授信與帳款催收管理之問題 第一節 信用授信 第二節 帳款催收 第四章 信用授權與詐欺管理之問題 第一節 信用授權 第二節 詐 欺 第五章 定型化契約 第一節 定型化契約的意義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行政規則下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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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條款解釋與合理期待原則之研究-兼論米堤飯店賠案之理賠爭議

許榮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綜合歸納,不外因果關係之判斷與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 因果關係之判斷,錯綜複雜,涉及專業及法律之認定標準,與一般人之認知有很大的差異,往往因此導致爭議,甚至對薄公堂。 保險契約為定型化契約,被保險人通常無法了解保險契約條款的內容,更何況無論從字義上或理論上解釋,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在米堤飯店賠案中,土石流究係屬山崩,為保單除外不保事項,或是屬於洪水,在保單承保範圍?損害發生的原因究係為何?一、二審判決著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之適用,做出不同的判決結果。最高法院則以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應以社會通念、被保險人之預期及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原則,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近年來,合理期待原則,蔚為風潮,經常為法院引用,而為被保險有利之判決。保險人應戮力於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教育訓練,研發簡單易懂的保險商品,主管機關也可藉立法的手段,有效落實監理的責任,以消彌保險爭議。 關鍵字:保險爭議、因果關係、定型化契約、保險契約之解釋、土石流、山崩、洪水、主力近因、社會通念、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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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之契約調整權-以情事變更原則為中心 / Vertragsanpassungsrecht im Bauvertrag

曾婉雯, Tseng, Wa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廣義而言,包括工程建設之規劃、設計、施工、營運等工作內容之契約。而由業主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業主給付報酬之工程施工契約,則為工程契約之核心,工程設計與施工監造契約,均以使此工程施工契約完成為其契約之目的。 由於工程契約本質上具有長期履行性,且施作之客體具有多樣性之形貌以及各種不同施作方法,因此較之ㄧ般契約常存有許多不確定性、風險較高及難以預測之因素,因此,於契約履行過程中,常伴隨許多工程爭議,諸如展延工期、費用增加請求、工程契約內容之調整,抑有進者,工作之結果或完成,本質上具有難以精確估算其成本與費用、時程之特性。因此,以一定之結果或工作完成為給付報酬之條件,同時具有風險與機會之特質。 然而,關於如何調整工期、費用及契約內容之爭議,在我國尚未形成一定之法律原則,導致實務上爭議迭生。惟民法承攬一節係對於具有完成一定工作特徵之契約而設,並未針對工程契約之特性與特殊問題設置規範,因此,於個案情形中常見契約解釋與適用法律上出現困難的情況,其中,實務上長期使用之情事變更原則,更是遍佈於各種工程爭議案例類型中,均有當事人予以主張。然而對於個案是否有情事變更之適用,無論是法院與調解、仲裁庭之間態度之歧異,甚或是各法院間意見之相左,均使得當事人對於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產生預測的困難。惟此事實上乃涉及工程契約中風險分配之基本問題,本文欲嘗試回歸民法之體系架構,提出具體之實定法基礎以改善情事變更原則過度濫用之現狀。 於德國二00二年債法修正中,將情事變更原則明文規定於德國民法典第三一三條,並將其法律效果定為當事人得請求契約調整,此與我國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二規定之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不盡相同;是以,本文將嘗試自比較法觀點,透過系統性之契約調整概念,從工程定型化契約之規制、到當事人間之意定調整,及於法律上規定透過情事變更原則而為之法定調整,作為本文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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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時享有契約與消費者保護-以海外渡假村為中心 / Time-Share Contrac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Centered on Overseas Resorts

曹能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近年來隨著國民所得提高與週休二日實施,休閒旅遊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必要的調劑,各種新型態之休閒活動應運而生,「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即為一由國外引進之新興旅遊產品。其係以消費者購買分時渡假權,而得於每年預先固定之時段,利用某特定不動產及其相關設施之休閒類型。由於渡假地點在海外,消費者難以實地瞭解會員權益及服務品質,且可比較的產品亦屬缺乏,較不易獲得正確完整的資訊。加上該產品之銷售,多採取街頭問卷調查等方式來得到消費者個人資料,並以「恭喜中獎」來引誘消費者參加業者所舉辦的說明會,除了長達四、五個小時的推銷攻勢外,並以當天簽約方可享有更優惠價格等促銷手法,促使消費者在對契約內容無所知悉之情形下作出締約之決定。 企業經營者為了銷售方便等因素,對不同之交易相對人適用相同之交易條件,故多預先就契約之內容擬定定型化約款。惟對締約之消費者而言,締約前對於該契約之法律性質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常難以獲取資訊,倘企業經營者未就其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於締約前善盡說明義務、或給予消費者充分之審閱期間,消費者多係於未對契約內容有相當程度瞭解之狀態下與業者締約。俟簽訂契約後,發生債務不履行情形時,亦不知如何就契約內容主張權利、救濟。 由於一般民眾對此項產品所涉之權利義務關係及運作方式多未能完全掌握,在部分銷售業者採取不當的行銷手段並使用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之情況下,致此類交易頻生紛爭。尤其是渡假村所在地位於國外,消費者對於外國相關法令多屬陌生,不僅締約前欠缺資訊之獲取,締約後如有爭議,更不知如何向業者依法請求損害的救濟。 觀察實務上的訴訟及行政處分案件,發現此類交易主要爭議多在於其銷售手法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中訪問買賣之規範所拘束,及其衍生之無條件解約權該如何行使等問題。有鑑於「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之銷售發生諸多消費糾紛,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意旨,實應對此交易型態之法律性質、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等作進一步之釐清。因此本文擬從我國海外渡假村會員權契約之現況談起,就國內之法律規範及定型化契約範本加以分析,並介紹外國法制之重要規範,與我國法制檢討比較, 再針對此契約類型所衍生出的實務爭議問題,輔以司法實務及學界見解,予以整理、研析,期能藉由檢討行政法制之規定、司法實務之見解,提出相關建議,以避免經濟優勢地位者繼續濫用契約自由,影響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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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管箱之法律問題研究

翁珮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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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之研究-從消費者保護出發

程才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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