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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組織權及人事任用之研究

朱真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政府進行改造運動係為滿足快速「都市化」、「工業化」及「區域化」的發展需求及面對地方政治、經濟等環境改變、人民意識抬頭等挑戰的一項工程。在過去多年來台灣地方自治發展的過程中,多是由中央政府所主導,而忽略了地方政府角色與功能的提昇,中央政府始終居於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要角,地方政府充其量僅立於制定過程中的配角,如此導致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常得不到地方政府的認同與支持,造成政策執行績效不彰等情形。是以,為提升國家整競爭力應從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改善開始,要有效改善此兩者關係則要從政府改造開始,我國現階段所進行之政府改造亦包含地方政府改造在內,本研究則以地方政府改造為背景,縣(市)政府為對象,來進行探討與論述縣(市)政府組織權及其首長人事任用,試圖瞭解精省前後的縣(市)政府在組織權及首長人事任用上所存在的關鍵問題;及中央對於縣(市)政府組織及人事任用上就現行法上雖有鬆綁之態,惟仍舊有其限制之處,此一限制竟有無必要,另外對於縣(市)政府極力要求的組織權與人事任用鬆綁上所造成的助益為何,是否有助於提升縣(市)政府自治能力。 基此,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問題將就縣(市)政府組織及人事任用為研究標的,呈現下列幾項主要問題: 第一, 縣(市)政府組織權,此部分討論焦點包括:組織權的內涵、縣(市)政府組織權之規範基礎、及縣(市)政府組織權及組織結構現況及檢討。 第二, 縣(市)首長人事任用權,此部分討論的焦點包括:地方政府的人事制度、縣(市)政府政務及臨時性職位的設置、一條鞭制度任用下之首長及主管的任免權、現行縣(市)首長人事任用權之分析與檢討。 歸結最後,本研究的目的乃是希望了解到,不管是縣(市)政府的組織或首長人事任用在不同階段下,中央與縣(市)政府互動的過程。對於上述兩權,為何中央政府僅願進行有限度的下放?若將上述兩權予以全面鬆綁,是否真能為縣(市)政府在制定及執行各項公共政策上產生加分的效果?未來中央與縣(市)政府就該兩權的下放程度該定位在何層級?全面鬆綁,抑或有限度的漸進釋出權力?何者才是對縣(市)政府自治力提升的最好方式?總此最終乃是為了增強縣(市)政府對各項公共政策的規劃、執行、評估等行政權能力,以真正做到如政府改造的目標理念一樣-以引導、促成合理妥當的制度改革方式,重新定位縣(市)政府成為台灣第一級地方自治團體。 各章節內容要點概說如下: 第壹章 緒論:旨在闡述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流程、相關重要名詞解釋。 第貳章 理論探討與文獻檢閱:主要闡述地方政府再造下與組織及人事任用有關之理論探討,包括:組織、人力資源管理及地方政府再造等理論之內涵及其相關概念,在文獻檢閱上則以三大焦點即:第一,縣(市)政府組織權部分;第二,縣(市)政府人事權部分及第三,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及府際關係部分,來進行本研究之文獻檢閱。 第參章 縣市政府組織權:本章縣市政府組織權首先釐清機關組織權之概念,並針對國外行政機關組織權之設計與歸屬進行略述,進而說明地方自治團體自主組織權之內涵,包括組織權的面向、範圍、內容及其限制等並輔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及五二七號解釋說明縣市政府自主組織權之行使規範。接著分析我國縣市政府組織權及組織結構之演變,此部分主要以精省做為區分的界線,說明精省前我國縣(市)政府組織權的法制規定及結構為何,在精省後新的法制規定下縣(市)政府所擁有的自主組織權限為何,其組織結構設置為何。再來論述目前縣(市)政府單位組織及員額之設置與管理現況及架構調整分析,最後論述縣市政府組織權及組織結構現況的檢討。 第肆章 縣市政府人事任用意:針對所關注的重要議題,本章首先探討中央與地方人事權的分配及國家與地方公務員系統的劃分,其次針對縣市政府內部單位一級主管的屬性應如何加以定位,係應比照直轄市均定位為政務人員或以機要人員任用?抑或應維持文官制度及基於保障文官升遷權利維持以常任文官制度任用?或常務及政務人員維持一定比例?此外,也探討對於適用一條鞭體制下的人事、主計、政風及警政相關主管之屬性與任免究應為何?縣市與中央的爭議之處及解套方式如何?是否應賦予縣市政府更大的人事任免及參與空間?接著從我國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人事制度的實定法制演進予以說明、整理,最後則論述我國現行縣(市)首長人事任用之問題分析。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此章包含研究發現、研究建議及後續研究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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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土地處分課題之研究-以台糖土地為例

鍾麗娜, Lina 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國營事業大多係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擁有龐大的土地資源,即土地資源的取得與其事業經營有其密切的關係。唯近年來,許多國營事業面對經營壓力,土地資源的利用,反成為增加收益的工具。甚且近行政院所成立的「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亦不緯言為紓解政府財政拮据的窘境,將以處分國營事業土地方式來籌錢。因國營事業土地之處分,往往涉及複雜的政策考量,及廣度的利益分配與糾葛,而國營事業中以台糖擁有土地最多,且歷年來其在執行政策上最顯著,本文爰以其為論述主軸,探討國營事業土地處分之課題。 從國營事業的定位與政府角色之理論基礎分析,政府以事業機構經營者之身分介入經濟活動,不僅是各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手段,更是我國賴以發達國家資本,實現均富社會的主要方法。雖近年來,國營事業因經營績效不佳,民營化成為各國解決問題之必然趨勢。唯綜觀多數國家民營化所擬達成之政策目標,主要亦在於提高效率,及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等反映於全民之福祉。此就各不同層面而言,國營事業皆與公共利益有密切之關聯性。換言之,國營事業之成立宗旨即在於公共利益之實現,只是時代背景不同,公共利益之意涵不同罷了。另政府的角色乃在於加強集體決策與分配經濟資源,政府之干預亦應基於公共利益而介入。唯由於政府在制度上、結構上,及運作上,具有許多先天性的缺陷,往往陷入政府失靈的窘境。 本研究發現,我國國營事業土地處分之問題根源在於土地產權的不明確。且歷年來,土地處分主要為執行政府之政策目標,其中政府為決策者,而事業機構僅是一配合政策的執行者。而因各政策目標在本質上的衝突與矛盾,及運作上陷入政府失靈的窘境,爰衍生土地處分之問題。另期間事業機構於經營困境下,更以處分土地所得美化帳目混淆經營實績,減損國庫的收入。為根本解決問題,現階段除重新定位國營事業之時代任務外,應以國營事業土地資源為全民所有之理念思維,就國土整體規劃利用觀點,建構一法制化、透明化、公開化的國營事業土地資產運行機制,以利國營事業土地資源之循環利用。亦即於政策執行過程兼顧程序正義及分配正義,回歸以資源創造公共利益之處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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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對國民中小學總務行政影響之研究

古如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對國民中小學總務行政影響之情形,並瞭解學校採購人員對影響國民中小學執行採購因素的看法上之差異情形,依統計分析結果進行綜合討論,以進一步對目前國民中小學總務行政執行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缺失提出改善之道。 本研究主要採用調查研究法,研究對象包括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等五縣市國民中小學之校長、會計、總務主任與事務組長為母群體,抽取1340學校採購人員為樣本,以自編之「政府採購法對國中小總務行政影響之調查問卷」進行問卷調查,有效問卷共計1173份。所得資料以SPSS 10.0 for Windows統計套裝軟體進行統計分析,並以t檢定與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進行假設考驗。達顯著之研究假設則進一步以薛費法(Scheffé method)進行事後比較,以了解各組之差異情形。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如下: 一、就專業知能方面 (一)男性採購人員對「專業知能」的要求程度明顯高於女性採購人員。 (二)準備退休期(51歲以上)之採購人員對「專業知能」的要求程度顯著高於資深期(41-50歲)之採購人員。 (三)「總務主任」對「專業知能」的要求程度明顯高於「會計主任」。 (四)於民國88年8月1日前擔任總務工作職務者的採購人員對「專業知能」的要求程度顯著高於民國88年8月1日前沒有擔任總務工作職務者。 (五)服務於城市之學校採購人員對「專業知能」的要求程度顯著高於偏遠地區之學校採購人員。 (六)新竹市之學校採購人員對「專業知能」的要求程度顯著高於其他縣市之學校採購人員。 二、就採購效率方面 (一)於民國88年8月1日前擔任總務工作職務者的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的「採購效率」高於民國88年8月1日前沒有擔任總務工作職務者的採購人員的看法。 (二)學校規模為「27-35班」之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的「採購效率」顯著高於「54-62班」之採購人員的看法。 (三)新竹市之學校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的「採購效率」明顯高於其他縣市之學校採購人員的看法。 三、就採購公平性方面 (一)男性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的「採購公平性」顯著高於女性採購人員的看法。 (二)「總務主任」認為政府採購的「採購公平性」顯著高於「會計主任」。 (三)「師大、師院或教育學院」畢業者之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的「採購公平性」顯著高於「研究所(含)以上」畢業者之採購人員的看法,同時也高於「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 (四)於民國88年8月1日前擔任總務工作職務者的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的「採購公平性」顯著高於在民國88年8月1日前沒有擔任總務工作職務者的採購人員的看法。 (五)新竹市之學校採購人員認為學校的「採購公平性」顯著高於其他縣市之學校採購人員的看法。 四、就採購人員壓力方面 (一)投入期與紮根期(31-41歲)之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學校的「採購人員壓力」顯著高於資深期(41-50歲)採購人員的看法。 (二)「總務主任」認為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學校的「採購人員壓力」顯著高於「校長」、「會計主任」與「事務組長」的看法。 (三)台北市之學校採購人員認為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學校的「採購人員壓力」顯著高於台北縣之學校採購人員的看法。 本研究依研究發現對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學校採購人員與未來研究方向提出下列建議,以供參考: 一、對主管機關的建議: (一)學校應增加專業採購人員的員額編制以避免由非相關專業人員來進行採購作業; (二)應統一培訓採購專業人員以避免縣市間採購人員專業知能上的差異; (三)應深入瞭解學校採購人員之實際需求並滿足它; (四)應提高學校採購人員的薪酬或減少其授課時數; (五)應將政府採購法納入大學教育行政課程或教師養成之相關課程中。 二、對上級機關的建議: (一)應建立聯合發包中心以避免學校採購作業人力與物力之浪費; (二)應建構良好的資訊網站; (三)應建立縣內專業採購人員網絡。 三、對學校採購人員的建議: (一)應積極參與各類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執行能力; (二)應暢通採購諮網絡以增進彼此意見交流; (三)應瞭解各種壓力調適的方法以調解採購執行過程的壓力。 四、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就研究對象方面,可將員額配置之變項納入背景變項進行分析; (二)就研究方法方面,可兼採質性研究以更深入瞭解問題; (三)就研究內容方面,可擴大影響採購作業相關因素之探討。 / The present study aims at the impact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on the general & administrative affairs of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primary schools. The study is intended to look into the school procurement officers’ viewpoint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factors related to the procurement of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primary schools. Based on the outcome of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it will launch a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to further work out the correct actions against the shortcomings found in the enforcement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by the schools’ general &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The present study mainly adopts a survey study method aiming at the targets including the principals, accountants, heads of the general affairs and general affair sections in the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primary schools in Taipei City, Taipei County, Taoyuan County and Hsinchu City and Hsinchu County, taking 1,340 school procurement officers as the samples. Using the “Questionnaire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Affairs in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Primary Schools” compiled by the Researcher,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to receive a total of 1,173 effective questionnaires which were analyzed through SPSS 10.0 for Windows software packages, further analyzed through t-test and one-way ANOVA for assumption and test. Those up to the significant research hypothesis were further taken into comparison through the Schefféémethod to look into various divergences. The study yielded the findings notably including the following: I. In terms of expertise: (I) Male procurement personnel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female counterparts in the demand of “expertise”. (I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ready to retire (age over 51)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counterparts at senior ages (age 41~50) in the demand of “expertise”. (III) The “heads of general affairs”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heads of accounting” in the demand of “expertise”. (IV)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joining the general affairs before August 1, 1999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unterparts joining the general affairs after August 1, 1999 in the demand of “expertise”. (V)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serving in the urban areas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unterparts serving in the rural areas in the demand of “expertise”. (V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serving in Hsinchu City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unterparts serving elsewhere in the demand of “expertise”. II. In terms of procurement efficiency: (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joining the general affairs before August 1, 1999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counterparts joining the general affairs after August 1, 1999 in the belief of the “procurement efficiency” by the government. (I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serving in schools with the scale of “27-35 classes”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counterparts serving in schools with the scale of “54~62 classes” in the belief of the “procurement efficiency” by the government. (II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serving in Hsinchu City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counterparts serving elsewhere in the belief of the “procurement efficiency” by the government. III. In terms of “impartial practice in procurement practice”: (I) Male procurement personnel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female counterparts in terms of the “impartiality in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II) The “heads of general affairs”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heads of accounting” in terms of the “impartiality in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II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graduated from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Normal College or Educational College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unterparts graduated from “Graduate School (inclusive) and higher institutions”, and higher than counterparts graduated from other gener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s well in terms of the “impartiality in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IV)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joining the general affairs before August 1, 1999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counterparts joining the general affairs after August 1, 1999 in terms of the “impartiality in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V)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serving in Hsinchu City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unterparts serving elsewhere in terms of the “impartiality in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IV. In terms of pressure upon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at rooting ages (age 31~41)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unterparts at senior ages (age 41~50) in terms of the pressure of the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II) The “heads of general affairs”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principals”, “heads of accounting” and “general affairs section chiefs” in terms of the pressure of the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III)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serving in Taipei City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unterparts serving in schools in Taipei County in terms of the pressure of the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findings yielded in the present study, proposals will be offered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government, superior authorities,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at schools as well as future researchers: I. Proposals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government: (I) That schools should staff themselves with more professional procurement personnel and should prevent assigning non-professionals to launch procurement; (II) That procurement professionals should be trained and groomed through package efforts to prevent the professional expertise deviation between those in urban and those in rural areas; (III) That they should make in-depth awareness of the substantial needs of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at school and try to satisfy them; (IV) That the remuneration should be raised, and the teaching hours should be reduced to procurement personnel at school; and (V)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should be covered in the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or Faculty Development Programs in universities. II. Proposals to superior authorities: (I) That a concerted contract awarding center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prevent unnecessary waste in the resources and procurement personnel; (II) That sound information websit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III) That professional procurement personnel websit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side the county. III. Proposals to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at schools: (I) That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should vigorously participate in a variety of research and practice programs to enhance their expertise; (II) That they should set up barrier-free procurement information websites to enhance sound interchanges of their opinions; (III) That they should probe into the methods to soothe pressure so as to ease up pressure in the procurement process. IV. Proposals to the future researchers: (I) That they should put the variables in the personnel lineups into the background variables for analysis. (II) That in terms of research method, they should adopt qualitative studies to make possible more in-depth awareness of the issues; and (III) That in terms of the contents of study, they should expand the range of probes into the procurement related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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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對文化藝術採購之影響:文建會個案分析

洪世芳, HUNG,SHIH-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實施,為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建立一新的里程碑。該法規建制一體將機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納入適用範圍,因而以勞務為主之文化藝術採購亦從原不受法規規範,到明確納入政府採購法規範,而不容否認的,政府採購法的建制是以工程、財物採購為主要思維邏輯,故而在適用於難以量化客觀評價、具專業區隔特性,且以勞務為主之文化藝術採購上,便產生許多問題,並造成藝文團體、文化行政機關的不適應與反彈。因而本研究在既有研究不足情形下,期透過政策評估理論,針對政府採購法對於文化藝術採購之影響,從政策執行環境、政策執行結果面向進行評估、分析,建立反饋機制,以為政策管理、持續及修正之參考。 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深度訪談及問卷調查,針對廠商及機關,從政策執行環境面向,包括標的團體目標達成情形、傳遞模式之管理策略與規章、執行組織運作情形;政策執行結果面向,包括公開性、公平性、效率、品質、適當性、回應性進行評估、分析,並就可能解決方案進行探討,以瞭解文化藝術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情形與問題、預期目標之達成度、影響及相關改善方案之可行性,以為未來制度興革之參考。 研究發現,文化藝術採購因難以量化、品質可辨識程度較低,且具專業性,故在政策執行環境面向是有許多問題存在,而在實際執行環境面向產生落差情形下,政策執行結果面向所要達到的預期目標,便相對不如預期。政府採購法的實施讓文化藝術採購在公開、競爭面向是獲得較高肯定,但它亦對文化藝術創意特性及文化政策的形成造成傷害,因而如何在考量文化藝術特性下,尋求妥適文化藝術採購解決方案,是應積極思考的課題。在現制允許採公開競爭性與逕行指定之非競爭性採購情形下,將所有採購資訊完全公開,形成資訊公開監督機制,或為一應符文化藝術採購特性需求之可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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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公務人力結構與人事支出之研究

陳果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日亦艱困,有效控制支出成長,降低政府的經常性支出比重,已是世界各國因應時代變遷及國家未來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政府的經常性消費支出通常佔政府支出七成以上,其中又以人事支出為最大宗,因此如何有效的控制人事支出,避免惡性膨脹,就成了政府再造十分重要的目標。因此,針對影響政府人事費變化的各項因素加以探討即為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 本研究發現我國公務人力最大的問題並不在於數量規模的大小,而是結構上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全職人員長期以來均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契約性人力並未受重視;地方政府人力配置不論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教師、或警察配置上均不利於人事成本的有效控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公務人力的平均年齡似有較為偏低的現象,形成政府退撫支出的沉重負擔。 在人事費的支用上,本文發現,近年來人事費成長快速主要是受到退撫保險支出大幅膨脹的影響,另外職務列等的改變與職務性質(教師、警察、一般公務員之比例)的變化也是影響地方政府人事支出成長的原因。相較於世界各國我國較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公務員與民間薪資水準差距似有較為偏高的現象,未來應多注意我國公部門薪資水準外在衡平性的問題。 藉由本研究的發現,希望能提供政府未來決定各項人事費支用時基本的資訊,以納稅人的利益及政府財政狀況為優先考量,逐步地有效控制人事支出。 關鍵詞:政府人事費、公務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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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比較研究—以總統權限為中心

蔡智文, Tsai Chi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憲法從開始制訂施行後至今六次修憲,經歷了許多變革,政府體制亦一變再變,直到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之後,中央政府體制可謂大勢底定,成為半總統制,而我國亦由於總統直選之改革,使總統具有廣大民意基礎,故總統權力在經過全民選舉之洗禮下,使得憲法所賦予總統之權限在實際的運作上,更具有政治份量。本文亦係基於此而欲進一步探討我國總統權限在歷年來之憲政改革後是否產生質變或量變,且由於我國如今憲政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之半總統制度設計雷同,故藉由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政經驗之比較研究,更可有助於吾人清楚瞭解總統在憲法中之地位。 本文先藉由第二章各種憲政體制之介紹比較,來加以定位我國憲政制度設計,於第三章與第四章再從憲政史之面向切入,研究我國與法國之憲政發展,如此比較之目的在於提供吾人可對一國憲法之由來與發展有宏觀之瞭解,並從憲政歷史上之沿革與改變來進一步修正或解釋現行憲法上之疏漏之處,並可藉由以往失敗之憲政經驗為鏡,而不致有重蹈覆轍之虞。 在對於我國與法國憲政發展有一宏觀之概念後,吾人即針對欲討論之重心對象——總統,做一鉅細靡遺之探討。首先在第五章從我國與法國第五共和兩國總統之選舉產生方式、任期、代行、繼任與補選等程序與身份上問題作一初步比較,而後對於兩國總統在憲法上之權限以其是否專屬於總統行使為界,於第六章及第七章做一實體權限上之探討比較,最後則是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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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究─以政府職能轉變分析

陳明毅, Chen, Mi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中國大陸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形勢的發展,中共傳統行政審批體制已面臨挑戰,為符合世貿組織非歧視性、透明性等原則,中共國務院與各級地方政府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工作,以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開展與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浪潮。 本文主要是以政府職能轉變觀點來檢視中共「國務院」審批制度伴隨經濟體制而轉變的情形,文章內容先對政府職能轉變的相關理論作探討,並對中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背景、原則、內容、成果、影響,及用以規範審批行為之《行政許可法》作全面性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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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時期總統權力之研究(1912~1924)

池炫璋, Chih, Hsuan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的學者在研究北洋政治時期的政治史時,或許由於意識型態的關係,認為軍閥主政本身就是一件負面的事,常常預先做了價值判斷,而導致多從批判的角度切入。對於北洋政府時期的描述,也多在軍閥間的權力鬥爭,大小戰役,和國際關係之間為主,對於此一時期人物的研究,也較多關注於各大軍閥領袖,或是革命派人士身上,甚少將重點放在此時的國家元首-大總統上面。本文從制度的角度出發,分析在臨時約法、新約法、曹錕憲法等不同的時期之間,總統與國會、國務總理及軍閥之間的關係,對於總統權力的大小及運作有何影響。 研究發現,北洋政府時期的總統權力,在初期袁世凱執政的時候是由小而大的變化,經過一連串有計畫的步驟,其權力在廢棄臨時約法,實施新約法後達到最高峰;在曹錕執政的時期則次於袁世凱時期,因為他掌握了軍閥的主要勢力與國會的多數,而且曹錕憲法中總統的權力也較臨時約法中略大;其次是徐世昌執政的時期,雖然他為文人出身,但他能周旋於各大軍閥之間,從中取得平衡並適時的施展自己的主張;黎元洪與馮國璋執政的時期則是權力最小的,在有一個強勢國務總理的狀況下,大部分的政治權力都被總理所掌握,此時的總統最為符合虛位元首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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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非政府組織與發展援助—樂施會案例研究

呂榮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於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嚴重落差,是當前國際社會相當重視的問題。生活在相互依賴的時代,如何有效分配全球資源,使南方國家的人民可以脫離貧窮、疾病與飢餓,已經不能將它單單劃分為「南方國家發展問題」,而是一個全體人類應該正視的「國際發展問題」。 對於國際發展問題,傳統行為者如國家與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IGO),顯然目前所做的努力仍然不夠。而另外一方面,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GO)作為國際社會的新興行為者,在發展援助領域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發展型國際非政府組織具備下列優點,包括採取「由下而上」(bottom-up)的援助型式,其發展援助能深入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真正瞭解人民的需求;此外,強調所謂「參與式的發展」(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有助於受援國公民社會之建立;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專業性、志願性、非官方性的特徵,使其發展援助成果更有彈性與效率。 然而作為國際發展援助新興的行為者,與傳統援助行為者的互動關係對於發展型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援助成果具有關鍵性的影響。本文藉由樂施會的案例研究,驗證發展型國際非政府組織與國家、聯合國、南方非政府組織等相關援助行為者之間的互動關係,並提供對於國際發展議題有興趣者一個觀察的角度,瞭解國際非政府組織從事發展援助之特徵與得失。希望藉由本文拋磚引玉,能夠提昇國人對於國際發展議題與重要發展型非政府組織之認識,進而對國際發展問題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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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政府財務課責–自願性網路財務揭露之決定因素 / The Accountability and determinants of Voluntary Internet-bas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by Taiwan Local government

徐雅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各地不斷傳出企業無預警的經營危機,因此各產業均大力倡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有效的公司管理,將可促進監督負責經營公司之管理階層更有效率的經營管理組織。 管理者與代理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使得組織在監督與治理上產生問題。長久以來,「代理問題」存在於營利組織中,而政府組織,由於代理成本較高,代理問題更為嚴重,因此資訊對監督與治理地方政府,有其必要性。其中,應屬財務資訊最為重要,財務狀況不健全,縣市政府之建設亦不完善。 資訊之揭露為人民瞭解地方政府施政績效之管道,進而瞭解其課責程度。近來網際網路傳遞資訊的技術大幅進步,逐漸成為人民最快速且直接瞭解地方政府運作及瞭解施政績效的方式。資訊揭露之品質愈好,愈能充份表達出地方政府縣政狀況及營運績效,但目前尚無法源強制規定政府部門應於網站上公佈財務資訊,因此揭露程度之高低並不一致。 目前,台灣二十五個縣市政府網站中財務資訊揭露之情況,粗略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為揭露程度較高;第二種為揭露程度中等;第三種為揭露程度不足。首先,符合第一種揭露程度較高的縣市有:台中縣、南投縣、高雄縣、花蓮縣、新竹市、台中市及台北市;符合第三種揭露程度不足的縣市有:新竹縣、雲林縣及彰化縣;其餘為第二種揭露程度中等之縣市。因此可得知,台灣縣市政府網站所揭露之程度,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由於縣市政府網站資訊揭露程度不同,因此,本研究探討地方政府網站揭露程度與地方政府的政治競爭活動、經濟概況、財政狀況、及新聞能見度之關係。縣市政府網站資訊揭露程度之衡量,本研究參考Perez et al.(2005)之架構,並依據國內地方政府網站內容進行資訊揭露狀況之評估,分為訊息揭露的類型、揭露特性及網站設計的可親近性三大類評估項目,分別進行計點,三項評估項目之總計即為縣市政府網站揭露之程度。 本研究分別以單變數檢定與迴歸分析探討地方政府網站資訊揭露程度與其相關因素的關聯性。首先,在單變數檢定採用t檢定與Wilcoxon檢定。分析方法為:按網站揭露程度所獲得之點數分組及按縣市所在層級分組。由結果可得知,縣市政府網站揭露程度的高低,會受到人民的教育程度、經費運用之效率所影響;層級劃分之不同的確會對縣市政府網站揭露程度造成影響,而網站設計可親近性程度與縣市所在層級之高低並非呈現正向關係;其次,分別以縣市政府網站揭露程度、網站設計的可親近性程度、網站訊息揭露的特性及訊息揭露的類型對政治因素、經濟因素、財務槓桿因素、市政財富因素及新聞能度等經濟政治因素進行迴歸分析。結果發現,縣市政府政治競爭效果、財務槓桿效果、市政財富效果及新聞能見度效果與縣市政府網站揭露程度之高低呈現負向關係,經濟變數與縣市政府網站揭露程度之高低呈現正向關係,且財務槓桿及市政財富對網站揭露程度不完全顯著,確實存在資訊不對稱、透明度不高的問題,因此縣市政府之資訊揭露機制尚有待進行改進;此外,本研究將樣本分成五個區域進行迴歸分析以驗證縣市政府所在區域對網站揭露程度之影響,由結果可得知,位於中區之縣市,整體而言較其他縣市表現好。綜上所述,地方政府經費運用之績效較低,應適度降低冗員的比例,積極培育人才,將組織內部人力資本之績效達到最高;另一方面,多數縣市政府其融資需求之值大於零,意指地方政府歲出大於歲入。地方政府應通盤考量,精確計算出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且盡力創造政府稅收,使歲出歲入達到平衡。 關鍵詞:地方政府、透明度、課責性、網路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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