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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法制定の歴史的制度論の観点からの考察に基づく単一国家における地方自治制度創設過程の検討

松谷, 朗 23 March 2023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4371号 / 法博第294号 / 新制||法||179(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HIJINO KEN, 教授 建林 正彦, 教授 曽我 謙悟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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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主席決策地位之研究

蔡俊明, CAI,JUN-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父說:「地方自治,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省雖不是地方自治之最基 本單位,但由於省介於中央與縣之間,具有銜接(liking-pins) 之功能,其地位不言 可喻。 邇來,廢省或省虛級化之主張出現,因論者以為省級係多餘,並無功能,且阻礙行政 效率之提高。衡諸此言,實係因應環境之產物,並非正常之制度;且論者侷限於省之 名稱,而忽視其功能。 省級存否本不是問題,但政府自大陸撤退來台,中央所及之範圍只有台灣省和福建省 ,後者管轄範圍僅及於金門和馬祖,惟金、馬因係戰地,目前仍以軍統政,實談不上 地方自治之問題,而前者則不同,其管轄範圍,初與中央同,後因台北市和高雄市分 別升格為院轄市,始稍有不同;但中央政令之推行,仍以台灣省為主,若省不執行中 央之政令,則中央被架空之可能性甚高。 由於目前省主席之產生係由中央任命,前述問題不會產生,但隨著民主政治之進展, 省治呼聲甚高,此問題嚴重性漸顯,此即執政黨不考慮省主席民選之因。 鑑於台灣省主席地位的目前重要性日顯,且過去地方自治之研究者,多集中於縣級及 其以下之層級,因之,本研究即基於此動機而生。 本研究以文獻研究法,並輔以訪問法來搜集資料,試圖從法制面,實際面和互動面三 個角度來探討省主席之地位,由此發現到省主席會令人產生不是主持會議的主席而已 ,令人有名實不符,應立即正名,否則,只是雷格斯(Fred Riggs)所言的形式主義又 多一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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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權統治下朝鮮族在東北地區的發展

沈泰輔, SHEN,TAI-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在分析中共政權建立後,朝鮮民族在大陸東北地區的發展概況。本文試從 朝鮮族的移民背景及中共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之經過,來看中共政權統治下,朝鮮 民族在東北地區之開發現況,及在中共與南北韓關係中,朝鮮民族的國家觀念與同化 問題。 在研究方法上,因無法到大陸東北地區做現況調查研究,故只能搜集中華民國、中共 、韓國、日本之資料做歷史文獻分析之工作。 本文約十二萬餘言,分六章十五節,其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為論,就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作一說明。 第二章為「朝鮮族與東北地區之歷史關係」,下分三節,概述東北地區與韓半島的關 係,以及韓民移流東北之經過與定居情況。 第三章「中共政權建立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設立之經過」,共分三節,對中共少數民 族政策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之建立及其演變作一介紹。 第四章為「近年東北地區朝鮮族現代化發展之景況」,共分四節,分別就經濟開發之 情況、教育、文化之發展來加以說明。 第五章「朝鮮族在中共政權統治下之處境及回應」,下分三節,主要在談朝鮮族的地 位、文化特徵與同化問題,以及在中共與南北韓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 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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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市地方財政比較研究-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五年狀況之分析

王蕙娟, WANG, HUUI-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計一冊,約八萬字,內容共分六章,依次為: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 第二節,台北縣市的人文社會背景結構 第三節,研究動機、目的與範圍 第二章,地方財政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地方財政的建制基礎 第二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原則 第三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方法 第三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來源 第二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情況之檢況 第四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出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歲出項目 第二節,台北縣市歲出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歲出情況之檢討 第五章,台北縣市財政問題之分析 第一節,台北縣市財政收支配置問題 第二節,台北縣市財政自主問題 第三節,台北縣市財政發展的趨勢 第六章,結論 第一節,各國地方財政發展趨勢 第二節,我國地方財政現況 第三節,改進台北縣市財政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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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改制後首屆議會議員功能表現之研究

石兆振, Shi, Zhao-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議會是民主的象徵,法治的泉源,要貫徹民主法治的精神必須從認識議會,重視議會 與健全議會開始。 高雄市自民國六十八年改制為院轄市之後,萁地位益形重要,在地方自治史上值得研 突之重要性更形增加,基於此項原因,筆者選擇改制後的高雄市議會作為研究對象。 本論文共分七章十八節約十萬字。第一章緒論,分為四節,分別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 、研究方法、理論架構及市議會之沿革與改制後市議會之組織職權狀況。第二章高雄 市議員之選舉與組成分析,分兩節,前者乃就高雄市議員之產生過程作一說明,後者 乃在分析本屆議員之背景與競選態度。第三章高雄市議會與民意、政黨、派系、壓力 團體之關係與作用。分四節,乃分析民意如何影響市議員,政黨在議會中之組織、領 導作用和本屆議會是否有派系,其影響如何﹖以及壓力團體影響議員功能表現程度如 何。第四章府會關係,分三節,先從理論、法規等方面來研究改制後高雄市府會關係 之型態,次就二年來府會關係之實際狀況加以分析,最後探討影響高雄市府關係的協 調機構。第五章市議員職權功能表現之實際情形,分三節,先分析市議員對本身職權 及市議會功能之認識,進而從議員職權行使之實際狀況來檢討本屆市議員的功能表現 。第六章市議員功能表現之評估,從系統理論的觀點來評估市議員的職權功能表現。 第七章結論,綜述述本論文之研究發現,並作綜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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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權「維吾爾自治區」之研究

陳嘉猷, Chen, Jia-Y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政治、經濟、文教為重點,用社會科學的研究方式,分析中共處理維族民族 問題的策略;於前言中簡略闡明歷史沿革以明淵源,於結論中比較漢、唐、元、清的 統治方式以見優劣。 第一章:概論,標示中共對維族處理政策、及其政、經、文效措施的綱領。 第二章:探討共黨處理民族問題的策略,以顯示中共處理維族問題,以蘇俄為樣版, 忽略了中國兩千多年的歷史沿革。 第三章:探討中共在維族自治區的政治措施,顯示其仍重視黨團發展,而忽視民族之 融洽。 第四章:探討維族在區的經濟現況,以顯示中共仍採﹁頭重腳輕﹂盲目發展工業政策 ,而忽視改善人民生活皂輕工業。 第五章:探討中共對維族的文教政策,闡明其語文政策仍以漢化為終結,而有法飲更 迭舉棋莫定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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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議作業之研究

賴品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民國60、7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工商業蓬勃發展,因此帶動土地開發案件增加,政府為合理管制非都市土地之開發利用型態,二十多年來訂定許多相關法令規定及行政規則,作為非都市土地之執行依據。民國78年,為管制非都市土地之開發利用,規定進行使用地變更需經過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同意,將審議權收歸中央。 精省之後,將一定規模之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審議流程縮短為二級,並以內政部為單一辦理機關,因此,內政部除了需辦理北部及南部區域計畫範圍內開發審議外,還需辦理原由省政府所辦理的開發審議工作,而在原有的人力、資源下,增加開發審議之工作量,造成內政部承辦單位很大的負擔。又由於開發型態的不同,地方政府受理窗口不一,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常常受到刁難與誤解等因素,是以,基於簡化流程、避免地方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作業之推諉,於90年7月,擇要協助部分縣市政府,試行推動示範單一辦理窗口,並將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內之土地變更,逐步授權地方政府辦理(內政部營建署,2003)。依據行政院所核定之「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改進方案」指示,內政部於民國90年3月20日由內政部函頒「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訂定地方政府辦理分區變更審議工作所應遵從之規定。民國90年5月4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增訂第16條之4,將分區變更審議權力以委託的方式,將原屬地方自治事項之土地事務,交還由地方政府辦理。 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議工作,乃由土地使用系統、水土保持系統、環境保護系統與目的事業主管系統負責審議,然而,目前四大系統委託地方政府審議權限不一,影響審議品質與時效,造成地方政府審議作業上之困擾。因此,本研究以地方自治與組織理論作為理論陳述之基礎,並以探討分區變更之相關法令規定、審議組織與審議機制,綜合剖析地方政府執行分區變更作業上之課題,並根據其課題提出具體之建議,此為本研究之目的所在。 從機制、問卷及訪談分析中,發現地方政府分區變更審查機制大多已經建立,各相關單位也已逐漸有審查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已盡到提供輔導諮詢之責,因此本研究認為地方政府已有辦理分區變更審查之能力。但此作業在各面向上仍存在許多待解決的課題,包括:地方自治面向上,地方政府未能訂定相關規定以適應地方特殊性、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工作應加強、民眾參與機制不足;組織面向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所授予地方政府審議之權限不足、專責審議小組受政治力影響程度高及地方政府各單位溝通上有問題;在法規與政策面向上,相關法規繁雜、政策不明確且無優先順序及缺乏成長管理與總量管制之概念;執行面上,地方政府審查效率不高及經費與人力不足等問題。 地方政府辦理分區變更審議機制上,本研究認為有以下數點重要的政策意涵,分別為:1.地方政府由消極的配合演變為積極的主導,藉此增加地方自治權力;2.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權之功能,符合憲法因地制宜的精神;3.簡化審議流程,提升審議效能;3.建立顧客導向的公共服務體系,達到便民及增加行政效率之功能;4.不同審議組織分掌開發審議工作,依相關法令及審議規範進行審查,兼顧開發及環境品質之均衡。 此外,本研究研擬出地方政府辦理分區變更審議架構,包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二大部分,包括:1.中央政府應擬定國土分區變更之政策、確立變更審議工作之原則,以及提供地方政府技術指導與執行監督工作;2.地方政府應儘速建立審議機制並成立單一窗口,透過土地使用系統、環境保護系統、水土保持系統及目的事業主管系統併行審查與提供意見後,交由地方政府專責審議小組審議,考量各土地開發因素與民眾之意見,並進行實質審查後,做出開發許可之決策,以及進行開發許可後之督導執行等工作。未來在地方自治的理念下,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分工,簡化審議流程,與兼顧開發與環境品質下,使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審議可以兼顧審議品質與效率,增加國家與地方政府之競爭力。 關鍵字:地方政府、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變更審議、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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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柯林頓政府推動以巴和平進程之研究(1993-2001)

林俊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47年11 月29日聯合國通過第181號決議案,將巴勒斯坦分割給猶太人和巴勒斯坦人,從此造成中東地區的紛爭。美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介入中東地區,歷任杜魯門、艾森豪、甘迺迪、詹森、尼克森、福特、卡特、雷根、布希及柯林頓等10任美國總統介入中東事務,其中以艾森豪總統1957年提出的艾森豪主義、1967年詹森總統發表的中東五點和平原則、1969年尼克森總統的羅吉斯計畫及1973年季辛吉的穿梭外交、1978年卡特總統的大衛營協議、1982年雷根總統的雷根計畫、1988年國務卿舒茲發表的舒茲和平計畫等中東和平政策最具代表性,但是都無法促成中東地區的和平。 1991年冷戰結束,蘇聯瓦解,美國成為唯一超級強國,良好的國際環境,美國中東能源的需求、柯林頓個人政績的追求等因素,促使柯林頓政府接續布希政府的馬德里和會積極介入中東地區推動以巴和平進程,期間美國以「胡蘿蔔與大棒」、「以土地換和平」為策略,促使以巴雙方於1993年9月13日簽訂「以巴自治協議」、1994年5月4日簽訂「開羅協議」、1995年9月28日簽訂「塔巴協議」、1997年1月15日簽訂「希布倫協議」、1998年10月23日簽訂「畏河協議」及1999年9月5日簽訂「夏姆錫克協議」等6項協議;當然,柯林頓政府不願意也不能夠對以色列施加足夠的壓力、以及以巴和談是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最後導致談判問題過於繁多、大衛營談判無果而終也與柯林頓總統任期即將結束有關等因素,致使以巴無法達成永久和平。 本論文共分六章,茲將其內容分述如下: 一、第一章為導論,主要介紹本文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章節安排、研究範圍與所遭遇的限制,並說明資料的來源等。 二、第二章為美國中東和平政策之回顧,以時間區分為四階段,1947年至1966年為第一階段;1967年至1972年為第二階段;1973年至1981年為第三階段;1982年至1992年為第四階段。 三、第三章為柯林頓政府推動以巴和平進程之背景,良好的國際環境為柯林頓政府創造了介入中東和談的契機,接著馬德里和會的召開,美國能源的需求,柯林頓個人的人格特質等因素,讓柯林頓政府得以推動以巴和平。 四、第四章為柯林頓政府推動以巴和平進程之策略與過程,「胡蘿蔔與大棒」、歸返土地換取和平、1993年以巴自治協議、2000年以巴最終和平協議草案,為柯林頓政府推動以巴和平策略與過程。 五、第五章為柯林頓政府推動以巴和平進程之評估,說明柯林頓政府在以巴和平進程的努力中雙方獲得多少成果,政策上有何缺失,並評估面臨的挑戰。 六、第六章為結論。 關鍵詞:柯林頓政府、以色列、巴勒斯坦、以巴自治協議、以巴和平最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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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台中地區地方菁英的重塑(1895-1935) / The period of Japanese rule , local elites of Taichung County are reorganized(1895-1935)

陳立家, Chen, Li 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臺灣總督府→地方菁英→地方社會」所構成的統治三層結構作為論述架構,主要以殖民政權、地方菁英與地方社會政治結構之間的關係,以及地方菁英對於殖民政權具有現代性意義之政策的協力與對抗等兩大議題,作為論述主軸。前者以地方菁英的整編與社會階層流動作為探討面向,分就日治初期的參事、街庄長(1910年以前)與區長,以及1920年地方行政組織變革後的協議會員與街庄長進行論述。後者以臺灣總督府、地方菁英與地方社會的互動與影響作為探討對象,分就日治初期臺中地區鼠疫大流行與1920年「準」地方自治制度實行進行闡述。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的統制力量尚無法完全落實於地方社會,而必須倚賴固有地方社會菁英的協力,因此,日治初期的參事、街庄長與區長均由臺籍地方菁英擔綱,負責就地方事務應地方行政長官的諮問而答詢,以及協助執行地方行政事務,使殖民政權能夠順利統治地方社會,同時,也使得原有的地方社會領導階層的權力結構。1920年臺灣總督府頒佈新「地方官官制」,全面改革地方行政組織,實行地方自治制度,打破以往地方諮詢與基層行政機關由臺籍菁英壟斷的情況,使在臺日籍菁英獲得參與殖民地地方行政事務的權力,並且在日籍菁英人數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臺灣總督府的統制力量也逐漸滲透到地方社會,造成原本的地方政治權力產生變動,同時,也使得地方政治場域成為日、臺籍菁英互相競爭、合作的空間。 以往的殖民地研究,大都認為在殖民地體制下,被殖民者只能被動地被迫接受殖民政權的統治政策與方針,但是根據近代衛生的傳遞與地方自治的實行兩個事例所示,地方菁英對於殖民政權具有現代性意義的政策或方針,擁有選擇協力或抵抗的權力。但殖民者是否接受地方菁英的建言,則仍屬於臺灣總督府的權力,而這也是被殖民者在面對殖民政權時,無可奈何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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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民族教育政策(1978∼1999)

陳亞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基本情勢及其社會文化的特殊性,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少數民族分布狀況、「民族區自治」制度在此地的施行狀況與效果、以及民族、宗教、文化的差異所產生的問題等角度,說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時空背景上,縱向從少數民族教育政策的理論基礎、少數民族教育政策的演進,橫向以少數民族教育政策的施行等三方面切入分析。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少數民族教育政策的施行狀況方面,少數民族教育政策的施行狀況,關係到少數民族教育政策施行的成敗與否,在此以三個層次進行研究。一、改革開放後的新疆少數民族教育,是否對於少數民族的整體素質與水準有所助益:二、「民漢兼通」雙與教育政策的施行,少數民族學生除了原有民族語文外,再進行第二語言文字一一漢語文的學習,是否行得通,或有其他因應對策;三、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與民族高等教育,國家政策的研究與探討。 新疆少數民族教育政策的成效及其評析方面,主要以一、新疆少數民族教育的整體特色與成效,二、新疆少數民族教育的困境與未來發展趨勢,三、新疆少數民族教育政策對於新疆少數民族的影響,以三個面向點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民族教育政策的結果,面臨著雙語教育實施不易、師資來源困難、教育經費來源不足與行政管理失當等困境,若能加速民族地區的現代化建設,普及少數民族的受教育率,使其民族自信心增強,促進民族之間的平衡發展,達成所謂「致力消除民族實質上的不平等」,將是提升整體水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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