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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地上的生態保育:以雙連埤的協力治理為例 / Ecology Conservation on private lands: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 Case of Shuang-Lien Lake

林易萱, Lin, Yi-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政府的保育政策多施行於國有地上,盡量避免限制私有土地上的經濟活動,卻也造成保護區周邊私有土地利用上,與保育目的不相容的情形,致使共享性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s, CPRs)走向悲劇一途。本文以宜蘭雙連埤濕地作為個案,從深度訪談瞭解該地私有地保育的困境,並從「協力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角度分析,發現政府單方面的保育政策,難以達到良好的私地保育效果。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追蹤雙連埤的保育努力過程,發現最後能夠維持雙連埤的風貌,荒野協會等民間保育團體功不可沒。保育團體不具備管理的職責,比較容易與在地居民的建立情感聯繫,能作為政府與居民之間的溝通橋樑;他們擁有豐富的生態知識,能化自然資源為物質性誘因(material incentives),結合居民生計與生態保育的行動,減輕私有地上活動對環境的壓力。透過「由下而上」的共享性資源管理模式,雙連埤的案例展現如何透過協力合產與「社基保育」(Community-Based Conservation)模式,破除「生態」與「生計」無法共存的迷思,進而達到永續發展的目的。 / Conservational policies have been known more applicable to public lands. Yet endangered species can not tell and thus have suffered from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on private land, leading to an inevitable tragedy. This thesis adopts Shuang-Lien Lake as a case to demonstrate the possibility of an alternative, community-based approach. Through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policy makers and major stakeholders, this research indicates how collaboration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and voluntary citizen groups could overcome the oppositions by local residents against conserving valuable ecologic system on privat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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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收購法律規範理論與實務—台日比較 / M&A laws relating to management buyouts : theory and practice between Taiwan and Japan

張雅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為管理層收購法律規範理論與實務之研究,比較台灣與日本兩國法律規範及實務運作方式,借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及管理層收購發動背景與我國相似之日本,檢討我國管理層收購之相關法規範,並試提出修正建議。 在管理層收購下,管理層一方面為收購方,一方面亦為目標公司之決策機構,其間之利益衝突不言而喻,且管理層收購亦伴隨著逐出少數股東之下市交易,如何能確保交易公平並保障少數股東之利益,為各國法規範管理層收購之一大重點。 本文以2011年國際私募基金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 L.P.來台收購我國半導體大廠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帶入我國管理層收購之法規範及實務運作,並點出該案及其後一連串之修法下我國法仍存在之問題,再探討日本法下管理層收購之相關規範及實務運作模式,並以日本兩實務案例:日立集團旗下之日立機材株式會社創始股東聯合國際私募基金凱雷集團發動管理層收購事件、日本判決著名案件Rex Holdings管理層收購事件兩案,深入探討日本法之管理層收購實務運作及相關判決,最後則以兩國實務案例比較,進一步檢討我國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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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隱私保護對於檔案開放應用影響之研究 / The impact of information privacy on archival public access in Taiwan

黃鈺婷, Huang, Yu-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檔案管理之終極目標,是在於將經過專業化管理之檔案提供於使用者應用,以能充分發揮檔案所具有之歷史、真實憑證和資訊價值。在資訊化社會時代,檔案公開、政府資訊開放與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已成為現今民主社會的重要共識,然而個人隱私權和檔案公開政策的衝突卻一直是我國檔案開放應用實務的主要問題,而不利於促進國內檔案管理事業及檔案應用服務的推廣。 本研究藉由分析國內外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以及透過深度訪談法蒐集檔案管理人員及檔案使用者對於個人隱私保護相關法令、檔案開放應用法令與檔案應用服務之實務或使用經驗,探究我國個人隱私保護法令和政策對於檔案開放應用實務所造成的影響及問題。結果發現,目前個人隱私保護法令使國內檔案實務界對檔案開放應用的標準產生分歧、且對於涉及隱私資訊檔案的開放作法亦相對保守,加上具重要價值之機關檔案並未落實移轉、而仍分散於各機關之中,將使個人隱私保護標準更難以統一,究其根本原因後也呈現出《檔案法》之規定因過於廣泛有待修正的問題。 本研究建議,國內檔案實務需針對個人隱私保護標準建立共識、並以「通則開放」概念提供檔案之開放應用,而未來國內檔案實務界也須逐步改善機關檔案未落實移轉的問題和《檔案法》的修訂,以能符合使用者需求並充分公開具有珍貴價值之檔案資源。 / The goal of the archival management is providing the archival public access for users and to bring full play of archives’ values. Protecting rights of the archival public access,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privacy are important principles in information society. However, policies of information privacy are severely impeded applications of archival public access in Taiwan, and may turn against the archival management. For this reason, this study analyzes contents of policies of archival public access from main archival institutions all over the world and collects archivists and users experience to find out the influnences of impact between information policies and aechival public access. The search result shows that there are no unified standards for providing private information from main archival institutions in Taiwan. Also, the over conservativeness of archival repositories to provide archives and the non-complete transfers of national archives become main problems. On the other hand, undefinite rules of the〝Archival Management Act〞in Taiwan are the prime reason that caused the problems. According the study, it suggests that the main archival repositories should to be more open and need define standards for providing the archival public access, and the 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should promote the effect about transfering the national archivaes. Moreover, the〝Archival Management Act〞also needs to be revised so that policices of archival public access will be more effecient to fit the users’ n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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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經濟與金融發展對經濟成長的影響:追蹤資料的實證研究 / The impact of underground economy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 on economic growth:a panel data analysis

許瑞祐, Hsu, Juei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研究地下經濟規模與金融發展對實質人均GDP成長率之影響。我們使用二種不同金融發展資料,分別為私部門信貸規模及股市成交值規模。使用的資料型式為追蹤資料,時間由西元1981年至2008年,國家共22個,其中有14個已開發國家,8個開發中國家。模型部分共採用三種型式,首先為一般線性模型,其次為納入地下經濟規模與金融發展交互作用之非線性模型,最後則是門檻迴歸模型。 結果顯示,在一般線性模型中,地下經濟規模及私部門信貸規模對實質人均GDP成長率的影響並不顯著,而股市成交值規模對實質人均GDP成長率有顯著正面影響。 而在納入地下經濟規模與金融發展之交互作用項後,私部門信貸規模與地下經濟規模的交互作用項對實質人均GDP成長率有顯著負面影響,而股市成交值規模與地下經濟規模之交互作用項對實質人均GDP成長率有負面影響,但不顯著。由上面的結果,我們推斷地下經濟規模與實質人均GDP成長率可能存在著非線性的關係。 在門檻迴歸中,若把顯著水準設在10%,我們發現納入私部門信貸規模與股市成交值規模的模型存在顯著的門檻效果。在門檻迴歸中,若把私部門信貸規模或是股市成交值規模當作門檻變數,當金融發展程度低時,地下經濟規模對實質人均GDP成長率有顯著正面影響,而當金融發展程度高時,地下經濟規模對實質人均GDP成長率的影響並不顯著。 總結來說,我們建議低度金融發展國家適度的允許地下部門發展,因為政府無法干預地下部門,因此地下部門的營運較有效率,適度允許反而有助於提高資本投資的效率,進而促進實質人均GDP成長率。相反地,我們建議高度金融發展國家的政府應限制地下部門的發展。 / This paper focuses on linear effects and nonlinear effects of underground economy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 on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Utilizing two alternative measures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cluding the size of private credit and stock trade. The analysis relies on a sample of 22 countries for the period 1981-2008, including 14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8 developing countries. We use three different models, including linear model, nonlinear regression with a cross-term and panel threshold mod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in the linear model, underground economy and private credit have no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but stock trade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impact on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Moreover,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rivate credit and underground economy has a significant negative impact on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ock trade and underground economy has an insignificant negative impact on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Hence, we speculate there have a nonlinear effect between underground economy and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In the panel threshold model, if the level of significance is set in 10%, we find that the model with private credit and stock trade have threshold effect, it implies that the sample can be split into two regimes: High degree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Low degree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Underground economy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impact on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when private credit is low, so does stock trade. In conclusion, we suggest that it may be optimal for countries with a less developed formal financial sector to accept more tax evasion, because it accelerates the efficiency in capital investment and then facilates the growth rate of real GDP per capita. On the contrary, countries with a more developed formal financial sector should impose more tax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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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制度之理論與實際

高仁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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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之歷史檢視與改革之道

秦書彥, Chin, Shu-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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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岸地區開發之政經分析-國家 資本與民間社會之互動

尤怡文, Yu, Yi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小人稠的台灣在經過快速且密集的經濟發展階段後,土地的取得逐漸成為影響資本積累的重要因素,所以無論是追求資本積累的民間企業;或以確保經濟發展鞏固政權正當性的政府,無不將成本低廉、運輸便利、低人口密度、易於排污之海岸地區視為重要開發地區,然而在此種耗竭式的資源利用模式下,使原本即屬敏感地質區的海岸地區更加脆弱:近岸水域嚴重污染、地層下陷、海水倒灌、海岸侵蝕等,面對此狀,海岸地區居民除了早期的反污染運動外,也開始反思其與生活環境之關係,察覺其對居住環境之空間經營模式的決定權,不必然接受國家機器或資本的空間經營模式!於是乎在國家與資本的海岸開發政策下,一種異於反污染自力救濟的反對運動開始發生:宜蘭反六輕運動、台南反七輕運動、貢寮反核四運動等,其動員規模、衝突程度、波及層面一次比一次大,一次比一次激烈。   究其實,這樣的衝突並非僅僅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二元衝突,其間所隱現的是國家、資本與民間社會於有限資源上的衝突;「私人資本」追求的是最大效益的資本積累,「社會人民」須要的是經濟生活與精神生活的雙重須求,而「國家」則須兼顧國家生存要件、經濟需求及民意取向,任一須求要件不被滿足即可能發生社會衝突及失衡現象。這其中所涉及的是國家機器、資本家與地方居民對於「海岸空間」的人文價值及經濟利益的異化。循此,筆者意欲於論文中探究造成海岸地區開發過程衝突頻仍的深層結構:是什麼樣的原因型塑出如此的開發模式?這樣的的開發模式與台灣的政治經濟結構有著什麼樣的關係?在如此宰制式的空間配置模式下,地方政府、社區居民、非營利組織又有何反應和對策?並試著了解這樣的政經結構、衝突及互動網絡對於永續發展又有著什麼樣的意涵? 最終,除將勾勒出參與台灣海岸地區空間配置過程之行為者網絡,解釋此網絡之結構性影響及行為者之間的互動形態,並試圖在此網絡結構中尋求出可兼顧國家、資本、民間社會三者須求的平衡點,以助於社會衝突的解決。   研究過程中以總體觀點解析「台灣海岸地區開發」的歷史過程。將海岸開發歷程分為四階段:「政府主導開發期」(民國45~69年)、「資源配置角力期」(民國69~78年)、「資本擴張期」(民國79~82年)、「制度建構與多元開發期」(民國82~89年)。在每一階段的敘述過程中,將對此期的政經背景先做一概略性地介紹,並以Claus Offe的當代資本分析系統做為藍本,修正出一適用於此階段的政經結構關係圖,而後再以此關係圖做為詮釋此時期海岸開發過程的基礎觀點,並說明三個次級系統之間是透過什麼樣的制度、行為去維持或突破當時在海岸開發過程中的結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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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之研究--台北市推動社區大學個案分析

朱森村, Chu Sen-Tsu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面對要做的事無限,但能力有限之困境,政府部門的發展之道大致可歸納為二:(一)建立與提昇政府的能力—此涵蓋採行廣泛措施、活動的概念,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提昇公民和政府的能力,冀望產生更有效及更有回應力的公共服務與財貨。(二)市政業務民營化或協力化—透過民營化或協力化機制(規劃者、協調者、整合者及推動者)統合、激發運用民間資源。   在面對資源稀少性下,可運用幾項策略:(1)推動民營化;(2)形塑公民意識;(3)採行減肥措施;(4)採行合夥措施;(5)採用第三部門等五種策略。其中採行合夥措施接近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基本上,推動公私部門協力關係需奠立於公民意識和參與基礎之上。因為若有堅固的公民意識和參與基礎,將能導引公共政策的走向,同時減輕政府沉重的負擔。   在面對沉重的財政壓力與政策需求下,政府已開始改變做事方式,大力倡導公私部門協力,並允許公私部門間的競爭(劉毓玲,民82)。整個公私部門關係的轉變,由陌生到競爭合作,這些作法乃至於政府主動尋求私部門的協力參與;其主要核心觀念是改造政府具有效率和品質的政府,公部門不再只強調公平性的原則,同時要提高公共服務的水準,以因應民眾需求。「公私部門的協力關係(或稱合夥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已成為目前國家建設公共政策上非常重要的一種理念。   筆者認為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是:公私部門以平等互惠、共同參與、責任分擔的原則,建立一個以公民參與為基礎,以公共責任為核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結合公部門、私部門、第三部門及公民,並以建立公私協力機制為連結的公共服務責任網(network of responsibility),它具有下列內涵:(1)公私部門協力是公私部門組織文化性和結構性的改變;(2)公私部門協力兼顧效率與公共性;(3)公私部門協力是一種組織的關係或網絡。   因此,在本文中,首先探討公私部門關係,包括民營化方向及第三部門的參與,進而探討公私部門合作的新方向—公私部門協力關係。繼而論及公私部門協力理論,探討理論基礎—公民參與理論及新政府運動,再者論及公私部門協力運用策略、限制與解決之道。並以台北市社區大學的個案研究,探討公私部門在此一公共政策的合作關係。最後,希望作一理論與個案之整合,由公共利益與公共性的維護、公共責任的落實、公私協力機制的法制化探討公私部門協力關係的必要發展--公私協力機制的發展。此些觀念之內涵如下: 一、公共利益與公共性的維護   學者C.Ventriss(1991:12)曾言:「行政是政府的重心,而公共才是國家的核心」,一語點出「公共性」對於一個國家或政府的重要性,以及公共行政的核心價值所在。「公共性」積極意義的彰顯,也就是指人類共同事務必須經由社群成員的主動參與,以及成員間的相互溝通、意見表達,以形成共識,而這樣的共識及其付諸實踐的一切行動將有助於群體公益以及共同美善(common good)。 社區大學的成立,結合了政府部門、民間部門及社區團體及社區居民的共同參與而成立,其上課方式亦採取讓公民參與、公民自主的方式,充分展現了公共性的價值。 二、公共責任的落實   公私部門協力關係責任的承擔是由協力雙方共同承擔,這可由兩個面向探討之,一為政策議程設定,一為行政官僚組織人員。在議程的設定方面,有那些議題能被列入議程中討論,乃至於形成政策?以「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觀點而言,參與式民主意指(1)使政府行政人員的選拔過程更受一般平民的影響,此涉及政黨的民主化;(2)把許多與國家大致上無關的決策由地方政府或社會人民集會成立,以制衡中央過分集中的權力及行政官僚的勢力;(3)私人性組織的「民主化」等政策。參與式民主的觀點啟發了日後公共事務管理的新思維,如社區自覺與自治、公眾參與,以至於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因此,依據民主的意涵,議程設定的應然決策者應為人民,實現主權在民的理念。而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亦可視為一種人民的參與和監督方式,藉由此種機制彌補議程設定的障礙,讓有些具有重要性、迫切性的議題或弱勢團體的需求,可以透過公私部門協力關係而予以處理。   在行政官僚組織探討上,一個健全的民主行政發展應考量以下幾個原則:(1)公共取向;(2)深思熟慮的抉擇;(3)公正正直的行為;(4)程序的尊重;(5)程序的尊重。 三、公私協力機制的法制化   公私部門協力關係的建立,並不意味協力雙方可以恣意作為而不受約束。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不限於傳統的政治監督方式,可由具公信力的團體組織負責監督或用「誘因監督」方式由協力雙方根據預算和利益分配進行良性互動監督,即創造出一「公私協力機制」,以利永續經營發展。   就社區大學的未來發展而言,除須克服法令的限制外,另外尚須配合下列措施,以兼顧公平、正義與效率: 一、訂定類似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逐步引進營利部門共同推動公共政策,以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使其不致成為民營化的犧牲者。 二、積極輔導民間非營利部門健全發展,使服務供給市場能充分發展,增加民眾的選擇性,真正達到競爭、效率、高品質的目標,如此才能真正達到公私協力多元的供給體系目標。   台北市文山區社區大學的成立代表了兩層意義:一是它代表著將知識的喜悅帶出學術殿堂,培養公民大眾的批判理性,健全公共理性的論述機制,提昇競爭力及生活素質,並期許為社會重建的起點,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的使命。二是文山區社區大學的設置係由民間社團、社區組織、台北市政府共同協力達成的,這不但突破現今教育部設置「大學」的法令限制,更是公部門與私部門協力完成的一個範例,它的成功與否將成為公私部門協力的研究一項重要指標。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途徑、方法與限制…………………………………..5 第三節 文獻檢視……………………………………………..……8 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20 第二章 公私部門關係之分析……..………………………….……27 第一節 公私部門關係探討….……………………………………27 第二節 公共事務民營化探討……………………………….……34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互動關係………………………….37 第四節 公私部門合作的新方向………………………………….39 第三章 公私部門協力理論與策略分析..……………………….…45 第一節 公私部門協力理論……………………………………….45 第二節 公私部門協力策略……………………………………….51 第三節 公私部門協力理論限制與解決之道…………………….58 第四章 公私部門協力關係應用於台北社區大學之分析..……….70 第一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規劃過程………………………….70 第二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法制化問題……………………….76 第三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執行………………………..…...80 第四節 台北市社區大學方案評估…………..……………..….86 第五章 公私協力機制的建立…………………………………….…92 第一節 公共利益與公共性的維護……………………………...92 第二節 公共責任的落實………………………………………...97 第三節 公私協力機制的法制化……………………………....102 第六章 結論…………………………………………………………104 第一節 研究發現..……………………………………………..104 第二節 研究建議..……………………………………………..110 參考書目………………..….………………………………………117 附錄一 訪談紀錄 附錄二 台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附錄三 台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經營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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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探討—以日鐵、台鐵為例

吳芳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將公營事業民營化已非口號而已,它已成為許多國家既定的政策之一,我國也不例外。鐵路交通運輸事業亦屬公營事業之一環,為改善台灣鐵路的經營效率低落與服務品質欠佳及財務狀況不良等問題,將其民營化似乎是唯一途徑。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探討台鐵為何必須民營化、如何民營化及其方式;另外並以事後回溯研究之方法舉出已民營化十餘年的日本國鐵為例,概略說明其民營化之經過,且也對其做了一番檢視,俾作為台鐵民營化時的參考,於探討台鐵民營化相關課題時,先就其組織與人事、營運策略、財務狀況等三方面說明台鐵目前所面臨的經營困境,進而導入其民營化之課題,最後並說明改善經營困境之作法,以為其後之民營化鋪路。 本文所獲之主要結論如下: 一、 以不完整財產權的觀點,「民營化」與「私有化」是兩個不同的名詞,兩者間係本質上之差異,亦即以公營事業所有權的移轉與否為區分。 二、 改善公營事業的財務狀況應是民營化的目的之一,非其原因,公營事業的盈虧狀況無關乎是否將其移轉民營的問題。 三、 民營化後的日本國鐵並未達成改善原國鐵財務虧損之目的,其主要原因應為(一)舊有債務未歸零;(二)經營安定基金成效尚待斟酌;(三)私有化方式欠妥。 四、 台鐵應可考慮採車路分離之方式民營化,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並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組織之調整及其公司化;第二階段為將鐵路公司之營運項目透過特許權授與之方式移交給民間經營,政府仍保有其所有權,由鐵路公司擁有經營權,各司所職,以明權責。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與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3 第四節 本文架構……………………………………………………………… 3 第二章 文獻回顧…………………………………………………………………4 第三章 理論基礎……………………………………………………………… 8 第一節 民營化之意義………………………………………………………… 8 第二節 公營事業與民營化………………………………………………… 19 第三節 民營化之方式……………………………………………………… 25 第四節 公用事業與公營事業……………………………………………… 35 本章註釋……………………………………………………………………… 37 第四章 國外實例:日本國鐵之民營化…………………………………… 39 第一節 引言………………………………………………………………… 39 第二節 日本國鐵民營化之經過…………………………………………… 41 第三節 檢視日本國鐵之民營化…………………………………………… 50 本章註釋……………………………………………………………………… 59 第五章 實務檢討:台灣鐵路之民營化…………………………………… 61 第一節 台鐵經營現況分析………………………………………………… 62 第二節 台鐵民營化之主客觀優勢………………………………………… 99 第三節 台鐵的車路分離……………………………………………………106 第四節 台鐵經營困境之改進………………………………………………113 第五節 本章結語……………………………………………………………121 本章註釋………………………………………………………………………12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26 參考文獻…………………………………………………………………………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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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開發政策與開發方式選擇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public land develop policy and choice

胡雅婷, Hu, Ya-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公有土地為數之大,對土地供給市場的影響可見一斑,以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為例,區內公有非公用土地佔全區可開發土地面積之34.6%,其開發決策過程、開發方式,將對全區土地開發活動及地價變化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有鑑於此,本研究將探討現行公有土地開發政策與法令規定,提出公有土地在土地開發市場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功能。再者,在公有土地開發主體方面,利用歐美國家都市建設中大量使用的公私合營土地開發方式(Pub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公有土地開發主體由政府主導型轉為公私合營土地開發方式,不但可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亦可藉由民間專業人才投入,達到更高的開發效率,正符合了政府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建設的政策。 在公私合營開發公有土地的決策過程中,政府與土地開發商,兩者或因目標並不完全一致,或者是彼此間風險態度不同,其個別尋求的效用函數是不相同的,公部門在政策考量下開發公有土地將尋求公有土地開發效用最大,私部門則站在求取最大利潤報酬的觀點,考量是否參與公有土地開發作業,此時政府則需提供相當的誘因機制,以吸引私部門參與公有土地開發,在此情況下,不同公私合營土地開發方式--設定地上權開發、BOT開發及合作開發,本研究將比較各公私合營開發方式的內涵、運作流程及決策時間的差異,並重新加以定義,作為公有土地開發方式選擇的依據,並利用財務模擬分析,設計各公私合營開發機制,充分發揮公地開發的角色,以滿足都市發展的需要;最後,針對不同土地使用,選擇適合的公有土地開發方式。 本研究建議為下列四點:一、公有土地開發方式制度設計應隨政策目標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二、信義計畫區公有土地應暫停標售;三、公有土地各開發方式誘因機制隨土地用途及區位改良;四、公有土地開發方式依景氣情況作開發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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