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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文化,美學,現代性:以八、九○年代台灣流行音樂的歷史重構為例

簡妙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如何在今日各種通俗、大眾文化四處充溢的感受碎片中,理解當前流行文化的可能意義?以流行音樂(popular music),以及進一步以8、90年代的台灣流行音樂為例,本論文嚐試一種以美學(aesthetics)與現代性(modernity)向度為名的流行文化探究架構。受後現代與現代性相關論述所啟發,流行文化的美學與現代性,除了意指藝術感受與相關的美學議題外,美學視野還成為對經驗的另一種說明方式;而90年代以後才較被標舉的、相對於崇高現代性(high modernity)的平實現代性(low modernity),重視現實經驗的實然表現,而非倫理上的應然要求,則成為理解流行文化的重要切入角度。 以當前流行音樂的全球化作為探問起點,本研究回溯晚近流行音樂的歷史系譜意義。來自英美流行音樂的發展歷程,唱片工業、媒體娛樂文化及青少年市場的崛起,共同形塑了今日流行音樂文化形式的基本樣貌;但相伴而生的流行音樂文化論述,卻有由大眾文化批判到晚近傳播文化議題的種種轉變。在此多重交錯的脈絡中,流行音樂的美感向度,展現出由音樂商品化到「商業/藝術」合一,及當代流行文化運作邏輯的動態更迭。而面對不斷蛻變的資本主義市場型態,現代性論述中的主體自主性、文化自主性等議題,也由普遍型主體,開展出青少年主體、差異主體等不同意涵。流行音樂作為流行文化的一環,在晚近反而突顯出一種含納多向思維、而非一封閉商品的豐富意涵。 而由當前的市場衰退現狀出發,8、90年代的台灣流行音樂在音樂工業的蛻變中,則有著晚近現代化與全球化交錯的在地經驗意義。80年代因新創作崛起而被賦予正當性的國語流行音樂,在8、90年代的社會變動及雙向全球/本土化脈絡下,成了台灣流行音樂。而80年代有著濃厚現代性辯證氣息的音樂創作,在90年代則展現後現代商品美學及分化的音樂論述。重要的是,流行音樂文化中,關於商業與藝術、創作與社會的種種表面矛盾,卻有著更弔詭的流行文化美感向度意義。流行音樂所展現的平實現代性意義、總是無以名之的真誠性(authenticity)要求,以及可能的在地特殊意義脈絡,則在結論加以討論。 關鍵字:流行文化,流行音樂,美學,現代性,全球化,台灣流行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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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競爭時代報紙行銷通路策略研究-以台中地區為例

王俊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多年來,台灣報業穩定的市場生態,於2003年5月《蘋果日報》正式創刊後,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蘋果日報》是台灣首次以零售通路為主體,成功打開長期由三報所壟斷的市場通路,全新的版面風格及大膽的報導角度,不僅帶給本地讀者新的閱讀感受,更進一步促成台灣本土報業生態的重組,在《蘋果日報》的衝擊之下,台灣傳統報業所面臨的挑戰,除了同業之間的競爭,更可怕的是本土報業整體市場的萎縮。《蘋果日報》加入台灣當地讀者的資訊取得通路,憑藉本身強大的產品競爭力,對台灣本地的報業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 有鑑於此,本研究將《蘋果日報》發行後的市場稱為台灣報業的「新競爭時代」,針對六位具有代表性的資深報紙從業人員,分別從市場環境、通路型態、通路控制、業務推廣策略以及報業未來挑戰等觀點,進行深度訪談,同時結合研究者親身參與觀察所蒐集的資料,以行銷學4P中的行銷通路(place)作為主軸,研究新競爭時代,台中地區四家主要報紙行銷通路的型態與作為,並分析未來所能採取的行銷策略。 / In the recent years, the stable marketing ecology of newspaper industry in Taiwan entered a brand new stage with the publication of APPLE DAILY in May, 2003. By the way of retails, APPLE DAILY succeeded to break the marketing channel which monopolized by three newspapers for a long time. Its brand new layout and content not only brought lots of fun to local readers but caused the reorganization of newspaper industry in Taiwan. Under the impact of APPLE DAILY, the newspaper industry faced the competition from the same business. Moreover, the whole market became atrophy. It had posed serious threat to the newspaper industry.Therefore, the market was called “the new competition age of newspaper industry” in the thesis. In view of six representative senior newspaper jobholders, the researcher will carry on the depth interview separately from marketing environment, channel state, channel control, promotion strategy as well as the future challenge of newspaper industry and so on. Simultaneously, the researcher would unify the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his participation and observation. The thesis would take the “Place” in 4P of Marketing Theories for the main axle to study the marketing channel state and conducts taken by the four newspaper agents in Taichung. Finally, the thesis constructed the marketing strategy which would be able to adopt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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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金融科技对农村商业银行行间竞争力影响

January 2019 (has links)
abstract: 近年来,金融领域各行业采用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异常迅猛。金融科技率先催生了近4万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些平台在利用移动金融技术与主流传统银行竞争的过程中,占据了大量技术和市场优势。结合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现状,如果农商行能够有效利用移动金融技术优势,则其运营成本或会降低,获客效率、服务多样性等或将得以有效提升,从而使其竞争力得以提高, 更好地服务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本文旨在系统地探究以手机银行APP为代表的移动金融科技对农商行行间竞争力影响。 本文搜集了全国84家农商行APP数据,定量地从业务覆盖范围、增值服务全面性、易用性、安全性、系统稳定性等五个维度对APP给出综合质量评分,并采用层次分析法给出各农商行竞争力排名。在系统地分析银行竞争力与其APP质量、发布时间、更新次数等相关关系后,总体发现APP质量对银行竞争力至关重要。具体地,排名下降的农商行的年均更新次数与排名变化正相关,也即年均更新次数越多的银行,排名上升越多;而对排名上升的农商行,年均更新次数与排名变化则呈现负相关。竞争力排名上升的农商行,其APP平均发布时间与排名变化呈正相关,而竞争力排名下降的农商行的平均发布时间与排名变化则呈负相关。 进一步地,基于《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报告》中对农商行的排名,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移动金融科技对不同规模的农商行竞争力排名影响。研究发现:对于资产规模较大(>1000亿元)的农商行,APP年平均更新次数较多的银行,往往竞争力排名有所提高。而对于中等及小资产规模的农商行而言,APP年平均更新次数较多的银行,往往竞争力排名有所下降。对于较大和较小规模的农商行,APP平均发布时间长反而会降低银行竞争力,而对于中等规模的农商行,较长的平均发布时间下,其竞争力会有所提高。 最后,针对本文定量的研究模型和实证数据,本文给出了具体研究结论及展望,并就如何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竞争力,给出了建议方法以及相关政策性建议。 / Dissertation/Thesis / 农商银行App使用情况调查结果表 / 农商银行App财务、持续竞争力数据调查结果表 / Doctoral Dissertatio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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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之研究--以行政救濟制度為中心

宋健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引言 人是社會的動物,身處於社群中,彼此的關係必須存在某種規律,從靜態面說,即為法規範,從動態面談,就是權利。此種法規律具有強制力,以擔保社會能夠在某種條件下順利運作,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釐清。所謂「權利」,依據現今的通說—法力說,指的是一種受法律保護得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實力。依據此種權利之內涵,法律必須以其實力保護權利的可實踐性,無法實現之權利等於無權利,凡權利均應設有救濟途徑。此即為權利救濟之依據。 權利救濟的方式由從前的自力救濟,到現在的公力救濟,可以看出時代的演進。尤其公力救濟之強行性確定以後,國家責任進而產生,不僅國家負有裁判之責任,當國家侵害人民權利時,亦應負責。尤其將公力救濟之裁判者地位賦予國家,建立起司法制度,更為法學上的一大進步。因此,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由國家組成法院,提供權利救濟途徑,此種權利救濟模式不僅應用於私法間的爭執,尚且適用在公法上的衝突,包括國家實施刑罰權之刑事訴訟關係,以及有關國家與人民間公法性質爭議之行政訴訟事件。究竟人民實施訴訟權請求權利救濟時,必須遵循何種原理,本文將就行政救濟途徑部份,予以進一步的討論。 二、訴訟權之本質內容 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擁有基本權利所應具備之作用與地位。現代國家學所討論之基本權利功能體系,除了傳統由基本權利主觀面向所架構之人民於國法上之地位外,尚有從基本權利客觀面向所表現的客觀價值決定。 基本權利最原始的功能即為防禦作用,抵抗國家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訴訟權為實現具體權利之程序性基本權利,當訴訟權本身受到侵害時,當有基本權利之防禦作用。換言之,若人民欲行使訴訟權而國家不允許時,關於此是否得行使訴訟權之爭執,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除此之外,傳統憲法學討論之基本權利主觀功能,尚有基本權利之給付作用。給付作用最初的討論集中於物質性之給付,通說否定「原始的給付請求權」,但肯定「衍生的給付請求權」,此種基於平等權而來之「分享權」概念,當然為訴訟權所具有,因此,平等的使用權利救濟資源,即為訴訟權保障之對象。另外,由給付作用所包括之程序保障意涵,亦為訴訟權所應具有之作用,換言之,訴訟權作為程序性之基本權利,本質上即以程序作用保障實體基本權利之實現,訴訟權之實施必須設有一定之權利救濟途徑,該途徑即為訴訟權所保障之程序內涵。 基本權利不僅可由主觀面向加以觀察,亦具有客觀面向所隱涵之客觀價值決定。憲法保障訴訟權,具有某種憲法規範所隱寓之價值決定,即以訴訟權保障實體權利之實現,換言之,憲法規範訴訟權所具有之客觀價值決定,係提供可實踐之權利救濟途徑,該權利救濟途徑必須得以實現權利之具體內容。除此之外,從客觀面向討論基本權利,也涉及了制度性保障的相關問題。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亦具有制度性保障之意義,申言之,即為憲法保障提供完整權利救濟途徑之制度存續並運行,該等制度不容減損之意。 瞭解訴訟權之功能之後,吾人必須架構訴訟權之內涵,以進一步瞭解訴訟權功能所發揮之內容為何。訴訟權為權利救濟請求權,其內涵即為提供權利救濟途徑,而該權利救濟途徑必須能夠實現人民所主張之權利。進一步言,權利救濟途徑之提供必須是完整的,不容有任何的遺漏,以免某些事件無法獲得救濟;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國家作為公力救濟之裁判者,若無法提供符合正義要求之權利救濟途徑,將使得此等救濟形同虛設;權利救濟必須能有效實現人民之權利,無法及時有效的實現權利,該等權利救濟途徑方有存在之意義。基於上述之認識,訴訟權之本質內容即可以下列三點予以架構: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一完整、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國家以強制力禁止自力救濟,而擔任公力救濟之裁判者,獨佔司法裁判權,當然負有提供權利救濟途徑之義務。由於權利之可實踐性,國家所提供之權利救濟途徑必須能完整包括所有的權利爭執,以確保所有的權利均有實現之途徑。換言之,國家必須提供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使得所有的權利爭議均得由法院解決之,若某種權利不被賦予救濟途徑,該權利即無實現之可能,即屬「無救濟之權利,非權利也」。 (二)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 國家作為公力救濟的裁判者,獨佔司法裁判權,其所提供的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符合人民期待的,此種期待最基本的就是合乎公平正義,因此,國家所提供之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所謂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可以分兩方面言之,即組織上的公平正義,以及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所謂組織上的公平正義救濟途徑,包括權力分立、法院獨佔司法權、法定法官原則、司法獨立、法官迴避制度等等。所謂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救濟途徑,包括法律上聽審、武器平等原則、訴訟程序之嚴格形式等等。若權利救濟途徑不符合組織上與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此種救濟途徑即無法使人民權利正當的實現,人民對於國家裁判者亦無法信賴,導致公力救濟途徑之毀壞。 (三)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提供權利救濟途徑之目的在於人民權利之實現,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不只是提供法院途徑的入口,還必須提供人民事實上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換言之,該等權利救濟途徑必須事實上能有效實現權利之內容,解決爭議。在德國學界所討論的有效性權利保護,主要內容集中在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的討論上,除此之外,權利救濟之及時性,以及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均為有效性權利保護的重要內涵。 三、我國憲法上訴訟權的意義 我國憲法有關訴訟權之規定,首推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訴訟權之基礎即在於憲法第十六條,而具有如同前述之內涵與功能。至於憲法上其他有關權利救濟請求權之規定,值得提出討論者,有憲法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二十四條。憲法第八條是有關人身自由的規定,其有關之程序性規定屬於憲法保留,而與憲法第十六條處於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憲法第九條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並非謂軍人即必須受軍事審判,因此若國家不設軍事審判制度,並不違憲,而軍事審判屬於立法裁量事項,仍屬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此亦為憲法第十六條之特別規定,仍為訴訟權之內涵之一。 憲法上其他有關訴訟權之規定,尚有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增修條文第五條等等。憲法第七十七條為憲法對於司法權之架構,經由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補充,可以認為司法權應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與政黨違憲解散訴訟等等內容。至於憲法第七十八條關於司法院之憲法與法律解釋權,應視為一種規範控制的機能,而非訴訟權之機能,其縱使有權利救濟之功能,有只能認為其為規範控制下之反射利益而已。另外關於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選舉訴訟,憲法並未有獨立設置審判權之意,僅只將之歸於司法權所管轄,應為行政訴訟之內涵。惟無論憲法如何架構司法權,審判權之劃分仍為立法裁量事項,憲法自始即無強制區分審判權之意。 憲法所規範之訴訟權,基於憲法之根本法意義,無法完整建立訴訟權之內容,吾人僅能由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訴訟權之意見,為憲法上的訴訟權作內涵之補充。依據歷年來大法官對於訴訟權之解釋,總合言之,司法院大法官將訴訟權由主觀與客觀面向分別觀察,在主觀公權利面向,訴訟權被視為一種主觀的個人訴訟基本權利,其權利人為人民,義務人為國家之法院。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訴訟權指的是,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雖然不排除若干訴訟前置程序,但必須保障人民得最後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權利。而得提起訴訟之人民,不因其身份、職業而受限制,亦不因公務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忠誠服務關係而受影響。訴訟權所表示的意義,在形式上得向法院主張權利,在實質上則係使個人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障。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然而對於訴訟權行使的詳細內容,付之闕如,司法院大法官對此則指出,關於訴訟之程序以及訴訟之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權利具體內涵、訴訟案件本身性質、既有訴訟制度功能以及合乎權利維護之目的,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於必要時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換言之,無論係訴訟應遵循之程序、法院組織、審級、再審程序、審判權等等訴訟程序,或是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於必要時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應交由立法者作合理之判斷,觀察是否具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亦即需具有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雖然訴訟權可由法律限制之,但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而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賦予相當之程序保障,訴訟程序應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爭議予以裁判,使爭議獲致終局解決與保障,以發揮司法功能,發現真實,實現正義。 訴訟權之義務人為國家所設置的法院,憲法保障人民行使訴訟基本權,也意味著法院有依法公平審判的義務。對於法院的意義,司法院大法官指出,因事件之性質在司法機關中設置由法官與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審理之法庭或類似組織,其成員均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審理程序適用之法則與法院訴訟程序類同,即與法院相當。而法院具有司法權性質,關於司法權之發動與運作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亦由客觀價值決定面向討論訴訟權,其謂: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對於基本權客觀面向的論述,司法院大法官的起步較晚,論述也較少。 四、由訴訟權理論檢討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缺失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在清末即有所研議,而草創於民初。遲至北伐勝利後,於國民政府時期,我國的行政救濟制度才算真正定型。此種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為層級的行政救濟制度,由於撤銷訴訟單一訴訟種類等等規定,造成行政救濟制度有所欠缺而不完備。民國八十七年修正了訴願法以及行政訴訟法,此次大規模的修正雖然將細部的訴訟要件以及程序詳加規範,但是現行行政救濟制度是否符合前述訴訟權之理論,有待研究。依本文所見,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存在有下列缺失,值得檢討。 (一)公法爭議事件審判權之分歧 審判權為立法裁量事項,已如前述。目前我國法律將審判權區分為五種,即普通法院審判權、行政法院審判權、公務員懲戒審判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審判權以及軍事審判權。此五種審判權,屬於公法上爭議者為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三種審判權,將公法審判權割裂為三種審判權,足以表現我國採取法院多元主義之特徵。 我國將公法審判權割裂為三種審判權,固有其理由,但實際上仍存在有基於指定之其他審判權,例如:國家賠償訴訟、選舉訴訟歸於普通法院審判權,將之列為民事訴訟予以審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亦歸於普通法院審判權,但將之列為刑事訴訟予以審判。此種將公法上爭議交由普通法院審判之例,所在多有,可稱之為「基於指定之民事訴訟事件」或「基於指定之刑事訴訟事件」。除此之外,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將律師懲戒覆審程序視為訴訟程序,而承認其為特種之訴訟程序,亦將我國公法爭議審判權進一步的割裂。 人民提起訴訟,必須向有審判權之法院為之,而法院多元主義將造成審判權之消極衝突與積極衝突,尤其我國公法審判權如此之分歧,對於人民之起訴實為一大妨害。審判權之劃分,雖為立法裁量事項,但由於對人民權利有所影響,必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亦提出審判權劃分之三大標準:權利之具體內涵、訴訟案件之性質以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換言之,關於審判權之劃分,立法者除本身之立法裁量界限外,必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時時檢討大法官所提出之三大檢驗標準,不能恣意妄為。 (二)行政訴訟前置程序要件之檢討 我國之行政救濟制度,於行政訴訟採取聲明不服前置主義,亦即以訴願程序作為行政訴訟前置程序,另以聲明異議程序作為訴願之前置程序,並將聲明不服前置程序列為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要件,換言之,此乃必要之聲明不服前置主義。 首先談聲明異議程序。我國聲明異議程序並無統一之法令規定,而散見於各個相關法規中,因此存在有許多不一致之處,例如:程序之多元化、名稱不統一、審理機關各異、聲明異議程序與訴願程序之關係複雜、聲明異議程序之法律基礎不明確、以及限制聲明異議之提起,造成剝奪訴訟權行使者等等。其中尤其值得討論者,即為聲明異議程序之複雜,不僅程序不統一、層級不相當,其與訴願程序之關係亦不明確。如此之規範,的確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造成困擾。 另外關於訴願程序,我國雖有訴願法予以統一規定,但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以來,創造了「相當於訴願程序」之概念,沿用至今,除了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認為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外,公務人員保障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亦將其復審或覆審程序定位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造成我國訴願程序之分歧,影響到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之行使。 (三)暫時性與預防性權利保護之相關問題 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為權利救濟之有效性最重要的問題。一般而言,暫時性權利保護乃由停止執行制度與假處分制度所構成,而預防性權利保護則由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以及預防性確認訴訟所架構。我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後,對於暫時性權利保護已有相當詳盡之規範,但對於預防性權利保護仍隻字未提,此兩種權利保護制度應如何界定,遂有詳加探討之必要。 暫時性權利保護關於停止執行之部分,雖然舊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均有規定,但十分簡陋,不足保障人民權益。新修正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對於停止執行則有相當詳盡之規範,且新增了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假處分制度,對於權利保護之有效性實踐上,可謂一大進步。但是仍有相關問題尚未解決,例如訴願法關於停止執行之要件不明、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關於停止執行規定之衝突等等。另外,預防性權利保護於國內算是一種較新的討論,此次行政救濟法制之修正並未納入,如何於行政救濟制度中採取預防性權利保護,亦即增加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預防性確認訴訟之訴訟種類,實為討論之重點。 五、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進方向 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採取聲明不服前置主義,因此在檢討行政訴訟制度時,無可避免的必須一併檢討訴願程序以及聲明異議程序,所以整個行政救濟制度必須一起討論,方不致掛一漏萬。行政訴訟中,人民的訴訟權行使必須符合憲法的基本要求,亦即合乎訴訟權之本質內容,此不僅行政權必須遵守,立法者在行使職權時亦應注意。於此,本文即由前述訴訟權之本質內容為基礎,對於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提出改進之方向。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之要求 我國實務對於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要求甚嚴,例如從前以特別權利關係為理由剝奪人民訴訟權之見解,已由司法院大法官以眾多解釋宣告違憲;其他以提供擔保為要件,而剝奪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機會者,司法院大法官亦於多號解釋中宣告其違憲。除此之外,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仍有其他剝奪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機會者,例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等等規定,應予檢討。其他必須提出討論者,尚有公權利理論之影響、不受司法審查之高權行為之省思以及裁量餘地與判斷餘地之檢討等等,在在影響權利救濟之完整、無漏洞性。 (二)權利救濟途徑公平性之要求 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包括兩大部份:組織上之公平正義以及組織上之公平正義,維持權利救濟途徑之公平性是訴訟程序所應具備的,亦為司法權實施之重要關鍵。我國對於權利救濟公平性十分重視,但仍有值得檢討之處,其中最重要者即為法院之嚴格定義問題。憲法第八十二條要求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要求訴訟程序必須依據法律之規定,但是仍有相當之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無法達到嚴格的法律保留之要求。例如: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所謂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法院,其覆審程序相當於訴訟程序;冤獄賠償法規定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法院,其程序相當於訴訟程序等等。上述之特別法院訴訟程序不僅組織由行政命令為之,其訴訟程序亦由授權命令為之,似乎無法合乎法院之嚴格定義要求,影響權利救濟途徑之公平性甚巨。 (三)權利救濟途徑有效性之要求 有效性權利保障之要求,主要為及時的權利救濟、簡潔的權利救濟以及暫時性與有效性權利保護之加強等等。及時的權利救濟途徑要求救濟層級之簡化,尤其是某些聲明異議程序具有兩個層級,實在不符合聲明異議程序之目的;又訴願程序經修正後改為單一層級,廢除再訴願程序,但某些相當於訴願之程序,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卻具有兩個層級,是否應一併檢討,值得觀察。至於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其要求權利救濟途徑之統一性,不因權利救濟途徑之分歧,造成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不便。我國公法審判權大致上區分為行政訴訟審判權、公務員懲戒審判權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審判權三種,對於人民提起訴訟尚未造成重大影響,但是某些公法上爭議列為普通法院審判權者,不但無甚理由,且部份獨立審判權之規定,更加造成審判權之分歧。除此之外,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的加強,更是權利保護有效性的重點,有關暫時性權利保護,在我國行政救濟法制採用停止執行制度以及假處分制度之後,已經粲然大備。另外有關預防性權利保護制度,我國行政救濟法制雖未明文,但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採取概括主義之精神,吾人可將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經由消極的課以義務之訴以及消極的一般給付之訴予以實現,而預防性確認訴訟當可類推適用確認訴訟之程序要件。 六、結語 訴訟權身處基本權利之中,卻經常為人們所忽略。其實,無論何種司法制度,均與人民之訴訟權息息相關,因為實體權利不論多麼偉大,均需經由訴訟權予以實踐。吾人在研討憲法學時,不僅應注重人身自由權、表現自由權等等實體基本權,對於訴訟權此種程序性之基本權利,亦應多加注意。國家在履行其任務時,必須注意維持訴訟權之運行,因為訴訟權乃基本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僅行政權對於訴訟基本權應予注意,立法權與司法權在執行其職務時,亦應維護訴訟權本質內容之存在。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方才經過一番修正,至今尚未運行,但值得檢討的是,此次修正仍未將思考點切入最根本的訴訟基本權中,以致於有不少缺憾。本文僅將部份問題提供討論,事實上仍有相當疑義值得研究,總之,司法制度之建立與運行,在在影響到人民的訴訟權,在檢討司法制度時,尤應注意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維護,以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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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壽險行銷電腦化之研究 / A Study of Computerize of Life Insurance Selling

李文彬, Lee,Wen-B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目的在了解以下的問題:1、探討業務人員使用 行動式電腦與其行銷績效間的關係。2、探討業務人員對行動式電腦之態 度及與使用間之關係。3、探討人口統計變數與使用行動式電腦間之關係 。4、探討影響業務人員使用行動式電腦意願之因素為何?5、探討壽險 業務人員使用行動式電腦之趨勢。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台北市之壽 險業務人員為研究對象,兼採計質與計量之研究方法,先以判斷性抽樣法 實施小樣本抽樣,以進行人員深度訪談;再以便利抽樣法抽樣抽出大樣本 ,以實施問卷調查。統計方法則採卡方檢定、變異數分析、次數分析及相 關分析等來作檢定與分析。三、研究結果: 1.使用行動式個人電腦之業 務人員,其行銷績效顯著地比未使用者為佳。 2.使用行動式個人電腦之 業務人員,對電腦之態度比未使用者較持肯定之評價。 3.人口統計變數 中僅「性別」與「教育程度」二項因素會影響行動式電腦之使用。 4.業 務人員不使用行動式個人電腦之主要因素為「費用因素」與「不方便使用 」。 5.使用與有意使用行動式個人電腦之業務人員人數合計超過81% ,壽險行銷電腦化之現象將愈來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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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之研究 / The reserch 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李明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大陸自一九七○年代末期以來所展開之經濟體制改革,不僅經濟體制本身受到關注,其法制建設亦逐步恢復。由於大陸長期以來實行高度集中之計劃經濟體制,使得行政許可之運用極度膨脹,已滲透到經濟、社會各個領域,幾乎到了動輒要許可、步步要審批的地步,嚴重影響大陸當前正著力推行之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與經濟效益的提高。有鑑於此,大陸乃在一九九六年著手行政許可法之調查研究及起草工作,嗣經進一步反覆研究、修改及意見徵詢,再予增減損益後,終於在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內容計八章八十三條,舉凡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許可之實施機關及程序、行政許可之收費、監督與檢查、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被許可人之法律責任等,均在本法規範調整之列,並預定於二○○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惟本法就行政許可制度之基本程序設計是否完備,使得行政許可制度既能發揮行政規制之功能,又能適當調節人民權利之行使與公益的衝突;在大陸加入WTO後,既應接受WTO規則之約束,本法之相關規定是否符合WTO規則關於非歧視、透明化、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等原則之要求,均有待進一步檢討。 /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since the late 1970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has made a gradual recovery of the legal system.Due to the planned economy structure for a long tim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bused in the field of society and economics had severely done harm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the enhancement of economic efficiency.According to this, the PRC government began to research and draft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law since 1996 .After unceasing investigation、amendment and opinion collecting,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4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ugust 27, 2003 and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July 1, 2004.The law including 8 chapters and 83 articles stipula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dministrative license、the executive organ for administrative license、the procedures for administrative license、the expense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the supervision and check、legal liabilities and so on.But is the basic procedure desig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stipulated by the law perfect so that it could manage administration and adjust the conflict between people exercising right and public benefit?and do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law correspo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WTO rules which include non-discriminatory、transparency、free trade、fair competition principles and so on?all of them need further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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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發展情況及台灣銀行業登陸之探討 / Experiences of foreign banks in China and the study of Taiwanese banks entering China

張志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2010年6月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署《ECFA》後,我國銀行業者開始將其在中國大陸的辦事處升格為分行,截至目前(2015年5月底)為止,已有6家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分行開始營業,此為兩岸金融業交流的重大突破,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銀行業在登陸時程上已落後其他外資銀行許多,要想急起直追,除了透過我國政府在後續《ECFA》談判中替台灣銀行業者爭取到更有利的條件外,台灣銀行業者也要積極尋找在中國大陸市場中業務突破的機會,如何善用我方同文同種、廣大台商客群以及過去金融服務業發展經驗等競爭優勢,以及如何把握住中國大陸政府未來的發展方向,這些都有待深入之探討。 本研究首先說明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現況,並將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2010年5月出版的「外資銀行在中國」之內容作一整理,從中國大陸外資銀行業者的角度觀察目前中國大陸市場所面臨到的挑戰與機會,接著針對2007到2009年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財務數據作績效分析,當作台資銀行業登陸之借鏡,然後彙整出兩岸對台灣銀行業登陸之相關法令,同時整理出目前台灣銀行業的登陸情形,並利用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經驗,探討台灣銀行業登陸後的業務發展機會以及未來可能發展,最後做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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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動商務與雲端化結合之探討 / A study on the combination of mobile commerce in banking and cloud computing

狄景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研究機構 Gartner 於2010 年10 月評選出未來一年的十大策略科 技與趨勢供企業作為策略擬定時的重要參考。Gartner 所謂的策略科 技,指的是非常具有潛力的科技,能在未來三年明顯的影響企業。而 今年選出的十大策略科技第一名就是: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 另外根據 Gartner 的統計,2011 年第一季全球手機終端銷售量達 到4 億2,780 萬支,較上年同季成長19%。智慧型手機的市場表現持 續勝過其他行動通訊裝置,近來競爭日趨激烈的中階智慧型手機市場 將帶動智慧型手機更為普及,並加速此一趨勢。此可以看出,這種新 一代智慧行動裝置已深深的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 目前,我們算是處在新一代智慧行動裝置與雲端運算發展的初世 代,但這些新的技術和概念正逐步影響人類的生活方式與改變企業的 未來發展。面對這些重大的外在競爭條件改變,本研究試圖探討一向 保守的銀行業是否有採用雲端運算或服務的意願?若有意願,那銀行 業會偏好運用私有雲、公有雲或是混合雲呢?又如果有一個好的公有 雲端服務概念,銀行業會考慮加入或利用這樣的公有雲嗎?是否會基 於智慧型手機的熱銷與普及,慎重考慮將智慧手機行動銀行這樣的服 務與公有雲端服務結合等問題。 本研究主要係針對雲端運算的發展現況及在銀行業的實務應用 趨勢作一深入分析,並透過與八位銀行業界高階資訊主管的深入訪 談,探討保守的金融服務業是否有採用行動化與雲端化結合之智慧手 機行動銀行雲端服務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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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行為與市場導向之研究-以個案AL化妝品公司為例 / The study of customers' shopping behavior in a market-oriented strategies - the case for AL cosmetics company

林傑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處於快速多變的環境中,人們除了喜歡高科技、高效率的產品之外,對於服務的品質也越趨要求,因此各大產業開始重視顧客關係,進而發展出顧客關係管理,尤其對服務業更形重要,本研究將由AL化妝品公司的顧客關係管理系統中擷取資料,試圖利用資料建立起專屬的客戶分析,以期讓行銷和營業人員能在大量的會員資料庫中找出有用的資訊,掌握會員的消費、靠櫃行為模式、實現個人化之服務、有效區隔市場,瞭解不同客戶特性等。進而制定適當之行銷策略以達成業績提升之目標。而資料採礦的技術能在資料量龐大的銷售明細資料庫中,利用客戶的基本資料與交易資料衍生對公司有幫助的評估項目,得以評估客戶的特質、需求、消費行為、建立不同的市場行銷策略等,行銷人員藉由該資料分析,採用不同的宣傳方式與促銷策略,以達最佳的獲利目標。 本研究以AL化妝品公司之客戶銷售明細及靠櫃紀錄作為資料分析的基礎。利用資料採礦的技術,找出客戶與商品之間的11種不同組合,以供未來進行個人化促銷之用途,並發掘客戶在靠櫃行為的關聯規則。本研究利用關聯規則演算法,提供不同的關聯規則分析角度,以考量客戶進行靠櫃行為組合的關聯規則,進而支援經營者制定相關靠櫃行銷活動的策略,以提高銷售量。最後利用銷售明細,找出最佳商品組合,以供未來母親節、週年慶等節慶檔期進行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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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與網路事件行銷關鍵因素分析 -以Intel為例 / The key success factor analysis of physical events and virtual events: a case study of Intel

王俊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事件行銷一直以來為企業所受用,無論是建立企業形象、新產品上市、打造品牌知名度等皆可透過事件行銷之運用,來達到企業的行銷目的。而近年來由於網路科技運用的發展,包含社群網站的興起,事件行銷不再侷限於一般的實體活動或通路活動,而可以進一步透過網路讓事件效果影響力更為久遠,獲得更好的績效。然而,企業該如何制定實體與網路之事件行銷決策?而又是哪些原因會影響事件行銷的成功與否? 本研究將透過深度個案訪談及次級資料分析方式,針對企業在進行實體與網路之事件行銷時,其成功的關鍵因素為何,同時透過三種不同類型的事件行銷個案比較,輔以專業經理人之觀點,探討企業進行事件行銷的關鍵成功因素。 個案以Intel於2010與2011所舉辦之事件為例,依事件類型分類為「實體活動事件行銷」、「網路活動事件行銷」與「實體活動與網路結合之事件行銷」。 研究結果顯示,企業進行事件行銷的影響因素,主要涵蓋產品、價格、地點、定位、公共關係等五大構面。實體活動事件行銷的關鍵成功因素主要在於活動地點與事件訊息的決定。受訪經理人認為,消費者只要經過實體活動會場,即能以「視覺」來影響消費者,讓消費者留下印象,就極有可能因為接收到訊息而來參與活動或影響未來購買意願。 網路活動事件行銷成功關鍵因素在於活動定位,尤以活動的話題是否具有誘因為主。受訪經理人表示,雖然網路活動事件行銷能以較低預算進行,且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然而活動網站的話題若不夠吸引消費者,即使運用再多的廣告,消費者也不會願意進入活動網站。 而實體活動與網路結合之事件行銷,由於具有實體與網路之特性,其成功的關鍵因素在於目標族群的設定與事件訊息的決定。目標客群需具有參加實體活動的意願,且願意繼續於網路上參與活動,此外,在活動事件訊息的設計上,也要能使實體活動參加者,繼續參與網路活動,並使其運用「義氣相挺」與「分享」的特性,在網路上繼續製造話題與吸引人氣,才能使事件行銷達到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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