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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立法兩院關係論我國中央政制張良民, ZHANG,LIANG-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關我國中央政制的類型問題, 多年來論者討論不絕。最近, 因憲政結構問題而引起
的政治變局, 更使前述討論至為熱烈。本文系從憲法上行政、立法兩部門的關系及行
憲多年的經驗累積, 自靜態、動態兩方面加以敘述、分析, 以獲致我國中央政制性質
或傾向的結論, 俾供識者的參考。
依薄薛鳳教授之觀點, 具體政治之研究, 可從它的構成要素: 政治現象、政治制度、
政治觀念、政治勢力、政治人物等之交互作用, 得到更進一步的認識。而時賢與學者
對我國中央政治體制所作的研究, 最普遍的對象與方式, 多集中於憲法或臨時條款的
靜態法制分析, 實在缺乏從政治學之觀點, 對政治現象作實然與動態的研究說明。本
文即構成具體政治的五項因素著眼, 對我國中央政治體制中行政與立法部門關系的特
質, 作動態與實然的研究, 藉此釐清對我國中央政治體制類型所產生的糾葛與爭議。
在導論部分, 本文首先回顧自清末以來, 立憲建制的事實與歷程所引起的各種爭議,
從不同階段所呈現的政治現象中, 歸納其發生影響作用的基本因素。其次, 說明本論
文之研究動機, 方法與限制。
第二章, 從一般民主國家立法行政兩部門間的關系, 或為二者在相同人物控制下, 團
結以求得和諧合作之內閣制; 或為二者彼此相互獨立, 復相互制衡之總統制; 以及若
干國家兼具兩種色彩之混合制, 了解其政府組織規定與實際運用經驗, 作為觀察我國
中央政治體制之基礎。
第三章, 主要在於闡述我國憲法上行政立法兩部門間之關系特質, 分從孫中山先生五
權憲法、權能區分之構想, 現行憲法之原始規定, 以及臨時條款之增訂發展情形等三
方面予以說明。
第四章, 從政治五因素及影響憲法變遷與憲政成長之主要變項, 分從政治文化、政治
人物、政黨制度, 增額立委選舉結果等方面, 說明我國實際政治運作對中央政治體制
所產生的影響作用。
第五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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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市地方財政比較研究-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五年狀況之分析王蕙娟, WANG, HUUI-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計一冊,約八萬字,內容共分六章,依次為: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
第二節,台北縣市的人文社會背景結構
第三節,研究動機、目的與範圍
第二章,地方財政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地方財政的建制基礎
第二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原則
第三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方法
第三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來源
第二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情況之檢況
第四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出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歲出項目
第二節,台北縣市歲出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歲出情況之檢討
第五章,台北縣市財政問題之分析
第一節,台北縣市財政收支配置問題
第二節,台北縣市財政自主問題
第三節,台北縣市財政發展的趨勢
第六章,結論
第一節,各國地方財政發展趨勢
第二節,我國地方財政現況
第三節,改進台北縣市財政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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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新聞寫作方式之分析蕭衡倩, Xiao, Heng-Q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分三十年來(民國42年至71年)中央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新聞寫作的
方式為主,採用內容分析方法,比較三報在不同時間、不同新聞種類上的差異,以及
各報本身的新聞寫作方式在三十年來的演變。本文將三十年分為三階段:民國42年
至51年;52年61年;62年至71年。又將新聞寫作的方式分六種:可追溯來
源的報導;不能追溯來源的報導;可追溯來源的推論;不能追溯來源的推論;可追溯
來源的判斷;不能追溯來源的判斷。並將新聞內容分成十二類:政治軍事、財經、災
禍、人情趣味、體育、文教、犯罪、科學、社會問題、社交新聞、公共事業以及交通
。本文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緒論,分為問題的陳述、研究目的以及論文組織三節。
第二章、文獻探討,分為有關消息來源及有關陳述方式兩節,並提出研究問題。
第三章、研究方法,分為研究對象、抽樣、分析方法、信度分析及統計方法五節。
第四章、資料分析。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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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報導環境問題的內容分析(一九六0 一九八二)熊傳慧, XIONG, FU-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一冊,預計約四萬字。計分五章,每章二至四節不等。
研究內容主要由報紙報導的觀點來看某一社會事件--環境問題。報紙是一般人日常
生活重要的消息來源,也負有媒介建構社會現實的任務。近年來國內環境問題日益嚴
重,本研究想從報紙的角色觀察這個問題被報導的情形,進一步瞭解環境問題的演變
與發展。本研究撰擇中央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與自立晚報四家報紙,以內容分析
的方式,作一九六O到一九八二間的描述與探,並比較這四份立場不同的報紙在報導
這一問題上的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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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特徵數之統計推算的穩健性研究魏志恭, Wei, Zhi-G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緒論裡簡單解釋了本文的研究動機、理由及範圍。接著,在第二章中闡明了最概型
函數的意義,並以方向導數的觀點,引出影響力函數以作為評定穩健性的工具,同時
探討最概型函數的穩健性、漸近性及效率。
第三章是以位置與尺度不變性為要求,考慮如何聯立反覆穩健推算特徵數,以作為多
變量情況的基礎。
第四章的重心,在於利用一個迴歸模式的最概型函數的一般型態來研究其穩健性質,
從而同時控制反應變數與因素空間的異常交互影響。在第五章裡,以模擬分析配合資
料分析方法,來印證本文理論。
我們的結論是:以中央極限定理作漸近分布或資料有異常現象時,本文所考慮的穩健
推算方法,確實比傳統推算方法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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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文官制度之研究曹興仁, Cao, Xing-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緒論
第一節 文官制度之意義
文官制度者,政府為維持其組織,推行其職務,恢宏其功能,達成其目的而選擇、管理其政府人員之方法、程序與實施之體系及關係之規範也。故其內容首重考選,次及任用,任用而後則給以待遇,督以考課,績優則陞,績劣則黜,至其疲老不堪任事,則罷其職以養老,用示優恤。此即文官制度之大要。故文官制度實為政治制度中最為重要之一環。以言其區別,則政治制度者,政府組織之形態也,文官制度者,此一組織中推動力之運作程式也。
第二節 文官制度之價值
文官制度,又稱吏治制度,言涵孕,則具動靜兩態之意義,就靜態言,係著重其組織、結構與上下權責關係,就動態言,則強調其運作實況與其功能。
第三節 研究旨趣
宋之文官制度,上承漢唐之盛世,下啟明清之新機,其考選之公平,程式之嚴密,視之今日,並無遜色,其待士之仁厚,取士之寬廣,較之歷代,實具特色,且其史料留傳,至今仍稱豐富,文治之影響,亦得述之而詳,論者復稱治近代史者應從宋史著手(註四)或謂中國成為今日之現象,什之八九乃為宋人所造就。(註五)此皆指其文治之特色與影響也。至若宋之納幣和,苟且偏安,則有何佳績可言?
宋以文治,上繼五代割據殘破之勢,下開明清專制一統之局,端賴其完密之文官制度,有以致之,故對其文官制度之研究,自有其意義焉。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資料,首以宋史、會要為主,參之以文集、筆記,補之以長篇、要錄,證之以通書,類書,取其相融相通,去其箑迕矛盾,堆砌間架,復其故事。
故本題之研究,雖在恢復故事,亦何敢掉以輕心,因之凡史料之所存,皆加統計,然後製表,故文中繪表百幅,補以說明,俾得舉綱目理,提領毛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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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藩鎮與中央關係之研究王壽南, Wang, Shou-N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十章,各章之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言」。說明藩鎮之意義與範圍,本論文所稱藩鎮指自唐睿宗景雲元年起至唐亡止之節度使、觀察使、都防禦史、經略使。
第二章「唐代藩鎮對中央態度之分類統計」。本論文將藩鎮對中央態度分為跋扈、叛逆、恭順三類,並作成統計表,敘述唐代中央政府對藩鎮控制力的演變。
第三章「藩鎮職權之廣泛及對所屬州縣之控制力」。
第四章「藩鎮武力之強大與其對中央之態度」。
第五章「唐末藩鎮之本質與其跋扈之態度」。
第六章「中央與藩鎮間之經濟關係」。
第七章「河北三鎮之獨立性在文化上的原因。」
第八章「中央之策略措施與藩鎮對中央態度的關係」。
第九章「唐代士人與藩鎮」。
第十章「結論」。首先分析中國古代專制政體下政治權力之爭取與唐代藩鎮對中央各種不同態度之形成,再提出幾點綜合性的認識。
本論文有一重要的附錄:「唐代藩鎮總表」,包含八十六鎮,藩鎮一三三三人,幾將全部唐代藩鎮網羅在內,本表內容項目包括:姓名、是否有相職(含曾任宰相、現任宰相、後官至宰相、使相等)、受鎮年月、去鎮年月、在鎮時間任前官職、任後官職或情形、受鎮原因、去鎮原因、對中央之態度、文武職、碑傳等。本表內容詳盡,為本論文提供了許多統計上的基本資料。
本論文之末附有「大唐方鎮圖」,使本論文中之地理敘述得以與地圖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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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時期中國國民黨的幹部訓練:以中央訓練團為中心的探討(1938~1945)馮啟宏, Feng, Eric C.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央訓練團」成立於民國二十八年,直到民國三十六年抗戰勝利後才宣告結束,其除了在重慶浮圖關設置總團部外,新疆、蘭州、武漢等地亦設有分團。而在中央訓練團成立的整整快十年期間,共開辦了三十幾個訓練班及軍官總隊,這其中除了較為人熟知的「台灣行政人員訓練班」,尚有縣政幹部、新聞幹部、音樂幹部、留日學生、人事、衛生、檔案、交通、譯電及史政人員訓練班,此外還有替「三民主義青年團」代訓的「青年幹部訓練班」,社會部主辦的「社會人員訓練班」等等。不過,中央訓練團所創立的訓練班中,最重要的莫過於舉辦過三十一期的「黨政工作人員訓練班」及非常受到外界矚目,被視為仕途終南捷徑、取得“天子門生”資格的「高級黨政人員訓練班」。據統計,整個抗戰時期受過中央訓練團重慶總團部及各地分團訓練的幹部員額,就高達十萬多人。但非常令人感到詫異的是,受訓人數如此地多、又號稱戰時國民黨專門培養其“骨幹核心份子”“中堅幹部”的中央訓練團,至今居然沒有一篇論文及專著作過相關的研究。事實上,不僅「中央訓練團」這類國民黨用來訓練幹部的機構長期為人所忽視,甚至連國民黨─標榜“以黨領政”、“訓政”中國長達二十年之政黨─的「幹部政策」包括幹部來源、培養途徑、銓選考核方式等等主題,都很少有學者作過深入探討。這對整個抗戰史或國民黨黨史的研究,無疑是個重大缺憾。因此,透過「中央訓練團」來探討戰時國民黨如何在「救亡圖存」的危局中訓練幹部,並藉由比較、評估其成效來一窺國民黨的幹部政策,正是撰寫本論文的主要動機及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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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下中央與省級的財政互動:委託-代理體制的轉變林柏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關係是中央與省級互動的核心,本論文以「委託—代理」模式觀察中央與省級的財政關係。首先,就相關文獻所存在的中央本位與省級本位進行分析,作者發現集權論與分權論的爭議,是個無解的討論;要尋找中央與省級長久的制度,制定政策者必須以合作思維代替對抗思維。
其次,本論文以代理理論大略說明,不同時期的中央與省級的財政互動情形。並呈現出了統收統支時期的完整代理,財政承包時期的失控代理,到分稅制後的代理關係縮小等不同內容。在這三種代理關係中,資訊不對稱與權威不對稱因素,相互消長又相互制約。
再其次,中央與省級的整體財政體質分析方面,分稅制造成了預算內、外完全相反的後果。預算內收支方面中央掌握過半的稅收,並以轉移支付的制度工具遂行集權,但稅收返還承諾則約束了中央;預算外收支方面則是省級財政的重要來源,由於省級財政受中央收回稅權的影響,而轉變為赤字型態,使得國家的總體財政赤字化。同時赤字的消除因而需要中央的稅收返還及發行公債,加上省級預算外資金的彌補。換言之,省級維持其支出格局以證明其存在,整體財政赤字與預算外資金於是居高不下。
另外,本論文以廣東省為個別的研究對象。發現分稅制不同於以往,是對資訊不對稱問題的根本變革,即設立國稅局以各自收各自稅,過去以來的委託—代理關係的範圍因而大為縮小,而有崩解的可能。
分稅制一如以往,雖然仍是中央的片面「再集權」決定,以藉此獲得過半的財政預算收入。但放權讓利以來,省級作為一個獨立行為主體的趨勢,已經不易撼動。中央必須認清這個事實,並使各自的稅權、事權與財權相適應,才會有一個穩定而長久的中央與省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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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方立法例論台灣地區中央與地方之衝突陳銘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八十六年的修憲,將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的結構,從高度的憲法保障,轉變成由中央以法律調節,其中最根本的法律,就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根據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三百九十五部自治條例,換句話說,平均每四天就產生一部新的自治條例。至於自治規則,那更是難以統計。
在地方立法如此地蓬勃發展之際,許多的問題也漸漸地衍生出來。第一個就是地方立法和國家法律的關係究竟如何?雖然地方制度法已經授權地方立法來限制人民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有相當的限制,例如行政罰有上限,中央還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和法規命令來調整地方立法的外部界限。就這一個部分,我們發現實務上確實會發生一些爭議,例如台北市制定「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把網咖規定為不得設吸菸室的禁菸場所,但是中央的菸害防治法並沒有把網咖納入不得設吸菸區的場所中。同時,網咖設置的地點應該和學校保持多少距離,如果未來中央的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通過的話,台北市做更嚴格的規定,會不會牴觸中央的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目前比較接近「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的權限劃分方式,似乎形成許多的模糊地帶,不容易區別是不是自治事項;同時,中央以法規所做的調控,是不是需要給地方一定的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例如發行公益彩券和對系統業者的費率審查和處罰是不是自治事項?中央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原本已經授權地方可以就發行公益彩券而立法,地方也已經立法並加以執行了,結果中央卻修法把權力收回;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正也是類似的情況。
第三個問題是中央對地方立法的監督,中央對地方立法,什麼條件下可以不予核定,可不可以不予備查;地方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為上述這些問題所引起的中央與地方的衝突,本論文在加以研究之後,有幾點發現:
第一是地方政府由於和人民有更頻繁的直接接觸,往往對於因地制宜有迫切的需要,所以對於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牴觸中央法律而言,從我們的案例來看,似乎應該更考慮到這一點。例如說,網咖業者和學校的距離,並不涉及國家統治權必須優先考慮的事項,從各地方的學校密度、網路休閒風氣、商業活動都不同來看,似乎也沒有必須全國一致的理由,那麼是否應該給地方比較大的立法空間?地方做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規範,對網咖業者似乎不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對學生、家長更有利,而更符合大多數當地人民的需要。而地區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費率和管理,像這樣的事務,也有各地方商業活動、交易成本等不同的考慮,似乎也應該讓地方立法有較大的空間。
其次中央對地方立法的行政監督,似乎還有一些改善的空間,首先是須要釐清事先審查的核定,和事後審查的備查,當然,也可以考慮再訂定地方法規標準法,就地方法規的體系和行政監督,做更明確的界定。其次,有許多爭議可以在事前透過溝通和協調加以解決,這是行政上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不應該等到法律來約束;但從這些案例來看,似乎又有必要建立強制的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在立法監督上,似乎也可以考慮加入這樣的機制,譬如說,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增訂「應邀請相關地方行政機關指派代表出席委員會,表達意見」的程序。不過,在這些政治上、行政上的機制都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上的爭議時,對於涉及憲法解釋的部分,似乎還是應該把爭議交給司法院解釋來加以解決,而不宜交由立法院以決議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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