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270
  • 243
  • 47
  • 27
  • 3
  • 1
  • Tagged with
  • 320
  • 144
  • 83
  • 77
  • 67
  • 64
  • 60
  • 59
  • 50
  • 45
  • 44
  • 43
  • 42
  • 40
  • 39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281

《祖堂集》否定詞之邏輯與語義研究 / Alogical and Semantic Study of negatives in Zutangji

張皓得, Chang, Ho-Deu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以《祖堂集》裡出現的所有否定詞為研究對象。首先,用演繹法來建立假設,用歸納法(完全歸納法)來驗證其假設。我們所處的現實世界都是由時間和空間構成的,這種世界與時間結合而造成「事」,與空間結合而產生「物」,我們通常合稱為「事物」。基於這種基本觀點,可說語言結構是一種現實世界的表達,因而它如實地或刻意地反映這種現實世界,而且這些看法也可適用於漢語否定詞的體系。由此,筆者主要用演繹法來大膽地假設說漢語的m系否定詞表達「空間性概念」,而p系否定詞表達「時間性概念」。第參、肆、伍和陸章,利用這種假設,剖析《祖堂集》裡出現的所有否定詞而驗證此假設與《祖堂集》的否定詞用法是否吻合。第二,在語言的邏輯結構層次分析上,在本篇論文的第參章裡,用謂詞邏輯研究法分析《祖堂集》裡出現的否定句以解釋早期近代漢語否定詞的邏輯結構與語言結構的同異。第三,用具有普遍性的語言學方法論,如「區別性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標記成分(marked member)」、「直接成分分析法(immediate constituent analysis,ICA)」、「互補分布(complementary distribution)」、「有定(definite reference)和無定(indefinite reference)」、「焦點(focus)、新信息(new information)以及舊信息(old information) 」、「義素分析法(seme analysis或componential analysis)」等,在第肆、伍和陸章裡分析探討《祖堂集》否定詞在邏輯語言結構層次或純粹語言結構層次上的語法結構和語義特點。第四,用計量和統計方法來分析《祖堂集》否定詞的分布情況以解釋近代漢語否定詞的面貌和體系。最後,用漢語否定詞的歷時演變來解釋《祖堂集》否定詞的共時結構,並且透過這種解釋來檢討本篇論文的結論是否具有妥當性。就研究步驟來說,先把《祖堂集》全文輸入到電腦,按否定詞類別歸類而分析探討否定詞的邏輯、語法和語義。 本篇文論共分八章,579頁。第壹章敘論,主要論及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否定界說、否定範圍和否定焦點。第貳章邏輯結構、語言結構和否定詞,主要討論「邏輯結構與語言結構之間的同異」、「邏輯的同異問題與否定」以及「時空、語言實詞分類和《祖堂集》否定詞分類(m系否定詞和p系否定詞)之間的關係」。第參章《祖堂集》否定詞之邏輯意義分析,主要用謂詞邏輯學的方法分析《祖堂集》否定詞之邏輯結構和邏輯意義。第肆章《祖堂集》m系「否定詞」之語義分析(一)-「無」,主要用語法學和語義學的研究方法探討m系否定詞當中「無」字在邏輯語言層次和純粹語言層次上之邏輯結構、語法結構和語義特點。第伍章《祖堂集》m系「否定詞」之語義分析(二),主要用語法學和語義學的研究方法探討其他m系否寫詞在純粹語言層次上之語法結構和語義特徵,如「未」、「莫」、「勿」、「沒」、「亡」、「罔」、「靡」和「微」。第陸章《祖堂集》p系「否定詞」之語義分析,主要用語法學和語義學的研究方法探討《祖堂集》的p系否定詞在邏輯語言層次和純粹語言層次上之邏輯意義、語法結構和語義特點,如「不」、「非」、「匪」、「否」和「弗」。本章後面附帶討論「休」字,上古漢語時期它的否定用法不存在,到後來產生於方言之中,因此它不屬於所謂m/p系否定詞。第柒章《祖堂集》中「否定詞」之邏輯和語義特點,主要探討《祖堂集》否定詞在邏輯層次和語言層次上之特點,如「矛盾關係(contradictory relation)、反對關係(contrary relation)與否定詞」、「時空關係與否定詞」、「主客關係與否定詞」、「常變關係、動靜關係與否定詞」、「時間的空間化(量化)」、「空間的時間化」、「客觀現象的意志化」、「肯定與否定的選擇(疑問)」、「測度否定」、「名詞的述語化」、「雙重否定」、「否定詞之互用」等等。第捌章結論,用三張圖表,把《祖堂集》裡出現的所有否定詞系統化,扼要地解釋而究明第壹章敘論中的六條研究目標。最後附有引用及主要參考書目和《祖堂集》否定詞索引。 總之,筆者利用《祖堂集》裡出現的否定詞探討否定詞在符號隱性系統和符號顯性系統上的特徵。由此,筆者發現到幾點新理論,第一、語言研究要區分符號隱性系統和符號顯性系統,才能得到完善的結果。第二、邏輯學的「矛盾(contradiction)」和「反對(contrary)」顯現為語言的否定詞時,在《祖堂集》裡,區別「矛盾」和「反對」的關鍵在於否定詞是否替代其相應的肯定形式。第三、《祖堂集》的漢語否定詞不僅具有一個完整的系統(paradigm),而且從古到今一直維持m系和p系兩組系統,因為m系和p系否定詞分別表示邏輯意義上的空間概念和時間概念。其他純粹語言結構層次上的否定詞用法都是在這種邏輯意義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如「時間的量化否定」、「疑問否定」、「測度否定」、「『無』義否定」等等。第四、邏輯學的矛盾概念和反對概念顯現為語言符號時,產生一些問題,因此研究符號顯性系統的否定詞,反對概念還要分成「確定反對(definite contrary)」和「不定反對(indefinite contrary)」。
282

ヒューム『人間本性論』における「知覚」的世界の自然主義的再構成 : 印象と観念の差異としての「生気」にかんする因果的解釈を軸として / ヒューム ニンゲン ホンセイロン ニオケル チカク テキ セカイ ノ シゼン シュギテキ サイコウセイ : インショウ ト カンネン ノ サイ トシテノ セイキ ニカンスル インガテキ カイシャク オ ジク トシテ / ヒューム人間本性論における知覚的世界の自然主義的再構成 : 印象と観念の差異としての生気にかんする因果的解釈を軸として

大槻 晃右, Kosuke Otsuki 20 March 2021 (has links)
本論の目的は、「知覚」的世界の実相の解明を通じて、『人間本性論』におけるヒュームの哲学の基本的枠組みを闡明するところにある。本論文は、印象と観念の差異としての「生気」を因果的力能と捉える解釈を軸とし、次のように展開する。最初に、関係的知覚の構造と、因果の観念の知覚的起源を究明する。それに基づいて、「生気」にかんする因果的解釈を明確化する。最後に、この解釈に依拠して、観念の表象性および真理についての自然主義的な説明を試みる。 / The purpose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o make explicit the basic framework of Hume's philosophy, by clarifying the nature of Humean 'perceptions' upon which his arguments in Treatise are founded. I begin with the hypothesis that the liveliness of perceptions, to which Hume refers to differentiate impressions and beliefs from ideas, is a kind of causal power to produce certain effects. I firstly investigate Hume's view on the perceptions of relations and on the perceptual origin of causal ideas. I then articulate the causal interpretation of liveliness. Finally I pursue its consequences, reconstructing Hume's conception of ideas as representations from a naturalistic point of view about truth and inquiry. / 博士(哲学) / Doctor of Philosophy / 同志社大学 / Doshisha University
283

父母社經地位、管教方式對子女工作價值觀念影響之研究

戴麗芬, DAI,LI-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個人的價值觀是個體與社會交互作用下的產物。個人在社會化歷程中獲得特定價值觀 ,也會將個人價值觀表現於行為層次而影響他人。 美國社會學家 Melvin Kohn 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價值觀,透過教養而有傳承的結 果。並且進一步發現,社會階級( Social Class )與價值觀念間,有顯著的相關存 在。他認為社經階級較高的中產階級,由於工作上需要較多的創新,獨立判斷,人際 關系處理能力及主動性;所以,易形成自我導向價值觀。反之,社經地位較低的勞工 階級因其工作性質只需較多的規律性、重覆、被動性,則易形成服從性價值觀。不同 社經地位的家庭中的子女,則會受到父母價值觀的影響而形成與父母相似的價值觀念 。 本研究由 Kohn 的理論出發;由於 Kohn 的理論主要以職業做為社會階級與價值觀之 間的橋樑,所以職業本身成為 Kohn 理論中最主要的一個概念。由於本研究考慮將價 值觀與工作概念聯結,故採用 D.E.Super 的「工作價值觀念」為價值觀測試的主題 。Spuer 的工作價值觀可分為內在工作價值 ( Intrinsic Work Valuew )及外在工 作價值( Extrinsic Work Value )。其與 Kohn 後期研究中,不同社會階級因為價 值觀而衍生出的社會經濟地位較高者,選擇工作時較注重內在特性,而社經地位較低者 較注重外在特性相當吻合。由此可知,個人社經地位的差異, 造成工作價值觀念的不 同。 由於價值觀念透過教養而傳承,國內外多項研究結果也顯示社經地位不同,使父母管 教方式因而有異。故本研究加入父母管教方式為中介變項,探討父母社經地位、管教 方式與子女工作價值觀之關聯。 問卷訪問本研究所採用之資料蒐集方法。主要以台北市教育局77學年度各公私立高中 (職)一年級學生為母體,根據學校性質,以分層比例抽樣本進行問卷調查。 目前台灣社會正面臨轉型期, 同時受到傳統價值及外來價值的衝擊。父母的社經地位 對子女價值觀的影響是否如Kohn的理論所述的, 是本研究目的之一。此外,本研究試 圖探討父母管教態度對子女工作價值觀念的影響,這也是Kohn未加以闡述的, 乃研究 目的之二。而父母社經地位如何透過管教方式對子女價值觀產生影響,是研究目的之 三。 故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結果為: 1.父母社經地位不, 管教方式因而不同。 2.父母社經地位不同, 子女的工作價值觀亦不相同。 3.父母管教方式之差異, 造成子女工作價值觀之不同。 4.父母之教育及職業對子女之工作價值觀有相當之影響, 其中職業地位之影響高於教 育。 5.母親之教育程度對子女工作價值觀之影響高於父親教育, 乃因母親與子女的接觸較 為灖切。 6.父母之社經地位不同,透過管教方式, 對子女的工作價值觀念產生不同的影響。
284

中共人力運用策略之研究 / The Explor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Management Idelogy for the State-run Enterprise's in Communist China(1978-1988)

蔡熊山, Cai, Xiong-S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題在研究中共人力運用的策略,即中共如何運用人力?何種因素影響人力運用 ?評估過去人力運用的得失,並預測未來可能之發展。全文共分五章十五節,六萬字 。 第一章結論:一、問題的提出。二、問題的形成背景。三、研究方法。四、研究限制 。 第二章人力運用的理論:一、認識與實踐。二、矛盾與衝突。三、意志強調。 第三章政策的變動:一、人口政策。二、教育政策。三、就業政策。 第四章人力運用的實際:一、群眾動員。二、紅與專。三、集體行動。 第五章結論。
285

民初建立法治國的實踐--以平政院裁決為中心

張熖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國內學界,有關於平政院或其裁決案的研究極為少見。有者亦多屬負面評價,例如在少數早期的研究文獻中,陳顧遠氏謂:「平政院設於北平豐盛胡同,內分三庭,是一個清閒機構,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各方對其地位都不重視....平政院便有了一個眾人皆知的黑名----貧政院。」學者吳庚氏謂平政院:「此種不中不西的體制,其實際運用的情形,並不理想。」「此一制度在當時政治局勢及社會環境之下,未曾發揮功能,僅屬聊備一格而已。」有關平政院的運作或裁判事實為何,則不見有何深入探究。 另外一面,學者林紀東氏研究清末民初中國法制現代化,在比較民國初年新舊二行政訴訟法(民國三年七月二十日公布者與民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者)後指出,現行的修正前行政訴訟法乃受到民國初年的行政訴訟法的影響。民國初年的行政訴訟法,就當時的情形而言,甚至有許多進步的規定。 為何會有上述二種不同見解?論者對於平政院負面的評價,推究其原因,應與平政院當時的政治環境有關。本文以為,上述對平政院的疑問,應就其裁決案觀察,方得論斷。 《臨時約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宣示了中華民國應該是一個民主共和國,這也是清末革命派人士所企求建立的國家形態。本文試圖從平政院的裁決案出發,以「建立法治國」為主軸,對民初「民主共和國」實踐的情形進行分析。 本文就平政院裁決案予以類型化,分析平政院審理的實態。發現民國初年,在無法律規定下的行政,行政雖獲得較諸裁量、判斷餘地為大的自由。不過,在法律根本未有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即表示行政官署享有廣泛裁量權?從平政院有關行政裁量權的審理結果觀察,答案未必盡然。 平政院最大不足之處,乃在對命令、法律的合法性及合憲性審查之不足。依臨時大總統於元年三月十一日,下令宣告暫行援用前清法律云:「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此一大總統令,雖然使得法院取得審理依據。從本文第三、四章的分析顯示,平政院的審理法源依據,乃立基於一種假定,假定「法律乃主權者的命令」。準此,不難說明為何在裁決案裡,處處可見「呈准」、「成例」、「草案」、甚至是「省法規」作為審理的依據。惟自始而終,卻未見平政院反對見解。 行政權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權力,行政權擁有其自身之任務、其獨立之正當 性,以及其自身之手段及程序,以履行其法定任務。若癱瘓行政權的結局產生,固有不妥,法治國家的原則中並不促成行政的癱瘓。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論,國家權力的控制亦是十分重要,權力控制可以改善國家的決定行為,透過司法審查,能促使權力控制的功能乃係依法令標準而行。民國初年,雖然基本法制、各家見解均肯定公益概念得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但從本文分析顯示,透過一般法律原則概念的作用,平政院相當程度的發揮了權力控制的功能,至少難謂「駁回法院」。 中華民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有悠久的歷史文化,要一旦改弦更張,來適應新法律所創造的一切,當然不是一蹴可及的事。不論從歷史法學派或社會法學派,許多法律,不能發揮真正法的效力,就是因為沒有在人心上建立穩固的基礎。這種現象,不獨在中國存在,在其他國家亦在所難免,尤其在社會動蕩急劇之際,更不足為怪。以此而論平政院裁決案,其審理案件數量或裁決品質,容有不足。惟平政院的努力與成果,應得正視。 ● 關鍵詞: 平政院、法治國、行政裁量權、一般法律原則概念、裁決、民國初年、臨時約法、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平政院編制令
286

論戴維森詮釋理論中的慈善原則

謝佩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筆者在這篇論文中所要說明的是:慈善原則(Principle of Charity)在戴維森(Donald Davidson)詮釋理論中的必要性。 在本篇論文中,筆者並不刻意的採取支持或是反對的立場。筆者所要做的是,以戴維森的角度著眼,並進而探討為什麼對於戴維森而言,慈善原則是其詮釋理論中一個極為重要的主張,並且,是一個無法避免的一個預設。在此,我們將說明此原則所涉及的實質內容與作用是什麼,以及戴維森是如何證成此原則的。 嚴格的來說,慈善原則並不是一個單一的主張,而我們是無法以一個簡單的主張或內容界定之。雖然這個原則無法以一個簡單的主張或內容來含括說明,但是,它的內容至少必須是「假定言說者的信念大體上是真的,並且是與詮釋者的(基本)信念是相一致的。」 慈善原則在戴維森的詮釋理論中不僅僅對我們的經驗做出某些要求,而且此原則還是一個先驗的原則。它所涉及的範圍包括了我們的信念、欲望、意義以及行動的部分。 從詮釋理論的角度來看,慈善原則所允許的是,在不同的語言之間者,我們依然能夠進行了解以及溝通的工作。這個原則所要求的是,我們必須將我們的詮釋對象視為大體上與我們的理性是相一致的。換而言之,詮釋者必須假設與被詮釋者之間,擁有基本的理性模式。在這個先驗原則的要求與限制下,包含了一個對詮釋理論的限制,而其所依據的亦即是慈善原則。 在本篇論文的鋪陳上,將分為三個章節來說明其所主張的觀點。筆者希望能夠透過上述各個章節的鋪陳,而展示出慈善原則在戴維森的詮釋理論中為什麼是不可避免的預設,以及這個主張的實質作用為什麼涉及了信念、欲望、意義以及行動的部分。最後,我們將以「三角測量隱喻」(triangulation metaphor)初步的證成此原則。首先,要知道的是,我們可以把戴維森的詮釋理論視為是真理理論,意義理論以及行動理論相互連結的理論,此三個要素在戴維森的詮釋理論是相互依存但卻不同的詮釋要素。我們將在第一章的討論內容中說明真理理論與意義理論的部分。在此,將可以看到戴維森的詮釋理論是由語意的形式結構把握語言的意義,並採取外延(extension)的進路表明公共且客觀的世界是個人信念和語言的主題所在; 而在第二章以及第三章的內容說明中,其所關連到的是意義理論以及信念理論的部分。同時,這亦即是是本篇論文所要處理的重點-----徹底詮釋的討論。在這部分的討論上,戴維森訴諸意義的經驗證據,他認為信念內容和語言意義得根據共同生活的人的思想內容、意向性行動等等。
287

權力與空間形塑之研究-以台北市都市公園為例

廖淑婷, Liao Shu-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權力為主軸,來探討權力在公共空間中的運作。在權力部分,以「文化霸權」及「權力三面向」為理論基礎,闡述權力最高面向是如何以「意識型態」來運作,其又如何透過公共空間來展現。案例部分以台北市都市公園—二二八和平公園、中正紀念堂及大安森林公園公園為分析對象。最後則總結前述研究成果,並提出公共空間規劃的省思。 首先,本研究以葛蘭西(Gramsci)的文化霸權(Hegemony)及路克斯(Lukes)的權力第三面向來分析權力如何及為何透過意識型態來運作。指出權力以意識型態來展現時,會被視為一種比之武力較不殘忍的手段,能收編被統治者,使其成為一個無權力者。另外,在意識型態方面,則回顧台灣主流政治意識型態—「台灣意識」及「中國意識」,說明二種意識型態的歷史背景和發展,進而表示政治認同時常以文化認同為基礎。 其次,回顧都市公園的發展,從都市公園的歷史中尋找都市公園的功能及意義。說明由私園到公園的演變及從改善都市環境衛生到強調美化再到強調市民參與的過程,其實就是貴族或政府權力慢慢下放的過程。 接著,本研究以政府特質將時間分為日本殖民時期、國民政府接收日本政權至解嚴前、解嚴後民主時期等三個時期,透過二二八和平公園、中正紀念堂、大安森林公園的案例分析,來解析這些都市公園空間形式背後所呈現的意識型態及政治運作。在二二八和平公園案例中,不同時期分別擁有當時政治背景下的產物:日本殖民時期的總督府博物館、後藤新平銅像、廣播放送台;國民政府接收日本政權至解嚴前的五座北方官式亭閣;解嚴後民主時期的二二八紀念碑、二二八紀念館。這些空間的變遷充滿濃厚的政治意識型態。在中正紀念堂案例中,從建堂過程到空間設計,都充滿「中國意識」,可謂中國意識型態下的產物。而大安森林公園案例中,從體育館與森林公園之爭及觀音像去留問題分析中發現:公園空間形塑過程裡,由政府所賦予的政治色彩不再那麼濃厚,市民已能透過動員來改變政府的既定決策。 最後,對於前述研究發現總結出:要體現公共空間的公共性,可透過系統的組織、公開的資訊及智識的提升,以讓反霸權的機制來制衡霸權、且從權力的第三面向回歸到權力的第一面向。而更具體的作法將有待制度上衡平的設計,以走向民主化的常軌。
288

法律繼受與轉型期司法機制 — 以大理院民事判決對身分差等的變革為重心

張永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律繼受是近代企求變法圖強國家的典型產物,繼受過程可能產生多元的面貌,然而在多元的面貌背後,往往是以新舊思維的競爭與掙扎為代價,付出難以估量的社會成本。由於繼受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持續性,進一步將問題複雜化,如何減少新的法律文化分娩的陣痛,是所有繼受法律體制應該思考的問題。 作為民初最高審判機關的大理院,在政局混沌、立法機制未能正常運作、民事法律不足的情勢下,成為一個重要的轉型期司法機制。大理院做為一個司法機關,卻積極透過判例體系的建構等具有實質立法傾向的方式,為不少民事規範的創設代庖,並不是常態的權力分立作法,但是卻形成了特殊的民事法律整合機制,而這正是法律繼受值得加以探討的課題。 除了大理院的組織、職能、人事素質等課題以外,本文將從實質與形式層面進行大理院民事判決的實證分析。西法東漸後,法律漸將倫理意義上的人格與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區分開來,從強調身分秩序的差等性轉向近代平權立法。實質面上,本文將焦點內化到大理院的實際運作過程,討論平權理念如何在司法運作中獲得實現,大理院如何因應近代法律體制、憲政架構的要求,求取個人與家族倫理秩序的協調。在形式面上,不能僅將大理院對於近代法學方法與法律原則的引介,視為只是一種形式的操作,事實上這種西方式的司法程序、法律原則、法學方法的引介,往往改變舊有規範的適用情境,促成了平權理念實現。 本文認為法律繼受的核心是一個心理機制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研究法律繼受必須透過多層次的分析方法,繼受是長期社會變遷過程,除了對於被繼受法律進行法律辨識工作、從事體系化的立法行為以外,也必須設法對於法律繼受的作用機制加以釐清,才可能達成繼受的社會目的。第二個層次則是從法意識深化的角度加強繼受的實效,真正意義的繼受在於法律意識的「內化」,我們必須區分不同社會成員的不同法意識層次,相應的設計出不同的法意識深化管道。這個過程可以透過某些制度性設計加以催化,司法機制就是一種「議題化」的制度性設計;將爭點「議題化」之後,可以使規範或個案的實質合理性放在一個可檢證的場域中接受檢視,這個過程可能改變了規範的適用情境,且透過社群成員參與的可能性,促進法律意識的深化。 轉型期司法機制常被賦與有效導引社會變革的期待,但轉型期司法機制必須面對特殊的角色困境,某些變革也不一定適合由司法機關來主導,綜合前述的實證分析,本文將嘗試釐清由司法機制導引社會變革會不會淪為一種落空的期待。
289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經營之研究

林奎佑, Lin, Yu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文化創意產業乃近年來政府所大力推動的重點產業,儘管文化究係一種「服務」或「產業」,爭議頗多,然而睽諸世界先進國家,如英國設有事權統一之文化媒體體育部(The 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職司全英文化政策之擬訂,並以發行彩券部份收入,鼓勵新穎多元之創作;再如丹麥政府早就發現企業界和文化界的語言渾然不同,發現國家需要教育課程來訓練學生如何經營文化事業,這包括建立對整個產業的知識,能夠斡旋協調、解決衝突,並擁有處理預算、智慧財產權、合約及版稅的能力,於是當務之急,是希望商學院可以把注意力多放在文化界的發展潛力上,增加相關主題、課程和所謂「第三級教育」的訓練;澳洲則就文化產業核心,從精英藝術與社區藝術之論述,進一步發展到休閒與娛樂;其文化態度,亦跳脫文化公民權之爭論,邁入文化消費期。凡此種種,皆從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角度,作為施政方針。   反觀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經營環境日益艱困,至今未有事權統一之「文化部」,文化創意政府分工上,教育部獨置身事外以及至今未能建立諸如好萊塢的「完工保證」制度以吸引投資者等,因此本研究所欲探討之主題計有四項: 1.文化創意產特質為何?與過去台灣所擅長的製造業的價值鏈、商業模式等,有何不同? 2.政府政策之制訂與產業界之需求,其緊密度為何?是否尚有政策調整之空間與方向? 3.文化創意產業之經營者係一「守門人」之角色,此守門人之角色如何整合「線上成本」與「線下成本」中之各個成員角色,在「彈性專業化」的合作關係中,形成一種商業模式? 4.文化創意人普遍缺乏避險觀念,因此如何「以銷定產」,透過「創業財務」理論,經由「高概念」與「國際分工」募集資金,迴避風險,是為本研究所要深入探討的主題。 / The idea of developi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has been putting forward by the government in recent years even though the arguments of culture being as a service or an industry remains disputable. However, policymakers in more advanced countries have moved beyond the debate and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ies at different level: The United Kingdom sets up the 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as the solo division in charge of policy formulation. Part of the income from National Lottery is devoted to encourage creation; Being aware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business professionals and creative talents, Denmark educates students with the know-how of cultural industry management, including the skills of negotiation and conflict solving and the abilities to deal with budget, copyright, contract and royalties. It also urges business schools to enhance entrepreneurial potential by adding more topics, classes and so-called “tertiary education” to their curriculums. Australia, on the other hand, has extended the core value of culture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from elite and community arts to recreation and entertainment. It has moved from the phrase of debating cultural citizenship into cultural consumption. With reference to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we can conclude that culture and creativity se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industries” rather than “services” for policy measures. On contrary,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has become difficult for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sectors in Taiwan. There’s no one single government entity to take account of cul-tural factors and attach greater importance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in the course of policy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has not partake in studying the vision for development and direction for the industries; Lacking of completion guarantees leaves investors with big doubts and consequently hider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e resources. To 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issues, this research will fo-cus on: 1.The characteristics of cultural/creative industries. How are they different from the value chains and business models of manufacturing that has dominated Taiwan's industrial sector? 2.The gaps between current policies and the real needs of the industries. What can be done to fav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tors? Any adjustment to make or ap-proach to establish? 3.The role of decision makers in cultural/creative industries as “gatekeepers.” How do they control the above and below the line costs and utilizing the concept of flexible specialization to manage their businesses? 4.The sales and marketing of creative products. Traditionally, creative talents have little knowledge on risk control. How to develop new products or services in the context of existing provision in the market? How to avoid risk and raise money by bringing in the notion of “high concept” and “co-production” in filmmaking?
290

王陽明「致良知」教之繼承與發展──王龍溪先天正心學之衡定

呂政倚, Lu,Cheng-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此論文討論的是王陽明「致良知」教的繼承與發展,然而這並不是討論所有王陽明之後的良知教,而特以王龍溪作為討論的對象,雖然我們為了能掌握王龍溪學問的核心「先天正心之學」,必須討論王龍溪對當時「良知意見」的爭論。而這邊所謂的繼承與發展,如題所說,是關於「致良知」教的繼承與發展,而不是其他的發展,如三教合一的發展。而龍溪對於王陽明的繼承,表現在《大學》工夫上,即所謂的「先天之學」。而於此「致良知」教上更有發展,其發展表現在三個面向,一是提出了更精緻的心理分析,而這表現在對於「良知與知識」的分別上;一是提出了更精緻的工夫論,即一念工夫與「先天正心之學」的提出;一是將身體納入了良知的討論範圍,而有一個關於良知身體觀的發展。對於這三個面向,我們只討論前面二個面向,而不討論第三個面向,原因有三,一是筆者學力限制的問題,因為若要對此身體作一論述,則必須要對《周易參同契》等典籍有一定的了解,而以筆者的學力來看,目前並不及此;一是這也與三教合一的發展相關,而因為三教合一並不在此論文討論的範圍內,所以若要勉強討論,亦不整全;最後,此良知身體觀的地位,乃附屬於「致良知」教之下的,是「致良知」教次一級的問題,所以對「致良知」教的討論是首要而優先的。因此,本論文便不討論這關於身體的問題,儘管它也是了解王陽明「致良知」教之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而龍溪對王學之發展,一念工夫固然為《大學》工夫的更細緻的說明而為我們所認可,然而「先天正心之學」作為一發展便有問題,而本論文便是要討論「先天正心之學」所引發的問題,並對之作一在王學本體論與工夫論之判定,而此衡定之標準,一是來自於孟子,一是來自於王陽明,一是來自於王龍溪本身

Page generated in 0.0254 seconds